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评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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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评审细则
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评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从事D类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的设计资格许可工作。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见附件1)。
第三条D类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的划分:
类别
级别及代号
品种范围备注
D类
D1
第一类压力容器
D2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第四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D类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
第五条《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
第六条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
第七条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
第九条取得A或C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条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必须接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4.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送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7.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8.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设计D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2.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须同时具备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术语和缩写
二、质量方针
三、质量体系
(一)设计组织机构;
(二)各级设计人员;
(三)设计、校校、审核、批准(或审定)人员的职、责、权;
(四)各级设计人员任命书。
四、设计控制
(一)总则;
(二)工作程序;
(三)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四)材料代用;
(五)设计修改;
(六)设计审核修改单;
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
六、设计管理制度。
七、各种质量记录、表卡。
第十六条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
1.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
2.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工作程序;
5.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查;
6.设计文件的签署;
7.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8.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9.设计文件的管理;
10.设计文件的更改;
11.设计文件的复用;
12.设计条件图编制细则;
13.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二、审核人员
(一)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校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三)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的校核经历
(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三、校核人员
(一)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二)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材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三)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经历;
(五)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四、设计人员
(一)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
(二)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能在审核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四)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下列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
l.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2.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
3.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
4.与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审查机构
第十九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审查工作或设计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的职责:
1.根据委托,具体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审查工作;
2.负责组织设计审核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3.协助安全监察机构完成对设计单位的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4.接受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5.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章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
第一节申请、受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提交《申请书》(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的类别、级别、品种一般不得超出其制造许可范围。
第二十四条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书》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不于受理。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管理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单位,经安全监察机构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
第二十六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节试设计
第二十七条对没有相应D类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经历的申请设计单位,应先进行试设计申请。
试设计申请应包括所要设计产品(项目)的名称、级别、类别、品种等内容。
经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同意受理后,在6至12个月内完成规定数量的试设计文件。
第二十八条试设计文件应覆盖申请设计资格的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申请设计D类压力容器的,应有不少于10台的试设计文件。
第二十九条试设计文件完成后,由批准部门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试设计审核单位进行试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试设计审核报告和试设计文件留待资格审查时进行审查和答辩。
第三十条试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所批复的类别、级别和品种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
第三节资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根据安全监察机构委托,审查机构对已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申请设计单位在接受资格审查之前应进行整顿和自查,并向审查机构提交自查综合书面报告。
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应包括:
1.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
人员情况);
2.压力容器设计历史及现状;
3.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转情况及分析;
4.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
5.试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6.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经历;
7.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及分析;
8.对巳设计过的压力容器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9.对仍需恢复使用的原有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10.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审查机构在收到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后,经审核确认能够进行资格审查的,组成审查组,在资格审查20日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批准部门。
第三十三条审查组由具有一定设计水平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审查组一般不超过4人,其中具有审批人员资格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不少于3名。
审查前,邀请安全监察机构派员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审查组应按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审查记录。
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1.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和自查汇报,核对《申请书》内容;
2.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4.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5.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和技术素质,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试;
6全面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抽查原设计级别的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7审阅检查制造、安装、使用及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
8.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9.检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审查工作:
l.申请单位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
3.各级设计人员不配套,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4.试设计技术文件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5.未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6.主要的设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设计管理混乱;
7.近期设计产品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已完成的设计产品严重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8.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或有虚假行为。
第三十七条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写出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l.审查概况;(审查组成员、审查日期、日程安排等)
2.审查内容;
3.审查结论;
4.整改意见和建议;
5.审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6.申请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表;
7.设计装备和手段资源表;
8.各级设计人员书面考核成绩表;
9.《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取(换)证考核表》
第三十八条审查结论意见分为:
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3种。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二)设计、校校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三)设计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四)考核评分达到80分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一)具有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性文件;
(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运行本
正常;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
(三)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合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四)具有与申请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
