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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一、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概念

(一)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概念

1、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非政府组织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联邦税法规定,以社会公益和慈善为目的民间组织为免税组织,学者们进一步将这类组织表述为非政府组织,指私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非经济性愿望或目标而组建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与之含义相类似的词还有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s);社会团体(简称社团,原指《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几类组织,但很多时候它又泛指社会组织,因此在广义上相当于NGO);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VoluntaryOrganization);公民社会(CivilSociety)免税组织(Tax-exemptorganization);公益组织(public-goodorganization)等。

由于各国文化、历史背景、传统习俗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其的称谓也有差异,美国一般称之为“非赢利组织”、“独立组织”或“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英国称之为“志愿组织”(voluntaryorganization),还有许多国家则用“社团”称之。

但是无论是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第三部门、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公民社会、免税组织、公益组织等,虽然表达各不相同但基本上所指的是同一概念,只是强调突出的重点不同。

一般而言,非政府组织强调的是不同于行政组织的一面,即突出与政府的区别。

非营利组织则强调其与企业的区别。

社会团体多指依托一定社会关系形成的会员制组织,侧重于人与社会关系。

第三部门被认为是存在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类组织、从事政府与私人企业不愿意或是无法做好的事情。

民间组织亦可称为社会组织,被描述为由公民自发成立的以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为核心的社群组织。

志愿者组织则更加突出强调其志愿性的特征。

公民社会则解释的是公民自发自主结社得到法律支持,并以此为平台进行与政府企业自由对话、沟通、协商、博弈的一种社会形态。

免税组织突出了国家主要以税收手段进行管理的服务类组织。

公益组织则更加强调组织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

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翻译为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可缩写为NGO。

联合国将其定义为:

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赢利性的、自愿公民组织,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政治参与,它们提供分析和专门知识,充当早期预警机制。

而在中国的部分官方文件里又将其称为民间组织。

由此可见,尽管突出强调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内涵基本一致。

即便是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概念界定,目前在国际国内上也还没达成有普遍的共识。

在我们国家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较为笼统,除了包括政府和营利的企业之外,其余的一切社会民间组织,均可称之为非政府组织。

它从广阔的层面上包括各类社团、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甚至包括产生于单位内部,受到单位直接批准领导的群众团体、和各种尚未登记的社团等。

第二种观点明确而更加狭义,专指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具体而言就只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两类组织,甚至有部分专业人士认为有政府背景的社团都必需排除在NGO体系之外。

本书认为,非政府组织是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具有自愿性和自治性的社会组织。

据此观点,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不仅包括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正式登记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组织,还包括一些社会基层组织、农村各类专业协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境外在华的资助项目类组织等。

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非政府组织不仅代表着公共利益,还更多的填补了政府失灵、市场失控下公共空间的空白。

尤其是当政府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责过程中出现干预不当、分配不均、效率底下、习惯势力、地方保护等种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非政府组织更将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2、非政府组织的特征

许多学者都对非政府组织的特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总结出非政府组织的特征。

霍普金斯大学教授萨拉蒙指出,凡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组织即是非政府组织:

“一是组织性。

组织性意味着有内部规章制度,有负责人和经常性活动。

二是民间性。

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在制度上与国家分离。

三是非营利属性。

非营利组织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者“所有者”提供利润;四是自治性。

非营利组织能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独立处理各自的事物;五是自愿性。

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这些机构接收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贡献”。

清华大学NGO研究组长王名教授指出,非政府组织的属性主要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

综合学者们的观点,本书认为,非政府组织的特征主要有:

(1)非政府性

国家为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设立了纵横庞大的各级管理行政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行使各项管理权力。

非政府组织不属于国家体系中各级行政机构,决策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行政机构的组织领导,运作机制也不同于政府,具有相当的市场竞争力,治理结构上不同于自上而下的政党体系,更加民主开放透明,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推进这一点将更较明显。

