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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控制要点

污水处理厂及其管道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控制要点

一、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制定本要点的目的,是指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各参建单位抓住关键环节,对我区在建污水处理厂及其管道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有效控制.

本要点仅列出关键环节的内容、技术要求及各种验收的主要技术资料,未列出的内容、技术要求及验收技术资料依照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依据

制定本要点的依据,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国家技术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详见附则)。

二、监督与管理

(一)政府监督

1、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申报监督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2.施工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施工的工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安全行为进行重点监督,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查。

对施工过程中一些关键部位的验收和交工验收,监督机构应派出人员到场监督。

监督应有记录,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发出监督通知书责令责任方改正。

4.验收与备案

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完成后的工程应通过各部门联合进行的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的管理

1.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

1)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在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3)办理监督登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2.参建各方的资质和人员资格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等企业和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其从业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或上岗资格。

3。

现场管理机构、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履行职责

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监理企业的现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按专业配备足额的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

所配备的人员应有执业资格或上岗资格并不得随意更换,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

须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的,应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须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尚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施工企业应按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监理企业应按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企业执行专家论证和审查批准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应对质量控制点、停止点、危险部位的施工或监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5.设备、材料的质量控制

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设备、材料进行查验和见证抽样送检。

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

6.设计变更控制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文件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7。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控制

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使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8.检查与督促

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应形成检查记录或监理记录.

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部、监理企业应对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的督促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关键部位、危险部位、施工企业应派出管理人员到现场督促检查,不得以包代管。

9.整改

对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施工企业应认真整改,现场监理机构应认真检查。

整改和检查通过应形成记录。

整改完成后施工企业应向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10。

验收与备案

参建各方主体应按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交工验收。

综合验收合格的污水处理厂工程应按规定备案。

三、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一)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承载力、稳定性和基础结构的抗渗性是质量控制的关键点.主要控制点有:

1)基础土方开挖

开挖断面、基底土质、排水降水。

2)地基处理

换土、夯填、压实度、局部软弱土、溶洞和空穴的处理、复合地基承载力.

3)基桩

桩底持力层、桩长、废桩和补桩,桩身强度、桩身完整性和单桩承载力。

4)混凝土基础

干槽施工、抗浮措施、施工缝的处理、止水带的留置。

5)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及主要技术资料

由监理方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验收。

验收须具备的主要技术资料有:

地质水文勘察报告、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处理记录、压实度检测报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基桩检测报告、止水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主体工程

能承受设计荷载、达到设计抗渗要求是主体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点。

主要控制点有:

1)钢筋和混凝土

池壁钢筋搭接,钢筋保护层厚度。

混凝土的配合比、养护.

2)抗渗

池壁模板对拉螺栓中部的止水环、两端头在拆模并切割后的止水措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设计变更要求。

池壁与基础底板衔接处止水带部位混凝土的浇筑。

伸缩缝止水的施工。

管道进出口的位置准确性及止水措施。

3)水池承载力和抗渗能力综合检验

分3个阶段进行蓄水试验,分别蓄水至池壁高度的1/3、2/3和满池。

注水水位上升速度≤2m/d,相邻两次注水时间间隔≥24h。

必须经满水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池的主体验收。

4)沉降观测

施工过程中,应按技术标准要求对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设计文件对沉降指标有要求的,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

5)主体工程验收及主要技术资料

由监理方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共同验收。

验收须具备的主要技术资料有:

钢筋的力学性能和焊接试验报告、预应力筋和钢铰线及锚夹具和连接器的复试报告、止水带的复试报告、混凝土的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及抗渗试验报告、水池满水试验合格记录、沉降观测记录。

3.管道工程

1)管道沟槽

沟底高程、坡度符合要求、管底垫层平整稳固。

2)管道安装

管道接口、管道与闸阀的连接牢固严密。

在雨季中施工的,应在隐蔽前增加抗浮措施.

3)功能性检测

排水管道做闭水试验(压力管道尚须做压力试验)。

沼气、氯气管道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4)管道工程验收及主要技术资料

由监理方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共同验收.

验收须具备的主要技术资料有:

管材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管道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4.设备安装工程

1)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

品种、规格、性能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口的材料或设备应具备商检报告,进口设备尚应具备中文说明书.

