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学系实习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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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学系实习报告

(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学系实习报告

劳工关系学系实习方案

壹,实习动机和目的:

动机:

课程上需要

目的:

将平日所学之理论和实务所见做壹对照,且了解实务中劳资争议的处理过程.

二,实习单位简介:

实习单位:

台北市政府劳工局第二科第壹股.该部门主要是处理和劳资争议问题关联的业务,且进行有关劳资争议的协调.

方案内容:

前言:

(实习期间之心得)

藉由此次实习的过程得以窥见所谓的社会真实,以及法律规范于实务运作上的壹些缺失.世人对於法令规范的不了解,导致了权益的被剥削.多数人对於此种情形,也大抵是抱持著无可奈何的态度相应对..

相较於我的念头偶而变化多端的改变,法律之於世人,也是如此变化多端,甚至会因时因地而不同.这样的评价或许有些颠倒黑白,似非而是,然而我们所身处的社会环境大多的时候却是似是而非,甚至颠倒黑白也无妨的.因为事物本来就有正反俩面,前后俩端,只要心境稍转,就能变化黑白,这是人类善於变通的拿手好戏.

这段期间实习以来,发觉身为人值得骄傲的其中壹点是:

制定了法律.这样的功绩值得颂扬.然而,见起来规范完备的律令,实际施行起来却很吃力.藉由实务的情形能够发现,即使人们了解到有法律或是正义的这些概念,可是却也不轻易地去主张自身的权利.想来是因为了解到壹些什麼,甚至觉得漠视权益,被剥削也没什麼好可耻的.

法的立意实于提供人民完善的保障,可是律令规范的弹性空间却也直接或间接的造成了劳资争议的起因.俩造双方对於法律规定各自表述,也不过就是突显了法律结构的不够严谨罢了.即使有再多的权益规范,但于各自表述的协商过程中,很可能最终所得仅是大打折扣的结果.

实务上所见所闻说明了:

即使真理站于我这边,权力却掌握于他人之手时,不是委曲求全,唯命是从,就是得背著当权者的耳目来贯彻自己的理论.而劳动者很不幸的常只能选择前者.基於经济上的从属性,对於工资的依赖性,即使有再多的律令规范雇主的行为,然,权力于握的人是否真的就会依法行之,则令人怀疑.

想必也有许多人早就清楚的理解到这套法律于实务上的实益为何,而这些人之中势必也包括了壹些参和立法的关联人员.本来我仍深怕只有我窥见这样的内幕,深怕举世不知唯独吾人尔.当下壹日三转,换个角度想,壹定是这样没错,壹定也有人意识到了这些问题.想到世人的苦难和悲剧不再由我独自壹人承担,心里不由得轻松不少.虽说为了所谓的正义和人道,我们是该勇往直前,甚至不惜付出生命.但于这样的体制下,如此莽撞的行为,只会受世人的非难,甚至加以挞伐罢了.

所谓的理想,实存于於理论当中;所谓的平等,也仅是挂于嘴边.如果觉得这样的道理实于过於无奈,那也只好下定决心不再去忧虑不公平的事情会不会发生;又或者把无能为力的事情均当作不会发生.如此壹来,人生和法律这麼严肃的问题方能用轻松的态度面对阿!

这次的实习方案,自己大抵挑出了几个主题来写.许多只是法律和现实人生的壹隅.我也仅能用壹个实习生的角度来加以旁敲侧击,或许不是那麼客观,那麼也请阅读此壹方案的人多多包含.毕竟从来就没有人能够真实的描绘社会的真实.或多或少的主观,加上理论发展的佐证,也不能证明:

人生就是这麼壹回事.

根据这壹个月来的实习经验,加上这壹切的历程,督促著自己写下这些模糊不安的感受.其中的抒发有对法律的无奈,以及对身为弱势者的悲哀.你或许无法相信我的话,可是我所见到的这壹切告诉我:

越接近社会真实的人往往均会对这壹切展现莫名的无力感…

以下列举了劳资争议的基本面问题,多数从法律层面著手论述,主要是希望对於法律不够了解的人不要不明究理的排斥它,但也不要毫无知觉的使用或适用于法的规范当中.

*.劳资争议问题的基本面:

综观现今常见的劳资争议问题,多数的案例大抵多围绕于很琐碎的法律层面上,如:

资遣费,退休金,特休假,职业灾害等问题.除了讨论法律规范的结构缺陷问题外,我们尚必须回归到实务上的另壹个基本面探讨:

劳动者是否有议价空间

如果劳动者本身没有议价的力量,加上法律规范又不能提供完善的保障,那麼处於经济弱势的劳工,于争议发生时的情形和结果将会如何,其实是可想而知的.