(2)非营利性

与市场中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企业公司不同非政府组织有明确的收入分配约束机制,其管理者或是捐赠人不得从非政府组织的财产运作中获利,非政府组织可以将财产用于投资但所得不得必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条款登记使用。

任何的财产转移产权变更都必需符合组织宗旨。

但是,必需强调的是,非营利性特指指组织成员不能从中获利,并非否定非政府组织参与市场营利活动的权利。

(3)社会性

王名教授的研究认为,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资源的社会性:

非政府组织得以建立和继续发展的资源通过开展募捐,申请资助,接受捐赠等渠道取自社会,甚至非物资的人力资源也多来自社会志愿人士;产出的社会性:

主要指非政府组织多提供的产品服务具有明显福利社会的特点;问责的社会性:

主要是说明这类组织的建立运行管理过程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

(4)公益性

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NGO的活动最终目的是服务于公众利益的,受惠者可以是特殊群体,或是普通的人民大众,更加体现非政府组织以人为本,关怀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

(5)自治性

非政府组织作为组织的一种,必然有相应的管理运行体制。

每个组织的性质不同,领域各异,这决定了没有办法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统一采用完全相同的模式。

而非政府组织独立于政党体系和市场经济体系之外,是有共同意愿的公民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决定了它们的管理也相对独立自主,做到决策自主,民主公开,管理自主,平等协商。

(6)志愿性

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开展以自愿为基础,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按照个人意愿参与,但并不代表NGO没有任何的约束规范,任何参与者必需遵守相关的制度规定。

(7)组织性

通常非政府组织都有自己的管理规范或是条例,并且这些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

围绕组织目标进行对外活动和对内管理。

通常都有内部负责人和对外代表人,这与临时性的没有制度化的群众集会的鲜明区别。

3、非政府组织的分类

非政府组织的分类标准比较复杂。

按照非政府组织涉及的活动领域进行划分,可分为科技研究组织、教育活动组织、文化娱乐组织、卫生健康组织、生态环境组织、法律宣传与政治组织、国际涉外活动组织、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宗教活动组织、工商业服务与专业协会等。

目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不充分,非政府组织的分类比较混乱,按照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民政部是将民间非政府组织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中基金会依据募捐的方式,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型和非公募型两种基本类型;而社会团体又可进一步分为学术社团、行业社团、专业社团、联合社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服务对象可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卫生类、体育类、社会福利类等。

除了官方的分类,学界也对我国民间非政府组织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类。

按组织的形成起源把中国NGO分为官办型、半官半民型、和民办型三类。

或是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三大类;也有依照组织构成和制度特征,将其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两大类;而按照组织性质根据它们所体现的公益属性的类型,分为互益型和公益型或是公益性组织;从不同法人形式的角度又可将其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等;若是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可分为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1、非政府参与居家养老概念

传统的养老方式主要有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家庭养老是指老年人物质生活的需要、日常生活的照料和精神生活的慰藉,主要依靠家庭来满足。

机构养老指由养老机构统一为老年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从经济角度分析,居家养老是一种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的养老方式,能够进行最经济的公共消费。

西方推行居家养老一定都配有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社区照顾作为补充方式。

为了解决老年人居住在家所产生的矛盾,相关的研究学者都大力主张发展社区助老服务。

社会嵌入理论认为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嵌入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和关系网络中来获得包括信息、情感、服务等在内的社会资源。

社会嵌入理论表明老年人也有社会化的需求,而居家养老恰好满足了这种需求,可以通过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服务,居家养老模式是老年人社会化很好的一个平台。

虽然居家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为基础却又不同于家庭养老,但它们都与家这个概念相关联,所不同的是家庭养老多指以传统的家庭为基本养老单位,老人经济支持、物质供给、精神慰藉等需求基本由家庭内部成员(子女亲戚等)来提供的一种养老模式。

