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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实训心得体会

篇一:

依法行政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

依法

行政学习心得体会

树立宗旨意识,是

依法行政的根基

努力练就本领是依

法执政的前提。

我们首先要认真学

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学习既是一项义务,也是一

项权利。

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提高自己理论素养,这样才能提高鉴别是非和分析解决

问题的能力。

其次要认真学习业务

履行执法职能,实

现依法行政

作为一名公民,要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作为一名行使公共权利的执法人员,除了做到上述

要求外,更应当自觉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尤其是有一定领导职务

的党员干部。

群众会把你作为参照物,俗语说:

村看村,户看户,社员看干部。

因此,党员

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

篇二:

依法行政学习心得体会

依法

行政(xx)学习心得体会

xxxxxxxxxxxxxx

xxx

依法行政(xx)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

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其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在实践中

提高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xx)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观念,培

养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

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

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

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

意识。

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

层的法律认识。

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

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

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

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

会一般法律意

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

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同样会削弱以至销蚀公民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赖。

因此,转变不符

合依法行政(xx)的陈旧观念,培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1、转变“官贵民贱”

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

封建时代“官贵民

贱”,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与普通百姓之间无平等可言。

近代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建立,确立了“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和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

在我国社会中,国

家公务员与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国家公务员和公民。

国家公

务员与公民一样,必须同等地受法律的制约和限制。

国家公务员也必须遵法守法,而不能游

离于法律之外。

二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要求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享有和

承担完全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政府要管理社会,它就必须拥有特别的权力。

现代法治要

求的并非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完全无差别的待遇,而强调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应当在普通法

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三是,公民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并(来自:

WwW.:

行政法实训心得体会)因行政行

为违法而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

面对居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公民必须获得与行政机关相

抗衡的权利和途径。

行政诉讼和国家

赔偿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寻求保护和对抗行政机关的两条重要途径。

虽然国家公务员与公民

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已在现代社会生根开花,但由于“官贵民贱”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

加之国家公务员手握权力,在行政活动中往往处于管理者地位,也容易形成管理——服从思

维定势。

这种不平等观念既阻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交流,也影响行政公正和

行政效率,甚至可能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恶化。

因而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至关重要。

2、转变“权大于法”

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现象如:

家长作风,以权压法,以权

弃法,徇私枉法等等都是“权大于法”观念的体现。

因此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

权法定,权力有限”意识刻不容缓。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

政(xx)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据。

“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

”行政机关的创设源于法律的规

定,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赖以生存的基础。

与“法无明文

规定即为公民自由”相反,对国家公务员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

国家公务员只能

行使法律明确授予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因此,其权力具有

有限性。

职权法定和权力有限是国家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法律意识。

要行使权力,做出决

定,必须首先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授予;同时,即使有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还必须按法律所

设定的权力范围和要求去行使,而不能为所欲为。

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日益

提高和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力日益膨胀的现实,并不能否认“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一基

本行政法治规则。

其一,国家公务员因社会发展、社会需要而扩大了的权力,并不是自然取

得的,仍然是通过法律的授予才享有的。

社会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是以法律为中介得以实现

的。

其二,尽管国家公务员享有越来越大的权力,但并不能说国家公务员可以享有无限权力。

任何社会必然有公民个人可自由生存而不受任何权力干预的空间;同时每一个国家公务员的

权力无论多大,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域,只能在此范围内活动。

其三,虽然代议机关常用笼统

的法律语言授权行政机关,但也不说明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可以对该权力任意行使、任意

解释。

因为“不论授权法用了什么样的笼统语言,任何权力都应有限制”。

同样,行政机关有

权制定行政法规这一事实,也不能说明国家公务员可以为自己设定权力。

其一,制定行政法

规的权力是被代议机关关系委任的权力,本身具有派生性。

其二,它尤其要受法律优先、法

律保留规则的限制。

即行政法规范必须与法律规范相一致,而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等重要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设定权。

3、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

公务员要尚法,执

政过程要把法放在首位,一事当前,先考虑符合法的要求与否。

心中有法,意识才能建立起

来。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长官意志”、“个人专断”、“一言堂”等,都是“人治”观念

的表现或变种。

不彻底摈弃这种旧观念,崭新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就无法形成。

“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公务员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铭

记在心。

丰富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培养和提高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直接前提条件。

因为只

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纠正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甚至以权压法、以权弃法的不正常现

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一切按法律办事,才能建立严明公正的法律秩序,实现依法管理的

治国方略;才能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从而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创造良好的社

会环境。

二、学法懂法,提

高依法决策能力

1、学法懂法,依法

思维

如前所述,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活动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调整。

我国的法

律法规绝大多数都是由行政机关来实现的,国家公务员能否依法行政(xx)、依法办事直接关

系到依法治国进程。

因此,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提高自身的法

篇三:

依法行政学习心得体会

依法

行政学习心得体会

依法行政作为一种

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原则,从它的提出、形成、发展前后经历了三百余年,其内涵和外延

也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过程,我认为这其中对法的解释也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有不同

的理论和实践。

但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作用始终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概念,换言之,“为政遵循

