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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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对公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规范本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节制定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监管规定及本行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定。
第三节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对公客户授信业务直接授信额度管理,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是指企事业单位(含小型、微型企业)申请的授信业务(集团客户额度管理还需同时符合集团客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此外,担保公司担保额度、间接授信额度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指对各类对公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包括贷款、透支、汇票承兑、贴现、保理、信用证、信用证项下融资、保函、担保额度等。
第二章授信额度管理岗位、职责、流程
第五条授信额度管理岗位和职责
(一)主办/协办客户经理职责:
1.负责在制定合理授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客户授信额度申报;
2.负责在授信额度获有权审批人终审后,完成授信额度相关合同的面签工作(实地见证)以及其他授信额度出账准备工作;
3.负责客户授信额度启用放款管理工作;
4.负责授信额度使用后客户监测预警和额度项下具体业务收回、结清工作。
(二)经营单位/业务团队(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负责对经营单位辖内客户经理申报的客户授信额度方案、授信额度出账、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和管理。
(三)各级授信审查岗职责:
负责对各经营单位申报的客户授信额度及整体授信方案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和风险性审查,提出相应审查意见。
(四)各级有权审批人职责:
负责在信贷审查人审查意见或风险审核委员会意见基础上,在权限内对客户授信额度及其授信方案提出审批意见,对业务进行审批。
(五)放款初审岗/复审岗职责:
负责在各经营单位提出的客户额度出账申请及提供的放款资料基础上,根据相关审批意见、相关产品管理办法及本行各项制度,对授信放款资料完整性、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放款审批人职责:
负责在放款审查岗审查意见基础上,对客户授信额度放款申请按权限终审。
(七)贷后管理岗/监测预警管理岗职责:
负责按照本行授信后管理制度、监测预警制度规定,对辖内客户授信额度监测预警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授信额度管理环节和流程
授信额度管理分为“授信额度申报——授信额度审查审批——授信额度启用放款——授信额度监测预警——授信额度结清”五个环节,各环节具体流程按本行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和监测预警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额度授信各环节管理要求
第一节额度授信管理整体要求
第七条授信额度分类
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分为:
单笔业务和综合授信额度,其中:
(一)单笔业务:
是指本行授予单一客户的单一业务品种单笔的授信业务(如单笔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单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
(二)综合授信额度:
是指本行为客户核定的,可使用多种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终审后,则根据终审批复规定,结合客户需求进行额度项下放款。
根据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使用的业务品种等差异,综合授信额度还可再细分为低风险额度、敞口额度等。
第八条授信额度控制维度
本行授信额度管理实行授信总额度与敞口额度双重维度控制,在业务授信批复中,除须明确授予客户的授信额度金额外,同时还须明确其中敞口额度金额。
授信额度扣除敞口额度后剩余部分即为低风险额度,低风险业务和敞口业务界定按本行相关制度执行。
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客户在本行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
第九条授信额度期限
(一)单笔业务期限可根据单笔业务实际情况核定,如单笔项目贷款期限应综合考量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项目预期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
(二)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对于特别优质的公司或战略客户,经有权审批人终审,其授信额度期限可达到36个月(3年)。
(三)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单笔业务用信期限,应根据单笔业务实际情况,结合不同业务品种规定进行核定,并原则上须在综合授信批复中明确。
如综合授信批复中未对额度项下具体单笔业务用信期限进行明确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授信额度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原则上额度内单笔业务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授信批复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项下低风险业务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授信批复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
2.授信额度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额度内单笔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批复期届满之日。
第十条额度年审管理
(一)对于中长期贷款,经营单位(分行)须在授信审批满一年或上次年审后满一年之前的一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度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原授信申报计划与实际情况的比较,并对差异的合理性进行报告。
分行也可集中进行年审,但应保证每笔贷款审批满一年以前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工作。
贷款年审的申报和审批流程比照分行权限内业务申报和审批流程办理,并在年审后将年审结果立刻报备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风险主管部门。