而居家养老更加强调其养老的社会化一面,社会多方共同参与,包括政府部门以及市场企业或是非政府组织,此篇中我们重点描述非政府组织对居家养老的参与。

另外,从老年人的居住方式角度来看,家庭养老未必都是居住在家,也有老人由家庭其他成员提供费用到非政府或民办的福利院养老,它更强调的是养老任务的承担者是家庭,没有限定养老的地点是居家。

而居家养老多是指老年人在自己家以及家庭所在社区享受来自政府、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的养老服务,并居住在原来家园的养老福利机构。

社会养老问题随着高龄人群数额的增长,养老服务怎样做好做到位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难题,要攻克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老人打造舒适的晚年生活,让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社会服务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所以政府在我国养老保障问题上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是在居家养老服务的参与过程中,政府主要是提供宏观政策指导,资金设备支持和行政考核监督的作用,从而为居家养老体制的建立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因此,除了政府的努力,居家养老还需要社会的广泛支持,其中,非政府组织是一块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具体而言,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是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全面结合非政府组织的优势特长,发挥非政府的作用功能,协助家庭政府共同推进新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打造老年人的幸福晚年。

2、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理论依据

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正体现了非政府性质的第三部门对社会公共服务的参与。

实践表明,非政府组织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以其独特的非政党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但是,专家学者经过调查研究发现,仅靠非政府组织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同样也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所以各国学者纷纷从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两个角度,从理论上对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合理性与局限性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各项社会福利事业进行科学论证,为各国制定的相关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1)政府失灵理论

由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提出的政府失灵理论主张采用经济学中需求供给理论的研究方法来分析非政府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在承认非政府组织、政府和市场对满足个人的公共物品需求方面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三种手段的前提下,认为政府通常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这样导致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有不满情绪的人群将在市场和第三部门之间进行替代性的选择。

而市场的营利特性缺少社会关怀,这最终导致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

(2)契约失灵理论

由美国学者亨利·汉斯曼提出来的契约失灵理论则从营利组织的局限性来为非政府组织的存在提供理论依据。

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认为,营利性的市场组织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会以社会效率最大化为标准来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

使得消费者能够在购买商品和服务之前,对相同的物品或是服务在同一领域中,进行对价格和质量的精确比较,最后与选定的销售方达成价格数量上的一致。

并且根据厂商是否遵守消费协议,可以按照相应的法规条例对其进行合理索赔。

但是,常常由于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并不是直接购买者,中间的消费流通环节过多,或者由于产品本身的服务太过复杂,使得消费者对其所消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做出正确合理的评估。

于是通常就出现所谓的因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消费者缺少足够的信息和相应的评定标准来评估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使最终达成的契约既非最优也很难真正得到落实。

可见由于追逐利益等原因而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生产销售者与购买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无法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合理。

这样仅仅依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达成的契约,不可避免会出现生产者坑害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契约失灵现象。

失灵的结果就是使消费者的福利蒙受损失。

契约失灵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加以协调解决,因为在现实世界中,市场信息不完全性导致销售购买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受到“非分配约束”原则管制的非政府组织不以赢取利益作为目,这样其工作人员就不能从组织运营中谋得组织或是个人的私利,所以他们在提供公共物品或是公共服务时更具有营利组织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这被认为是促成非政府组织的不断兴起壮大、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福利多元主义”的观点正在日益深入人心。

福利多元主义下设有两个重要概念:

分权和参与。

强调政府权力的分散化和社会福利的民营化,为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参与提供重要的依据。

一方面认为社会福利可由政府公共部门、市场营利组织、社会第三部门、家庭与所在社区来共同承担,而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逐渐转变为社会福利的规范者、购买者以及监督者的角色;另一方面突出强调第三部门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福利的提供,以弥补政府反应迟钝、供给不足的缺陷,通过第三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同时也强化民主参与。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多元化的趋势明显,政府不再是提供人们社会公共服务的唯一主体。

