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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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1.2探矿权保留审批(非油气类)5
§2、采矿权审批事项7
§2.1国土资源部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7
§2.2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10
§2.3国土部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13
第二节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15
§1探矿权审批事项15
§1.1山东省探矿权许可(新立)15
§1.2山东省探矿权延续16
§2采矿权审批事项17
§2.1山东省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17
§2.2山东省采矿权许可(新立)18
§2.3山东省采矿权许可(变更)19
§2.4山东省采矿权许可(延续)20
第三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21
§1山东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21
第四节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证的申请和颁发24
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第一节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
§1、探矿权审批事项
§1.1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
一、审批依据(略)
二、审批程序
(一)接收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
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若是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还需向总参作战部发函;若是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向国家海洋局发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三)受理
主办司局在收到申请项目所在省(区、市)厅(局)核实回复意见后(若是涉外项目,还需军事部门的核实回复意见;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国家海洋局的核实回复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受理。
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四)、会审
1.编写项目情况简介
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简介,送部内8个会审司局会审。
2.会审司局会审
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
3.会审意见汇总
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
4.会审会议审议
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
(五)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六)颁发勘查许可证
1.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
2.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
3.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
(七)备案、公告
1.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2.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八)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三、申请材料要件
(一)新设探矿权申请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5.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1份);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8.交通位置图(1份);
9.电子报盘(1份);
10.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11.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
(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6.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或复印件,1份);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
8.交通位置图(1份);
9.地质勘查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10.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1份);
11.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12.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13.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时间为40个工作日。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对有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探矿权登记费
标准:
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100元
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三)探矿权价款
标准:
根据探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结果
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2探矿权保留审批(非油气类)
一、审批依据(略)
二、审批程序
(一)接受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材料进行审查。
主办司局接到政务大厅转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受理
经初步审查后,主办司局对符合要求的探矿权申请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受理。
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四)审批
探矿权申请受理后,主办司局审查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处领导复核。
处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司领导。
分管司领导提出复核意见报司长。
司长签发审批意见。
(五)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
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申请人;
(六)颁发勘查许可证
1.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
2.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
3.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
(七)备案、公告
1.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2.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八)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三、申请材料要件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复印件,1份);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
③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时间为40个工作日。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对有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探矿权登记费
标准:
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100元
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审批事项
§2.1国土资源部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
根据已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的: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内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l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钻、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略)
三、申报材料(5套)
1.采矿一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而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5.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6.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7.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8.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划定矿区范围进行审批时有两种情况,需提交的材料具体如下: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2.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储量评审备案书。
3.属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相关文件。
4.县(市、区)、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达到最低开采规模以及是否设置矿业产权等的意见。
5.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或营业执照。
6.属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出具招拍挂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成交确认书。
7.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说明:
采用招拍挂方式划定矿区范围只需提交5、6、7项资料。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谁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
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上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纳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2.2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略)
三、申报资料(5套)
变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人应提交: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
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内国土资源部因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
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
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地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
备条件说明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
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
承诺书)
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土地复垦方案及批文
1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16.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7.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
告
18.缩小矿区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
采状况报告、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和相关的评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后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资料,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旷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
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出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防件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
登记说明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中请照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
意见从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应缴纳采矿权价款,采取分期缴纳方式的,应提交受让
人缴款承诺书及分期缴纳计划(原件)
6.转让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情况说明
7.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
100元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
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
财政汇缴专户。
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
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
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2.3国土部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一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仁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省略)
三、申报材料(5套)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准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应进行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权登记费
标准:
100元
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
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
《矿一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
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二节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
§1探矿权审批事项
§1.1山东省探矿权许可(新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本厅权限范围;2、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1、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无矿权重叠、交叉和争议;3、符合地质环境要求;4、不属于已探明的矿产地。
申报资料与标准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4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4、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5、勘查计划、合同1份;6、资金证明文件1份;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4份;8、交通位置图4份;9、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报盘系统”生成的TXT格式的文件);10、合作勘查项目申请的,还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11、涉外项目应提交军事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勘查的证明文件若申请登记范围跨市、县(市)级行政区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和交通位置图,则按跨市、县(市)级行政区数增加相应份数。
收费依据及标准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为: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工作时限
20日,经厅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服务承诺
20日内依法做出公正、公平的决定。
§1.2山东省探矿权延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本厅权限范围;2、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条件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申报资料与标准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4份;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4份;3、勘查许可证原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5、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6、勘查计划、合同1份;7、资金证明文件1份;8、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4份;9、交通位置图4份;10、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探矿权报盘系统”生成的TXT格式的文件);11、合作勘查项目申请的,还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市、县(市)级行政区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和交通位置图,则按跨市、县(市)级行政区数增加相应份数。
收费依据及标准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探矿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