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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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

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全面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开始,在全国境内开展为期三年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对象为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

根据国家对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2007年各地完成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

为使此项工作尽快落到实处,现将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普查监测工作是获取第一手污染源排放信息主要方式和手段。

开展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准确了解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做好此次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为2007年全年,按照普查数据的采集原则,此次污染源普查应采集2007年的污染源信息,因此,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必须在2007年完成,任务非常艰巨。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研究部署2007年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我局根据国家、省环保局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了《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1),明确了监测范围、项目、频次和要求,请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抓紧实施。

根据国家普查监测工作的总体安排,4月底要完成第一季度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以及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一季度监测工作的重点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2)、省级重点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宁波市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单位(名单见附件4)、有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见附件5),各地要严格按照监测工作分工,抓紧组织实施,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第一季度监测任务按期完成。

三、任务安排和要求

1、普查监测工作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组织落实,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及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不具备开展监测条件的地区应委托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大中型燃煤电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名单见附件6)。

2、现场监测时,要建立监测、监察协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污染源核查和监测工作。

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环境监察部门应派员做好核查工作、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共同对重点污染源地理位置、所属行业、原辅材料使用、工艺流程、物料平衡、生产周期、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情况进行调查。

3、各县(市)区环保局和环境监测站要建立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库和完整的现场调查档案资料。

附件1:

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

2、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

3、省级重点监测企业名单

4、宁波市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5、有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

6、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的大中型燃煤电厂名单

 

附件1:

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及国家环保总局《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浙江省环保局《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普查监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1、国控重点污染源: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工业污染源(见附件2);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处置厂;

3、省级重点监测污染源:

省环保局确定的名单(见附件3);

4、宁波市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单位:

(见附件4);

5、县(市、区级)重点监测污染源:

由各地根据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原则筛选;(以2006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筛选)

6、有污水治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7、2005年以来(含2007年度)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市、县级重点监测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8、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和实际监测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

1、基本监测项目(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废水:

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

废气:

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

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

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

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其它需增加的监测项目

(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

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

废气中氟化物;

(3)城市(镇)污水处理厂: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

(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

(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5)各地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和实际监测能力,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工艺特征污染物。

废水项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选择;废气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文附件)选择。

三、监测频次

国控重点污染源,省、市、县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

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

四、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一类污染物: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

2、废水其它项目在厂区外排放口或厂区内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分别采样、分析。

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分析。

3、所有废水、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需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4、应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

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的废水污染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选择1-2个生产周期加密监测,确定采样的代表性时段。

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采样和测试1个生产周期。

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的每个排放口,采样和测试1天(废气3个样,废水4个样)。

5、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废水处理设施、集中(联合)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需采样、测试。

6、废水采样位置设置、采样方法、样品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的规定执行。

7、对排放变动较大的废水污染源,有条件可采用等比例采样器采集水样。

8、废气采样点位的设置、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执行。

需测除尘效率、脱硫效率的,处理装置前后均要布点采样、测试。

五、监测分工

污染源监测工作由市县两级环境保护局组织落实,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重点源和省、市、县级重点监测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投产的项目等)的监测,其中大中型燃煤电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附表6)。

六、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见下表。

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

项目

监测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废水流量

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

HJ/T91-2002

HJ/T92-2002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氨氮

纳氏比色法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87

GB7478—87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68—87

GB7469—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GB7471—8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GB7470-87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总氰化物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7486-87

氰化物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7487-87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89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8948—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废气流量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烟尘、粉尘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GB/T56—2002

HJ/T57-2002

GB8970—88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盐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

HJ/T42-1999

氟化物

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67-2001

煤质灰份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2—2001

燃料含硫量

煤中全硫量分析

GB/T214—1996

深色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管式炉法)

GB/T387—199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

GB/T17040—1997

对于技术成熟、仪器设备条件具备的新的监测技术方法,经过方法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检验后,也可以采用。

如:

氰化物、氨氮、挥发酚、总磷、总氮:

流动注射法;

镉、铅、砷:

等离子光谱/质谱法(ICP/MS);

汞、砷:

原子荧光法。

七、质量保证和数据上报

1、工况要求:

污染源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负荷达到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

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

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

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

监测记录注明实际监测工况。

2、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执行。

3、污染源监测的采样位置选择、采样操作、样品处理、保存、运输、分析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规定执行和《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操作。

4、废水监测:

根据监测项目正确选择样品容器、保存方法。

采样后,尽快分析测定。

应采集不少于监测排污口数量10%的平行样。

5、废气监测:

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废气流量测定设备、采样器流量计、气体分析仪器等进行校核。

根据所测得的流速等参数值,及时调节采样流量,保证颗粒物的等速采样条件。

废气采样器要有相应的加热和恒温、除湿功能,保证采样效率。

6、实验室分析:

实验室分析过程每季度每个监测项目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每季度应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项目,条件许可时做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7、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

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8、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重点污染源监测的管理与核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查阅、随机抽样监测和其它有效的方式,审核辖区内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质量,复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必要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测。

9、数据上报按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06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06〕206号)执行。

每季度监测数据分别于4月、7月、10月、12月底前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

八、任务安排与要求

1、污染源监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安排落实专项监测经费,纳入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并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保障监测工作能有序、正常开展。

2、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建立监察、监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

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应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对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要记录采样监测时段自动监测数据。

3、现场监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环境监察部门应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对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要记录采样监测时段自动监测数据。

平衡、生产周期等基本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情况进行调查,对污染源的废水排放去向调查核实。

4、各县(市)、区环保局和环境监测站要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5、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各排污单位必须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平台以及安全、供电等设施,确保污染源监测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

附件2: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名单

一、废水重点污染源

序号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名称

监测责任单位

1

6102135-x

宁波申洲织造集团有限公司

北仑区环保监测站

2

72040601-7

宁波众鑫印染有限公司

市环境监测中心

3

25603829-9

浙江金甬腈纶有限公司

镇海区环保监测站

4

61025387-3

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

市环境监测中心

5

330281280102

余姚双象化纤有限公司

余姚市环保监测站

6

74499106-2

宁波爱朋丝纺织品有限公司梅墟分公司

科技园区

7

70480069-8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鄞州区环保监测站

8

61025387-4

宁波亚洲浆纸有限公司

北仑区环保监测站

9

74497341-1

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

北仑区环保监测站

10

74496789-8

宁波爵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象山县环保监测站

二、废气重点污染源

序号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名称

监测责任单位

1

72008368-4

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省站

2

14435639-9

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镇海区环保监测站

3

14294285-3

浙江北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

省站

4

14412296-3

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省站

5

61025161-6

镇海热电厂有限公司

镇海区环保监测站

6

61025387-3

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

市环境监测中心

7

60910232-2

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

省站

8

73017942-8

宁波港北仑股份有限公司

北仑区环保监测站

9

330281310107

宁波舜江水泥有限公司

余姚市环保监测站

10

61025387-4

宁波亚洲浆纸有限公司

北仑区环保监测站

 

附件3:

省级重点监测企业名单

一、废水重点污染源

序号

地区

企业名称

监测责任单位

1

宁波市

利华(宁波)羊毛工业有限公司

北仑区环保监测站

2

宁波市

宁波飞日水产实业有限公司

象山县环保监测站

3

宁波市

宁波锦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象山县环保监测站

4

宁波市

宁波丽阳化纤有限公司

北仑区环保监测站

5

宁波市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敦煌针织厂

镇海区环保监测站

6

宁波市

宁波中策太丰食品有限公司

市环境监测中心

7

宁波市

象山东方水产有限公司

象山县环保监测站

8

宁波市

象山南方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象山县环保监测站

9

宁波市

象山石浦国龙水产有限公司

象山县环保监测站

10

宁波市

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

象山县环保监测站

11

宁波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镇海区环保监测站

二、废气重点污染源

序号

地区

企业名称

监测责任单位

1

宁波市

浙江国华电厂浙能发电有限公司

省站

2

宁波市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

省站

3

宁波市

宁波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鄞州区环保监测站

 