法律,不以私意兴作”一直是依法行政的精髓所在。

一、一切从实际出

发,深入基层,做好本职工作

(一)、深刻认识基

层锻炼的重大意义

在基层锻炼是成长

为合格公务员的前提,我理解在基层工作有这样三点意义:

1、通过基层来了解

和熟悉社会,掌握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小乡镇其实就是整个

大社会的缩影。

在乡镇工作,有利于理清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工作程序及各部门间的协作关

系,加强对事务的协作解决能力。

2、掌握社会的真实

情况,真正理解并有效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只有在基层,切实的了解百姓的所思、所需,

在微观上深入了解调查最基层群众的喜怒哀乐,在将来的工作才能少走弯路,少出偏差。

3、通过基层工作锻

炼意志、磨练品行,培养公务员的基本素质。

公务员担负着改革开放、富国强民的伟大使命,

需要较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只有面对着社会的惊涛骇浪,体味过生活的

酸甜苦辣,才能培养出过人的体能,坚毅的品格,周到细致的办事能力,遇难则上的精神面

貌,才有可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二)、不断丰富和

发展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体系

“社会政治学”这

个学科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出了我们以前所接触过的知识,它是国家公务员的主修课程,我

们却对它知之甚少。

我们要不断在实践中学习,不断丰富和发展我们的知识结构与体系。

(三)、以青年应有

的热情和激情投入工作

种种由改革而引发

的历史巨变,给我们呈现出一副多么蔚为壮观、精彩纷呈的时代画卷。

在如此泥沙俱下、变

幻莫测,饱含着民众呼求和预示着民族命运的现实面前,任何一个对人民的希望和社会的未

来保持一份清醒和责任感的青年,尤其是我们走上公务员岗位的青年,在这种汹涌澎湃的社

会现实面前,都会深深的受到感染并全身心的投入其中。

(四)、以稳定的情

绪,脚踏实地地工作和锻炼

在一般的工作中要

踏踏实实的开展工作,就要心平气和,宠辱不惊,任世俗之诽难,听人情之变化,自心安而

理得,便心旷而神怡,去繁华之纷扰,尽全力以工作。

篇四:

学习依法行政心得体会

学习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

为了加强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做好新形势下的人社工作,我局安

排在7月29日、8月2日两天时间,在北街社区会议室进行全员集中学习培训。

通过学习,

我受益非浅。

在加强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业务能力,加深了对依法行政重要

性的认识,增强了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以下

就将几天来的学习体会总结如下:

首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提高认识。

由于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不同,法律意识的不同,在具体执法

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常发生,有的十分严重。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

尤其是目前存在的乱

处罚、乱罚款、乱集资和以权谋私等情况,严重地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挫伤了人民

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败坏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这些情况如果不能坚决地予以纠

正和克服,势必会影响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要实施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就必须花大力气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近年来,随着依法

治理的深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群众抱怨过

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

问题。

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的确时有发生,这不仅

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社会主义

法制建设。

权力缺少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

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

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其次、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转变观念。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学习既是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

利。

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提高自己理论素养,这样才能提高鉴别是非和分析解决问题

的能力。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积极参加各类依法行政的学习讲

座,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集中学习,提高自己的法治观念。

同时,加强自学,确保在

实际工作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政。

另外,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必须将为民服务思想根基筑牢,真正俯下身来接近群众、服务群众、关心群众,时刻

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将拳拳为民之心转化为良好的服务效果。

政府部门必须将服

务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让服务下沉,直面广大群众,从而使群众受惠。

牢记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来自社会,因此权力的运行价值必须有利于人民和社会,只

有树立这种观念,才能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最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履行执法职能,实现依法行政。

作为一名行政执法

人员,应立足岗位实际,勤奋工作,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行政行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一切事物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驾驭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行为和个人。

另外规范自己的行政

行为,不做超越法律范围的事。

还要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良好的法制观念是廉洁

行政执法的前提,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行政执

法行为,认真执行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基本要求,努力推进行政执

法工作“公开化、透明化”。

总之,依法行政是

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涉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

我们不能只将其当作一句口号,我们必须

深刻地认识到,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在观念、组织、人员、职能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从人

治行政向法治行政的全面转变,是我国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真正深刻的革命。

作为一个行政

执法人员,应该从自身做起,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树立

正确的权利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

篇五:

依法行政学习心得

依法

行政学习心得体会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

市、县局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及相关资料。

通过系统地学习培训,

我增强了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开阔了视野,拓展了思路,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理论

素养,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一、自己的学习体

会。

篇二:

行政法实践报告

行政诉讼法综合实践报告

11法

(1)201X3357201X8赵荻

指导老师:

李莉

201X2年11月

201X年10月17日,我们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11级法学部分学生于江干区人民法院旁听了徐杰诉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认定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案件。

下午2点,本案正式开庭,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我们仿佛经历了一场盛宴,这是我们第一次真正接触现实的案件,不论对庭审的过程还是对案件处理的方法都有不少感触,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案情概况:

徐杰,20岁,杭州外来务工者。

201X年,歌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江干区建设某一建筑,招收了包括徐杰在内的多名农民工进行建筑施工。

