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合同最新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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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合同最新修订.docx

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合同最新修订

 

地面光伏电站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光伏电站工程EPC总承包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项目规模(设计容量):

3.工程地点:

4.建设场地简述:

5.工期:

年月日开工,年月日通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并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自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7.开工条件:

7.1项目已经按有关规定得到核准或备案;

7.2项目所需的安全手续已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7.3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工作,按有关规定取得批复;

7.4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有权机关审查通过。

7.5其他条件

7.6上述条件需要承包人办理的,如暂时不具备,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提前开工,但是承包人必须在开工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范围

1.EPC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光伏发电工程范围内的设计、物资供应、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站内外调试、启动试验、移交生产、竣工验收、光伏电站工程合规性工作(核准、土地、接入、报建、质监、并网许可、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和质保服务等为满足光伏电站合法运营的一切手续办理及工程施工。

2.鉴于总承包人是业内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对光伏电站的工程范围有充分的了解,熟知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和规避措施,为发包人建设和交付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及规范,满足安全、环保及经济运行要求的光伏电站的所有施工及手续均包含在报价中,满足上述标准及要求的光伏电站的工程范围如有漏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对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第三条工程设计标准

符合国家最新颁布的光伏电站设计标准及规范,满足环保、安全及经济运营的要求。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电力施工规范》、《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及《技术协议》等规范要求。

以上标准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标准高者为准。

第五条工程验收的条件

见最新《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第六条合同总价

1.本合同工程款为:

(大写:

)。

本合同计价方式为:

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固定不变的,但发包人减少工程量(工程范围)相应减少合同价款。

1.1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为实现整座电站的各项技术经济性能指标而对设计、设备、材料进行修改而增加费用的。

1.2合同有效期内材料、设备价格的变动。

1.3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

2.在初步设计审定基础上,经发包人同意,优化方案节约的成本发包人得60%,承包人得40%分享。

3.本合同价款涵盖了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还包括发包人供设备及材料的现场卸车、转运和保管、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等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业主建设管理费、监理费、生产准备费、系统效率检测费均包含合同总价中。

合同总价中需要以项目公司名义支付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后,从EPC合同总价中等额扣除。

3.1本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

3.1.1合同设备价格为元,(大写:

元)

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价格包括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承包方所应纳的税费以及合同设备到现场安装点的转运、装卸、保险费和设备包装费。

承包人需出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1.2合同建筑工程费为元,(大写:

建筑价格包括整座电站内所有相关工程的建筑费用。

承包人需出具建筑安装业发票。

3.1.3合同安装工程费为元,(大写:

安装价格包括整座电站内所有相关工程的安装费用。

承包人需出具建筑安装业发票。

3.1.4设计咨询费用为元,(大写:

本工程的设计、服务,包括工程设计费(含设计联络会)、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等费用。

承包人需出具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1.5调试费为万元,(大写:

),承包人需出具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上述工程款中,除以上所含费用外,其中元为业主方项目部管理费、监理费、绩效考核费、生产准备费、效率检测费、项目前期和后期相关行政性费用等,不足的部分由承包人拨付,多余的部分退还承包人。

第七条担保

担保人以其全部财产,对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八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理人:

签约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理人:

账户:

住所: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1“合同”指由第1.2条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控制的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

1.1.3“发包人”指,包括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承包人”指,包括经发包人认可的合法继承人。

1.1.5“分包人”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法人。

1.1.6“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7“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监理单位。

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人。

1.1.9“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委派的,具备建造师资质,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EPC总承包合同的人。

1.1.11“合同总价”指本合同协议书第七条确定的合同总价。

1.1.12“生效日期”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1.13“技术资料”指与光伏发电工程的设计、设备的制造、安装施工试运行、性能试验和最终验收等相关的标准、方案、图纸、技术指导手册、安装使用说明、维修保养手册等文件以及本合同附件1技术资料内容和交付进度规定的用于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1.14“物资”指承包人依据物资清单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所有物资。

1.1.15“现场”是指光伏发电工程工地,为承包人实施本项目工程和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16“开工日期”指合同条款第7.1条规定的开工日期或者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指定的开工日期。