社会多元化趋势为中国第三部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自上而下的改革理念与自下而上的参与意识使得非政府组织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全能型政府正在逐渐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为中国福利性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机遇。

(4)第三方管理理论和志愿失灵理论

这是由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M·萨拉蒙教授提出,用于论证非政府组织是合理存在但又不能完全独立运作的理论。

作为著名的公共政策研究学者及第三部门的研究专家,他归纳总结出之前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均存在的缺陷,以往只是将非政府组织作政府和市场失灵之后的衍生物,用于弥补各项问题中政府市场存在的不足,却没有发现非政府组织本身在提供公共服务时的缺陷,即萨拉蒙教授在第三方管理理论中提出所谓的“志愿失灵”的部分。

与前面证明非政府组织存在合理性不同的是,第三方管理理论认为,从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来看,政府的交易成本最高,位居三者之首。

由此得出在市场失灵之际,NGO应该首先出现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但是志愿失灵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首先,非政府的第三部门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不足,多数人都愿意享受低成本服务而不愿意付出无偿服务的特性,由此看来第三部门能够提供的服务肯定少于社会所需服务的最优解;其次,非政府的第三部门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有较为明显的特殊主义倾向,服务对象通常是某些特殊人群,如残疾人、儿童等所谓的弱势群体,带有明显的社会救济性,不能充分体现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福利性;再次,非政府的第三部门容易被潜在的家长式作风控制,由于所获资源多来自社会捐赠,就会出现捐赠主体根据自己的偏好来指定某类公共物品或是服务的现象;最后,非政府的第三部门组织存在专业性不足问题,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常常由于资金受限,没有足够的报酬聘请专业人士,在公民志愿服务意识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缺乏专业指导的服务往往质量不好和水平不高。

而部分政府市场组织的优势恰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弥补,但过度科层化造成政府低效,过度的利益化造成市场失灵,而第三部的非政府组织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的不同来及时提供各类服务,灵活、快捷,双方优势缺陷互补的特点就要求二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依据第三方管理理论,埃斯平·安德森提出合作主义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仍然对公民福利生活领域做出系统而明确的宏观政策导向,甚至在某些领域如国防安全等方面还承担着主要责任,但大部分社会公共服务的具体提供和执行,仍应交由非政府组织负责。

这样既可以减轻国家负担,使得政府能够集中精力管理好该管的事物,又使得公民的社会福利也能够得到较为及时充分的保障,从而顺利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使我国向构建公民社会稳步前进。

同样,在建设居家养老这一涉及中国十几亿人口的社会福利事业中,我们既要认识到非政府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不断完善非政府参与居家养老相关的体制建设,最大限度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新思路,开拓新局面。

3、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领域、内容

非政府参与居家养老是否成功可行就要从几个方面来判断,老人是否能够幸福安度晚年,包括物质上的舒适和精神上的愉悦两方面,经济基础的持续发展是否支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是否减轻家庭政府的养老负担。

所以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主要内容也主要从这几方面展开。

生活上,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结合老人的实际需要,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保证服务的质量。

对于身体状况不佳的老人,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

大多数老人的低标准的养老保险,导致了他们的护理不能由营利性服务机构提供,很多营利组织也不愿意为这一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精神上,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精神上进行项目规划,提供丰富多彩的精神娱乐活动,例如棋牌娱乐,文娱晚会,健身锻炼等,为居家老人提供广阔的活动空间,使得赋闲在家的老人们有充分的机会,享受生活的愉悦。

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应尽快设定有效的管理体制,配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养老服务的手段方法相互配合,公共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养老保障体系。

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技能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极为重要。

规范制度,打造专业化技能,塑造高品质的社会服务,需要加强对组织成员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并通过各种有效的激励手段改善现状中不足的地方。

目前大量从事社区活动的非营利组织考虑更多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满足居民的要求,获得有力支持。

首先建立符合地区特色的组织管理制度,保障非政府组织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有条不紊积极展开养老服务。

