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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一、矿井通风系统安全检查重点

矿井通风系统担负着向井下输送足量新鲜空气供人员呼吸,排除井下瓦斯煤尘及有害气体,创造井下良好作业的重要任务。

对其安全检查的重点:

(1)通风系统的完善性。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有完备的通风系统。

(2)通风系统的可靠性。

必须供给井下足量的新鲜空气,保证井下风流连续,稳定,可靠。

(3)矿井通风管理的有效性,应适应矿井安全矿井通风生产的要求。

1.矿井通风系统的完善性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无主要通风机,采用自然通风。

(2)用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主要通风机使用。

(3)无独立的进,回风系统。

(4)主要通风机无独立双回路供电,经常停电。

(5)主要通风机无管理制度,经常停开。

凡发现以上其中之一时要停止矿井生产。

2.矿井通风的可靠性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主要通风机供风量小于井下需风量。

(2)2台以上通风机并联运转不匹配;主要通风机在不稳定区或其附近工作。

(3)风流不稳定、无风、微风或反风。

(4)不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3.主要通风机的检查

(1)风机工况及其变化。

(2)电压、电流的稳定情况。

(3)风机故障情况。

(4)有无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

(5)有无反风能力,是否满足反风的要求。

(6)是否双回路供电,电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4.井巷通风的检查

(1)风速:

在矿井中风速的大小直接影响人体的散热效果,另外,从风流的动力给人的感受上分析,风速不宜超过8m/s;风速过大也影响矿井的安全生产,所以风速应符合《规程》的规定。

(2)断面:

巷道断面是否满足矿井通风的要求,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5.矿井通风设施的检查

(1)反风设施: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符合规定。

(2)风门、风桥、风窗、密闭墙,重点是风门和密闭墙。

永久风门、密闭、风窗应满足以下要求:

(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透风。

(2)墙体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

(3)墙体周边掏槽(坚硬岩石和支护除外),要见硬顶、硬帮,要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小于0.1m的裙边。

(4)设施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5)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的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排、入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6)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和有闭锁装置。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设在门窗上方,并能调节。

临时风门、临时密闭应满足一下要求:

(1)临时设施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2)设施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3)设施四周接触严密。

木板设施要鱼鳞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抹满或勾缝、

(4)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和检查牌。

(5)临时风门能自动关闭,通车风门及斜巷运输的风门有报警信号,否则要装有闭锁装置。

门框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

永久风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成流线型,坡角小于3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实帮、实底,要填实、接实。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6.矿井漏风检查

检查矿井内部漏风和外部漏风,漏风率超过规定时要查明原因。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7.矿井通风管理的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

一是通风资料,牌板,管理制度,记录,通风旬、季报表;二是通风测定报告,包括阻力测定报告、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反风演习报告;三是通风管理机构。

(1)检查矿井是否有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示意图、通风网络图、避灾路线图。

(2)检查矿井通风图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重点检查风流方向、用风地点风量、通风设施位置等,主要图件要求每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

(3)检查矿井是否有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等仪表管理牌板,牌板是否与实际相符,采用井上下对照的方法进行检查。

(4)查阅通风管理制度及执行记录。

(5)检查通风记录、报表,采用井上下对照的方法检查。

(6)检查通风测定报告,主要查报告中的测定时间和数据的可靠性;矿井至少10d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7)按有关规定检查通风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

8.矿井通风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

(1)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和利用采空区回风,以及不合理的串联风、扩散风。

(2)通风风流稳定性差,抗干扰能力低;时常出现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现象;主要通风机在驼峰区附近工作。

(3)井下存在敞口盲巷;采煤工作面结束45天内或采区结束1.5个月内未进行永久密闭。

(4)局部通风机未装置“三专两闭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常出现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不及时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停止工作。

(5)风筒的漏风大,最后一节风筒距离工作面过远,造成风量不足,仍继续工作。

(6)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

9.采区通风的安全检查

采区瓦斯涌出集中,矿尘产生量大,工作面又经常移动,容易发生“一通三防“的事故。

现场检查的重点:

一是采区通风的完备性及其抗灾、防灾能力;二是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这是采煤工作面瓦斯最高的区域,当回风流瓦斯浓度0.7%-0.8%时,上隅角瓦斯就可能超限;三是采煤机组附近。

这是瓦斯涌出集中,产尘量大的地方;四是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重点检查采区通风系统是否健全,是否采用分区通风;串联通风是否符合规定;采煤工作面通风形式和风速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风量能否满足排放瓦斯、有害气体和煤尘的要求;采区尤其是采空区漏风情况;采区通风是否稳定可靠。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风速是否超过《规程》规定。

(2)采区巷道断面是否满足通风要求。

(3)工作面、硐室的温度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4)串联通风的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的规定。

(5)工作面的配风量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6)采煤工作面是否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7)采区内的回风是否是专用回风巷,是否有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8)突出工作面是否采用下行通风。

(9)采区内的漏风是否进入采空区。

(10)采区内是否有控制风门。

采区内的风量是否能够调节。

(11)采区内的角联网路是否稳定。

(12)采区巷道是否有无风的地点。

10.掘进通风的检查

掘进巷道常采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其可靠性差、容易受到干扰而发生事故。

掘进通风的安全检查的重点是:

一是通风系统的完备性。

必须具备完备的通风系统,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扩散通风。

二是通风的可靠性。

重点是局部通风机的安全可靠运转和风筒管理。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局部通风机的检查

(1)局部通风机是否为低噪音,或安设消音器。

(2)局部通风机有无整流器、高压垫圈及吸风罩,入风处有无净化风流装置。

(3)局部通风机是否安设在进风流中,距巷道回风口是否大于10m。

(4)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是否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是否产生循环风。

(5)局部通风机吊挂是否结实、安装在底板的通风机是否加垫,垫高是否大于30cm,是否牢靠。

(6)局部通风机是否有“三专两闭锁”装置,是否有效使用.

(7)局部通风机及与风筒连接处是否存在漏风。

2)风筒的检查

(1)是否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2)是否做到“逢环必挂,两靠一直(靠帮、靠顶。

平直)”。

(3)最后一节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风筒分叉有无三通,拐弯是否平缓,是否使用弯头。

(5)风筒间接头是否漏风,风筒有无破损。

3)掘进通风管理的检查

(1)是否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

(2)局部通风机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正常运转。

(3)局部通风机停风时,是否立即撤出人员。

(4)局部通风机串联运转时是否风量风压匹配。

 

二、井下瓦斯安全检查重点

1.主要进风井巷与大巷的检查

矿井主要进风井筒、大巷,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瓦斯问题,但是,有的进风井筒、大巷穿过煤层或打在煤层中,有的穿过与煤层相通的地质破坏带,有的距煤层较近,已采区密闭不好等,风流中可能出现瓦斯浓度超过0.5%的现象。

检查时发现风流瓦斯浓度超过0.5%时,要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矿总工程师检查原因并进行处理。

当发现有局部瓦斯积聚时,要通知通风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20m半径范围内停止一切机电设备运转。

在架线电机车的巷道中出现瓦斯积聚时,要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2.主要回风井筒与回风大巷的检查

《规程》规定,矿井总回风流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采区瓦斯的检查

重点检查采区瓦斯治理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瓦斯积聚;瓦斯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是否完善。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采区入风巷道风流中的瓦斯超过0.5%时是否采取措施,是否切断工作面的所有电源。

(2)工作面风流瓦斯及回风道的瓦斯达到1%时,是否停止电钻打眼。

(3)工作面风流瓦斯超过1.5%时是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1%时是否装药爆破。

(5)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达到1.5%时,是否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采取内有无体积大于0.5m³,浓度达到2%的瓦斯积聚。

(7)瓦斯积聚地点附近的20m内是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达到1.5%时是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处理。

(9)瓦斯排放有无安全措施。

瓦斯检查员、安检员、班(组)长是否在现场。

(10)瓦斯浓度达到3%,有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及时处理时,是否在24h内封闭。