压力容器、电梯、消防设备、起重设备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和有资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需要见证检测的材料,应进行见证检测。

2)试运转及组织单位、参加单位

各台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全部设备应进行联动试运转.

单机试运转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监理、安装单位参加并形成单机试运转记录。

联动试运转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监理、安装、主要设备生产厂家、养管单位参加并形成联动试运转记录。

5。

交工验收

1)交工验收的含义、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

交工验收是指污水处理厂工程全部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完工后,对整体工程质量所进行的验收.

工程整体完工后,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管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技术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所规定的各子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包括本要点所列出的主要技术资料),以及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和联动试运转记录.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附录B规定提交的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报告。

6。

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从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1.基础工程施工

1)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计算书),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土方开挖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2)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改变。

弃土应堆放在基坑边1。

2m范围以外,且高度不得超过1.5m。

3)沉井法施工

属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监测措施应落实到位。

4)桩基施工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批签字手续。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

人工挖孔桩每日开工前必须进行孔下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并应具备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桩孔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孔下送风的设备,送风管应到达孔底,风量不宜少于25L/s.送风10分钟后,再做动物活体试验,经确认孔内环境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

2。

模板工程施工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模板支架的设计和搭设应执行广西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2009),属高大模板的应通过专家论证。

3。

钢筋工程

安装池壁钢筋应采取能防止钢筋倒塌的临时固定措施。

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计算书。

张拉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张拉作业区,千斤顶的端部及非张拉端部均不得站人.

4。

管道及机械设备的安装

管道沟槽边坡应按施工方案和规范的要求放坡或作支护,防止土体坍塌掩埋作业人员.人工处理沟槽基础时,应配有专人在现场监护。

管材临时卸放在沟槽边时,不得离槽边太近(施工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防止土体坍塌并固定好管材,防止管材滑落伤人。

管材、设备吊装就位时应配有专人指挥,坑内严禁站人。

5。

临边防护

基坑(槽)边及污水池顶宜用钢管设置临边防护栏杆,同时设置挡脚板,挂好安全网。

池壁高度高于2m时必须设置工作平台。

6.堵漏及防腐施工

灌浆前应严格检查工具、管路及接头的牢固程度,以防压力过大发生爆破伤人。

操作人员在配置浆液和灌浆时应佩戴眼镜、口罩及手套等防护用品.

7.修补工程

在进入管道及密闭式污水池内进行修补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入内施工。

8。

顶管工程

1)管径小于或等于0.8m时,不得采用人工方法掘进.

2)达到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的深度,或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危险的工作井,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

3)施工过程中应按监控量测方案的要求布设监测点,设专人对施工影响区内的地面、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裂缝以及地下管线等进行观察量测并作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顶进设备和辅助装置应完好,各种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后背结构及其安装应符合施工设计的要求。

油泵压力表使用前应经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标定,并形成文件。

5)顶进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作业人员下井前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管道内应配有防毒面具。

6)安装或拆卸管径2m及以上的工具管及顶管机时,应支设作业平台。

7)不设作业平台的竖井口周围(除梯道出入口外),必须用钢管设置临边防护栏杆,同时设置挡脚板,挂好安全网.

8)竖井内必须设安全梯或梯道。

9.封闭施工

污水处理厂区及配套管线作业现场,应砌砖墙或采用彩钢板封闭,并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10.其他

配套房屋及施工临时用电等其他内容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

(三)监督机构的监督

1.监督工作方式

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应以监督参建各方行为为主,以对现场抽查的结果印证参建各方履行职责的情况。

2。

监督工作方法

1)验收监督

地基验槽、地基基础分部验收、主体分部验收、交工验收,监督机构应派员到场监督.

2)巡查抽查

除验收监督之外,其余为巡查抽查.行为监督巡查抽查的内容以本要点所列企业管理内容为主要内容。

在质量行为方面,重点抽查工程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人员资格和人员到位履职的情况,以及对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情况,必要时可用监督抽测的手段加以印证.

在安全行为方面,重点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论证、批准情况和执行情况,施工方和监理方安全管理的人员配备情况、日常安全管理情况,企业对项目部的定期督促检查等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附则

制定本要点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8.《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

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10.《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11.《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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