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市幼儿园设置及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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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市幼儿园设置及管理意见
高要市幼儿园设置及管理意见
(试 行)
为适应我市幼儿园迅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市幼儿园的管理,
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
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幼儿园设置
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园的设置条件及标准要求
(一)办园思想和章程的要求
1、正确执行上级有关幼儿教育的法令、法规、政策、制度;全面贯
彻教育方针,实行保教结合;办园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有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办园章程。
(二)申办资格要求
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
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幼儿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符合园长任职资格的专职园
长,有独立的园地、园舍,有独立的帐户、账目。
(三)命名要求
幼儿园必须规范命名,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的幼儿园
命名不能与已开办的托幼园所同名。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幼
“““
儿园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英文”、外语”等字样。
(四)规模及设置要求
-1-
幼儿园规模一般为 3—12 个班,招收 3—6 岁幼儿,小、中、大班平
均班额分别为 25、30、35 人,每班最大班额分别不超过 35、40、45 人。
(五)环境要求
1、幼儿园应设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
园。
2、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有符合标准的两个以上独立的出入口,
具备走火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3、幼儿园无危房,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噪音、绿化覆盖率
20%以上。
幼儿生活和活动用房光线充足,通风透气,整洁卫生。
4、幼儿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六)园舍要求
幼儿园必须有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功能室、卫生保健室、
厨房、办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的幼儿园还应设寝室、隔离室、
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租借的园舍、场地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的契约,租借期在五年以上。
具体要求:
1、每班有独立的活动室,活动室之间封顶间隔。
幼儿园活动室使
用面积:
寝室独立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 40 平方米,与寝室合并
设置的活动面积不低于 60 平方米。
2、园舍建筑面积达 4 平方米 / 生以上;户外活动场(包括可利
用的阳台、走廊)人均不少于 2 平方米。
3、全日制幼儿园必须在每层楼设置专用的卫生间及盥洗室,每
个卫生间和盥洗室不能多于 3 个班使用,设有适合幼儿自由开关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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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设施及盥洗槽,水龙头不少于 6 个。
寄宿制幼儿园的卫生间及盥洗
室应与班活动室、寝室配套设置,卫生间内还应增设使用面积 5 平方
米以上的独立浴室。
4、幼儿园必须设独立的音体活动室(全园共用的不少于 90 平方
米)、游戏活动室两个功能室,有条件的还应设图书阅览室、美术室、电
教室、科学活动室等,各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50 平方米。
5、幼儿园必须设有独立的卫生保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
米。
6、幼儿园必须有行政办公室和教师集体备课、教研的专用室。
7、幼儿园必须设专用独立厨房,厨房内应设主副食加工间、烧水间、
配餐间、消毒间、储物间,而且流程合理。
(七)设施设备要求
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的卫生、
安全标准,主要要求:
1、通讯设施。
园址必须通邮,园内必须有独立电话。
2、日常生活设施。
幼儿园必须配备适合幼儿不同年龄班使用的足
够桌、椅、睡床(板)、毛巾架、茶杯架。
每班有供幼儿随时使用并安全
设置的开水桶。
做到每人一杯、一巾、一被、一枕、一席(垫),寄宿制的
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各项具体要求如下:
(1)每人至少配备一把小椅子。
(2)每班必须有开放式的可用于间区的玩具柜。
(3)必须保证每生有 60 厘米×130 厘米的睡床(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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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毛巾架一钩一巾,两巾之间间隔 10 厘米以上,毛巾上下间不
得有重叠。
(5)茶杯架必须分隔设置,并配纱门(布)遮挡。
(6)毛巾架、茶杯架各人要有标识。
3、教养设施。
幼儿园必须配备体育活动器械大型的 3 种以上,小型的人均 2-3
件,玩具至少有 5 种,人均 2-3 件。
儿童读物人均 2 本以上(不含教材
类读物)。
有基本满足教学需求的教具、用具(含自制),要配置录音机、
风琴(电子琴)和打击乐等。
4、卫生保健设施。
卫生保健室应配有常用药品、体检器械、保健用具及隔离床。
每班
设有一个药箱。
活动室及寝室应有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设备,厨房、保
健室、活动室应有消毒设施。
5、厨房设施。
有生熟食物分开放置的设施,必须设置有三个炉灶,4—6 个浸洗池
(盘),其中 2—3 个生洗池(盘),2—3 个洗碗池(盘)。
6、安全设施。
(1)幼儿园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建环保部、
国家教委[87]城设字第 446 号)的要求,使各类建筑、设施符合标准。
尤
其是要有足够的防火设备。
(2)阳台、用作户外活动的屋顶平台、窗台,必须有净高 1.3 米以上
的护栏,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 米,当楼梯井中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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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大于 0.2 米时,必须采用安全措施。
楼梯两边设 60 厘米高的扶手,
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 米,宽度不应小于 0.26 米。
(3)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少于 1.2
米。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4)幼儿经常接触的 1.3 米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
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窗口垂边、桌椅、柜等棱角部位
必须做成小圆角。
(八)教职工配备要求
1、园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办园当地户口(或暂住
证和原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并在当地居住。
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
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经国家举办(或认可)的教
师资格考试及格,任职前连续 5 年担任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经园长
岗位培训,取得园长资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的年龄不得超过 60 岁。
可
聘用退休人员任顾问,但年龄不超过 65 岁。
2、幼儿园的董事、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财会职务人员之
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民办园兼职,但有特
殊需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派的除外。
3、教师应具有良好品德,需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或经国家举办(或认可)的教师资格考核合格,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4、保育员必须具备初中毕业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保育员职业