4.瓦斯管理的检查

(1)瓦斯检查员是否配备齐全,高瓦斯工作面和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是否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

(2)井下各个检查地点是否按《规程》规定进行检查。

(3)瓦斯检查是有记录,是否做到检查牌板、记录、报表三对口。

(4)瓦斯检查员检查记录是否随身携带,记录是否齐全。

(5)瓦斯检查员是否在现场交接班,有无空、漏、假检行为。

(6)检查仪器是否有效、准确。

(7)爆破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8)在停风区是否有人作业。

(9)停风区是否有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5.瓦斯重大隐患的检查

(1)在瓦斯超限情况下是否照常作业,不采取措施。

(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瓦斯经常超限,未采取有效措施;掘进巷道瓦斯超限未及时处理;巷道出现层状瓦斯积聚。

(3)对瓦斯涌出异常区域为编制和执行专门的安全措施;对瓦斯涌出严重的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装备、检查、检验维修和正常使用。

(4)瓦斯检查空班、漏检、伪造数据;不按规定检查盲巷。

(5)工作区域瓦斯超限时不及时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停止工作、未及时汇报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作业地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及时处理时未能在24h内封闭。

(7)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时,不制定和执行排放瓦斯措施:

瓦斯排放未执行分级管理;瓦斯排放时,回风区域不断电、撤人和警戒,不控制向盲道供风。

(8)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突措施,存在较大发生突出的可能。

(9)随意改变瓦斯监测传感器吊挂位置、擅自调整瓦斯监测仪指标或堵塞防护罩,造成监测失真。

 

三、安全检测系统的检查

随着煤炭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煤矿装备水平的提高,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转十分重要,对其安全检查的内容是:

(1)甲烷等传感器数量是否满足生产要求,甲烷传感器是否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风速、压差、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是否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测点测值的地点。

(2)井下主机或分站是否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支护良好,无漏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之中;是否加垫支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悬挂在巷道之中。

(3)井下检测设备之间是否使用不延燃电缆连接,每隔100m是否有长度为100mm的黄色标志。

(4)声、光报警器是否悬挂在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5)中心站是否配备备用计算机、打印机和显示器,使用不间断电源。

(6)设备备用量是否小于20%,并配有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仪表。

(7)是否每隔7天使用校正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说明书得要求对甲烷传感器、甲烷监测仪、甲烷报警矿灯等进行一次调校,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8)设施发生故障,井下无法处理时是否在24h内更换。

(9)设施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是否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地面进行全面调校。

(10)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安全检测员岗位责任制,并有效实施。

(11)是否建立设备仪表台账、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监测信息是否及时呈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矿井火灾安全检查重点

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的不同,所采取的防灭火方法和技术手段也有差别,其安全检查的重点有:

1.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1)消防水池是否经常保持200m³以上水量。

(2)井下消防管路是否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的消防管路是否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检查时,应按照要求对照现场进行逐段检查。

2.防火措施

(1)木料场、矸石山距进风井的距离是否小于80m,小于80m时是否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进风井口是否装设防火铁门,或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措施。

(3)《规程》中禁止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地点是否仍然使用可燃性材料进行支护。

(4)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

(5)井上、下是否按照《规程》要求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其相应的规定。

(6)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是否备有灭火器材,有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是否在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有明确规定。

(7)井上、下的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是否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3.灌浆系统

(1)灌浆站的容积、蓄水池的水量、取土场的大小是否满足矿井防灭火的要求。

检查时应根据井下实际需浆量进行分析。

(2)灌浆管路管径是否与灌浆量相适应,管路架设是否平直、靠帮、靠腰线以上,管路每隔200~500m是否有安全阀;管路压力倍线是否大于3.5倍。

检查时应一段一段地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3)采区设计中是否明确灌浆系统、疏水系统,是否有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突水的措施。

4.注氮系统

(1)氮气是否充足,其浓度是否达到97%以上。

(2)是否有氮气专用输送管路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3)注氮管路是否平直,严密不漏气,低洼处是否有放水设施。

