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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一学会章程

河北省质量与名牌学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北省质量与名牌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QualityandBrandAssociationofHebeiProvince,缩写HBQBA。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河北省内致力于质量管理与名牌战略实施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具有较强专业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省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宗旨是:

团结、组织全省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名牌战略实施工作者以及全体会员,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和实施全省“质量兴省”战略,传播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名牌战略实施活动,为组织与个人提高竞争力和能力提供有效服务,促进企业质量水平和品牌效益的不断提高,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促进全民质量意识提高,积极推进“质量兴省·名牌兴企”战略实施。

(二)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开展企业诚信度、用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等调查;在社会各界征集质量安全志愿者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打造人人关心质量、人人参与质量的氛围;开展质量提升,名优产品培育活动,引导帮助企业争创名牌。

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交流和互助活动,发挥名优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全省质量水平和品牌效益的提升。

(三)建立质量管理、质量评价、质量检验和质量研究专家库,开展专家服务活动。

根据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和群众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家服务活动,帮助企业查找不合格原因,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提高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四)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研究,提出提升区域性产品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帮促区域性产品提档升级,提高区域性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五)听取会员意见,反馈会员呼声。

受理会员单位、用户和消费者的举报、申诉、咨询,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调查,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情况,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

(六)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有关质量纠纷调解业务,参与开展质量事故调查以及质量仲裁、鉴定工作,并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七)围绕质量管理、名牌战略实施以及质量安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生产许可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为政府部门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

(八)开展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生产许可、名牌战略等综合知识培训和分行业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九)编辑出版有关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监督与实施名牌战略方面的学术刊物和资料。

通过刊物及本学会网站,以多种形式宣传名优企业和名优产品,为会员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

(三)团体会员:

凡与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监督与名牌战略实施有关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或团体,经批准后,可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四)个人会员:

除应具备第八条

(一)

(二)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后可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1、多年从事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名牌战略实施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2、在推进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名牌战略实施方面的领导者、专家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学会组织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学会技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学会活动,及时向学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信息;

(四)完成学会委托承办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活动及咨询服务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停止事宜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事务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聘;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推进实施名牌战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学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为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与本学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学会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负责学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八)组织学会受理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实施;

(九)负责学会经费的预算和财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部门拨款、资助;

(三)社会及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本学会财务工作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上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此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河北省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河北省质量与名牌学会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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