又假使今日体制内的规范完善,劳动者本身也能确实的运用集体力量来向雇主要求更好的劳动条件,甚或关联的福利措施和工作保障,那麼关联的争议问题应能期待透过此种俩造彼此协商的管道加以解决.

1.劳动者是否拥有议价空间

实务面:

日常生活里,劳动者和雇主俩者间之关系,本就是壹个出卖劳力,壹个购买劳力的壹种不可避免,不可抹杀的利益冲突对立.普遍常见的问题是:

实务上,劳动者没有实际的力量和资方的经济强势抗衡,决定权操纵于雇主的手上.这样的情形于日常生活中壹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劳动者的权益也仅能于金权主义的洪流中见似自然的成为牺牲品.

基於经济程度上的差异考量,单独的劳动者实难和资方谈判议价.实务上劳工常常仅能接受雇主所开出来的价码,且无条件的接受.对於劳动条件,工作规则等规定,弱势的劳动者亦很难表达自主的意见和见法.加上劳动契约的约定,如究其本质,虽说雇主有其聘用劳工的需求面,然而于劳动市场上的实际情形如非市场邻近饱和,那麼,劳动者,想要工作的人,需要工作的人此种供给的面向必定大於需求面.而资方也是基於这样的理由,而有较大的议价权力.

今日虽有工会法及劳动基准法等关联法规对劳动者之权益加以规范,保障其得以筹组工会,运用团结的力量来跟雇主争取议价的空间,但法律实际运作的情形却常不过仅是橡皮图章,没有发挥应有的实益的作用.

我国工会的实力之所以无法自由形成,成长,乃因于现行制度下,有项重大缺失:

工会种类之限制,被限缩于厂场工会.

依我国工会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同壹产业内由各部分不同职业之工人所组织者为产业工会,联合同壹职业工人所组织者为职业工会.产业工会,职业工会之种类,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由此项规定可知,我国工会主有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俩种.而其中俩者之分类可由同条第壹项规定见出:

同壹区域或同壹厂场,年满二十岁之同壹产业工人,或同壹区域,同壹职业之工人,人数于三十人之上时,应依法组织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可知产业工会乃是由30人之上之同壹区域或同壹厂场年满20岁的同壹产业工人所组成;而职业工会则是由30人之上之同壹区域,同壹职业的工人组成.合乎之上法律成就条件,劳动者方得组成工会.

然,此种工会种类的强行限制,是否已于这些法律要件中,某种程度上地剥夺了劳工筹组工会的空间劳动者如有需要,但却未能符合要件的话,这些人是否就理所当然的为律令所裁汰

依照工会法第六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可知产业工会之组织的条件有二:

壹为同壹区域;壹为同壹厂场.

现行的职业工会处理业务多为帮忙劳工办理劳工保险或是全民健康保险等事项,对於劳动者争取权益的实质帮助不大.相较於此,那麼劳工是否就能期待产业工会此种类别的工会型态呢依照法律的解释,产业工会之组成自有其成就条件,即须以同壹区域,或者同壹厂场为原则.然,工会法施行细则中,却追加部分条文,将产业工会的组织基础范围缩小于以厂场工会为其成立的单位,且以产业工会为特殊存于的特例行之.

只是综观现行实务的运作情形,却根本未有以区域性的产业工.此种以行政区域作为产业工会的成立基础,实务上早已于工会法施行细则和行政机关实务之运作所排除.而劳动者不能成立此种大型的地域性工会,本就弊多於利.日常生活中,劳动者团结力量的无法串联,势必也仅能壹再地任由强势的资方所剥削.

论述:

劳资双方彼此对立的立场,是导致争议的起因.劳动市场上的trade-off自有其规范和运作的模式,长久以来我们壹直将劳资双方的立场视为平等对待,强调俩造自主协商,但却忽略了法律规范的不实际面.直接使这俩造冲突的天秤顿时失去平衡的不是其他的角色,正是法律.

劳工权益于政治角力和经济政策的推动下,壹再反覆的沦为自然的牺牲品,选举时的承诺,于实务上得到全盘的证明不过是空头支票,无法兑现.政府保障劳工的立场其实是图具形式的,如果拿掉乐天主义的遮眼布,仔细思考便能得知这俩面手法的其中窍门…

即使我们知道立场不同是造成劳资冲突的主因,可是事实上我们必须承认于这冲突其中仍含有无数个因子,亦即所有的问题均包含于这个冲突之中.而其中,最可议的就是法律的存于,以及对法律规范的期待,尤其是对这光打高空,不切实际的律令规范.

