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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借鉴的我国古代惩贪治吏史例

【文化一得阁·反腐】值得借鉴的我国古代惩贪治吏史例(原创)

(2007-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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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探索

反腐

史鉴

 

值得借鉴的我国古代惩贪治吏史例

惩贪治腐,关系国家兴衰、政党存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党的十七大将加大惩治腐败治本力度,为更好学习十七大精神,本文分四部分简述我国古代反贪倡廉的历史,供爱好者参考借鉴。

正如著名学者王亚南言:

中国一部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

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的政治实践,人们不难看出,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大多高张惩贪倡廉的旗帜,并采取了一系列反贪倡廉措施,形成了一套日趋完善的制度。

同时,历代仁人志士和普通百姓也都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对清官廉吏击节赞叹,并以各种形式褒廉贬贪,期盼弊绝风清的治世出现。

然而,结果总是事与望违。

清官廉吏历代不乏其人,但贪官污吏却更多——如过江之鲫,层出不穷,最终蛀空了每一座王朝大厦。

由此可见,以官员的贪污受贿为标志的吏治腐败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顽症。

圣贤破规留后患 官贪政贿成祸害

《晋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弱冠而有美名的殷浩善言辞,有人问殷浩:

“将莅官而梦棺,将得财而梦粪,何也?

”殷浩答:

“官本臭腐,故将得官而梦尸;钱本粪土,故将得钱而梦秽。

”“时人以为名言。

”(《晋书》卷77,《殷浩传》)人们从这“梦的解释”中可以体会到,由于官僚阶层自身的贪婪行为,为官者的臭腐,攫取钱财的肮脏,早在魏晋时代就已成为民众的共识。

官和腐败并不是魏晋时代才有,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

大约公元前100多万年到公元前21世纪,我国处于原始时代。

当时,人们集体劳动、共同消费,所有成员一律平等,民主之风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那时的“官”,称为部落首领或部落联盟首领,他们都是由部落会议或部落联盟议事会(由各部落首领组成)选举产生。

这就是我国历史上有名的“禅让制”。

这种选贤任能的作法到尧舜时代有了变化。

尧是典范的贤能的仁君,极受百姓爱戴。

但年老时,尧企图私自将部落联盟最高首领的位置传给儿子丹朱,有虞氏首领舜以破坏传统为名,将其囚禁于平阳、放逐了丹朱,以此阻止他们父子相见,自己做了部落联盟的最高首领。

(据《山海经·海内南经》)舜同样以深受人民拥载而著称,到老年同样变得有些专横,即使是大事,也不太和四岳(四面八方的部落首领的缩称)商量,最后竟擅自作主把禹作为自己的继承人。

这即是历史上著名的“荐禹于天”,在《史记·夏本纪》和《孟子·万章》都有记载。

后来,治水功高、威望盖岳的禹“以天下授益”,个人权力大大扩展,“四岳”的作用一步步缩小。

受私欲的驱使,晚年的禹导演了一幕“大禹传子”的历史剧,“禅让制”受到了致命的破坏。

从此,“大人世及以为礼”,“家天下”顺理成章地出现了。

“家天下”,权力私有而集中,孪生的腐败形影相随,其特征就是横征暴敛、贪财纵欲。

禹的儿子启接位初,尚能律己、生活俭朴、尊老爱幼、任贤用能。

随着地位的巩固、权力的扩大,启很快地就糜烂腐化了,整天饮酒作乐、歌舞游猎,在位9年就因荒淫过度而病死。

启的腐化是历史记载中最早的例子,而后来者夏桀、商汤为政残暴、荒淫绝伦,腐化得登峰造极,其罪恶滔天而罄竹难书!

官吏的贪污和官场上的行贿受贿作为吏治腐败的表征,往往随着统治阶级权力的集中和私欲的膨胀而日益彰显。

在早期的典籍《左传》中已有“诸侯贪冒,侵欲不忌”、“大夫多贪,求欲无厌”、“政以贿成”的记载;《国语》中也有“骄泰奢侈,贪欲无艺”、“以贿成事”的记载。

后来的相关记载更是史不绝书,既有“贪吏布满天下”、“贪官污吏遍布内外”这样的笼统概括,也有“循良者十无二三,贪残昏谬者常居六七”这样的具体描述。

可见,官僚阶层的贪婪在传统社会中司空见惯。

几千年来,“贪官”、“赃官”、“庸官”、“糊涂官”、“酒肉官”等特有语汇充满各种书籍;“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无毒不官,无官不贪”、“贪官污吏、横行天下”、“天下乌鸦一般黑”等也成为流行的俚语。

