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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环潭志强碎石厂

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手册

2011年3月1日

目录

1风险识别 1

1.1危险、有害因素的定义 1

1.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1

1.3重大危险源辨识 5

1.4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小结 6

2风险评价 7

2.1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性检查评价 7

2.2安全管理状况检查评价 9

2.3总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适应性单元评价 10

2.4采场、设备、装置及工艺方面的符合性与安全性评价 11

2.5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符合性评价 14

2.6储存设施的安全性评价 14

2.7周边环境的适应性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评价 15

2.8人员管理和安全培训适应性评价 16

2.9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单元评价 16

2.10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评价 17

3风险控制 19

3.1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及建议 19

3.2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23

1风险识别

参照《矿山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的危险、有害因素分类标准,自评小组应用直观经验分析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法,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分析辨识,并依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对矿山生产过程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1.1危险、有害因素的定义

危险因素是指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参照《矿山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的危险、有害因素分类标准,自评小组应用直观经验分析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法,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分析辨识。

并依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对矿山生产过程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1.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1.2.1坍塌、滑坡

1.未按设计的台阶参数或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开采和排土,造成开采、排土台阶高度偏高、边坡角过陡,影响边坡的稳定性,甚至造成边坡失稳坍塌。

2.未按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施工,爆破炮孔实际参数不合理,靠近边坡侧炮孔装药量偏多,爆破造成边坡坡面岩石破碎,稳定性差,引发边坡坍塌滑坡。

3.采场上部境界外有截水沟,但不够完善,若遇暴雨天,雨水流入采场冲刷边坡,坡体受雨水浸泡,结构软弱面稳定性变差,在自身重力作用下失稳,导致边坡滑坡事故的发生。

4.矿山边坡管理小组未能经常研究边坡动态,并根据矿岩性质变化情况做出预测和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可能导致边坡出现坍塌滑坡。

5.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在露天开采工作面接近溶洞时,溶洞的顶板极有可能因其承载能力不足而突然发生跨落,进而掩埋露天开采设备和作业人员。

6.由于矿山所处位置地势过高,开采过程中,若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岩层层面、边坡面和坡顶地面之间将构成潜在的滑落,威胁人员及设备安全。

7.在开采过程中,有可能遇到岩体结构松软,稳定性变差的情况,易引起边坡坍塌、滑坡事故的发生。

1.2.2放炮和火药爆炸

1.矿山开采爆破作业未严格按《爆破设计说明书》及《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会导致放炮事故的发生。

2.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质量不好,或在同一次爆破作业中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导致早爆、迟爆和拒爆,会造成火药爆炸事故的发生。

3.爆破警戒工作未做好,造成人员误入危险区或人员未撤至爆破警戒线以外,会导致放炮事故的发生。

4.爆破后未等待规定的时间,人员提早进入爆破作业现场,会导致放炮事故的发生。

5.生活区在爆破危险区内,若爆破时没有采用控制爆破,警戒不到位,有可能发生放炮事故。

6.未按爆破规程的要求处理盲炮和打残眼,会导致放炮事故的发生。

7.爆破作业时,遇到溶洞、溶槽有可能使发生早爆、盲炮现象,若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放炮事故。

8.搬运爆破器材时,出现抛掷、摩擦、撞击等行为,会导致炸药、雷管爆炸的发生。

9.起爆炸药的加工地点靠近人员生活区、炸药、雷管混合堆放或堆放在有滚石危险和靠近火源的地方,会导致炸药雷管爆炸的发生。

10.炸药包加工时违章操作,会导致炸药爆炸的发生。

1.2.3物体打击

1.开采台阶坡面的危石、松石若未处理干净,在坡底处装载作业的设备和人员可能受滚石打击。

2.采场上部台阶与下部台阶之间,若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未达到安全距离,上部台阶可能会发生重物(凿岩工具、危石、松石)坠落,造成对下部台阶作业设备和人员的伤害。

3.场内运输道路在工作平台的下部,工作平台作业时可能发生重物坠落,造成台阶下部运输车辆受物体的打击。

4.若挖掘机、装载机、载重汽车停位不当,发生挖掘机铲斗从载重汽车驾驶室上方经过,掉石损坏驾驶室,伤及司机;铲装过程中,停留在车内的司机把头伸出窗外,或走出驾驶室检查车辆,铲斗掉落的岩块可能伤及司机。