年审结果应作为贷后分类、计提损失准备和采取其它相应措施的依据。
年审通过的中长期贷款和授信额度,经营单位可以继续予以叙做。
未能通过年审的,应在审核意见中明确以下要求:
1.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和额度;
2.对借款人提出警告,要求借款人提出合理解释,并采取对账户实行封闭运作或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等手段加强对贷款的监控;
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
4.缩短借款期限或要求借款人加速还款;
5.依法解除贷款合同,按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
6.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责任;
7.其他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节额度授信各环节具体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申报与审查审批管理
(一)同一客户只能在本行一个经营单位具备敞口授信额度,严禁多头授信,但符合下述情况的除外:
1.100%保证金质押授信业务;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3.银行存单、银行承兑汇票、本票足额质押业务;
4.历史原因形成的暂无法退出的存量多头授信;
5.其他经总行特别批准的授信业务。
(二)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所有授信额度都须纳入其统一授信管理,客户在本行具备多个授信额度时,所有授信额度合计即为本行对该客户最高授信限额,本行为客户提供的授信合计不得超过监管限额和本行组合限额的相关规定。
(三)各级信贷审查、审批人员在审批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时,应结合客户实际情况确定综合授信额度是否可循环使用,如无特别明确,综合授信额度默认为可循环使用。
不可循环使用是指授信额度一经使用,归还结清或敞口额度释放后不得再次使用;可循环使用是指在批复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授信额度项下业务归还结清或敞口额度释放后可继续使用。
(四)各级信贷审查、审批人员在审批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时还可进一步明确或限制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单笔业务期限以及将授信额度针对指定业务品种或指定担保方式/操作模式进行分配。
(五)客户授信额度终审后,如需对原终审额度进行变更的,则应按照本行审查、审批制度规定流程及授信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授信额度启用及额度项下出账管理
(一)授信额度获得有权人审批通过之日(以终审意见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起6个月内,本行须与客户签妥相应授信合同及落实授信额度批复中明确的担保手续和条件,并完成首笔放款,在6个月内未实际出账的,期满后授信额度失效,客户如仍需办理相关业务的,则应重新上报授信额度申请,并按本行授信业务授权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于已签署银团贷款协议的,在满足银团及本行要求的各项提款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执行)。
授信批复后申请变更终审意见的(变更额度有效期除外),对于授信中已启用额度及剩余额度,应按原批复额度有效期执行;对于额度从未启用的授信业务,额度生效之日可以变更终审意见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
(二)额度项下出账流程。
授信额度审批后,单笔业务出账由分行风险管理部初审岗审核,放款复审岗(分行放款中心负责人)复核,提交分行(区域)风险官和分行(区域)负责人双签审批后,方可办理系统出账手续。
(三)严禁超出敞口额度放款。
在实行授信总额度与敞口额度双重维度控制后,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放款后,按其授信余额和敞口余额分别占用授信额度和敞口额度,严禁超出授信额度放款。
其中:
授信额度项下信用证业务出账中,如存在溢装条款的,应按照溢装最高金额占用授信额度。
(四)综合授信额度启用后,客户敞口额度已全部使用而授信总额度尚未完全使用的情况下,如客户补充足额保证金(或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并签订相应质押合同,完善质押手续,明确质押对应的额度项下单笔敞口授信合同后,可释放相应敞口额度,但补充保证金(或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部分仍需占用相应授信额度。
(五)综合授信额度启用后,敞口额度部分未完全使用,但低风险额度部分已完全使用的情况下,如客户仍存在低风险业务需求的,敞口额度可用于批复明确的低风险业务出账。
(六)单笔业务不可循环使用,但单笔贷款业务可采用分次发放形式,首次放款后,后续放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首次放款日加单笔业务期限。
(七)客户续做授信额度获批并启用后,原授信额度即刻失效,新的授信额度覆盖原授信额度,原授信额度项下尚未到期授信业务应结清或转入新的授信额度中,并确保担保法律手续衔接完善。
第十三条授信额度监测预警及结清管理
(一)授信额度启用后,客户经理、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各级贷后管理岗/监测预警岗应按照本行授信后管理、监测预警相关制度进行客户监测预警工作。
(二)授信额度启用后,如授信客户出现突发事件、重大预警信号或违约事项(如逾期、垫款等),按本行制度规定应冻结授信额度使用的,或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要求冻结授信额度使用及其他相关管理要求的,应按本行监测预警相关规定完成额度冻结手续,如风险事件的影响终止或发生根本好转,按本行监测预警相关规定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解除冻结。
(三)授信额度项下业务到期前,经营单位应按照本行授信后管理有关制度提前与客户联系落实还款资金,并在到期日(或提前还款日)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清授信,到期不能结清的按本行监测预警相关制度进行预警管理,如需启动资产保全的则按本行资产保全相关制度开展相应资产保全工作。
第四章考核及问责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管理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授信额度申报、审查审批、放款和监测预警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本行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损失的,按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全面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银行对公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银发〔2016〕419号)同时废止。
原有关额度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