如果说“无毒不官,无官不贪”也许有点绝对化,那“官贪政贿”就确实是封建官场的准确描述了。

就贪污而言,历代官员贪污手段之精明堪称一绝。

东汉的外戚梁冀创造“定罪赎身”法而大肆搜括,积聚的资财“合三十余万万”(《后汉书》卷34,《梁冀传》)。

宋代著名的佞臣朱勔以承办“花石纲”之名,“指取内帑如囊中物,每取以数十百千计”(《宋史》卷470,《朱勔传》);纪连海介绍:

大清王朝二百九十六年,在这二十四位大臣中,和珅是最为贪婪的一个,在历史的纬度上,他的名字几乎成了大贪官的代名词。

经查抄,和珅财产的三分之一,价值二亿二千三百万两白银,玉器珠宝、西洋奇器无法胜数,相当于当时清政府国库15年收入的总和,正如民间谚语说:

“和珅跌倒,嘉庆吃饱。

”(《百家讲坛》之《正说清朝二十四臣——和珅》)京官外放总是要想方设法营求“肥缺”以射利,所谓的“冲地”、“望地”、“财地”就是他们营求的目标。

一般来说,地方官员任职一方,接近税源利地,天高皇帝远,贪污起来更是为所欲为。

就行贿受贿而言,弥漫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无耻官僚将仕途视为追逐名利之路,或以贿赂谋取功名,或以贿赂结党营私,或以贿赂求官、升官,或以贿赂求得法外施恩,不一而足。

地方官晋京“朝觐”,要向京官送礼行贿;下级官员晋见上级,要送“见面礼”;上级官员到下面视察,更是送、索结合,不厌不休。

《明史·邹缉传》曾称,“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剥削及于骨髓。

朝廷每遣一人,即是其人养活之计……有司公行贿赂,剥下媚上,有同交易。

”这段话揭示出贪污与贿赂之间所存在的必然联系,“剥下”方可“媚上”,贪污才能重贿,重贿才能通神。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行贿赂”不但腐蚀着官员的灵魂,败坏着官场的风气,而且又对官员的贪污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官贪政贿”作为吏治腐败的主要表现,从根本上说,与传统社会的专制政体密切相关。

权力的膨胀与私欲的膨胀原本就是一胞双胎,它与腐朽的专制统治结下了不解之缘。

贪污腐败在王朝统治的初始已经胎生,并伴随着王朝统治的盛衰而消长。

以君主专制为特征的政治体制是导致贪污成风、贿赂公行的祸害之源。

贪污不但上蚀国财,下残民生,贿赂不但使“小人贵宠,君子困贱”,“贤者不得行道,不肖者得行无道”,造成官场上正人君子少,邪恶之人多,从而加快吏治腐败的进程,而且最终都要无情地侵蚀每个封建王朝的肌体,使之在官贪政腐中走向败亡。

制度从严惩腐贪 重典治吏手不软

古人早已清楚地认识到,贪污腐败可以导致亡国,也会累及身家性命。

正如《贞观政要·贪鄙》中所言:

“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

”贪污腐败虽有时为最高统治者所容忍,甚至纵容,但从整体上看,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都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和遏制,历史上不断完善的谏议制度、监察制度、法律制度、考核制度、回避制度等的出台和施行,即是明确的标志。

历代统治者注重立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

早在尧舜禹时期,司法官皋陶就制定了昏、墨、贼的罪名,其中墨就是指贪婪败坏官纪,夏朝对此加以确认,规定犯三罪者均处死刑。

在西周时期规定了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亲,以惩罚审判官徇私舞弊。

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杂法》规定的六禁之一金禁就是惩罚受贿行为的规定。

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得以贯彻,法家较早意识到官吏腐败对国家的严重危害,秦朝的法律就规定了任人不善、玩忽职守和贪赃枉法等罪名。

西汉时期惩治贪污贿赂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特别是制定了独立的监察法规,在处理贪污腐败案件时也基本上是以监察法规为主要依据。

主要规定有:

第一,官员不胜任者要被免职。

第二详细规定了失职渎职行为。

不仅丢失印信、文书,甚至消极怠工,不积极举报违法的同僚与部属都视为失职和渎职。

第三,防治官员以权谋私。

汉代赃罪分为盗和赃两大类,盗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共有财产,赃指接受下属、吏民的贿赂。

