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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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露天煤矿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124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5-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负责主编,并组织生产、建设、科研、高校、勘探、出版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新建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的经验,吸取了成熟的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有关先进法规,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清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特意见和资料寄送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露天处《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标管理组,供修订参考。

                      

能 源 部

1992年3月21日

目 录

主要符号(P7)

第一章总则(P9)

第一章施工准备(P9)

第二章疏干工程(P10)

第一节一般规定(P10)

第二节钻井工程的施工(P10)

第二节成井工程的施工(P11)

第四节洗井工程的施工(P12)

第八节护井工程的施工(P12)

第六节管井疏干工程的验收(P13)

第四章边坡工程(P13)

第一节一般规定(P13)

第二节边坡工程的施工(P14)

第三节边坡的监测(P15)

第四节边坡工程的验收(P15)

第五章爆破工程(P16)

第一节一般规定(P16)

第二节爆破作业(P16)

第三节爆破工程的验收(P21)

第六章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的采掘工程与排土工程(略)

第一节一般规定(略)

第二节掘沟工程的施工(略)

第三节采剥工程的施工(略)

第四节掘沟工程与采剥工程的验收(略)

第五节排土工程的施工(略)

第六节排土工程的验收(略)

第七章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的铁路工程(略)

第一节一般规定(略)

第二节路堤路基工程的施工(略)

第三节路堑路基工程的施工(略)

第四节道床的施工(略)

第五节轨节的组装(略)

第六节铺轨工程的施工(略)

第七节铁路的水平超高和轨距加宽(略)

第八节交道口、线路标志和信号标志的施工(略)

第九节铁路工程的验收(略)

第八章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的接触网工程(略)

第一节一般规定(略)

第二节正接触网工程的施工(略)

第二节旁接触网工程的施工(略)

第四节接触网工程的验收(略)

第九章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的信号工程与通信工程(略)

第一节一般规定(略)

第二节室内设备与信号机的安装(略)

第二节轨道电路的施工(略)

第四节道岔转换设备的安装(略)

第八节继电器箱的安装及信号线路的施工(略)

第六节信号设备及其防雷与接地装置的施工(略)

第七节信号工程的验收(略)

第八节通信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略)

第十章单斗挖掘机-汽车运输开采工艺(P24)

第一节一般规定(P24)

第二节掘沟工程的施工(P25)

第三节采剥工程的施工(P25)

第四节掘沟工程与采剥工程的验收(P26)

第五节矿山道路工程的施工(P26)

第六节矿山道路工程的验收(P26)

第七节排土工程的施工(P27)

第八节排土工程的验收(P28)

第十一章连续与半连续开采工艺(P28)

第一节一般规定(P29)

第二节掘沟工程的施工(P29)

第三节采剥工程的施工(P96)

第四节胶带输送机安装工程的施工与移动(P30)

第五节排土工程的施工(P31)

第六节分流站与破碎站的施工(P31)

第七节工程验收(P32)

第十二章验收及移交(P32)

第一节一般规定(P32)

第二节验收标准(P33)

第三节综合生产能力考核(P33)

第四节移交报告与验收鉴定书(P33)

附录一移交报告的内容(P33)

附录二名词解释(P40)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P41)

附加说明(P42)

主要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和提高露天煤矿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劳动效率,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工程造价,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大中型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应按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1.0.4条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与要求。

在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常驻施工现场。

第1.0.5条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当发现设计有缺陷时,一般问题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清设计批准部门解决。

第1.0.6条当露天煤矿工程按设计建成后,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生产。

第1.0.7条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应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1.0.8条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2.0.1条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准备应分为项目工程施工准备和矿建工程施工准备。

第2.0.2条在项目工程施工准备期间,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工程开工申清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工程方可开工。

第2.0.3条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建设队伍的组建;

一、总体设计和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二、前期单项工程设计的编制;

四、投资和物资供应计划的落实;

五、人员培训计划的制订;

六、前期征地和拆迁工作;

七、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准备工程;

八、必要的前期施工图的编制。

第2.0.4条在矿建工程施工准备期间,建设单位应提出矿建工程开工申清报告,经批准后,矿建工程方可开工。

第2.0.5条在矿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设计确定采场和排土场最终境界,设置永久性标志。

