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号文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案例之一.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952706 上传时间:2023-01-1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6.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0号文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案例之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10号文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案例之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10号文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案例之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10号文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案例之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10号文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案例之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0号文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案例之一.docx

《10号文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案例之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0号文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案例之一.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0号文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案例之一.docx

10号文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案例之一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一——辽宁忠旺香港IPO

忠旺IPO迷局:

红筹上市模式有效试探政策底线

关于方才在香港上市的忠旺来讲,“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形同虚设;是曲线创新,仍是违规操作?

业界律师观点不一。

但忠旺的红筹上市模式,可视为对政策底线的有效试探。

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冲破10号文,完成整个红筹上市的呢?

 

随着全世界第三、亚洲最大的铝型材生产商——中国忠旺(HK1333),于2020年5月在香港的上市,国内又冒出一名神秘“新首富”——忠旺董事长刘忠田。

以2020年7月10日的收盘价及个人持股量计算,刘忠田这位辽宁汉子的个人财富已达亿港元。

假设不是因为企业上市,只怕刘忠田永久可不能被关注,听说他的神秘程度丝毫不亚于华为的任正非。

和任正非相似的是,刘忠田几乎从未同意过媒体的当面采访。

乃至于上市前的全世界路演,他都从未现身,而仅仅是派了一个副手全程参与。

一件坊间流传的故事,或许能为刘忠田的“神秘”做一个脚注:

有一次,辽宁省政府某厅组织本地及外地媒体记者前去采访,到了辽宁忠旺集团的大门口,被保安挡在门口,保安打了个请示,就答复说老板不在,无法接待。

但没多久,带队的省厅官员就看到刘忠田的轿车驶出大门,扬长而去。

或许,刘忠田的神秘、财富等等,更多的只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而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忠旺的境外上市模式显得超级特殊。

已经登岸香港资本市场的忠旺,其红筹上市进程,直接绕过了商务部“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

这种做法是曲线创新,仍是违规操作?

业界律师观点不一。

可是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忠旺的红筹上市模式,是对政策底线的有效试探。

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冲破“10号文”,完成整个红筹上市的呢?

 “真内资,假外资”的合伙企业架构

 

刘忠田从个体户到民营企业的创业史,可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

1989年,刘忠田开办合成树脂化工厂并任厂长,以后又开办辽阳铝制品厂、福田化工、程程塑料等企业。

而刘忠田的核心企业—辽宁忠旺,那么于1993年成立。

其实,在辽宁忠旺设立之时,刘忠田的资本意识就已经萌芽。

为了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刘忠田将辽宁忠旺注册成了“合伙企业”,而那个合伙企业事实上是“真内资,假外资”。

如图一所示,刘忠田一方面通过其全资拥有的辽阳铝制品厂,向辽宁忠旺入股60%;另一方面,又在香港全资设立港隆公司,再向辽宁忠旺入股40%。

如此一来,辽宁忠旺就变成了一家合伙企业,由中资控股60%。

而事实上,辽宁忠旺是由刘忠田间接全资控股。

如此的企业架构,一直以合伙企业的面目维持至2020年初。

而在这期间,辽宁忠旺的规模却是一路高歌猛进。

至2020年,辽宁忠旺的营业额超过112亿元,净利润近20亿元。

06年至08年,其营业额平均以36%的速度上升,净利润更是以86%的速度增加。

拥有如此业绩的企业,拿到资本市场,无疑能卖个好价钱。

 

红筹上市的“10号文”障碍

确实是在如此的业绩背景下,2020年初,辽宁忠旺正式启动了境外上市打算。

民营企业要实现境外上市,唯一途径确实是“红筹模式”了。

所谓红筹模式,确实是国内民营企业的实际操纵人,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然后以(被政府认作外资方的)离岸公司身份,返程全面收购国内的实体企业的股权,再以离岸公司作为主体,申请到境外某交易所上市。

可是,当辽宁忠旺打算红筹上市时,碰到了政策障碍—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公布的、于2006年9月8日生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10号文”)。

该文件的第11条规定如下: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操纵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在10号文生效(2006年9月8日)之前,境外离岸公司业已完成境内权益收购的,那么其红筹上市之路仍然是通畅的。

而在10号文生效之前未能完成境内权益收购的,那么红筹上市之路那么无疑是一条天堑。

因为实际操纵人的境外离岸公司收购境内权益时,须按该文件第11条的规定报商务部审批,而至今为止未有一例通过了商务部审批。

直跨“10号文”,搭建红筹架构

拿那个条款对照一下辽宁忠旺的实际情形,危局马上显现出来。

在10号文生效以后,辽宁忠旺仍然有60%的股权为境内公司所持有,假设要把这部份股权转移至刘忠田的境外公司持有,那么必然要走商务部的审批程序。

直接报商务部审批吧,通过审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不报批的话,似乎又没有方法完成红筹架构。

如何不经审批,而又合法地完成红筹架构呢?