第四禁止官员实行苛政。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

由于长期战乱频仍,南北对峙,因此在整顿吏治、惩治贪污方面,显得力度不够。

但对惩贪,仍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如《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中的“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等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块,创辟《请赇律》。

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很有意义。

南北朝多承魏、晋律。

可以说,魏晋南北朝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晋律》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

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

当时反贪立法主要体现在《开皇律》及《唐律疏议》中。

《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划分了官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惩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名例律》中,对赃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区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为“六赃”,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这几种罪名在唐以前多已出现,但把它归到一起称“六赃”却是第一次。

此后各代多加以沿用。

在宋律中,对于贪污罪都有各种严格而具体的规定。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继承唐、宋,但要系统一些,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一些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制度已经相当严密,如秦简中就有对“不廉”官吏“不可不为罚”的记载;汉代则有官吏犯脏,“子孙不可察举”的诏令。

《魏律》、《晋律》、《梁律》、《陈律》、《周大律》中有“请赇”、“请求”、“受赇”专篇,规定了对行贿受贿的处罚。

《唐律疏议》是传统社会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贪官污吏的处罚条款主要反映在“职制”篇中,但在“户婚”、“厩库”、“擅兴”、“贼盗”、“诈伪”、“杂律”、“断狱”等篇中也有涉及。

可以说对贪官污吏的处罚则例无处不在。

唐以后的法典也同样值得注意,如《宋刑统》将“受财枉法”与“十恶”一起列为“不赦之罪”,就表现出宋代惩治贪污受贿的严厉化倾向,正如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所说,“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脏吏最严。

制度上与法律上的规范,其目的在于惩贪防贪。

我国几乎历代都采用严刑酷法惩治贪官污吏。

夏朝就规定贪婪败坏官纪的“墨”罪要处以死刑,春秋时鲁国大夫叔向处罚贪官羊舌鲋时,援用的就是夏刑,被论“墨”罪,杀,弃尸于市。

秦朝强调轻罪重法,以刑去刑,对行贿一钱即处黥城旦,规定贪污与“盗”同罪。

到了汉代,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

汉文帝甚至规定上级官吏吃下级官吏一顿饭,免!

《晋律》首开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

唐代虽然用刑轻缓,但对贪贿犯罪处罚却极为严厉。

对受财枉法一类的处罚尤为重苛,规定正七品官受财枉法、违法之赃达月俸禄收入总数一半以上者处极刑。

监临主司受财枉法,受绢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受十五匹即处绞刑。

虽有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但对官吏犯赃则取消一切特权。

明确规定对犯十恶及受财枉法者,一律不准使用上请减免的规定,将官吏贪赃枉法与犯十恶不赦的重大犯罪等同起来。

到宋代,“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匿”。

明朝时期,由于朱元璋出身贫苦,所以反贪决心最大,力度也最强,朱元璋亲自为贪污数量定了严格的标准:

凡官吏贪污:

1赃一贯(约合600元人民币)以下者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2八十贯(约合48000元人民币)处绞刑;3六十两银子(约合人民币36000元)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实草之刑;当时在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衙门左侧,皆设立一庙,用来祭祀土地神,同时也是剥皮的场所,百姓称其剥皮庙。

明朝对贪官用刑之酷是历史上罕见的,并创造了剥皮实草这一极为恐怖残酷的刑罚手段。

对此,赵翼评论说:

“明祖惩元季纵弛,特用重典驭下,稍有触犯,刀锯随之。

”有一次,朱元璋外出巡视,发现一个县令贪污,便杀了这个县令,并将其皮剥下来,皮中填充稻草,挂在县政府办公大楼旁边。

他说:

“下一任县令只要抬起头来,看见他的前任由于腐败,而落得如此下场,便会触目惊心,不敢在胡作非为了。

”朱元璋在称帝的三十一年里,查办了数万名贪官污吏,仅1376年的一年之内,就将一万余名犯罪官员及有关人员发往安徽凤阳屯田者。

为了从严治吏,朱元璋还三次编制了《大诰》,汇编了惩治贪官污吏及害民案件一万多件,下发到全国每一户家庭,朱元璋在《大诰》序言中说:

“现将害民的事例昭告天下,各级官吏敢有不务公而专务私者,在外贪赃害民者,务必追究到底,加以惩处。

”公元1385年,有人举报北平二司与户部伺郎郭桓勾结舞弊,贪污税粮,朱元璋派人查实,追出赃粮七百万石。

(案值约15忆元人民币,)朱元璋大怒,下令将六部左右伺郎以下的官吏全部处以死刑。

供词又牵连各布政司的官吏,又杀了数万人。

追赃还牵连到全国各地的一些豪强富户,以至于许多富户腐败之家倾家荡产。

像这样用严酷刑法惩治贪官污吏,如此大规模的诛杀贪官污吏,从古到今是极为罕见的。

清朝初年也是严惩贪官,史称“康(熙)乾(隆)盛世”,但康乾二帝肃贪都是绝不手软。

康熙告谕大臣:

“朕观自古帝王,于不肖大臣,正法者颇多。

今设有贪污之臣,朕得其实,亦必置之重典。

”“凡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

”乾隆登基不久即发布上谕,将贪官污吏与恶棍奸民归为一类:

“贪婪侵盗之员工,上侵国帑,下朘民脂,实属法所难宥。

是以国家定制,拟以斩绞重辟,使共知警惕。

此纲纪所在,不可不持。

”事实上,乾隆一朝,因贪赃枉法而判死伏法(斩、绞或赐自尽)的方面大员,包括总督、巡抚、学政、盐政等共有十几名之多。

从敦煌到嘉峪关的途中,有个叫桥湾的地方历史上发生这样一个故事:

相传康熙皇帝做了一个梦,梦见自己到西北某地巡游,在荒无人烟的沙碛中,忽然出现一片绿洲。

但见清水弯弯,向西流去。

河旁有两棵大树,旁边有一座金碧辉煌的城池,真似人间仙境。

梦醒之后,康熙非常高兴,让人按梦中之境,绘图查访。

后来有人发现茫茫戈壁的桥湾一带,与康熙梦中之境恰好吻合,唯一美中不足的是没有那座金碧辉煌的城池。

康熙闻之大喜,立即下诏,拨付巨款,在桥湾修建一座周长九里九的防御城,并派朝中大臣程金山父子全权负责这项工程。

程金山父子到达桥湾之后,见这里荒凉偏远,心想康熙皇帝日理万机,哪有可能来此巡游?

因此就只修了一座东西长三百二十米,南北宽一百二十二米的小城,加起来周长也不到二里。

而把大量的修城银两,都私吞到自己囊中。

事情平平安安过几年,有一天忽然有位钦差大臣出使西域,想到桥湾有一座耗巨资修建的新城,便想一睹其风光。

这一看却傻了眼,那么多的银子,只修了这样一座小城,这不是存心蒙骗皇上?

于是赶紧回去上奏朝廷。

康熙闻听大怒,当即下令将程金山父子在桥湾斩首。

并用程金山的头盖骨,做了一个碗,用他们父子脊背上的皮,做了一面鼓。

如今这个碗还在,这面鼓还在,这座小城的遗址还在——康熙怒斩贪官处,现开放供参观,让游人体会康熙惩贪之严厉。

综观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采用重刑惩治贪官污吏,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封建王朝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了政通人和,蒸蒸日上的活力和景象。

但在中国的封建专制政体下,官贪政腐这一顽症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根治。

其中的症结,除了专制统治难以克服的弊端外,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司失察、营私舞弊,上行下效、利欲横流、世风败坏等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

仁人志士树清风 身体力行作表率

前人已经指出的“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盐铁论·申韩第五十六》)。

在惩贪防贪的同时,对“廉”的倡导也同样明显。

宋、明两代,曾以惩贪严厉著称,但《宋史·刑法志》中却有“法令具在,吏犹得以为奸”的记述,朱元璋也有“我欲除贪脏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感叹。

《晏子春秋·内篇问下第四》记载了齐景公与晏子关于“廉政”的对话:

景公问晏子曰:

“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

”晏子对曰:

“其行水也。

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

”这是“廉政”一词在文献上第一次出现。

“清正廉明”、“吏治清廉”一直被视作从政者的主要行为规范。

在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洁”、“廉平”、“廉正”、“廉直”、“廉谨”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则。

所谓“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耻,立人之大节”,“廉耻者,士人之美节”等说教,可谓俯拾即是。