附件4:

宁波市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管理单位名单

(2007年度,共216家)

海曙区

1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床单厂

3

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

2

宁波众鑫印染有限公司

4

宁波T.C.C佳酿有限公司

江东区

1

宁波庆丰热电有限公司

5

宁波上好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2

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

6

宁波江东印染厂

3

宁波江东北区污水处理厂

7

宁波卷烟厂

4

宁波江东南区污水处理厂

 

 

江北区

1

宁波天宇水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3

宁波金田铜业有限公司

2

浙江省水产加工储运公司

 

 

余姚市

1

余姚市造纸厂

13

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

2

余姚市银河印染有限公司

14

余姚市三禾印染有限公司

3

余姚华盈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15

宁波王龙集团有限公司

4

余姚双象化纤有限公司

16

浙江华鑫化纤有限公司

5

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

17

宁波科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6

宁波舜宏化工有限公司

18

余姚市舜江电镀有限公司

7

余姚市金龙绒制品有限公司

19

宁波舜龙电业有限公司

8

余姚市辉煌毛纺织染有限公司

20

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

9

余姚市百利染整有限公司

21

余姚市小曹娥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0

余姚市三元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22

宁波黄家埠滨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1

宁波胜泰印染有限公司

23

余姚市小曹娥镇众安废水处理服务站

12

余姚市金海湾印染有限公司

24

余姚市黄家埠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五联分公司

慈溪市

1

慈溪市桥头染厂

12

慈溪市造纸厂

2

浙江杭州湾纺织有限公司

13

慈溪市龙凤纸业有限公司

3

宁波奔羚实业有限公司

14

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

4

慈溪市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15

慈溪市徐龙鳗业有限公司

5

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

16

金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慈溪市针织绣服厂

17

慈溪永进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7

宁波星光染整有限公司

18

慈溪热电厂

8

慈溪市屺东针染有限公司

19

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

9

宁波宜雅织染有限公司

20

慈溪市污水处理厂

10

浙江杭州湾啤酒有限公司

21

慈溪市杭州湾水处理有限公司

11

浙江振邦化纤有限公司

22

慈溪市神龙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

奉化市

1

奉化市莱克造纸有限公司

8

宁波松欣食品有限公司

2

宁波今日食品有限公司

9

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

3

宁波麒灵医药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10

宁波远东织物印染有限公司

4

宁波武岭泰新食品有限公司

11

奉化热电厂

5

宁波汇丰食品有限公司

12

奉化城区污水处理厂

6

宁波一成食品有限公司

13

宁波樱盛织染有限公司

7

宁波亿洋食品有限公司

宁海县

1

宁波国盛食品有限公司

8

宁波永信钢管有限公司

2

宁海卡依之食品有限公司

9

宁海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3

宁波市东腾纸业有限公司

10

浙江国华电厂浙能发电有限公司

4

宁波海静食品有限公司

11

宁海县金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5

宁海县东达食品有限公司

12

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

6

重庆啤酒集团宁波大梁山有限公司

13

宁波康尔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7

宁波金海雅宝化工有限公司

象山县

1

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

象山南方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2

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

15

宁波飞日水产实业有限公司

3

宁波鹰星针织有限公司

16

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

4

象山东方漂染有限公司

17

宁波锦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5

象山恒大印染有限公司

18

宁波宝达灌头食品有限公司

6

宁波和利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19

象山东方水产有限公司

7

宁波华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20

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

8

象山新光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21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

9

宁波宝利印染有限公司

22

宁波正源电力有限公司

10

宁波市浦山香溢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23

象山县石浦水产品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11

宁波三友印染有限公司

24

象山爵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2

象山石浦国龙水产有限公司

25

象山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3

宁波海达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鄞州区

1

鄞州区电镀工业区

12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

宁波永利漂染有限公司

13

宁波市阳光特种钢有限公司

3

宁波布利杰针织集团有限公司

14

宁波长丰针织印染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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