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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证券投资金基金契约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4-14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4-24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4-26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4-28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2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4-30

二十、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4—33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4-34

二十二、违约责任4-35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4-36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效力4-36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4-37

二十六、其他事项4-37

二十七、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约地、签订日4-38

一、前言

(一)订立《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泰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由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7号文于1999年3月26日批准募集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云贤

注册资本:

8亿元人民币

住所:

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成立时间:

1993年5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J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克群

注册资本:

8.5亿元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东滨河路B11号

成立时间:

1988年4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J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3、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中义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其中:

外汇1500万美元)

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北安路80号

成立时间:

1988年3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K号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

持续期间:

持续经营

4、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忠民

注册资本:

人民币4亿元(其中:

外汇1500万美元)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168号

成立时间:

1995年1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K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1636室

法定代表人:

马庆泉

成立时间:

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6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1636室

法定代表人:

马庆泉

成立时间:

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6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周小川

成立时间:

1954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224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8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20亿份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1.01元人民币

(五)存续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5年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除基金发起人必须认购的份额外,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1、发行时间:

1999年4月2日

2、发行方式:

上网定价

3、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为1.01元,其中:

面值为1.00元;发行费用为0.01元。

发行费用在扣除实际费用支出后,其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总份额的3%,即6000万份,其中: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2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2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2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25%;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认购12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25%;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25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2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0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5%。

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以后,在基金存续期间,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5%。

(四)基金单位的认购限额

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最低限额为1000份,认购份额须为1000的整数倍。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基金发行期满时,如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16亿元人民币,即超过基金批准规模的80%,则基金依法成立;否则,基金不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时间预定为基金发行后一个月内。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泰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基金的管理人内部设立研究发展部、基金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以及由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发展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研究发展部提供的调查研究分析报告为基金拟订投资原则与方向,确定股票投资、国债投资的比例,确定资产分散的程度和各项投资的比重。

(3)基金管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方向,参考研究发展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国债和股票投资组合计划。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投资组合计划后,由基金管理部领导下属集中交易室具体执行。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计划执行完毕,基金管理部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四)投资组合

1、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本着分散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综合宏观经济、行业企业和证券市场的因素,确定投资组合,达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长期稳定收益的目的。

(五)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债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认购基金单位;

3、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4、取得基金收益;

5、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6、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7、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规定的认购比例及数额在募集期间以现金缴纳基金认购数额及规定的费用;

2、在基金存续期间应至少持有各方根据发起人协议书所规定持有的基金份额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基金份额;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基金不能设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2、依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监督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

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

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为:

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为:

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股票、国债及银行存款本息的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基金资产以“泰和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

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事项

1、估值日

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2、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以计算日市场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均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3、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

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应给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果持有现金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人报酬;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管理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

(一)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可协商酌情调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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