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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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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通用模板

Makeallthestaffknowwhattheyshouldandshouldnotdo,clarifytheirresponsibilities,andfullymobilizetheenthusiasmofallthestafftobecomethedrivingforcefortheproductionandoperationoftheenterprise.

撰写人/风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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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通用模板

使用说明:

本管理制度文档可用在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为便于学习和使用,请在下载后查阅和修改详细内容。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

  第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

  

(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

  

(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

  (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发现一条重大隐患并上报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和经能局煤监股,经查实并认定为重大隐患后奖励举报人员2000元,加当月实绩考核20分。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驻矿不得少于5天,有事必须按程序向派驻部门有关人员请假。

请假一天的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批准,请假超过一天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签字后报煤安局局长或经能局分管领导审批,经调配其它安监员替岗后方可离开。

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安监局或经能局相关领导,后补办请假手续。

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脱岗,驻矿安全监管员脱岗罚款200元/天,并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天。

  (六)驻矿安全监管员于每天下午9∶00前,必须用所驻煤矿的固定电话分别向安监局煤监站、经能局煤监股汇报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

汇报内容包括:

井下采面、掘进头的打钻情况、瓦斯情况、领导带班情况、下井人数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及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如发现煤矿存在其它重大隐患时还必须立即汇报。

驻矿安监员在矿在岗不汇报一次罚款100元并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七)驻矿员轮休时间,由留守的驻矿员向安监局煤监站、经能局煤监股汇报,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陪同检查。

  (八)驻矿安全监管员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每次入井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其中中夜班入井检查各不得少于3次),并详实记录每次入井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以备查。

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下井次数比规定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并扣考核5分,入井时间少于两小时的视为没有入井(陪同检查除外),入井情况弄虚造假的核实后罚款500元/次。

  (九)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五个100%”。

  1.防突队每次打钻结束后,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会同煤矿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退杆,数清钻杆根数,并作好记录,在煤矿的打钻记录上签字,确保打钻有效深度在60米以上,做好起始点记录,留足20米的超前距;无故不参加现场退钻杆验收的罚款5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10分。

  2.督促煤矿将放炮地点设置在防突风门以外距放炮地点不小于300米的避难硐室或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确保实现远距离放炮。

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

  3.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前现场盯守监督,督促煤矿严格落实揭煤安全措施,没有盯守的将予以停岗处理。

  4.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的规定。

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将予以停岗处理。

  5.督促检查煤矿召开班前会,清点下井人数,查看是否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并做好记录,没有做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罚100元/次。

  6.发现有喷孔、卡钻、煤层变化、淋水等煤(岩)与瓦斯突出或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否则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的予以停岗处理。

  7.发现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大面积冒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罚款500元/次,累积三次的予以停岗处理。

  8.发现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执行执法指令擅自组织作业或违反小型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规定的,必须立即向煤矿安全监管站和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

  (十)驻矿安全监管员月末必须制定下月的驻矿计划、入井检查计划和汇总上月驻矿情况报安监局、经能局,计划需明确当月驻矿日期及下井日期,安监局、经能局将根据所报计划进行监督考核,未上报计划的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种安全例会和培训会,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各种会议的,查实后罚款100元/次,扣除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二)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如因下井未能接到上级电话,升井后应尽快回复问清事由,否则罚款1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三)不得参与或围观任何群众聚集事件,自觉服从上级指令,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500元,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十四)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

  (十五)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罚款2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

  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考核评分及奖惩办法

  

(一)安监局、经能局主要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考核,安监局监管站、经能局包矿工程师负责现场跟踪采集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岗及入井记录,各矿包保和工作组日常检查反映的情况也纳入考核。

驻矿安全监管员日常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由安监局、经能局年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总结,全年中有8个及以上月考核为优秀且无不合格的年终评定为优秀,并奖励5000元/人。

当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处以600元罚款,并由安监局、经能局领导进行戒勉谈话。

一年内有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组织参加待岗培训和学习;有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岗处理。

  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

  (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省、地及管委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义务帮助和指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促进煤矿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第九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合法权益

  

(一)对阻挠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及时向煤矿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安监局、经能局要及时进行批评和制止。

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安监局、经能局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按标准发放下井补助。

  第十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

  

(一)新任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安监局会同经能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安监局、经能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二)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三)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劵的。

  (四)参与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六)驻矿安全监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

  第十二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所驻煤矿实行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轮岗一次,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采取相互轮岗方式驻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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