2.实务面向上,律令的规范过於弹性化和民众对法律文字的误解,亦常是争议问题的开端.

实务面:

劳动关系系以劳动契约为基础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其契约之订立不以书面为必要,口头约定亦无不可.依据劳动基准法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可知,劳动契约乃是约定劳,雇关系之契约.契约之双方当事人可据此享受权利且负担壹定的义务.

而其中劳动契约之约定种类,又大抵可分为定期契约和不订期契约俩种.虽然民法雇佣契约之签定,乃本於契约自由原则,法律且未强制限制当事人之约定种类必须限制於特定的其中壹别.然而劳动契约所持的精神本就和民法上雇佣契约的立意不同,为了保护劳工,劳动契约特以不定期为原则.

实务上所见,壹般的民众不了解法律文字,常误以为定期的契约较有保障.而这种对法律概念的误解,常为有心的资方所利用.

论述:

虽然法令上就此壹部分规定有相当的成就条件,且契约种类的认定也且非雇主片面认定就能算数.然,考量民众对法令的认知,我们且不能完全忽略这种见似轻易就能解决的法律问题.人类使用法律的方式自有其传承的经过和历史,即便台湾的律令固然是超袭自法令完备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但这也且未全然保证劳基法的规定于我国便能畅行无阻.这种建立于抄袭模仿基础上的法令,过了十年,二十年,适用上自然会发生变化.依实务上所见,于于均证明了如此.

那麼,有问题的时候就找关联的主管机关解释,不就能轻易的解决这类的问题了麼确实如此,藉由壹般的询问服务确实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只是律令的宣导应该更具有广泛性,更具全面性的适用于所有的民众身上.而非,等到出了问题才急著知道答案为何,也且非壹昧的将法律收放于主管机关的口袋里.任何大事件发生前,壹定有些小端倪.只谈些自以为的大事而忽略小事,是自古以来立法者或者该说是人类常犯的通病.

今天实务上的情况也是如此,小事的发生累积不断,而理想中的大事却壹点均没有出现.然,日子壹久,小事的问题产生不断,终究惹出大事.因此,如不按事务的发展顺序见来,就难以真的理解民众所需为何,也更难企及劳资和平共存的理想状态.况且,真正需要答案来解套的也且非就是真正需要帮忙的无助劳工.唯有激发出这样的意识,才能更进壹步期待法律的改革面向能够更加的健全.

实务面:

倘若更进壹步的检视雇主终止劳动契约的关联法律要件,由劳基法第十壹条规范观之:

「非有左列情形之壹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壹,歇业或转让时.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于壹个月之上时.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五,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胜任时.」于此壹部分的契约,当指不定期契约而言.定期契约之存续,乃是约到期满便迳行消灭,应无契约之终止问题.劳基法第十壹条,此壹法令乃采列举式规定,旨于明确的规范若无该条所规定的事由,而系别有其他事由,则雇主均不得经预告而终止劳动契约.

但实务上的情形却又常不是如此.仔细归咎起来便能发现问题乃出当下此壹法条本身的规定有许多不明确之处,也因此给予了资方许多可趁之机.

论述:

依照莱布尼兹的定义:

空间是同于现象的可能秩序.壹,二,三,四总是依例出现.有善必有恶,有圆必有缺.至於法律跟资方角色,也许不太关联,然而从天天往劳工局申诉的电话见来,空间确实习惯於如此排列.此事不辩自明.体制内,资方的存于,终究会是挑战法律的最终必然结果.

以劳基法十壹条所载来见,用第二款为例:

「亏损或是业务紧缩.」此等规定于概念上且不明确,尚且无壹定的判定标准.于实务上,亏损的认定为何程度要该以什麼为依据计算的期间和方式等是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记述的.基於上述原因,于实习过程中所能常见的情形是:

资方滥用第二款此壹条例迳行解雇员工.此种游走于法律界线上的案例,最是令人感到不满.此种情形乍见起来像是是符合法律,然而仔细探究便能轻易发现这是为了欺骗世人而巧立的名目和行径.如果不肖的业者援引这样不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劳动者加以解雇,对劳工来说其实是很不利而且没有保障可言的.

要想治好这种问题,最好是从根本之道做起,也就是进行法令的修改.不过此壹途径的施行且非易事,也很难成功.如果结合台湾的政商体制环境来见,便知道个中的道理.既然,对於法律的效用是这麼的不可期待,只好自求多福了.

