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企业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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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公司管理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之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管理工作,维护和保障正常生产秩序,提高生产效益,实现法人治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是公司的基本制度。
公司所有职员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章程的各有关条款,同时享有本制度所规定的一切权益。
凡违反本制度的职员,由有关部门依相关制度为准绳,按程序公正处理。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具体情况制订相关的管理细则,应以本制度为准则,报公司审核批准生效。
第二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者,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投诉的权利。
第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自公司董事长签署颁布之日起施行,颁布之前凡与之相抵触的制度条款,一律作废。
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公司。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员工的招聘和录用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1.及时补充公司人力资源,弥补岗位空缺,满足公司用人需求,促进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实现。
2.规范公司员工招聘活动,使招聘工作有效、顺利进行,为公司招聘合适的人才。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招聘工作。
第三条招聘方式
1.外部招聘
外部招聘主要采用发布广告、招聘洽谈会、校园招聘及网络招聘等方式进行。
2.内部选拔
内部选拔包括员工个人申请和公司各部门推荐人选等。
3.委托第三方招聘
通过与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签订委托招聘合同,委托其代理招聘,招聘公司需要的高级人才。
二制定招聘计划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标准及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制订招聘计划。
第五条定期招聘计划
1.人力资源部门于每年年末制订公司下一年度整体招聘计划。
2.公司各用人部门于每季度末后的第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下一季度的招聘计划。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订应届毕业生的招聘计划。
第六条不定期招聘
1.公司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或特殊原因急需招聘人员时,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各部门要求制订临时招聘计划。
2.各部门需要在计划内招聘人员时,应提前10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以便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招聘计划及准备工作。
三招聘工作实施
第七条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
1.公司各部门出现岗位空缺时,原则上通过在公司内部寻找合适人选来弥补岗位空缺。
2.当内部员工无法满足招聘需求时方进行外部招聘。
第八条面试与录用
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应聘人员的简历筛选和初试工作。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应聘人员的复试工作,公司高层领导参与对应聘中高层管理职位人员的复试工作。
3.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各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并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普通岗位应聘人员作出录用决策,对重要岗位和中高层管理职位应聘人员,则由人力资源部门作出综合评价后,送总经理做出是否录用的决策。
第九条委托第三方招聘
1.公司高层管理岗位及核心岗位出现空缺,可委托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公司需要的高级人才。
2.公司与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签订招聘委托合同约定相关招聘事宜,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候选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候选人的复试。
3.公司高层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负责对通过复试的候选人进行面试,作出是否录用的决策。
四人员录用程序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
1.新员工入职前需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入职。
2.新员工到岗时间由用人部门确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及时通知。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为新员工办理各项入职手续:
⑴.填写个人履历表;
⑵.交登记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⑶.填写《员工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书》;
⑷.建立或调转人事档案及各类保险手续;
⑸.公司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一条试用期规定
1.新员工试用期为1-6个月不等,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各岗位的实际需要,由人力资源部门确定。
2.试用期间,用人部门做好新员工的业务指导工作,并负责记录新员工试用期间的绩效及工作表现。
3.员工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填写《试用期考核表》,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及总经理审批后转正。
第二节员工培训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1.规范公司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2.使员工掌握最新的专业技术和技能,并不断更新管理理念,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为公司员工提供再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实现员工个人发展与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相一致。
第二条培训体系构成
1.职业道德、素质修养与公司文化教育培训体系。
2.新员工入职培训体系。
3.基层员工工作技能、技巧培训体系。
4.高层、中层、基层管理者管理技能培训体系。
5.脱产教育与员工自我开发体系。
二入职培训
第三条公司统一培训
1.新员工入职后的一周内,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发展历史与愿景、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主要业务,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相关人力资源政策等。
2.部门工作引导包括部门结构与职能、新员工工作岗位描述及业务技能等内容。
3.工作引导培训完成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对新员工进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需进行5天的针对性训练,若5天后仍未合格的,则考虑延期转正或辞退。
第四条部门交叉引导
对新员工进行部门内部工作引导时,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应结合新员工所担任工作的性质和岗位职责,带领新员工到相关部门进行部门交叉引导,使其熟悉公司各部门间的关系。
三脱产培训
第五条制订培训计划