(五)试设计技术文件及抽检的原设计级别技术文件基本齐
全完整;
(六)法规、标准基本齐全,并能执行;
(七)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O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八)设计手段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九)考核评分达到80分以上。
三、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
第三十九条对基本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限期在半年内对资格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审查机构应派审查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是否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审查机构应作出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确认审查结论,并上报批准部门。
第四十条对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查机构应上报批准部门,并取消本次申请资格,l年之内不再受理设计资格申请。
第四节批准和发证
第四十一条对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论、审查组成员情况、审查报告、整改报告等材料,上报批准部门办理批准、发证手续。
第四十二条《设计许可证》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正本由设计单位悬挂保存,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另一份由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设计许可证》由批准部门按照本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3)。
第四十四条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许可证》后应参照设计资格印章格式要求(见附件4)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应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
设计资格印章的印模应报送批准部门备案。
第五章《设计许可证》的增项和变更
第四十五条获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增加设计类别、级别以及单位名称变化等,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项或变更申请。
第四十六条对需要增加设计类别、级别的设计单位,按照管理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加设计项目的申请报告。
第四十七条增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要求增加设计项目的类别、级别、品种以及可行性论证资料;
2.要求增加设计类别、级别、品种的代表性产品名称;
3.承担设计任务人员名单及必要的设计装备;
4.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方案。
第四十八条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设计单位的增项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同意受理的,可批准其试设计符合《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产品(项目)。
第四十九条试设计文件完成后,应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批准发证。
第五十条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时,应在法人证书变更后1个月内,携带上级部门批复的文件、更名后的法人证书、原《设计许可证》等材料,办理《设计许可证》更名手续。
第五十一条设计单位因企业迁址或所有制变更,必须在迁址或变更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经确认后,办理《设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设计单位变更地址、变更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审批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变更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按本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的换证
第五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批准部门提交《更换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申请报告》(见附件5)。
换证单位如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自动放弃设计资格。
第五十五条换证审查工作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组织进行。
审查机构应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组成换证审查组安排换证审查工作,并应在审查20日前通知换证单位。
第五十六条换证审查内容包括:
1.听取设计单位基本情况汇报;
2.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
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与所设计级别相适应;
4.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实际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5.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变动情况;
6.采取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核与设计图纸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设计、校核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7.每个级别或品种抽查不少于2-3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8.检查《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9.《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
10.制造单位、产品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
11.核查每年向批准部门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的真实性;
12.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审查组所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
13.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同意换证的基本条件
1.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条件;
2.未发生过由于设计原因而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
3.各级设计人员每年变动人数不超过20%;
4.有效期内每一级别的设计文件至少有两项,否则取消该级别的设计资格;
第五十八条换证审查组审查后应出具《设计换证审查报告》并提出审查结论性意见。
审查组结论性意见分为具备换证条件,应予换证;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整改后可予换证;不具备换证条件,不予换证3种。
对某一级别或品种应予取消设计资格的,亦应在结论意见中加以说明。
一、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换证条件,应予换证:
(一)换证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换证的基本条件;
(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际运行情况良好;
〔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齐全,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四)设计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五)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良好;
(六)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较好并逐年有所改善;
(七)适合本单位设计项目需要的标准、规范齐全,并具有
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八)设计档案资料和各项上报材料记录完整、真实可靠;
(九)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能得到合理安排和及时处理,监检单位和用户对设计质量评价良好;
(十)对上次换证(或取证)时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
全部认真整改。
(十一)考核评分达到80分以上。
二、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整改后可予换证:
(一)换证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换证的基本条件;
(二)质量保证体系已建立,并开始运行,偶有出现失控现象发生;
(三)各项设计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贯彻执行,个别制度贯彻的不认真、不规范;
(四)设计人员素质考核合格,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五)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符合
法规、标准要求;
(六)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能满足当前设计工作需要;
(七)适合本单位设计项目需要的法规、标准齐全,并有一
定数量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八)设计档案资料、记录和各项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个别
的尚不够完整;
(九)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虽已得到重视,但安排
和处理的不够及时,监检单位和用户对设计质量无不良反应;
(十)对上次换证(或取证)时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基
本进行整改。
(十一)考核评分达到70分以上。
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具备换证条件,不子换证:
(一)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换证条件的;
(二)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
四、对于设计换证单位提供的设计档案资料,不能覆盖《设
计许可证》中的级别时,审查组应查明情况,按规定提出取消未被覆盖的级别的设计资格的建议。
第五十九条换证审查报告内容同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后1个月内将《设计换证审查报告》上报批准部门,办理换证审批、发证手续。
1.对具备换证条件的单位按本细则第四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手续,换发《设计许可证》。
2.换证单位换发《设计许可证》后,应按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设计资格印章事宜。
3.对基本具备换证条件的单位,审查机构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并检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批准部门。
4.对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单位,由批准部门确认后,通知取消其设计资格。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
l.每年一季度内向批准部门报送年度综合性报告,并抄报审查机构。
不按时报送年度综合报告的单位将不予换证;
2.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不得随意扩大设计范围。
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纸上加盖本单位设计资格印章;
3.设计总图(或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上按规定由审批人员签字并加盖本单位设计资格印章,并负责该设计文件在制造加工过程中的修改工作;
4.必须对本单位设计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5.加强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安排设计人员深入制造、安装、使用现场,结合设计学习有关实践知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6.落实各级技术人员责任制;
7.建立设计工作档案;
8.设计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标准、规章、制度;
9.对于设计和校核人员,每年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本职工作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六十二条设计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批准部门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或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
对于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由设计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超出《设计许可证》批准的级别、类别或品种范围进行设计。
二、产品设计总图上有下列情况者:
(一)无设计资格印章;
(二)加盖的设计资格印章已作废或为复印形式;
(三)在标题栏为外单位的图样上签字或加盖设计资格印章,或者本单位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产品,由外单位人员签字或加盖设计资格印章;
(四)标题栏内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三、因设计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产品爆炸事故。
四、涂改《设计许可证》,将《设计许可证》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审查(换证)受审单位及申请设计审核资格考核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审查的有关费用。
第六十四本细则由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