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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对客人的权利与义务

酒店对客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饭店对客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饭店对客人的权利

一、拒绝客人的权利

饭店是为住店客人及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服务的场所。

但出现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

(1)患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者。

因为严重的传染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病患者对饭店内其他客人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

在“非典”时期不但全国,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作出禁止“非典”患者(包括疑似患者)进入一切公共场所的规定。

(2)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我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对携带上述危险品入店的客人,饭店可以进行劝阻,如客人不听劝阻,饭店有权拒绝入店。

(3)从事违法活动者。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保障客人的安全,维护饭店的声誉,饭店有权拒绝一切有违法行为的客人。

对于其入店后违法或有违法行为的客人,饭店有权制止,经劝阻无效的,饭店可以要求离店,情节严重的,饭店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

(4)影响饭店形象者。

饭店内禁止客人携带猫和狗等动物进入,这是很多国家的饭店法明文规定的。

我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对上述行为举止不当的客人,饭店有权制止,不听劝告的,饭店有权要求客人离店。

有的饭店(特别是一些豪华的饭店)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形象,对一些衣冠不整的客人也规定不予接待。

(5)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

饭店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并非公益性单位,对于无支付能力或者拒绝支付饭店合理费用的人员,饭店有权不予接待。

对于曾有过逃账记录的人员再次入店时,饭店也有权加以拒绝。

(6)饭店客满。

在饭店已经客满,无能力接待新来的客人和接受新的预订时,饭店可以拒绝客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美国《饭店法》规定:

饭店在如下的情况下可以不接待客人:

①醉酒或行为不轨以致危害其他客人的;②有传染病者;③带入有可能对他人有影响或者对公众的安全有威胁物品的(如动物或者武器和爆炸物品);④不愿意或者不能偿付饭店费用的;⑤饭店无客房可提供。

美国法律同时规定:

“饭店不得以客人在不恰当的时侯(比如午夜)进入饭店而拒绝客人,饭店应当随时开放接待客人。

”根据美国纽约《民权法》第41条规定:

“……由于种族、信仰、肤色、民族的原因而遭受拒绝的,可以获得100美元以上至5万美元以下的赔偿费。

二、要求客人支付合理费用的权利

饭店有要求客人支付饭店合理费用的权利。

饭店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当是合理的,收费标准不能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客人如无力或拒绝支付所欠饭店的合理费用,饭店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

在我国民法中,有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这里的留置权是指

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有关财产的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债权人有权扣留处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抵偿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扣留处置该财产的权利,叫留置权。

留置权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合同关系以留置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

留置权是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权利。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

当客人无能力支付饭店的费用时,饭店可以扣留客人的财物,用来抵付所欠的费用,这就是饭店的留置权。

在这些国家,当客人无能力或者拒绝支付所欠饭店住房、餐饮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时,饭店有依法扣留客人财物的权利。

但被扣财物的价值只能相当于客人在这次住房或其他消费时实际所欠的费用。

债务客人不履行债务时,饭店按照法律规定留置其财产,促使其履行债务。

债务客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的法律规定的期限,普通法规定饭店可以按法律程序申请变卖其财产,从变卖的价款中得到清偿。

在法定期间内,如果客人付清欠账,饭店要主动将财物交还给对方。

如果客人拒绝支付饭店合法的费用,饭店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其自身的权利。

案例1

基本情况:

1983年英国国际企业跨国公司执行总裁MAOMEISYKES(茅·美·赛克斯女英国国籍)和英国国际跨国公司技术顾问TIMOTHYTERENCEANDREAE(蒂莫西·特伦斯·安德列男英国国籍)为与中国东方歌舞团订立演出合同来到中国。

他们从1983年8月25日至同年11月7日住上海龙柏饭店一号楼,应付该饭店房费、车费等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927.47元。

除已付人民币14000元,尚欠该饭店人民币56927.47元。

上海龙柏饭店多次向他们索要,二人均以身边无现款为由一再拖欠。

之后,二人迁住在北京华都饭店5110房间,准备离开中国,上海龙柏饭店于同年12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二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他们偿付欠款。