严禁在境界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移交时的矿建工程位置应设置标志。

第2.0.6条矿建工程开工前,应清除采场前期采剥范围内的各种障碍物。

第2.0.7条矿建工程开工前,应制订采剥、运输、排土的作业规程。

第2.0.8条矿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和工程地质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前期施工图;

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预算;

四、批准的征地和拆迁文件;

五、批准的铁道线路接轨、供水、供电等文件;

六、区域三角网点和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七、当地气象、地震资料;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复用的有关文件;

九、已完成的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准备工程的

验收报告;

十、大型设备的测试、验收报告;

十一、1:

1000或1:

2000的采场地形图和剖面图,1:

2000或1:

5000的排土场地形图,1:

500或1:

1000的工业场地地形图,以及1:

2000或1:

5000的矿区地形图。

第三章 疏干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本章适用于露天煤矿工程施工中管井疏干工程的管井施工及验收。

井巷疏干工程的井巷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疏干泵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1.2条疏干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相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方可使用;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经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3.1.3条当管井兼作多种用途时,应首先保证管井的疏干功能。

第3.1.4条管井施工中所采用的钻井设备,必须按设备的出厂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二节 钻井工程的施工

第3.2.1条管井施工可采用冲击钻进法、正循环泥浆护壁钻进法或反循环钻进法。

在有条件时,宜优先选用反循环钻进法。

第3.2.2条在管井施工中,每钻进30m应测量一次井斜。

当管井深度小于100m时,井斜不得超过10;当管井深度为100~200m时,井斜不得超过1.50。

第3.2.5条管井的直径,可按最终成径钻头的外径计算,也可直接进行实地测量。

管井的直径不得小于设计值。

第3.2.4条管井的钻讲深度,可利用钻具、测电缆等讲行测量。

在钻井过程中,每钻进30m、见基岩顶面或见疏干层最低含水层底板时,应进行一次深度校正测量并合理平差,确定钻进深度。

管井的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层位的实际深度,其误差不得超过1.5‰。

管井的结构不得因管井的深度误差造成错层。

第3.2.5条钻井过程中,应根据实得岩心、岩屑、岩粉绘制管井岩石柱状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岩心采取率应符合表3.2.5的规定,日钻进回次岩心的连续缺失量不得超过1.0m;

注:

大溶洞充填物的岩心采取率可小受本表限制。

二、当管井采用反循环钻进法钻进时,每钻进1m,应取岩屑一次;每钻进3m,应取岩心一次。

当管井采用冲击钻进法钻进时,岩粉应按钻进回次采集,每钻进回次的采集量不应少于2.0kg,并应按分层缩分,各分层缩分后的样品量不应少于0.2kg。

当在松散层中钻进时,每一分层尚应采取大于2.Okg的颗粒分析样品。

当松散层分层厚度大于4m时,应每4m取样1个;当松散层分层厚度小于4m时,应每分层取样1个。

第3.2.6条当管井在钻进过程中需使用套管时,套管的层数不得大于3层,且每层套管接触岩层段的长度不得超过50m。

第3.2.7条钻井竣工后,必须立即进行电测井工作,并应进行分层解释。

第三节成井工程的施工

第3.3.1条当管井在无坍塌、无充填物的岩溶地层或无坍塌、无充填物的裂隙地层中施工时,可不设置过滤器;当管井在其它地层中施工时,必须设置过滤器,其倾斜度不得超过管井的井斜。

第3.3.2条过滤器的类型、材质、加工及孔管的轴向抗拉强度、径向抗压强度和抗弯强度,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3.3.3条过滤器的垫条、缠丝、包网,必须选用防腐防锈、防污染水质的材料。

第3.3.4条过滤器的充填材料,应选用等粒级的玻璃钢球、塑料球或等粒级颗粒不少于90%的硬质天然砂砾。

当选用硬质天然砂砾时,其滚圆度应较好,粒径不应小于含水层最多粒级粒径的7倍。

充填材料必须清洗。

严禁采用泥岩、片岩、板岩及遇水膨胀、软化、分解的软质砂砾作过滤器的充填材料。

第3.3.5条管井过滤器孔管的顶端,应高出进口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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