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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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应急处置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应对与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与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与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按照各自职责与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与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与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与手段。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与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与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与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安监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除石油天然气开采以外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较大、重大与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跨县(区、市)行政区的重大事故;
(3)县(区、市)级应急救援力量与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4)市委、市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市安监局成立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
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
市安监局分管综合、应急管理与矿山安全监管的副局长、总工程师。
成员单位:
办公室、安全生产协调科、煤炭科、非煤矿山科、综合科、财务科、应急救援中心。
(1)办公室:
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与意见;向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报送《值班信息》,
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收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与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点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综合科:
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市委宣传部、驻忻记者站、忻州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与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科:
根据市局领导指示与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煤炭科:
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非煤矿山科:
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财务科:
负责必要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跟踪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7)应急救援中心:
根据市安监局领导指示与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见7.1响应分级标准)与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3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忻州市安监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
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与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与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1)市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市矿山企业较大、重大、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市安监局建立全市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市安监局对全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机构掌握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与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安监局局备案。
(5)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与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大危险源在市应急救援中心备案。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山应
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
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
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
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较大(
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或矿山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市安监局协调科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市安监局领导,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
应急救援中心得知事故信息后,及时通知有关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救援专家与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处理
(1)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与
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
(3)县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监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市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市矿山事故报告信息。
(5)市安监局值班电话:
3142535
传真:
3142535
举报电话:
3142535
(6)市安监局接到较大(
级)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并通报应急救援中心。
接到重大(
级)矿山事故、特别重大(I级)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局长,通报应急救援中心与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
对较大、重大与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市安监局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
4.2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将矿山事
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与一般事故(Ⅳ级)(见7.1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Ⅳ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Ⅲ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矿山事故灾难时,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市安监局值班室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与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领导小组组长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应急救援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与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3)应急救援中心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与救援工作
的需要,通知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市级矿山救援基地、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矿山抢险排水站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与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工作。
4.2.2Ⅲ级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矿山事故灾难时,市安监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与内容响应:
(1)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应急救援中心。
(2)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指示,立即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集中。
(3)协调科与应急救援中心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与图纸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与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市级及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增援。
对于矿井瓦斯煤尘事故、大型火灾事故,可调动市级及省级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大型装备实施救灾;对于特大水灾或顶板事故,可调动矿山抢险排水站的大型排水设备与忻州市煤炭地质局的深孔钻机实施救灾。
(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动市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与救治。
(7)及时向市政府上报事故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3指挥与协调
(1)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
响应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与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事故现场应
急救援工作。
(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市安监局统一协调、指挥较大事故(Ⅲ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①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②协调、调动市级及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调配市级及省级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③协调、调动市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的救护力量与医疗设备,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
④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⑤组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
持。
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4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与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
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与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与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与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7)当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与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
当地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与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监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9)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救援井工矿山事
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与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信息发布
市安监局是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
市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必要时,市委宣传部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
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与批准,现场应
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矿山事故灾难善后
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
报告,报送市安监局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县(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与影响,安抚受害与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与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
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与赔付工作。
5.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
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与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安监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市安监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县(市、区)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市级矿山救援基地,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
依托有关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全市尾矿库现场情况。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与相关保障系统。
各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与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已有救援装备保障
(1)市级矿山救援基地(煤矿)储备重点救援装备情况见附件。
(2)市矿山排水设备储备单位及电话见附件。
(3)深孔钻机装备储备情况见附件。
(4)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与物资的储备。
6.2.2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与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全市应对复杂矿山事故的能力。
6.2.3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市安监局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
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与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4救援队伍保障
(1)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协调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2)各县(市、区)级矿山救援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3)有矿山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应急组织。
(4)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
组织。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
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
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5)市级矿山救援基地在应急救援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参加全市矿山较大(及其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级矿山救援基地的主要救援区域及联系方式与分布示意图见附件。
(6)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矿山分布及受自然灾害
威胁程度,建立矿山救援基地,由市级应急救援中心组织、指导,参加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矿山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6.2.5交通运输保障
(1)各地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矿山救援与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2.6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市安监局依托各县(市、区)医疗机构组建矿山医疗救护中心,负责指导全市矿山事故伤员的急救工作。
设立市安监局矿山医疗救护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2)各县(市、区)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县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矿山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3)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与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2.7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与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发动与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2.8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市里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所需资金按照《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安监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有关院校与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与开发。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与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与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培训
(1)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
(2)实施矿长资格证与安全资格证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的培训。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3)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
识的培训。
6.4.3演习
市安监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6.5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与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与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局及时组织修订。
市安监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与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
1、领导小组成员联系方式
2、市级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3、全市矿山救护队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