(4)是否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变化的检测系统;是否有专人定期检查、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

5.火区管理

(1)是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2)火区所有永久性防火墙是否都有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3)是否按《规程》要求进行防火墙的管理。

(4)启封已熄灭火区前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五、矿井粉尘安全检查重点

(1)蓄水池容积水量是否满足矿井防尘洒水的需要,水压是否达到洒水、注水的要求。

(2)供水管径是否满足需要,大巷供水管路每隔50m是否设置调节阀门、靠帮靠顶、不漏水,通过巷道交叉处时是否妨碍行人和通车。

(3)有粉尘的作业地点是否设置喷雾洒水降尘装置,喷洒头是否够用,喷雾时是否呈雾状,水质是否清洁,不清洁时有无过滤装置。

(4)井巷清扫、冲洗是否正常运行,巷道有无积尘。

(5)矿井是否有完备的防尘资料,包括煤尘爆炸性报告,矿井综合防尘措施,防尘洒水系统图,防尘工作有关的台账、月报、季报等。

(6)矿井防尘管理制度是否完善,防尘措施是否健全,防尘效果是否达标。

六、巷道掘进顶板安全检查重点

巷道掘进过程中,如果控制管理不当,较易出现冒顶片帮等事故。

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如下:

(1)临时支护检查。

主要包括:

①是否使用临时支护或金属前探支架,前探距离不超过一棚架距,后部固定在2架棚梁上;②锚喷巷道是否采用吊环前探梁端头临时支架;③临时支架距工作面距离是否不大于2m,锚喷巷道不大于3~4m,软岩层中紧随工作面。

(2)支护检查。

包括:

①掘进与支护单行作业时,前段永久支架尚未完成时是否不继续掘进;永久支架前段距离工作面是否不大于40m;②平行作业时,平巷是否不由里往外支护;超过10m的倾斜巷道,每段内是否不由上往下进行永久支护。

(3)架棚永久支护检查。

主要内容:

①坑木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金属支架是否零件齐全;混凝土支架有无开裂、露筋现象;②平巷支架是否垂直顶底板;斜巷支架是否向上坡倾斜;③横梁是否垂直巷道中心线,两端保持水平;④棚梁接口是否严密合缝;⑤背板、撑木、拉杆布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刹紧背牢。

(4)砌碹永久支护检查。

包括:

砌块及砂浆强度是否符合要求;砌体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局部不小于设计30mm,连续长度不超过1m;壁后是否充实填满,灰饱满。

(5)锚喷永久支护检查。

包括:

锚杆规格、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喷浆强度、厚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喷浆前是否清理岩帮、清理浮矸,喷浆后无露筋、干裂现象。

(6)支架翻棚作业检查。

操作程序是否是:

①检查顶板压力和棚子质量;②加固邻近支护;③排除顶帮活矸;④翻棚。

斜巷中是否采取防止物体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检查是,主要根据现场观察、抽查,查阅班组质量检查、中间验收质量等级评定记录和材料试验记录等进行。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空顶作业时要立即停止工作。

 

七、矿井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检查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出现防治水管理缺陷时,容易导致井下存在重大水害隐患。

对其的任何轻视、反映迟缓、整改延迟等都极可能导致灾变事故。

矿井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

(1)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无防治水措施;对含水层积水区等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提交地质说明书;未开展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能及时、准确、齐全的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件。

(3)矿井各类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擅自改变防水煤柱尺寸进行采掘作业。

(4)对有突水危险的含水层、积水区和含水构造带,未进行物探、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

(5)周边小井、老窑对矿井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而未将其资料及其影响范围及时填绘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不及时排查预报水害。

(6)探放水过程中,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斜巷或采区巷道中探水时,不撤出受突水威胁区域的人员。

(7)带压开采不制定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8)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及时形成并达到规定的排水能力;每年雨季前未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

(9)防水闸门每年未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并定期检查维修。

(10)在受水威胁区域工作的人员不熟悉突水预兆;工作地点未设立避灾路线;作业场所出现突水预兆时,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每月末不进行水害排查,或未按排查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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