假如法律能够真的平等的适用于所有人身上,全均壹个模子的严格适用,才能证明其公平性.像今天这样,把胡乱抄袭的律令公布出来,漏洞百出,令人眼花撩乱,也不过就证明法律的无能罢了.这部分的论述,亦可从每天壹通的询问电话得到全盘的证明.

虽说对此区区小事没必要小题大作,但为求彻底根本知道,这样的说法未必合乎逻辑.身为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的壹方的悲哀是其力量毕竟抵不过雇主.存浮於世间,甚至仍有"强权即公理"这种格言,想必法律也是仅能偶而拿来参考用.那麼就算劳工再有道理,壹俩个弱势者的地位依然是行不通的.关於这点已于早先「劳动者没有议价空间」的壹文作过论述.

总之,此种法律规范的弹性空间实是造成今日劳资争议纠纷不断的主因.法律的言语太过含糊,没有界定,常常让人不知道想表达的是什麼.而对此所不了解的资方和劳动者,则各凭本事的乱做解人,附会指出说这个说那个,其实全是胡扯,充其量也仅能当作是坐井观天罢了!

绝大多数的劳资争议即来自於此.即便处於争议的劳方有理,但手握权力的雇主却也常引述法律条文,以之为规镍,奉之为信仰的回应:

我均有依照法律来走.碍於如此无奈的社会实况,我们要用何种心态来面对

于这样的社会框架下,劳动者即使脱离了资方的狂飙,却也容易坐困于法律的高压中.没有真实意义的法律文字排列组合,往往仅使争议的焦点未动分毫…

稍有常识的人藉此或许会意识到法律所真正给予民众的保障,实是很无力的.

写到这边突感自己有些情绪激动,然而这种激昂的情绪起伏,于这样冷漠的体制内,充其量也不过就是知识份子的无病呻吟罢了.只是庆幸的是,自己尚仍有这样的情绪…

*.关於无预警裁员:

实务面:

依我国现行劳基法第十六条规定,雇主迳行劳动契约之中止,非有规责於劳工事由,或依第十壹条规定,对於雇用的劳工便负有提供壹定的法定预告终止期间之义务.亦即说明:

非有符合十壹条此等列举式的规定,或者可归因劳工之终止事由,雇主不得以片面意思排除适用之.

然,虽有此项强行规定,但如雇主未预告终止而要求劳工立即离开工作场所,于实务上却又不因之而作无效的解释.于实际遭遇的个案中,这算是见怪不怪的案例,也能够将此视为雇主规避法律规范的典型.

论述:

法的立意和实务所见的落差情形是令人感到不安的主因.预告期间的设立,壹方面或可能顾及劳工于预告期间的年资和保险的年资计算损失,另壹方面所要顾及的是劳工此种突然遭逢解雇时心态之调适,而须给予缓冲之期限.于这之中,前者虽另有但书规定对劳工加以补偿,但对於后者的情形,即使是法律似乎也无能为力了.

法律之於人类,关系实为非常重大.这是壹套于社会运作之所必须的游戏规则,如能偶而回顾,追本溯源,便能发觉每壹法条的定立绝不是勉强,随便,偶然或无心造成的事实.然而,随著时代的变迁,拿起法律检视法条的人,却又常忽略根本之道.久而久之,也就成就了壹部崭新而扭曲的游戏规则了.常言道:

为长者所缠,为强者所镇,为重者所压,为时势所逼.既然壹切均出於被动,那麼法律的适用似乎也不能免俗地跳脱这样的框架,最终只能越来越显的迟钝,而为有心人所解释,所利用.

如果认为这样也无可奈何,很抱歉,别再以为法律有多了不起了.做人也是如此,但这和方案无关,姑且略去.

于资本主义社会下的文明人眼里,过於重视律令的人们均是妖怪.重视成本,壹切的结果均是经过精密的计算,於我有利便取之,於我不利便当然的舍弃,才是王道.劳动者的定位,于这样的框架下被视为商品似乎也不为过.毕竟所要考量的只是经济利益和所衍生的利润罢了.

其实不难想见,为何雇主会吝惜给予预告期间.就法律的字面来解读,或许预告期间不过是没啥了不起的字眼,但被雇主所放大且引以为圭臬的却是属於十六条的但书规定.如此错意法律的规范,却也意外造成了节省人事成本的结果.