法院调解结果: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立即对该案进行审理。

法院认定二被告欠款不还是违法的。

经法庭调解,被告又偿还了人民币2.5万元。

余款部分由安德列开出1.65万美元的期票,限期为1984年1月21日,由被告回国后按期汇款,并由香港某公司张经理作债务担保人。

如被告人到期未付款,由担保人承担清付债务责任。

于是,上海龙柏饭店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1983年12月24日裁定准许上海龙柏饭店撤销起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分析:

上海龙柏饭店在多次向英国国际企业跨国公司执行总裁MAOMEEISYKES和英国国际跨国公司技术顾问TIMOTHYTERENCEANDREAE二人索要所欠饭店的费用,而二人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并得知二人准备离境时,及时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人提起诉讼,这种做法不但合法而且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案例2

基本情况:

1987年某国ABC电脑公司与我国某公司合作,开发电脑产品。

开发期间,电脑公司包租了某宾馆3311房间,并签定了租房协议。

1988年4月,协议期满,电脑公司工作人员陆续离去,

仅留下雇员麦克逊一人居住。

在没有任何新的协议下,麦克逊继续住在该宾馆,所欠费用达6万余元。

宾馆曾多次要求他付所欠的费用,但他以回国前一次结账为由,拒付所欠款项。

1990年3月,该宾馆得知麦克逊已订回国机票,即要求其付款,而他却称应由所在的公司支付,拒不付款。

宾馆在无法同该公司联系的情况下,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麦克逊支付所欠的房费和长途电话等费用。

法院立案后,要求他付清所欠的款项或提供担保,但是麦克逊拒不合作。

于是,法院依法扣留了他的护照,同时与外事部门通报情况。

外事部门立即同该国领事馆联系,在该国领事馆愿意担保的情况下,法院解除了扣留护照的决定。

本案分析:

对于超过约定应付款项的时间或者超过饭店约定的金额,虽然饭店有权要求其客人离店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但在实际情况下难以自行采取强制手段。

本案中,该宾馆采取注意客人准备回国的动向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扣留其护照,限制出境。

这一做法既保证了饭店免于损失,又合法可行。

三、要求赔偿饭店损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的法律,客人无论是过失或故意损坏饭店的物品,都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

如果客人损坏了客房内的物品,影响了该客房的出租,饭店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其损失。

但是,饭店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该客房的作用状态,否则,饭店无权要求客人承担扩大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饭店应该对客人的财物安全负责,客人也必须爱护饭店内的一切设施和财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如果客人故意或过失损坏了饭店的设施或财物,首先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饭店如果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客人损坏了客房内的家具或其他设施,以至于该客房不能马上使用,则侵害人应该赔偿包括该房间不能使用在内的全部损失。

一旦此种情况发生,饭店应尽快使得该房间恢复到可以使用的状态。

案例

基本情况:

1995年大年初二广州花园酒店的1633号客房内的烟感报警器突然报警。

酒店的消防队立即出动直奔该客房,此时客房内冒出浓烈的硫磺烟焦味。

敲门多次,无人应答。

他们只得用紧急万能钥匙打开房门。

房内的火已经熄灭,烟雾弥漫,茶几上一截未烧尽的烟花余热尚存,近旁还有一包用报纸裹着的烟花和爆竹。

经检查发现,地毯、茶几台面及旁边的两张单人沙发的面布上都有被烟花烧坏的痕迹。

按照惯例,消防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着手查明起火原因。

经查,该房间住的是随香港中国旅行社组团来的李先生及境外的女友。

午夜1时30分,李先生同其女友回到房间。

经电话同意后,酒店的大堂经理、保安领班、消防主管及客房楼层主管共四人入房找李谈话。

李先生承认点燃过烟花,并问赔偿多少钱。

酒店答:

按国际五星级酒店的质量标准,损坏的物品需重新更换。

地毯每平方米为300元人民币,房间面积28平方米,应赔

8400元,沙发面布600元,茶几1000元,合计赔偿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尚不包括装修费及导致该房间不能出租的损失。

但考虑到过年,赔偿金额减为6000元人民币。

李先生表示同意,由于身上所带现金不足,先付人民币1800元,其余的等回港后再付。

李先生用英文立下字据:

“本人1995年2月1日租住花园酒店1633房时,因放烟花毁坏了酒店的地毯、咖啡台和沙发,应赔偿人民币6000元。

先付1800元,余欠的4200元人民币将在回香港后于2月28日前交付。

”为保证其字据的有效性,李先生、旅游团领队和酒店代表分别在欠条上签了名。

本案分析:

在本案中,广州花园酒店发现1633客房内的烟感报警器突然报警后,酒店消防人员立即到客房内查明情况,并进行现场拍照,这样做可以取得可靠的证据。

在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充分考虑到了国际行业惯例和客人的承受能力。

当客人所携带的现金不足时,让客人立下字据并且请当事人和旅游团的领队在上面分别签字,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节饭店对客人的义务

饭店对客人的义务,是指饭店在经营活动和服务过程中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饭店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饭店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一、尊重和保障客人的人权

2019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十四条中增加了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了公民的人身权和隐私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包含了很多的内容,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等等,历来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与保护。

作为饭店不得非法搜查客人的身体和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客人人身和财产实施检查或者搜查,只能由法律赋于权力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是无权搜查客人的身体和所携带的财产的。

保护和尊重客人的人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内容。

人权也包括了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生活方面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正当的私人秘密,实质上是公民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决定个人活动的权利。

在国外,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保护公民人权在法律上的确定,公民的隐私权意识正在逐步加强。

按照法律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饭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客人的秘密。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饭店的客房一旦出租,客房的使用权即属于客人,不允许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该客房。

饭店的工作人员除履行职责,保护客人安全外(如工作人员进入客房进行卫生清扫、设备维修或者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进入),不得随意进入客房。

无明显理由进入客人的房间,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世界著名的澳大利亚的里茨-卡尔顿酒店TheRitz-CarltonHotel,客房门上所用的“请勿打扰”牌用的不是DoNotDisturb,而是Privacy一词,意为“隐私”和“不干扰他人自由”。

案例

基本情况:

1998年7月5日,北京市民余某某及其女儿和外甥到北京HT商场购物,正赶上北京HYF公司的促销员在该商场三楼进行活动。

经促销小姐张某的介绍,她们购买了140余元的电池,并得到一块手表和一个游戏机的奖品。

因为有随行的两个孩子,余某某又问了一句:

“能不能再送一个游戏机?

”答复是:

“不可以”。

余某某在付完款准备出门时被促销小姐拦住,说刚才清点游戏机时,发现少了一个,要求检查一下她们的手包。

双方由此发生了争执,当时很多人驻足围观。

无奈之下,三人只好任由促销小姐翻看,结果没有查到。

然而,在她们离开不久,这位促销小姐又追了上来,说游戏机数目还是不对,并要再次对她们搜查。

此时围观的人越聚越多,余某某感到莫大的侮辱,与随后到来的该商场的负责人交涉未果,因冠心病复发,只得离开了商场。

当天下午,该商场的主管人员就登门致歉,而那位促销小姐也被公司辞退。

但双方在“公开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两项上无法达成一致,因此余某某上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1998年11月17日,余某某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事初审判决书:

HT商场向包括余某某在内的三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在本商场内张贴致歉公告,为原告恢复名誉,并支付5500元精神损失费。

至此,她和HT商场四个多月的纠纷结束。

本案分析:

在本案中,促销员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的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

对这一点,本案的被告也不否认。

该促销员虽然是HYF公司的职工,但商场为该公司提供了经营场地,故而应当为这一事件承担责任。

而原告三人是到被告处购物时权利受到侵害的,因此被告应对发生在自己商场的侵权行为负责。

美国案例

美国路易斯安纳州的法院曾受理了一起饭店维护客人隐私权的上诉案,情况如下:

客人可贝尔在一家汽车饭店包租了一个双人间的客房,其妻偶尔也来共度周末,但妻子从未获得该房间的钥匙。

在某一周末,妻子在丈夫外出的时候来到饭店,要求服务台工作人员给她客房钥匙。

服务台人员查了住客登记,登记单上并未注明其妻是登记的客人,丈夫也未授权饭店把钥匙交给妻子。

工作人员拒绝了她的要求,于是该女士到另一饭店住宿。

为此,该客人控告饭店和工作人员,声称其妻有权取得丈夫客房的钥匙,并要求饭店担负由此而引起的烦恼、屈辱和内心痛苦的损害赔偿。

第一巡回法庭经调查后认为:

婚姻并不隐含丈夫或妻子进入其房间之意,况且饭店也无法知道客人的婚姻状况。

该饭店对此案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巡回法庭的判决,上诉到州法院。

路易斯安纳州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饭店没有把客房钥匙交给妻子的责任,“事实上,饭店有保护客人私自独处和安宁地占有其房间的权利,不允许未经登记和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客房”。

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二、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饭店法从它开始产生的时候起就规定饭店有保护客人人身安全的责任。

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保证客人住店期间的人身安全,是饭店在安全方面最基本的职责之一。

客人在饭店可能受到人身损害的原因很多,如行凶抢劫、火灾、设备故障、饮食污染、饭店或其服务人员疏忽大意、第三方的侵害行为等等。

这些原因都可能造成客人的人身损害甚至伤亡。

美国“路易斯安纳州410.1048案”:

1978年12月31日,柯纳斯夫妇在路易斯安纳州的奎恩塔饭店下榻。

次日清晨大约4点钟,两名男子来到饭店服务台,其中一人对值班的前厅服务员威尔麦说自己是233房间的客人,名叫本森,把房间的钥匙丢了。

服务员查了住客登记,233房间确实是名叫本森的客人所住,钥匙架上又无此房间的钥匙,便随手把饭店总钥匙交给了对方。

两人拿了钥匙后来到柯纳斯夫妇的客房,用总钥匙打开了房门锁,并冲坏了安全链。

他们把柯纳斯从床上打到床下用胶布封住他的嘴用金属丝将他捆住。

接着他们开始殴打柯纳斯太太,把她扔进浴缸里,抢走了柯纳斯太太的钱包(内有23000美元),然后夺路而逃。

柯纳斯先生挣断金属丝,追出去报案,发现该饭店一名年迈的保安人员正在办公室后的阶梯上睡觉。

柯纳斯太太由于受到惊吓,精神惶恐,直到1980年3月仍不能康复。

柯纳斯夫妇上告法庭,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法庭受理此案后,派人员进行调查,得出结论奎恩塔饭店的雇员将饭店的总钥匙随便交给罪犯是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饭店的保安存在着问题。

为此,饭店应对柯纳斯夫妇蒙受的损失负责。

饭店应付柯纳斯太太身体受伤费3500美元,创伤性精神病30000美元,今后的医药费13000美元。

柯纳斯先生因身体和精神蒙受痛苦获得2500美元赔偿,同时他们获得23000美元的现金损失费。

被告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进行上诉,理由是:

(1)饭店张贴了关于贵重物品保管的告示,告示中明确要求客人将贵重物品存放进饭店的保险库,可是他们没有这么做;

(2)《路易斯安那州民事法》第2970条规定:

“因武力盗窃,或者破门而入,或者其他外来的暴力所造成的损失,饭店业主概不负责。

”罪犯是破门而进入房间的,因此饭店无责任。

上诉法院认为:

(1)即使罪犯是冲断了房间的安全链才进入房内但是饭店首先提供了客房的总钥匙,为罪犯进入客房提供了便利。

(2)《路易斯安那州民事法》第2970条规定应当理解为:

如果发生武力侵入饭店,而饭店业主和其雇员并无过失,则饭店不负责任。

然而,在发生暴力犯罪的时侯,饭店年长的保安人员正在睡觉。

饭店的值班服务员随便将饭店的总钥匙交给罪犯,这是无可辩驳的失职行为。

所以,按照州民事法第2970条的规定不能免除该饭店的责任。

法庭还引用了拉斯维加斯的斯塔特饭店一案:

原告在斯塔特饭店自己的房间内遭到了攻击和强奸而提出控告。

经检查,该房间没有暴力侵入的迹象,然而,在法庭的调查中发现,该饭店每星期丢失的客房门钥匙多达500把。

但是,该饭店在开业的25年中房间的锁却从未更换过。

饭店没有任何丢失钥匙的记录,也不知道哪些职工有哪些房间的钥匙。

该饭店因此被判为赔偿客人损失750000美元、补偿费2500000美元。

根据上述理由,上诉法院的判决得到批准。

20多年来,随着我国的开放和发展,过去的那种封闭型的宾馆、涉外饭店如今成了开放型的,为住店客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服务的公共场所。

很多涉外饭店甚至国宾馆都已对外开放。

但是,

随之而来的是给旅游饭店的安全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近年来,发生在旅游饭店内的各类危及客人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1988年7月29日,日本旅游者小林康二在上海锦江饭店新南楼的370房间被杀;1991年7月27日,台湾客人陈克祥和赖占清在四川重庆饭店被犯罪分子抢劫行凶杀害;1992年5月19日,日本游客河本小子和中村俊子在云南翠湖宾馆229房间被犯罪分子张云锦杀害,劫走日元253000元、18K金项链1根、全自动照相机1部;1993年5月25日,一名美国客人在云南昆明锦华大酒店被杀;1993年6月7日,三名日本客人在西安长安城堡大酒店被杀害;1998年8月23日,深圳某医药公司的总经理王翰在上海银河宾馆被杀;2019年2月29日湖南武冈市某宾馆内李志勇将高某及其3岁的儿子杀害。

对于一些难以确认是饭店责任的客人人身损害事件,只要饭店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防止事件的发生已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或者证明损害的发生不是或不全是由于饭店的过失,就可以减轻或免除饭店的责任。

美国饭店法规定:

“饭店业主必须对它的客人予以合理的照顾,以防止客人蒙受损害。

但是,饭店不是客人个人安全的保险人。

关于客人在饭店范围内遭受人身损害的规定,法律是以饭店是否有过错和过错的程度来确定饭店的责任,而不是要求饭店负一切的责任。

2019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将饭店内发生的客人人身损害,饭店是否需要进行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用具体的条文加以规定,使得饭店更容易掌握如何保护客人的人身安全。

饭店虽然是一公共场所,但并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由人随意进出。

饭店的住客楼层则属于非公共场所。

所以,除了住店客人、他们的来访者以及饭店的员工以外,外来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客房楼层。

为保护住店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内的任何员工对于在楼层徘徊的陌生人都应当主动上前询问。

他们有权要求未经许可而进入楼层的人员离开楼层。

由于饭店的责任而造成客人人身受到损害,饭店应按照《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案例1

1999年5月27日晚上9时许,四川某饭店住店客人孙某从房内走出,去二楼的商品部选购了一些商品。

正当他手提商品准备下楼去大厅时,他的同事李某招呼了他,客人一下从二楼摔倒在一楼的大厅。

客人受伤住院用去了近万元的费用,一个月后也不见好转,客人提出要饭店赔偿一定的损失。

区法院调查时认为饭店的每节楼梯均完好无损,地毯也无松动,饭店并无过错,只是客人自己不小心所致,饭店不负任何责任。

案例2

1994年4月3日下午,6岁小女孩林杰妮随母亲张仁春等人在上海某酒店底楼咖啡厅喝饮料时,被突然坠落的大幅画框砸中头部,造成脑震荡以及头部软组织挫伤。

酒店将小女孩送进了儿童医院治疗,直至8月20日出院。

出院后林杰妮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赔偿。

1994年10月

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878.38元。

对原告今后医疗费用补偿问题,双方当事人同意今后另行处理。

案例3

1994年夏,广东省佛山市新开张了一家餐馆,一位78岁的吴老太想去看看。

进入店堂,吴老太在一张没有靠背的四脚凳上坐下。

这时小推车从身边推过,吴老太叫住小推车,转身站起去取早点。

这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当她坐回到凳子上时,凳子铁钩的焊接处脱离,四脚分开,老太太重重地摔在地上,摔成盆骨骨折,住院治疗。

刚入院时,餐馆多次派人带营养品去看望她,后来就不再来了。

老人住院费越来越高,子女多次去餐馆交涉,总是没有结果。

1994年12月,老太太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向法院起诉。

原告认为,吴老太盆骨骨折是餐馆忽视店内安全设施检查而造成的,责任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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