其次,设立专门的人才队伍,规范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队伍,由专业机构组织培训活动,保证服务的专业化。

鼓励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人补充到队伍当中,以改善人才资源结构。

建立相关的资格认证体系,提升非政府组织提供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程度。

再次,非政府参与居家养老的法律体系应该得到及时的补充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也为非政府组织的养老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加速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产业化发展,以产业带动就业,实现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带动相关经济领域的发展,为养老创造广阔的前景市场。

作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赡养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减轻了子女的压力。

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老年家庭的增多和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使得现代家庭难以承担赡养老人的重任,做子女的更是难堪重负,一方面迫于工作的压力,另外体力上也不允许长期超负荷运转,因此,由非政府组织来承担老人的日常护理,既要使老人得到照顾,又要使年轻劳动力得以解放出来从事正常的工作,要从减轻子女负担的角度提供优质的服务。

(4)非政府组织参与居家养老对社会、国家、个人的重大现实意义

随着老龄化加速,我国正面临未富先老的危险,就目前我国的养老体制来看,主要的养老方式有:

传统的家庭养老和社会的机构养老两种模式。

现代社会中的传统家庭,由于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深入贯彻而导致养老能力显着下降。

空巢化家庭的出现使得城市的家庭养老问题格外突出,即便是在农村,随着外出务工子女的增加,几代同堂的传统农村家庭也日益减少,可见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家庭养老功能逐步衰弱已是不争的事实。

而我国另一种常见的养老方式即为所谓的机构养老,是指老年人依靠国家补贴、社会资助、亲人凑资或老年人自备的形式获得经济来源,在国家社会专设的养老机构中,接受其所提供的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一种常见的养老方式。

但是这种的养老模式弊端诸多,首先,机构养老的理念与中国传统孝道文化的价值观念相背离,让很多老人无法接受,产生心理障碍;其次,很多老人在机构养老模式下出现孤独、自闭、忧虑、恐惧等众多心理问题,是养老机构无法突破的难题;最后,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现有政府财政许可条件下建立的养老机构,无论是从数量规模或是质量水平上看都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养老需要。

在这种情形下,传统的家庭养老和社会机构养老都无法很好解决我国所面临的老龄化突出问题。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证明,非政府组织能够在提供社会公共物品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同样,在社会养老福利事业中,非政府组织以其独特的性质在居家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对政府而言,非政府组织能够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从相关的数据统计材料可以看出非政府组织筹集资金的方法多样、来源广阔,除了常见的政府拨款补贴以外,更多的活动成本是来自民间捐赠或企业赞助,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后盾,而且非政府组织以其志愿公益性吸引公众的参与,从而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这点也是政府组织无法匹敌的资源优势,所以NGO参与到居家养老的社会福利事业中能够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同时非政府组织作为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养老保障供需信息的有效交流渠道,更能够贴近老人的生活,对养老过程出现的种种问题,及时反映、迅速解决、灵活处理,能够弥补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低效与滞后。

政府可依赖非政府组织吸纳民间资源,聚集分散在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资源,借助社会网络开发与整合社会福利资源投向居家养老领域,由此提高整个社会养老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此外非政府组织呈现网络分布,能够活跃在各个领域,可以提供比政府更为丰富、贴心、周到的服务。

对家庭而言,非政府组织在关怀老人的同时,也从精神上和经济上减轻了家庭的养老负担。

尤其对计划生育体制下形成的4—2—1小型家庭来说,构建具有充分社会资本的非政府组织,不仅能够缓解现阶段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造成的压力,也使得家庭养老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突破了过去单一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机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节上节省家庭养老支付的成本。

对社会而言,首先,非政府组以可以在广阔人群中宣传倡导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服务,不仅有助于培养良好的公民道德,还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其次,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能够促进公民政治参与民主化。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空间逐步放开,各类政府决策时非政府组织越来越有发言权,成为推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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