壹但将重视的焦点注重于资本主义的概念,或是HRM的理论上,那麼即时的解雇员工,将远比给其预告期间来的划算.毕竟这段期间,或许将被解雇的员工会对公司有所影响,散播不实言论,或者破坏公司设备,甚而窃取机密等,均于雇主的考量范围内.所以会对这种事情大惊小怪的,壹定是我们这些没见过世面的书呆子.书呆子自古以来就是笨蛋,窥见这麼浅而易懂的事实,却也这麼大声吹嘘,彷佛是个重大发现.这点小事,搞不好这些身为雇主的人打从壹出生就懂了呢!

由此可见,所谓知识份子所定立出来的法律是基於壹种愚昧的作用,是傻子跟笨蛋基於热情讨论出来的结果.

纵有法律的规范,然而我们壹再忽略的却是这套游戏规则于实务上的运作情形.律令是否真能保障劳工的权益不该仅是于立法的时候讨论,法律施行的结果更应该加强的追踪,检视,以确保其效益才是.

于今日,许多攸关保障劳工的法案于实务的施行情况上均不尽理想,以致於接二连三的劳资纠纷不断.尽管于学界有许多见法皆指出法案的实行没有真正实益,然而政府单位却只壹昧的买资方的帐,于立法的过程中壹再开方便门,壹再地追加此种弹性条款,殊不知深受其害的却是苦情的劳工.或许这样的言论于某种程度上过於激进,然而劳工权益的壹再被轻忽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感想和结论:

「政治是活生生的人的行为,既然是人的行为,就免不了现实.太理想化的政策均不太可能实现!

我们不能拿壹种观念,强迫所有的人均去接受.」

犹记,曾于壹书上见过壹段文字:

「壹个法律人如果不曾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那麼他就极容易成为社会的公敌.」实务上的劳动市场,也正面临了这三种不同价值相互交错的复杂情形.

衡诸中国历史,法治精神且未彻底的融入政治的传统,而劳基法于实务上的运作情形,也可诠释为图具虚文.此种国家公器沦为强者保护伞,且为不肖人士有心利用的情形,于于均说明了:

我们的司法体制已和社会脱节.

现实生活中,法律规范应该是足以盱衡整个体制,且可当作社会脉络的壹种依据.但从今天实务上所见,律令规范不但没有发挥作用,反而仅沦为壹种表面的,极为脆弱的意向表徵.本应该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今日却变成了制造问题的争端.

然而,台湾人是吃这壹套的.就像台湾是个很注重标语,口号的国家是壹样的情形.这种形式至上,表面优先的心态以各种方式于各个层面表露出来,法律也不过就是其中的壹小部分罢了.

只是,这些标语有用麼于政府大肆股吹保障劳工权益的同时,他们真正的深入的了解到劳工需要的是什麼吗这种心虚的,贴标语,作宣传的心态,是什麼

我只是壹个大外行的实习生,然而于这段期间以来,自己也得以藉由这样的机会和历程体会了壹些社会的真实.其实要叙述法律的缺失,无法不追溯到其根本的立意,可是于这批评和追溯的过程中显然又和社会上所见有相当的隔阂,而这其中的差异让我感到沮丧和震撼.

于我们这样层面的人,所认知到的法律是什麼模样所体会的社会又是如何其实很少人能确切的知道答案是什麼.而我们似乎比古人,比以往任何壹个时代对这些均要了解的更少.即使这社会是不停的进步,而我们也不曾停下向前迈进的步伐…

我想,每壹通打来劳工局询问的电话,均是壹个故事.但且非捏造出来的,且不仅是壹个人的故事,也非壹个理想化的事实.教科书上写著经济学的理论,劳资和谐的论调的确于某种特定情况下能够企及,然而我们身处的台湾却欠缺了壹些决定性的因素,所以造成了今日争议不断,问题层出不穷的局面.

而今,藉由这样的过程,实际的上了第壹线的战场,我们发现了壹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也许早已存于许久.我们既然犯了错误,就必须要有勇气去承担.发现法律上的缺失,实益上的无力,就应该想办法去加速改进的脚步,而非持续沿用旧法徒使不知内情的劳工继续无辜受害.

法律,是应该站于超越利害关系的立场,超然的提供对这个社会和国家提供壹种稳定的机能而存于的.而非像今日的政商关系,已然到了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地步!

这样的事实,要如何让人相信,国家,或是政府所提:

「保障劳工」的口号呢

时代不停的于改变,社会也不停的进步著.从前,法律规范没有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原因于於这复杂的政治运作情形和资本家不断的运用其势力干扰.可是,如今社会已经开化了,实务上的争议似乎也正压迫著律令必须做出壹些改变.

于不断提倡拼经济的口号的同时,我们必须先将法律回归到其应有的面貌,回到壹个能够确实规范,让人得以信服的基本层面,如此才能解开长久以来许多人对法律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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