案发当日,徐杰在建筑的九楼进行施工,由于缺乏安全保障,其身下的支撑装置破裂,徐杰从九楼落下。

由于是脚着地,又抢救及时,徐杰并未死亡,经过一段时间的疗养,渐渐恢复,但花去了大笔医疗费。

在坠楼事件发生后,杭州媒体小强热线对本次事件进行了报导,集团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但远远不够徐杰所花费的,后徐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集团公司进行赔偿,包括医药费等。

后徐杰向江干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认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认定徐杰受伤属于工伤,委员会认为其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而拒绝认定。

因此,徐杰委托律师于江干区人民法院向委员会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经过双方的身份审核等过程后,进入了宣读起诉书,答辩状以及提交证据的阶段。

双方对于徐杰受伤等情节不存在歧义,主要对以下几点存在疑义:

1.对于徐杰的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的问题。

原告认为,虽然当原告提起工伤认定的时间超过法定的一年,但是这是因为徐杰此时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达100余天,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节,若依法减去这部分时间,徐杰提起工伤认定的时间在法定的一年内,委员会无合理的理由拒绝认定。

而被告认为,诉讼时效中止只适用于起诉,而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是认定,与诉讼时效中止无关,故原告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2.对于是否应该对徐杰的受伤事件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

原告认为,徐杰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属于法定的工伤认定情节,并举出了小强热线录制的节目进行佐证,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认定。

被告方辩称,在徐杰诉集团公司赔偿案中,处理的法院—江干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性质做出解释,在判决书中判定徐杰与集团公司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依法不予认定。

3.原告提出,原告父亲以及两名同乡于徐杰事情发生后,(1年内)曾向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遭到拒绝,并请法庭请出证人。

证人对当时的事情进行会议指证,201X年9月下旬,在徐杰受伤后,徐杰父亲和其二人到了委员会,而后遭到委员会功能工作人员的拒绝,并告诉他们要去法院处理。

被告代理人对证人提出质疑,质疑证人当时是否知道自己是去工伤认定,是哪位工作人员接待,具体说了什么。

证人说由于时间较长,只记得徐杰父亲拿着一包东西包了辆车带了他们2个去,具体情节记不清了。

被告对证人的证词的效力性向法官提出意见。

徐杰一案案情比较简单,是一场典型的行政案件,开庭当场原被告,证人等均到场,是一场比较完善的行政法庭审。

对于具体案情,我也有自己的看法。

徐杰的遭遇的确比较可怜,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得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案件,确定最终的法律结果。

首先是关于时效的问题,我支持被告的意见,民法上的确有规定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但是并不适用在本案中,因为本案中委员会不是法院,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是诉讼,故徐杰提出正式的工伤认定的书面请求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的有效时限。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即原告徐杰与第三人集团公司是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问

题。

这两对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详细的介绍,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关系到徐杰是否有资格申请劳动合同的问题。

当时,委员会在收到徐杰的工伤认定申请书时,要求其提供劳动合同,但是徐杰并没有和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要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而单纯的界定徐杰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困难的。

首先应当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

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

劳动关系的客体:

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雇佣关系是指经约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

其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2.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

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3.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

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虽然在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比较难以区分,但是在本案中,徐杰是被集团公司所招标的一个小包工头所找来替公司干活的,对于集团公司,其并没用隶属关系,也无劳动合同,徐杰只对雇佣他的包工头负责,故正像江干区人民法院所判,其属于雇佣关系,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之三,我认为虽然原告方有证人到场作证,但是由于时间久远,并且证人对于当天去做的事情并不知情,只知道是陪着徐杰父亲去的,对于具体的情节模糊不清,其证据效力有待商榷,不能直接证明当日徐杰父亲是否有去被告方处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能说明当时被告方是如何回应的。

综合上述观点,我认为原告对于其工伤认定的申请,其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时限,并且不符合国家对于工商认定的有关规定,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观点,应当依法判败诉。

本案虽然案情明确,但是涉及法律较多,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加上开庭程序严谨明确,

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失为一个好的行政法案例。

篇三: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春寒渐渐退去,桃花姗姗而至。

二十余天的培训快要结束了,我坐在技侦楼三层的图书馆里,看着心得体会的标题,一时间万千思绪奔涌,不知道从何处下笔。

翻阅几十页的培训笔记,一位位前辈的声音在耳边回响。

我想对各位在繁忙工作中挤出时间来为我们授课的领导、老师们说声谢谢,想对为我们制定、安排培训课程的党组领导说声谢谢,想对陪着我们听讲每一节课的培训科王科长说声谢谢,是你们赠予我这样一份沉甸甸的财富。

二十天前,我对检察院的了解还只限于书本上的法条,而领导、老师们通过面对面的生动解说,不仅介绍了检察院的整体部门设置、各处室工作流程和环节,而且无私地传授给我们珍贵的工作经验、礼仪规范和为人处世的道理。

如果说二十天前的我还是一个检察工作的门外汉,那么现在我相信自己已经迈过那道门槛,面对一个崭新的天地。

我一定不会忘记这二十余个匆匆而过的日夜,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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