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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治安管理工作的方针:

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突出重点,全面管理,依靠群众,单位负责。

第三条公司治安管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各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对出入公司内的人员进行登记验证,并对出入的车辆和物品进行查验登记。

3、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查处治安案件,检查治安消防隐患,建立巡逻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负责对公司内部有轻微违规行为的人员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处工作。

6、督促落实各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坚持既保障安全,又有利于生产经营和员工生活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治安和消防责任制,教育员工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的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设置专职保安人员,具体负责公司治安、消防、内部保卫工作。

第三章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第六条门卫工作管理制度

1、门卫基本制度:

(1)严禁非公司人员在门卫值班室逗留。

(2)外单位人员进入公司时,必须到门卫值班室进行登记,经门卫查验后方可进入。

(3)所有货运车辆及三轮摩托车一律从东大门进出。

(4)所有车辆进出大门要减速行驶,骑自行车或摩托车人员进出公司大门时要下车,推车进出,并接受门卫人员指挥。

(5)所有进出人员、车辆须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对拒绝检查者,门卫有权阻止其进出。

2、原料进厂

公司门卫必须登记记录车辆情况、原料种类及来源、货主详细情况。

3、原料及产品出厂

(1)公司产品销售出门,须持经公司销售部、财务部、XXX部签批的《调拨单》及地磅房所出具的《出门证》出厂,公司门卫核对查验无误后放行,并详细登记产成品出厂台帐。

在公司内购买产品的客户不能带同类产品进厂。

(2)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独立核算和管理的单位:

除生产用大宗原料和产品持本单位出具的《出门证》外,其它物品须持经公司XXX部、财务部审核签批的《出门证》出门,公司办门卫核对查验放行。

(3)XXXX公司的产品销售出厂凭公司XXX部审验签章的《出门证》出厂,门卫并登记、记录出厂台帐。

(4)XXXX公司需出厂的材料或物资需提出申请,经公司XXX部核实后办理《出门证》。

(5)向公司上缴资源费的单位或个人的产品出厂:

由XXX部统一制定有车号、数量(吨或立方)、日期等内容的《出门证》一车一证,凭证出门。

每月月终公司办汇总《出门证》并交回XXX部,由XXX部、财务部计算、清缴资源费。

门卫登记、记录出厂台帐,以便三方核查。

(6)XXX公司对外开展发运业务所涉及的物资(原煤、矿石等)出厂由物流公司签批出门证,门卫查验放行,并登记、记录出厂台帐,以便三方核查。

(7)每月月末公司办编制原料、产成品出厂报表,报XXX部、财务部。

(8)对一次调拨多次拉运的销售业务,凭销售部、财务部、XXX部签批的调拨单,门卫按照不超过调拨单签批的数量凭地磅房出具的《出门证》放行。

(9)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出门,凭公司财务部和XXX部签批的《出门证》出门。

其他租赁、承包单位的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出门的经公司XXX部、财务部核实后办理出门证。

(10)来料加工、机械修理后的物品出门,须持加工、修理单位出具的证明、财务部收款收据或发票经公司XXX部审核后办理《出门证》出门。

(11)带料到公司外加工、机械修理和施工的物品及设备,由物品、设备所属单位出具证明经公司XXX部审核后办理出门证,凭证出门。

门卫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清点出门物资品种和数量并作登记,进厂时核对物资相符后在出门物资登记册上签字证明物资已进厂,每月月终对逾期未进厂的物资及设备统计汇总通知XXX部落实追查。

(12)外单位需要在公司过磅的车辆,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及产品、原料堆放场所,凭过磅费收款手续及时出门,严禁在公司内滞留。

(13)外单位租借公司设备、工具,须设备、工具所属单位同意,经公司XXX部批准后办理相关的租赁合同、借用手续,并持XXX部出具的《出门证》出门,做好登记、记录事项。

逾期未进厂的,公司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XXX部督促收回。

(14)所有机动车辆进出大门一律由门卫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15)门卫人员应认真按此制度执行,对违反以上条款的责任人根据公司有关制度严肃处理、如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腐蚀性物品管理制度

1、各单位严禁非法生产、购买、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转售、转让。

2、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对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腐蚀性物品的需要,此类物品由公司办负责购买、保管、发放的相关事宜。

公司办要建立严格的登记、使用、保管制度。

要做到账、物相符,做到日清日结。

3、使用时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发放、领、用、退各个

环节必须专人负责监督落实,并做好使用记录,经相关单位或人员签字确认,并将使用记录存档。

4、对管理使用情况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公司办要对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腐蚀性物品妥善保管,严防被盗,如有异常现象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及相关单位报告。

5、经常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这项工作,公司办公室和XXX部必须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8、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11、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1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1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15、公司办公室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16、公司办公室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九条现金、票据、印鉴、档案等重要物品管理制度

1、存放(使用)现金、票据、印鉴、档案等重要物品部门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存放时必须使用保险柜,钥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

2、财务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置留超额现金过夜,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时报公司办备案,安排专人看管。

3、取送数额较大现金必须使用专用安全包及俩人同行,取送巨款要有专车接送。

4、加强对票证、凭证、印鉴,档案等重要物品的保管,坚持点验符合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

第十条单位内部临时工、暂住人口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户口不在本县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如在本公司(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务工或居住超过一个月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应到公司办公室登记备案;

2、户口在本地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流动人口在本公司(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务工或居住超过一个月的,应到公司办公室备案;

3、上述人员如拒绝登记备案,公司办公室责成用人单位或提供居住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将当事人清出本公司。

4、不经公司办公室同意,外来务工及流动人口不得在本公司办公、生产区域及单身楼内居住,否则限期搬出,并对提供居住条件的责任人处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5、外来务工人员在公司内发生贪污、盗窃、打架斗殴、嫖赌、酗酒闹事、营私舞弊者,情节轻微的处予1000元以下的处罚,并清出本公司。

6、对流动暂住人口按照“谁聘用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如发生偷盗、打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的治安罚款。

对管理混乱且多次发生偷盗、打架等违纪事项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清理出厂。

7、外来务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为维护公司治安秩序保障治安安全,保护股

东、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扰乱企业治安秩序,妨害公司安全,侵犯股东及员工人身、财产权利,妨害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由公司办依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对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行政处罚。

2、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其它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当地司法部门。

3、对故意损毁公司财物的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偷盗公司财物、结伙斗殴、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代为销售的除赔偿损失外,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按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6、阻碍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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