那个情形落到了专业律师头上。

在律师充分评估了政策风险的情形下,忠旺于2020年开始了红筹架构的实际操作。

第一,刘忠田在境外搭建好了如图二右半部份所示的操纵权架构。

然后,再将辽宁忠旺的两大股东(辽阳铝制品厂、香港港隆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全数转让给忠旺投资(香港)。

如此,辽宁忠旺便成为忠旺投资(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可是,整个收购进程,忠旺并未就此向商务部申请审批。

对此,忠旺的法律顾问给出的法律依据是:

辽宁忠旺是中外合伙企业,将内地及海外股东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忠旺投资(香港),其法律性质为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

因此,忠旺投资(香港)收购辽宁忠旺的全数权益,并非组成10号文所概念的“海外投资者收购一家内地企业”,因此无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一名资深投行人士评论道:

“该案例重要的冲破是,毕竟10号文生效之前转移出去的只是40%的权益,之前咱们通常以为,若是控股权在之前没有转移出去,做起来比较困难,此刻看来那个担忧却是没必要了。

其实,好多境外上市的操作都有缺点,确实是在反复试探底线,最后可能监管部门就修改规那么了(法律本来也是这么进展的)。

“可互换债券”背后PE的风险考量

如前文所述,忠旺投资(香港)别离从香港港隆公司、辽阳铝制品厂,接手了辽宁忠旺所有股权。

其中,接手香港港隆公司所持40%股权时,出让方和接手方皆属境外公司,因此采取的是国际惯用的换股收购的方式。

而接手境内辽阳铝制品厂所持60%股权时,采取的是现金收购的方式。

这60%的境内股权的现金收购,涉资3亿美元。

整个3亿美元的现金收购款,刘忠田最终在外境外完成了召募。

其中,1亿美元以“可互换债券”的方式,向一家名为“泰山投资”的外资PE召募。

简单说,那个地址的可互换债券,是两边的一个约定:

泰山投资向刘忠田借出债务,用于收购辽宁忠旺60%股权;届时,假设忠旺上市了,泰山投资有权要求刘忠田,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来归还该笔债务;假设忠旺最终没能上市,刘忠田必需依照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

一样而言,外资PE向民营企业投资,普遍都是通过两种方式:

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

什么缘故,泰山投资什么缘故以可互换债券的方式进行投资呢?

泰山投资之因此情愿投资给忠旺,无非确实是想分享一下企业上市以后的资本溢价。

而该时辽宁忠旺的股权重组还面临两大变数:

第一,如此的重组,可否成功规避商务部的审核,仍是个未知数;第二,即便从法律上了规避商务部的审核,这种操作可否使港交所认可其合法性而准予上市,也是个未知数。

毕竟,在专业人士看来,忠旺的重组方案是存有某些缺点的。

而PE在投资时,惯用的股权投资的“入股”、和可转债投资的“转股”,都发生于上市前。

假设忠旺最终因政策缘故无法上市,那么泰山投资的股权变现退出就超级困难。

这层政策风险,泰山投资不能不考量,毕竟1亿美元的投资绝非小额。

为了规避这层不可轻忽的政策风险,泰山投资干脆就对刘忠田表示:

你最终能不能上市谁也没方法保障,因此我不想承担你股权重组的政策风险;因此,干脆我此刻借给你1亿美元,上市以后你拿股票折合对等(本息)金额来还我确实是了,若是上不了市就直接还本付息给我就好了。

关于PE方的这种“既想赚钱又不想担风险”的方式,刘忠田也是奈何不得,谁让自己此刻有求于人呢!

PE以债券投资之名,行股权投资之实

2020年8月8日,北京奥运的揭幕式出色纷呈,但刘忠田却无暇顾及这场视觉盛宴。

在此日,刘忠田最终签署了协议,通过其在维京群岛(BVI)全资拥有的忠旺国际集团,以发行“可互换债券”的方式,完成了向泰山投资的1亿美元私募融资。

债券要紧条款具体如表一:

从该融资协议的要紧条款来看,不仅有债权投资协议的特点,比如本金、利率、期限、抵押等等;还有股权投资协议的显著特点,比如防稀释权利、董事会席位、购股优先权等等。

而就具体条款来讲,虽说某些条款(比如利率设定、可延期赎回等)有利于刘忠田,但更多条款却是有利于投资方的。

专门是泰山投资以债权人的身份,却取得了股东才有的权利。

因此,泰山投资实际是以债券投资之名,行股权投资之实,而且规避了正式股权投资可能面临的政策风险。

而其互换价的不同折扣设定,又确保了其依照投资时刻的长短,互换成股票以后带来收益不等的回报。

附注:

由于忠旺在“可互换债券”发行后一年内实现了IPO,依照其7港元/股的招股价,泰山投资投入的1亿美元亿港元),可按港元/股(即招股价8折)的价钱,互换成约亿股忠旺的股票(约占总股分数的%)。

