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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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检查表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检查表(总25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不符合法规的事实描述
类别
初步整改建议
一、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1
区域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B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B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渗入水域的措施
B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A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液化烃罐组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B
相邻工厂(围墙)
120
B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B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B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B
厂外公路(路边)
25
B
变配电站(围墙)
80
B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倍塔杆高度
B
、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B
通江、河、海岸边
25
B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B
相邻工厂(围墙)
120
B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80
B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80
B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80
B
厂外公路(路边)
60
B
变配电站(围墙)
120
B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80
B
、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80
B
通江、河、海岸边
80
B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B
相邻工厂(围墙)
50
B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45
B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B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45
B
厂外公路(路边)
20
B
变配电站(围墙)
50
B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倍塔杆高度
B
、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40
B
通江、河、海岸边
20
B
2
工厂总平面布置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不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B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B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B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B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罐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B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B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树种
B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A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B
采取以下防火措施时,防火距离可在表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当甲、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
B
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地排放的措施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
B
当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罐处理
B
污水处理场的隔油池加盖,且设有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系统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B
在加热炉等明火设备周围,若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与蒸汽幕联锁设施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B
3
厂区道路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B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B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气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B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B
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B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B
4
厂区道路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B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
B
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B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B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A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B
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B
5
厂内管线综合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B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B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B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
A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B
二、工艺装置
1
一般规定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B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B
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B
2
装置内布置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B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
B
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
B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
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B
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B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A
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A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应为防火墙
B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A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B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坪高
B
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B
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
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B
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25m;距丙类设侧15m
B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B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B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B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若在室内布置时,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B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
B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B
在液化烃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缓冲罐等容器
B
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B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B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
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表确定;当其总容积:
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装置储罐与甲类装置的防火间距(m)
液化烃甲A
30
B
可燃液体甲B、乙
25
B
可燃液体丙
20
B
可燃气体甲、乙
15
B
装置储罐与乙类装置的防火间距(m)
液化烃甲A
25
B
可燃液体甲B、乙
20
B
可燃液体丙
15
B
可燃气体甲、乙
15
B
装置储罐与丙类装置的防火间距(m)
液化烃甲A
20
B
可燃液体甲B、乙
15
B
可燃液体丙
15
B
可燃气体甲、乙
15
B
装置内烷基金属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设施、储存室等,应布置在装置的边缘。
B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
B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B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A、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B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B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B
3
工艺管道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氢氟酸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B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B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并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B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B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一侧,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净距
B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B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阀
B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或盲板
B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B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B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
B
4
泄压排放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的压力容器
B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B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B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B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B
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
B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B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B
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B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爆破片或在其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B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②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B
焦化装置的加热炉,应设置炉内可燃液体事故紧急放空冷切处理设施
B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出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B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以上
B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徘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以上
B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B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B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A
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应满足:
①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②火炬的高度,应使火焰的辐射热不致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③火炬的顶部,应设常明灯或其他可靠的点火设施;④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A
5
耐火保护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B
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B
加热炉的钢支架
B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B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和裙座
B
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
设备承重钢框架:
单层框架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箅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该层楼板面以上的梁、柱
B
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
全部梁、柱
B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的裙座内侧
B
钢管架:
低层主管带的梁、柱,且不宜低于;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均应覆盖耐火层
B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
B
6
其他要求
甲、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B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B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上粉尘和纤维扩散和飞扬的措施
B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B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B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B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B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B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B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B
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B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B
三、储运设施
1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储罐应采用钢罐
B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
B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备
B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B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B
罐组内的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3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B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B
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
B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②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③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
B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