5.挖掘机作业时,其尾部离台阶坡底的距离小于1.0米时,铲斗可能会触碰坡面,引发坡面危、松石发生滚落,造成坡底装运机械被滚石打击。

1.2.4高处坠落

1.在采场顶部进行剥离作业时,由于山坡较陡,山顶作业场地狭窄,场地坑洼不平,作业设备若停位或行走过于靠边,可能会造成铲装设备倾覆、坠落事故。

2.作业平台铲装作业时,装运机械过于靠边,台阶边缘受压发生局部坍塌,导致机械设备失稳、坠落,造成损机伤人事故。

1.2.5车辆伤害

1.矿山运输道路前后车辆相距过近、车辆驾驶人员未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等,都有可能造成车辆翻车、车撞车、车撞人等伤害事故。

2.未定期检修和保养车辆,出车前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车辆状况不好,带病运行,可能造成车辆作业时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1.2.6机械伤害

1.空压机、挖掘机、装载机和破碎机等机器的传动和转动部位,在维修设备、拆除防护装置后未恢复或防护装置失效,可能会发生人员肢体意外地被卷、绞、压、撞、挤、割等机械伤害。

2.人员违章操作、现场不停机检修或排除故障等,会造成机械伤害。

3.砂轮机有高速旋转的外露砂轮,若砂轮破碎接触人体可能造成机械伤害。

1.2.7触电

1.配电房窗户无细密栅网,配电房门平时未锁,无关人员进入,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2.爆破作业后未做好对爆破警戒范围内的外架供电线路的安全检查,供电导线破损或折断接地未能发现,可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3.电气设备及线路未按设计配备或敷设,性能不良,无接零接地或漏电保护等防护装置,存在因发生漏电导致的触电事故。

4.供生产用照明、机修等设备用电以及生活用电,分布于矿区的各个区段,电力线路的种类分低压、架空和电缆线路以及生产和非生产用电线路,用电乱拉乱接,导致线路破损、断线、裸露,容易造成触电事故,容易发生触电事故。

1.2.8火灾

1.矿区电气线路因过流、过载、短路及绝缘损坏,而引发电气火灾。

2.炎热天气,铲装机械、运输车辆等机械设备因发动机部位散热不良导致升温引起燃烧;铲装运输机械未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不能及时将火源扑灭,酿成机械设备火灾。

3.柴油储罐区未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未定期检查,过期失效,导致出现火源时不能及时扑灭,会酿成火灾。

4.柴油储罐区未设置安全防火警示标志,导致附近可能会出现火源(如人员吸烟等),会引发火灾。

5.柴油储罐接地线接地点连接不牢固,存在因雷击或静电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

1.2.9容器爆炸

1.未定期检测、检验氧气瓶、乙炔气瓶或空气压缩机的贮气罐及其压力表、安全阀,气瓶或贮气罐罐体严重锈蚀,强度降低,一旦安全阀失灵,罐内压力超标时,存在因超压引起容器爆炸的危险。

2.柴油储罐罐体泄漏;柴油储罐区违章动火;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源间的安全距离不足;焊接作业点附近存在易燃物,都有可能导致其他爆炸的发生。

1.2.10其他危害

矿山生产过程中其他危害有粉尘、噪音、振动。

1.粉尘危害

生产性粉尘是采石场存在最普遍的职业危害之一,在矿石开采生产过程中,生产性粉尘的主要来源有:

凿岩工作面、剥离工作面、装岩工作面、手风钻钻孔作业、运输道路等,人员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中作业,轻则使身体抵抗力下降,重则会患上尘肺病。

2.噪声危害

对手风钻、空气压缩机、破碎机等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未采取消声减噪措施,且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带隔声耳罩或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长时间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会造成作业人员听力受损。

3.振动危害

长期使用凿岩机等设备会使手臂受到振动,不但可导致外周循环机能障碍,还会引起中枢神经、外周神经、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1.3重大危险源辨识

1.3.1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矿山应该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标准规定的临界值,即为重大危险源。

按照单元内物质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单元内物质的总量,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值,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单元内的危险化学品为多个品种时,则按式

(1)计算,若满足式

(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

(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

Q1、Q2……Qn--与各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t。

1.3.2重大危险源辨识

根据GB18218判断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使用和储存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矿场设柴油储存,在生产中使用和储存的危险物质为民用爆破器材(起爆器材和工业炸药),具体辨识如下:

①矿场设柴油储罐,储量约为8吨,远小于柴油的储存临界量5000吨。

②矿场用炸药采用配送方式,由当地公安部门配送,矿区不设爆破器材库。

根据矿山生产规模和同类矿山炸药单耗量,估算炸药的使用量。

每次小于1吨,小于使用临界量10吨。

根据以上判定,矿场柴油及爆破器材的使用场所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综上所述,矿场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1.4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小结

矿场存在的危险因素为:

坍塌、滑坡、放炮、火药爆炸、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火灾、容器爆炸、其他危害。

其中存在的有害因素为:

粉尘、噪声、振动等。

2风险评价

2.1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性检查评价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性检查,主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内容编制,见表2-1:

表2-1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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