1.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结合培训需求调查,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订所属部门员工的培训发展计划,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
1.公司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主要采取外出学习考察、外出进修、聘请有关专家培训等方式。
2.公司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所属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及先进技术、知名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职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3.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由人力资源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4.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参加培训的,需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于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学习材料整理后交至人力资源部,以作为人力资源部转训教材。
第七条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以上人员的培训
1.公司对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以上人员的培训主要采取公司内部讲师或外聘有关专家培训等。
2.公司对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以上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涉及公司不断发展的文化、新运营模式的建立与运行、最新的管理理论和经营理念、管理者晋级课程等。
3.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人员的培训由人力资源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4.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人员的培训考核结果将由人力资源部纳入绩效考核评估记录。
第八条基层员工培训
1.原则上,由公司内部讲师或各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对基层员工进行培训。
2.培训的内容主要涉及《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与规范、技术改进与推广等。
3.基层员工的培训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4.基层员工的培训考核结果将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纳入绩效考核评估记录。
四培训评估与档案管理
第九条培训效果评估
公司每开展一次培训项目,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培训评估报告,以不断改进和提升以后的培训工作质量。
第十条培训档案管理
1.人力资源部门为每位受训员工建立和保管培训及岗位轮换档案,记录其培训及岗位轮换的具体情况。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每次培训的资料、教材、录像、记录整理存档,不断完善公司的员工培训体系。
五附则
第十一条各项培训的费用由培训项目负责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培训结束后凭各种财务凭证报销。
第三节职务聘任、免职
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和代理两种。
第二条职务的聘任、免职,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可将聘任、免职意见书面呈报总经理研究决定。
第三条职务聘任、免职经总经理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门颁发人事任免文件。
第四条实行以岗定薪,根据任免后的岗位调整薪酬,但免职的人员从免职之月起保留三个月原薪酬,期满后按新岗位的薪酬标准计酬。
第四节岗位调动
第一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整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动的职工不按调令按时上岗的,以旷工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根据所管单位范围内员工的个性、技能等因才而用,做到人尽其才,人与事相互配合,灵活调配员工。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令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交接手续就任新职。
如因所管事务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交接手续的,经上一级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日,否则以移交不清处理。
第四条奉调员工调往异地的,可比照出差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并报销家具运费,随往的直系亲属可报销交通费。
第五条奉调员工在继任者未到职前,其职务由直属主管暂时代理。
第五节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离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离职分类
1.合同终止离职:
员工因终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协议而离职。
2.员工离职:
员工由于某种原因主动提出辞职。
3.视为自动离职:
员工一年内无故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30日,公司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第4条辞退(解雇)员工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者,公司给予培训或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者,公司予以辞退。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者,公司予以解雇。
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需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5条离职移交手续办理
员工离职时,需持通过批准的“离职申请单”和“离职移交清单”到所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各项移交手续办理完毕、相关经办人签字后,将“离职移交清单”送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字办理。
第6条工作、物品移交说明
1.离职员工必须将工作过程中保管或使用的账册、文件,如公司制度文件、员工手册、技术资料、图样等移交给指定的人员及部门,并将这些账册、文件填入“离职移交清单”中。
2.离职员工应将已办而未办结的工作事项向公司指定人员交代清楚。
3.离职员工应将领用的工作服装、办公用品等交还行政管理部门,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字确认物品交接完成。
若员工交还的物品已被损坏或丢失,公司酌情要求离职员工做出赔偿。
第7条各种移交手续及物品已交或办妥后,离职员工才能领取公司应发而未发的工资,对离职员工工资的计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8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颁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9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0条相关文件表单
1.离职申请表
2.离职移交清单。
第六节员工奖励惩罚规定
第一条奖励
员工奖励分为奖金和嘉奖。
(一)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予奖励,奖金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创新,所提出的方案经实施收到显著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及时化解意外事件或重大生产事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显著效益者;
5.技术革新,显著提高功效或降低成本者;
6.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况。
(二)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励: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业务工作开展成效突出者;
3.执行任务能限时完成者;
4.物尽其用效益显著者;
