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表(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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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地址: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编号
核查项目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并上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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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食品安全信息上墙公示(含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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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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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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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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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设置、布局和分隔
设置与生产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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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裱花操作的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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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和存放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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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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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足的、供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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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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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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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硬化。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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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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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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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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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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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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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要求,消毒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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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充足、有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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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食品原料处理分设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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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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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排烟设施
食品加工区采用机械排风。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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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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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暂存设施及管理
食品原料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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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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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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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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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各类食品原料的操作台、用具、容器、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直接置于地上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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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后的熟食品存放符合要求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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裱花操作专间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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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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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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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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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与贮存、运输和装卸
不采购、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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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食品及原料进行索证,并有登记和验收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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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专用的食品存放场所,库房内设足够的物品存放架,有通风防潮设施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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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的、足够数量的热藏、冷藏(冷冻)设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热藏、冷冻(藏)库有温度监测装置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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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存放和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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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藏、冷藏(冷冻)设施数量足够,维护良好、清洁,保藏温度符合要求冷藏(冷冻)设施正常运转时,原料、半成品、成品无堆积、挤压或混放现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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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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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台账
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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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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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
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如实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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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要求,落实“五专”管理,保证“一人、一箱、一秤、一本、一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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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
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生产工艺改变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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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稽查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该申请人的场地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核查
人员
姓名
单位
执法证号
核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核查结果汇总表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不符合项目(项)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根据下表内容,可判定现场核查结果为: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0项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6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