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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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执行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新生必须凭辽宁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于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按规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缴费(学费和宿费)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

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以书面或其它方式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报学生处审查批准并确定暂缓注册时间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办理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未注册或在校内无任何理由一个月以上未申请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它形式资助、或者申请暂缓交费,经学生处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环节,按每天四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累计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无故早退者,本节课视为旷课。

第六条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批准后方能生效。

请假单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存查。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持有必要证明,请病假须附诊断书。

凡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批准。

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规定视具体情况另定。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按第十九条办理。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病假无诊断证明,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按《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七条学生考勤工作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本《细则》的原则及所授课程的特点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并按第八条规定记载课程考核成绩;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出勤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由学院(部)教务办汇总后转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期考试(考评)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后,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原始凭据。

考核办法按照《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进行。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

第十二条 对学校派出到国外院校学习一学年或半学年的学生,在国外院校学习的课程(学校规定内)可替代校内相应学年学期的全部课程。

第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行考核、鉴定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政治理论课不能免修,未取得学分不能毕业。

第四章学籍审查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按学分进行学籍审查和处理,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最低不少于13学分,某一学期所获得的应修课程学分少于13分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将由学校给予书面警示一次。

(二)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者(小于30学分),予以书面警示一次。

(三)学生应修的课程(免费补考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者,予以降级。

(四)书面警示或降级处理决定书由学校签发,并由学院负责按送达程序送达本人。

(五)降级编入下一年级重读的学生,其已经获得的课程学分予以保留。

(六)如学生除已获得培养计划内应修课程全部学分外,还获得了上一年级当学年应修课程的全部学分,则可以申请编入上一年级学习,达到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五条学籍变动送达程序。

学籍变动由学校出具学籍变动通知书,并送发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由所在院(部)指定送交人,将学籍变动通知书送交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送达的学籍变动通知书上签字。

(二)学籍变动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送交人记明无法送达事由和日期,可采用留置送达。

(三)学生对变动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通知书下发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转院、部(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院、部(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院、部(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转院、部(专业)或转学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部(专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院、部(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有关转学及转专业的详细规定依照《鞍山科技大学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章休学和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停学)不超过八年。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未连续招生的专业不能办理停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不能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

(三)因学业成绩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时间单位,休学前,已考课程成绩有效。

第二十二条休学的学生由学校下达休学通知书,注明休学原因,休学起止日期及办理休、复学手续时间,由学院按第十四条送达程序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参加学校的一切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某种原因必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下达停学通知书,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学院(部)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六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休学通知书注明的日期持休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部)递交复学申请,学院(部)审批,教务处备案,于开学后办理复学手续,并安排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若原专业的下一年未招生,由有关学院(部)与教务处协商安排到其它相近的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我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保留学籍学生期满,应按停学通知书注明的日期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部)递交复学申请,学院(部)审批,教务处备案,于开学后办理复学手续,并安排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四)要求复学的学生,应持街道、乡、镇开据的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材料,由学院(部)进行政治审查。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八年)内(含休、停学)未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者;或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应修学分大于三十学分者;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保留学籍期满未在规定的期限办理复学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部)提出,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院(部)按第十四条送达程序送达学生本人,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年限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并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者,在校时间超过本学期教学进程三分之一以上时间者,学校不返还本学期已缴纳学费。

第三十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资格审核(三月份,最后一次重考结束后),由学院(部)负责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细则》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允许提前毕业。

可申请缩短学习年限,缩短学习年限申请须在上届学生毕业当年三月五日前提交,由学生所在院(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者,不允许缩短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毕业前最后一次重考结束后,对未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应修学分小于三十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对未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应修学分大于和等于三十学分者,作降级或肄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半年后二年内向学校申请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跟下一年级进行,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逾期不申请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受理重考申请。

学校不安排提前换证考试。

第三十九条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对遗失或者损坏的,需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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