以7月10日忠旺的收盘价港元/股计算,泰山投资所换取的亿股股票市值已达13亿港元,折合美元亿美元。

这笔投资在一年时刻内,为泰山投资带来了67%的回报。

辗转腾挪“有期贷款”完成收购

完成1亿美元的“可互换债券”筹资后,整个3亿美元的收购款,尚缺2亿美元。

为此,忠旺国际集团再与美国ScuderiaCapital公司签定“有期贷款”协议,取得后者2亿美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2%。

为取得这笔借款,刘忠田将持有的非“忠旺系”的其他业务的股权,抵押给美方公司。

如此合计筹集3亿美元资金以后,刘忠田最终完成了辽宁忠旺60%境内权益的收购。

整个红筹架构在事实上最终得以完成,辽宁忠旺由中外合伙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相关权益的转让手续,并通过辽宁省外经贸厅批准。

而这笔2亿美元的有期贷款,于2020年7月到期,而忠旺国际集团却于忠旺上市之前的今年4月份即提早归还。

期间,其并未召募新资金用于还债,其资金从何而来呢?

其实,这笔资金来自于辽宁忠旺的未分派利润。

当整个收购完成以后,辽宁忠旺当即从未分派的盈余公积中提取20亿元,向忠旺投资(香港)进行现金分红,这笔资金再逐级追溯股东,并分红下去,直到资金抵达忠旺国际集团手中。

忠旺国际集团再将这笔资金用于归还美国ScuderiaCapital公司(如图三)。

关联交易的“合规性”优化

除上市的核心资产—辽宁忠旺,刘忠田还在其上下游,设立了一系列彼此独立的企业。

这些企业组成了辽宁忠旺的关联公司,并在过往一直与辽宁忠旺进行着系列业务往来(如图四):

程程塑料——向辽宁忠旺供给全数塑胶包装材料。

福田化工——向辽宁忠旺供给金属表面的粉末涂料。

宏程塑料——制造塑型材(如塑料门窗),并无偿利用“忠旺”商标进行销售。

鹏力模具——向辽宁忠旺供给加工铝型材所需的各类模具。

港隆化工——向辽宁忠旺供给生产铝型材所需的化学品。

铝塑装饰——向辽宁忠旺采购部份铝型材用于相关生产。

港隆——代理辽宁忠旺铝型材的部份出口业务。

而依照港交所的上市规那么,这些业务往来都组成了关联交易。

而且,港交所规定,所有关联交易,只要单笔交易金额占比超过%,或单笔交易数额超过100万港元以上,都必需通过相关审核,并通过指定渠道向投资者披露。

港交所这些规定,在于避免大股东或实际操纵人通过关联交易,对自己的私人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并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关于忠旺来讲,尽管这些业务所需的关联交易属于合法行为,并无利益输送之嫌。

可是,这些频繁发生的日常业务往来,要依照港交所的要求进行逐笔披露,却是一笔昂贵的本钱(在媒体披露信息,按广告价钱支付)。

为此,辽宁忠旺不能不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清理:

凡是能够终止的交易一概终止;凡是能够转移至第三方的采购一概转移至第三方;关于确实无法终止的交易向港交所申请关联交易的宽免。

具体如下:

程程塑料、福田化工:

这两家作为相关材料供给商,无法找到适合的替代者,相关交易严格依照市场公平价钱进行,并向港交所申请审查宽免。

宏程塑料:

关于宏程塑料利用“忠旺”商标,给予3年过渡期,期间宏程塑料向忠旺支付商标权利用费,3年以后商标利用权终止,宏程塑料另立商标销售产品。

鹏力模具:

辽宁忠旺全数购买下其所有的铝型材模具生产设备,转为自己制造铝型材生产模具,同时对鹏力模具所有模具采购协议终止。

港隆化工:

终止相关化学用品的采购,转向第三方采购相关化学用品。

铝塑装饰、港隆:

相关交易全数终止,并将可能带有竞争性质的“铝塑装饰”100%股权出售予第三方。

如此一来,由刘忠田私人操纵的关联交易企业,由7家最终缩减为2家。

刘忠田借助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也大为缩减。

这还不够,刘忠田还须与上市公司签定一纸协议,协议要求刘许诺自己在上市公司之外,再也不投资设立和上市公司产生竞争的业务。

忠旺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最终是实现了红筹上市。

但其中最为关键的直绕“10号文”的做法,是不是真正取得了监管层的默许?

可否为其他类似民营企业所借鉴与复制?

目前还不得而知。

关于忠旺的上市模式,一名投行人士在博客中意味深长地评判道:

“(忠旺模式可否被复制)固然前提是商务部认同忠旺模式。

希望这不是一个特例或是(商务部的)工作疏漏……”

注:

可互换债券(Exchangeable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互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企业的法人股东,通过抵押其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给投资方,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以后的某个时期内,有权依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以其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子公司股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