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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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docx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12-07-1317:

50:

33来源:

作者:

省财政厅、省移民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6]10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部门:

现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九日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移民安置工作和库区、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为扶持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使用范围

第三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生活补助和项目建设。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再次搬迁的移民只能享受一次后期扶持。

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依据省核定的人数,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其中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移民发展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运销业等项目;

2、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生活用电、人畜饮水等项目;

3、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支出。

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移民局审核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等。

省移民局依据国家核定我省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数额和我省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负责核定全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数,配合省财政厅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决算报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移民后期扶持涉及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同级财政和移民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计划管理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申报。

各级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计划,于当年10月底之前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

第七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中央下拨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进财政专户,省级财政对省移民局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国库。

相关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移民局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达个人或项目建设单位。

使用管理

第八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委托银行采取一卡(本)通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项目扶持的,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以及移民资金发放帐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九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存款利息纳入后期扶持基金统一管理,只能用于移民后期扶持。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移民部门于每年终了60日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移民部门报送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决算、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

如发现已拨付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财政部门可将已拨付资金收回或停拨资金。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现行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解释。

第二篇: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3月28日15时27分68

1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民族民政

“水库移民”

“扶持基金”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农[2007]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移民主管机构: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制定了《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后期扶持移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扶持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移民办核定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额度。

第四条分配给各省辖市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

能够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活补助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各省辖市移民主管机构,于每年12月1日前将审核的下移民人数,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至省政府移民办。

省政府移民办审定后,于12月20日前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移民人数于12月31日前下达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计划,并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分批拨付资金。

直接发放给个人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县级移民机构提供的移民名册、补助标准和备案的移民个人账户,实行由财政直接支付到银行,再由银行直接划拨到移民个人存款账户的管理办法。

具体实施按照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制定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办法执行。

因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减少形成的基金结余,用于当地移民项目扶持,并应在报送次年补助额时予以核减。

所扶持项目应报省政府移民办审核批准。

(二)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移民主管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

省政府移民办按照有关移民项目管理办法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计划和投资预算。

第五条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照分配给本地区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省政府移民办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

移民主管机构负责编制移民人员基本情况表,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预决算,并将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移民办备案。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七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务会计人员。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以及对移民发放资金的账册和账户,确保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一季度截止前,将上基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移民办。

第九条各级财政、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稽查,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各省辖市可根据豫政[2006]57号和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

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

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第九条移民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项目计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在编制项目计划前,要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第十二条移民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商县(市、区)财政部门后,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计划执行情况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下一计划安排分别报市(州)移民部门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州)移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后扶项目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省移民局。

省移民局负责审核,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市(州)或县(市、区)移民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若确需调整,须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要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

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州)移民部门组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帐”,项目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要对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1个月内将决算报县(市、区)移民部门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和质量保证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移民后扶项目计划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经济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鄂政办发[2007]118号)请遵照执行。

第四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企[201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19日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

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地方政府结合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结余资金的分配:

(一)地方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

具体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303号)的规定安排使用。

(二)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定。

具体由水利部(移民局)根据全国水库移民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向财政部报送专项经费预算,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程序拨付水利部(移民局)。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每年3亿元。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时,由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移民管理机构,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申请,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下达补助资金。

(四)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扣除上述

(一)、

(二)、

(三)、

(四)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

①75%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各省(区、市)经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及对全国统筹后期扶持资金的贡献情况,切块分配各省(区、市),分配公式为:

某省本

可分配上全国

某省上年移民数

某省上年上交后扶基金

=

×(————————×65%+——————————×35%)。

分配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总额

全国上年移民数

全国上年后扶基金

②25%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

具体由相关省(区、市)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报送解决突出问题方案,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对有关方案审核

批复后,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有关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条结余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49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第

(三)项、第

(四)项和第

(五)项支出列“2082299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七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结余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结余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结余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

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

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第九条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项目计划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在编制项目计划前,要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

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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