1.1.17“工期”年月日开工,年月日通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并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自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1.18“启动前质检”是指承包人在整座电站工程安装全部完成,且分系统调试结束后电站具备并网条件前由当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检验。

1.1.19“消缺”指光伏电站整体系统或者光伏电站的设备或者光伏电站的设计存在影响光伏电站正常运转的设计缺陷、质量问题,承包人在质保验收之前进行的整改。

1.1.20“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是指工程启动验收完成后,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中的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条件,且工程主要缺陷已消除,遗留的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方案及限期完成时间,双方所办理的手续。

1.1.21“性能试验”指电站移交生产后,由发包人牵头组织在承包人配合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2“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中的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资料,完成竣工图、环保、消防、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并报政府总体验收合格(或报政府建设部门备案),双方所办理的手续。

1.1.23“工程竣工日期”是指光伏发电工程满足《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日期。

1.1.24“质保期”是指承包人对光伏发电工程整体承担质量保证的期限。

光伏发电工程总体质保期为自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起24个月,具体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1.25“计价单位”本合同计价单位为:

元,币种为:

人民币。

1.1.26“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27“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人提供的与本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设计、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承包方的质保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承包人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28“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约定及随设备提供的满足并网电站安装、调试、并网后运行的备用部件,具体见备品备件清单。

1.1.29“潜在缺陷或质量问题”指设计缺陷、设备性能或者工程质量隐患,在工程竣工交付之前已经存在但使用正常检验手段仍不能被发现,存在潜在缺陷的,不受质保期间的限制。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2.1.1本合同协议书

1.2.1.2合同条款

1.2.1.3合同附件

1.2.1.4中标通知书

1.2.1.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1.2.1.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分包商投标的技术资料)

1.2.1.7与本项目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合作协议书

1.2.1.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1.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2.1.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3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者不一致的,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以有利于发包人的内容执行。

1.3规范和标准

通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四、五条。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5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保密范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期限、泄密的责任等问题,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工程范围

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2.1条。

第三条合同价格及支付

3.1合同价格

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六条。

3.2工程款的支付

3.2.1预付款:

10%-20%。

3.2.1.1预付款的支付条款:

3.2.1.1.1提交银行出具的等额不可撤销期限为个月的不可撤销保函。

3.2.2工程进度款:

3.2.2.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

组件安装完成50%,公用系统土建交付安装付至合同总价

组件安装完成80%,公用系统单体验收全部合格付至合同总价

取得电力部门质检报告付至合同总价

取得移交生产鉴定书付至合同总价

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办理结算完毕付至结算价的

3.2.3质保金为结算价。

3.2.3.1质保金的支付条件:

光伏发电工程质保期届满发包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向承包人支付。

3.3竣工结算

3.3.1合同范围内工作按照固定合同总价结算,EPC总承包范围外工作按发包人有效签证进行结算,设计变更及工程联系单不作为费用增加的依据。

3.3.2按双方初步设计审定方案为基准,若组件规格发生(功率增加)变化,初步设计审定方案中确定的支架、汇流箱、逆变器等承包人必须按照初步设计方案足额安装,且不增加合同总价,若组件系承包人采购,承包人按照超出设计容量部分的组件按实结算组件款,若组件系发包人采购,承包人负责免费安装。

3.3.3合同范围外结算原则如下:

3.3.3.1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参考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3.3.3.2无法参考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原则如下:

3.3.3.2.1材料按施工期间的地区信息平均价。

3.3.3.2.2当地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15%进行结算(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不下浮)。

3.3.3.2.3工程计价税金与实际缴纳税金的差额,多不扣,少不补。

3.3.4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3.3.5双方特别约定:

本合同所有涉及工程量或工程价款的签证及文件,必须具有经发包人特别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特别授权的人员、及承包人共同签字并同时加盖发包方公章方为有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或任何形式的文件均不得作为增加工程款或工程量的依据。

3.3.6结算价款的确认:

审计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及审计单位三方共同确认后方可作为最终合同总价的支付依据。

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报告资料后,应按照发包人的结算审核流程,配合发包人及外委的造价审核机构,尽早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除政府审计机关对本项目实施监督情况外,一旦确认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则视为:

双方一致同意该结算报告的结算价款,工程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已经包括在上述结算金额之中;一旦发包人根据最终结算报告付清了工程结算尾款,则除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按照双方已经签署的建设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外,承包人承诺不再向发包人申请任何价款,这些不应再申请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可能存在其他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合同总价调整、工程索赔款、计算错误等。

第四条双方当事人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4.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4.1.1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4.1.2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4.1.3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工程索赔。

4.1.4发包人及其授权的工程监理人或第三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有权对工程施工区域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责任引起的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停工通知。

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暂停施工的,工期不顺延,因发包人的责任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4.1.5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发出指导并令其根据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任务。

发包人可以下发下列对图纸和合同文件的书面指示、书面指导和书面解释(设计变更时适用):

(1)设计的变更或修改、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变更或修改,或任何工程的附加、剔除或替代;

(2)工程技术要求和图纸之间的任何不一致;

(3)从现场清除由承包人购进的任何材料并由此而代用任何其它材料;

(4)拆除或重新施工由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工程;

(5)为进行检验而开挖任何隐蔽工程;

(6)凡与合同和工程有关或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及必须由发包人发布或者只有其发布才适合的任何事宜。

4.1.6由发包人授权的代表行使4.1.5条及下列行为前,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签字并盖章确认,否则该代表行使的该行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发生效力: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和申请;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6)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收报告;

(7)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9)其他应由发包人决定的事项。

4.1.7经发包人授权的代表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面确认。

承包人在收到该代表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该代表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该代表的上述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4.2发包人的代表

4.2.1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的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职务:

职责:

4.2.2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和加盖发包人公章后送交项目经理,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不得基于任何理由拒收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否则视为发包人发送的文件已被承包人确认,并对承包人发生约束力。

4.2.3发包人决定替换代表人的,应当将新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职责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2.4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同意,发包人的代表签署的任何文件,应同时加盖发包人的公章方为有效,对发包人产生法律效力。

4.2.5发包人代表在行使4.1.5和4.1.6条款约定的内容时必须经发包人特别授权,否则未经发包人追认则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

4.3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4.3.1发包人聘请的监理单位名称:

4.3.2监理工程师的的姓名:

联系电话:

4.3.3监理的内容:

4.3.4监理工程师的权限:

4.3.5监理人在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范围内,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但监理人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3.6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不得基于任何理由拒收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文件,否则视为发包人发送文件已被承包人确认,并对承包人发生约束力。

4.3.7发包人更换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权限和任命时间。

4.4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4.4.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最终验收等工作,不得违反双方约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4.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修复并承担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试运行和质保期内发现的缺陷修复所需的费用及赔偿责任。

4.4.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与光伏电站设计、施工、维保等相关的报表。

4.4.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4.5承包人应当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4.6本工程在移交生产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其费用。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4.4.7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负有保护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4.4.8发包人应当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工程所在地市政府有关规定。

交工前现场应达到的要求:

工完料净场地清,所有构筑物、建筑物、设备及界区内无污染。

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4.9承包人应当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施工的设备,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在施工现场要张贴安全指示牌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4.10承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伤亡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救援单位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4.11若承包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须共同在合同上签字和盖章并向发包人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4.5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职责:

4.5.2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承包人应当将项目经理专业资质等级证书、身份证、任命书、授权委托书、社保缴纳证明等文件,以及其他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专业资质等级证书、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等文件与开工前10天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保留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授权委托书、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损失。

4.5.3对于承包人项目部(或工程部)盖章的文件,发包人均有权视为承包人已予以认可;对于承包人为处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委派的人员(包括现场的项目经理)无论是否具有书面的授权书,其对工程问题的处理、做出的认定及签署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均视为已获得承包人的授权。

4.5.4项目经理和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上述人员时,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两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5.5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另外承担其它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管理工作,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撤回,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一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为此解除本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4.5.6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如出现以下情形的,该成员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项目,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任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1)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无法胜任者,包括:

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正常工作者;(3)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4)施工期间不听指挥调度,影响恶劣;(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工种);(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4.5.7承包人确认本方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班子成员纳入发包人的考勤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公历日)出勤率不低于95%,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项目工程现场开展工作,且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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