同时,古人也认为,“礼义立,则君子轨道而让于善;廉耻立,则小人谨行而不淫于制度。

”(《晋书》卷52,《阮种传》)“清高廉正者进,苟贱不廉者退,清与浊分,廉与贪判,有所劝,有所激,则士俗成,士俗成则民风成。

”(《廉吏传》卷上)只有“砥砺士大夫之廉耻,使知名义为重,利禄为轻”,才是“转移世道之枢机”(《宋史》卷425,《陈垲传》)。

惩贪与倡廉是整饬吏治的两种刚柔兼具的利器,聪明的统治者会将其把持在手中兼而用之,正像《明史·魏观传》赞许朱元璋:

“太祖起闾右,稔墨吏为民害,尝以极刑处之。

然每旌举贤能,以示劝勉,不专任法也。

就历代具体的“倡廉”举措而言,在官员的考察、升迁、褒奖等方面,都有表现。

《周礼·天官冢宰》认为,考察官吏的政绩,有六条标准:

“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六条标准都离不开一个“廉”字,体现出“廉”为做官之本和考察之要的基本精神。

不少帝王也有意识地表彰廉吏,以此引导官场廉洁奉公的正气。

因廉洁而升迁的官吏代不乏人,如汉昭帝、宣帝时期的名相黄霸,起初“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汉书》卷89,《黄霸传》)。

有的廉洁之官在死后则得到哀荣,唐代的名臣李勣(原名徐懋功,后皇帝赐姓李)因为“性廉慎,不立产业”,死后,“唐高宗为其举哀光顺门,七日不视朝。

赠太尉、扬州大都督,谥‘贞武’,给密器(棺材),陪葬昭陵(太宗墓)”;并在李勣曾经战斗过的阴山、铁山、乌德健山三座山顶矗像,以旌功烈。

(《新唐书》卷106,《列传第十八·二李勣》)。

不少帝王也时常以“清廉”对官员进行诫勉,这以康熙的话最具有代表性:

“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岂非盛事。

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

尔等各宜自勉。

”(《圣祖仁皇帝圣训》卷45)这种“诫勉”,事实上是在强调以“廉”为操守、为官德,鼓励官员以“廉”来获取从政的声名。

由于历代帝王的“倡廉”,由于对贪污腐败危害的认识和痛恨,更由于广大民众的期盼和拥载,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确实有一些志士仁人志在弊绝风清。

他们修身自律,执法如山,守正不阿,不仅勇于依法制裁豪门大族、贪官污吏,而且有的还敢于“犯颜以谏”,同皇帝较真。

在这众多的官吏中,犹世人皆知、美名传世的包拯、海瑞;有铁面无私、敢于碰硬的赵广汉、赵抃和左光斗;有洁身自好、一尘不染的李恂、轩輗;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李世达、上官均和宋璟;有敢于直言、弹劾奸臣的韩琦、郭琇;有两袖清风、卫国为民的于谦、魏象枢;有老当益壮、鞠躬尽瘁的董宣、朱之弼;有少年壮志、早有作为的吴隐之、祈彪佳;有生活清苦、心忧天下的陶渊明、范仲淹;有清廉谨慎、从严治家的胡质父子、曾国藩……这长长的名单证明,在我们这片历史悠久的土地上,为人们传颂的清官还是很多的。

他们是廉洁从政的典范,同时也为弊绝风清作了大的努力和贡献。

有一个典型事例。

常熟北山报慈里有一碣石,上刻“第一清官鱼公墓”。

明代常熟人鱼侃,便是其中突出的一个。

鱼侃,字希直,晚号颐庵。

明永乐二十二年(1424)进士。

先后任刑部、工部主事,随御史王竑督漕运。

任开封知府时,审理案件不受请托,刚正廉洁,为时人称颂,比作“包公”。

母死,不取官府一物。

弃官返里,生活清贫,仍怡然自得。

卒后,里人为其立祀于乡贤祠。

300余年后,他的同乡晚辈、清朝人王应奎觉得《明史》没有为鱼侃立传,历史对一代清官如此冷漠不公平,于是就在自己撰写的《柳南随笔》中特地为他写了一条,记录了乡人所传鱼侃年老归乡后的一些情形,以补正史之不足。

鱼侃从开封任上致仕归乡时,随身只带一竹箱,箱内有八两银子,那是他积攒的俸银。

回到常熟,看到家乡学宫孔子像前缺香炉、花瓶二物,他就用仅有的八两积蓄为学宫铸了那二物。

这样他实际连一两银子也没给家里带回。

家中因穷困而时有断炊之虞,家人因此很不高兴,待他也甚差。

他病后整日躺在一张小床上,脚不能着地,也无仆人伺候,老妻亦无力服侍,只好在他家的屋梁间悬挂两条绳子备用。

老婆用大麦米熬好粥后,端到床前,喊一声“清官!