培训,取得保育员等级证书。
5、保健医(护)师应具有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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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持有卫生部门认可的证书。
6、民办园除园长外,其他工作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 65 岁,女性不
超过 60 岁。
幼儿园所有教职员工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炊
事员须有健康证,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九)人员编制要求
1、幼儿园必须配备专职园长,寄宿制和 10 个班以上的全日制幼
儿园必须有两名以上专职园长、副园长。
2、幼儿园应每班配备 2 名教师,1 名保育员。
3、幼儿园必须配备 1 名以上保健人员。
4、炊事员、财会以及其他人员,均应按国家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
编[1987]32 号文要求配备齐全。
(十)办园经费要求。
幼儿园必须有园舍建设、维修、设施设备配备的经费及保证正常
保教活动的经费。
二、幼儿园设置的报批程序及管理要求。
(一)设置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依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幼儿园的设置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
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结合我市实际,具体程序如下:
1、幼儿园设置分筹办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
筹办的最长年限为两
年,已具备开办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开办。
2、申请筹办或开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到办园所在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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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⑴申请筹办及开办报告;
⑵举办者的资格证书文件(个人举办者需附个人简历、交身份证、
户口本原件核对,并附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单位主管部门证明或企业
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任教师、拟任财务人员的资格
证明文件(申请开办前提供);
⑷拟办幼儿园的注册资金数量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以及由法
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评估证明;
⑸办学成本预算及收费许可证申报表;
⑹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基本
办园条件、办园规模、教育教学及经费管理、员工福利待遇、课程设置
及选用教材、园舍建筑布局规划和建筑平面设计图、办学中近期发展
规划及实施措施等);
⑺校产(规模及所有权)情况,租赁的需附租赁契约或合同;
⑻城建部门出具的园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⑼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使用意见书》复印件;
⑽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卫生保健合格证》复印
件;
⑾校车当年年审合格复印件;
⑿其他有关材料。
联合举办幼儿园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联合办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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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先由举办者向办园所在地教育部门提交开办申请,再填报《广
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将开办申请的有关材料及登记申报表
交当地教育部门审批,再由县教育局审核符合办园条件者,由县教育
局发给《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在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开办。
《办学许可证》
是办园单位或个人办园的办学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
让、出卖,遗失《办学许可证》应当及时登记申明,并向原办学登记机关
申请补发。
除发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4、幼儿园在筹办期内不得登发广告或招生。
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
广告需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并必须注明《办学许可证》编号方可发
布。
任何幼儿园未经审批及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招生属非法办学,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及撤消。
5、幼儿园的停办、迁移、更换园名等,均须向原审核、审批的县
(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核定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幼儿园不得设立分园。
7、幼儿园刻制印章,应持《办学许可证》和县(市)区教育局出具的
证明,向县(市)区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幼儿园、托儿所的有关管理要求
1、依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的
要求,地方各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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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幼教
发展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幼儿园在教育教学及内部管理过程中,要认真实施《幼儿园管
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广东省
幼儿园教育指南》(试行),落实园长负责制和教育原则,做到保教结合,
采用适合幼儿身心特点及发展规律的教学内容、形式和方法,促进全
体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幼儿园应当依照审批核准的办学章程,明
确举办者、园长和教职工的权力与责任,规范其内部运行机制。
举办者
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幼儿园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3、幼儿园的收费及财务管理
⑴幼儿园的收费项目统一为两类四项:
一类为必收费,即保教费
(包括借读费);一类为代收费,包括伙食费、体检费、假期留园费,因特
殊需要加设收费项目的幼儿园,需经县(市)区以上物价局审核批准。
各类幼儿园均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收费专用票据实施凭证收费。
必收费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代收费要按实
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幼儿园经费。
⑵幼儿园的财产应与举办者的财产分离,在办学期间由幼儿园依
法管理和使用。
要分清幼儿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注册资产及办
学积累资产,分别登记建账。
幼儿园要建立财会管理制度,建立年度财
务报表,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检查。
4、幼儿园解散或停办,应当自核准解散或责令停办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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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成立由审核、审批机关、举办者和幼儿园的代表组成的清算组对幼
儿园的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后的净余财产,民办园按《社会力量办学条
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同时还需缴回幼儿园发票、印章和《办学
许可证》。
5、我市实行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和年审相结合的制度。
县教育局
每学年对各类幼儿园进行评估及年审,对检查评估不合格者,要限期
进行整改。
若连续两年评估年审不合格,则勒令停办。
年审结果将在 9
月前公布。
对各类幼儿园的奖励及处罚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民进
教育促进法》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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