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请销假制度公务员请销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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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请销假制度公务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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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请销假制度篇1  一、请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

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

,请保留此标记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

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

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

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公务员请销假制度篇2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3.1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3.3.1.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3.3.1.2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3.3.1.3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3.3.1.4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3.3.1.5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3.3.2.1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3.3.2.2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3.3.2.3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3.3.2.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3.3.3.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3.3.3婚假含节假日。

  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3.3.4慰唁假

  3.3.4.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3.3.4.2慰唁假不扣工资。

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3.3.5产假

  3.3.5.1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3.3.5.2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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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6公伤假

  3.3.6.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3.3.6.2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3.3.6.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3.3.7调休假

  3.3.7.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3.3.7.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

否则以旷工处理。

  5.4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

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注:

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

国家公务员请销假制度

  公务员请假条条例细则  一、请假的程序

  

(一)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

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三)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关键性岗位离岗时应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二、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公务员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事假:

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

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

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

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处)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病假:

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因情况特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部门正职批准,部门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病假期间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规定执行。

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婚丧假:

婚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

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3天。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3天。

婚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产假:

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婚育女职工产假延长30天,丈夫可请护理假10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学习假:

个人申请学习,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的,可请学习假。

个人申请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并与单位签订协议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可发给不超过公务员最低工资(国标)的生活补助费。

个人申请不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按事假对待。

因工作需要公派学习的,享受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习假累计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公务员请销假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

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二、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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