麦粥在此。

”放下碗就走了。

鱼侃费力地拽着绳子慢慢起身,喝完粥,再靠绳子慢慢躺下,其情甚可悯。

鱼侃死时,只有几件粗布衣,就用那些旧布衣入殓。

墓在常熟北山报慈里,坟前连墓碑也没有。

崇祯年间,直指使者路振飞因公到常熟时,仰慕鱼侃之清廉,往鱼侃墓致祭,并在坟前立一碣石,上刻“第一清官鱼公墓”,希望后人永远记住这位清官,更希望后之官员能像鱼侃一样清廉。

路振飞的愿望没有落空,鱼侃的同乡、同时人钱昕就是一个他一样的清官。

钱昕(生卒年不详),字景寅,常熟人,明正统十年(1445年)进士,20多岁即擢为御史,为官清正。

巡按浙江时,有助臣家奴横行乡里,无恶不作,钱昕得悉后,不畏权势,为民伸冤,立将恶奴杖杀,人誉为“钱青天”。

后出任荆州府太守,清廉勤政,深得当地人民爱戴,有民歌曰:

“荆州太守苏州士,千里家家知姓氏。

太守衣,苏州绮,太守食,苏州米;荆民食饱荆州米,荆州衣披荆民体,安我父母,育我妻子,女织男耕乐生理。

不愿太守一品贵,只愿太守千百岁。

”钱昕与鱼侃并誉为清官。

因钱家富,鱼家贫,人称“富不爱钱钱昕,贫不爱钱鱼侃”。

尽管有,在王侯贵族竞相奢靡、贪官污吏四处横行的封建社会,这些志士仁人也无力回天、难挽腐败狂潮,政坛藏污纳垢、世风江河日下。

纵观历史,可以知晓:

世风好的时候,吏治较为清明,贪官污吏较少,世风不好的时候,往往贿赂公行,廉士难求。

世风影响吏治,吏治也影响世风,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管同认为,“世事之颓,由于吏治;吏治之坏,根于士风。

”(《因寄轩集初集》卷6,《与朱干臣书》)苏轼更认为,世风的好坏不但关乎吏治,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存亡和统治时间的长短,即所谓“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浅深,不在乎强与弱。

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薄厚,不在乎富与贫”。

所以,“爱惜风俗,如护元气。

”(《宋史》卷338,《苏轼传》)康熙也曾深有感触地说:

“世风浇漓,人皆不能洁己自爱,故今日求操守廉介之人甚难,或仅能自守,而其才不克有为。

”(《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卷26)国外研究腐败问题的学者也已经注意到,腐败的严重化与社会风俗、道德习惯、价值观念相关联,“在某些文化中,人们往往有这样不同的价值观,即认为腐败不是违法的,相反却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可能是社会习惯的一个组成部分。

”(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第69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在中国历史上,也确实有价值观念倒错的实例。

如在万历年间编的地方志上就记载过民风的转变:

“正(德)、嘉(靖)以前,仕之空囊而归者,闾里相慰劳,啧啧高之;反之,则不相过。

嘉(靖)、隆(庆)以后,仕之归也,不问人品,第问怀金多寡为重轻。

相为姗笑为痴牧者,必其清白无长物者也。

”一般民众对“官行”的评判发生的这种转变,是相当有意味的。

它至少说明,在贪官污吏遍天下的情势下,社会上缺少了正气,混淆了是非标准,“清白无长物”的清官,被讥笑为“痴牧”(傻官),为官贪婪反而视为正常,而且以宦囊的重轻来分别退休官员的高下,这种世风实在值得玩味。

在这种氛围下,仍有志士仁人坚持“独善其身”。

东汉名士杨震是个典型。

公元108年(东汉永初二年)春,杨震调任东莱太守的时候,路过昌邑。

身为命官的杨震,昌邑县令王密是他在荆州刺史任内荐举的官员,听得杨震到来,晚上悄悄去拜访,并带金十斤作为礼物。

虽然东汉时的一斤只相当于今天的250克左右,但金十斤也相当于今天的五斤金,等于好几根金条了。

王密送这样的重礼,一是对杨震过去的举荐表示感谢,二是想请这位老上司以后再多加关照。

杨震当场拒绝了这份礼物,说:

“故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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