5.遵守规章制度、服务指导,堪为员工楷模者。
第二条公司员工惩处分为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行政降级、记过。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或免职处分,并扣减年终奖励的20%,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触犯刑事法律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的;
2.携带违禁品进入公司的;
3.酗酒后上班或在公司内打架斗殴的;
4.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的;
5.连续旷工达3日以上或累计旷工达5日的;
6.一年内记过达3次以上的;
7.泄露公司生产经营机密的;
8.私自在公司以外兼职或经营与相同或类似公司业务的;
9.违章、违规操作或串岗造成事故的;
10.破坏公司经营活动的;
11.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12.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降级或记过处分并取消年终评优,通报全公司,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
1.直属主管有证据知道属下员工徇私舞弊不予举报处理的;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明显疏忽造成公司损失的;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领导情节较轻的;
4.品行不端损害公司声誉的;
5.盗窃公司财物价值不大者,除接受以上处罚外,另按盗窃财物价值的1-5倍罚款。
第七节辞工制度
第一条任何员工辞工需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详细写明辞工原因交到部门主管审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再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适当安排时间办理辞工手续。
离厂时应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15日内结算个人全部工资,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第二条在公司工作未满整年且公司为其购买保险的,扣除相应费用。
第三条员工在辞工批准前仍需遵守公司规定和各项制度,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如发现盗窃公司财物或宿舍同事财物,立即无条件开除,不计工资,严重者送当地派出所处理。
第五条员工如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由部门主管审批送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手续(结清所有工资)。
第十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办法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按以上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章员工守则
第一条员工守则是职员在公司从业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不断学习科学知识,认真钻研生产技能、工艺技术和管理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创新,做一名适应所在岗位需要的现代企业员工。
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优秀社会公民和企业员工。
第四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和分工,树立团结协作、积极奉献、顾全大局的集体主义精神。
第五条严禁参与煽动他人怠工、罢工、打架斗殴及违犯公司规定和任何危害社会安定的违法乱纪行为。
第六条树立关心、互助、团结、文明、礼貌、尊重同事的处世作风,严禁拉帮结派、损人利己、破坏公司集体凝聚力的各种不良言行。
第七条热爱公司、忠于公司、忠于事业,以公司为家,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公司声誉,积极为公司的各项改善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按时、保质、高效、低耗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做公司出色员工。
第九条加强个人品德、职业道德修养,严禁偷窃公司和同事的财物,严禁聚众赌博。
第一十条遵章守纪、服从大局。
严禁任何人以个人理由抗拒、威胁、恐吓、殴打执行公司公务人员。
第十一条积极配合公司各项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吐乱扔,并服从执勤保安人员的检查、监督,自觉维护公共区域整洁环境。
第一十一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自觉遵守签到制度。
未经主管同意不得擅自外出或接待亲友和其他宾客。
第一十二条工作时间内,员工严禁看报纸杂志、闲谈、窜岗、打闹、大声喧哗,不得接听私人电话,有事应长话短说,以免扰乱工作秩序。
第一十三条公司厉行勤俭节约,不损坏公共财物、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据损失大小予以处理。
第一十四条每天生产操作之前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
操作之后或下班后收好各种文件、资料、工具、零件、产品、关好门窗、水、电、气源,按规定位置摆放工具及物品,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一十五条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敷衍、推委。
严格按照安全规格操作,严禁违章操作,一旦发现依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第一十六条公司员工必须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和调动,如有异议应及时与领导商议,无理由不服从主管调动者按情节轻重依公司制度给予处理。
第一十七条各部门主管,必须注意自身涵养,以身作则,与公司员工同舟共济,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提高工作热情,团结协作,发扬团队精神。
第一十八条公司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保守公司生产经营秘密,维护公司利益,未经领导书面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公司秘密,否则作盗用和侵权行为论处,公司将追究违反者的法律、经济和公司制度责任。
第一十九条未经相应批准,不得带外来人员到处参观。
第二十条违犯本章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者,公司追究责任,开除出厂,
后果严重的依法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
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
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根据岗位性质不同,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
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对于一般员工,统一签订5年期合同;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
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公司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章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为使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员工为企业多做贡献,解决员工退休后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第二条公司所有正式员工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进公司人员,在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成为正式员工后,由所在单位向公司办公室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缴费比例:
按缴费基数,公司负担20%,个人负担8%,个人负担部分从员工当月工资代扣代缴。
第四条停保:
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后,由各部门、各车间上报公司办公室办理,当月即办理停保手续,个人的转保和续保手续员工自行办理。
第五条缴纳办法
1.全年累计请事假不超过30天的,公司按法定比例负担保险费,超过30天的,超过部分时间由请假人全额负担保险费。
2.请病假超过30天的,30天以内部分公司按法定比例负担保险费,从第二个月起公司负担应缴保险费的50%,从第三个月起,公司负担应缴保险费的40%,依此类推,但请病假超过六个月部分,保险费由请假人全额负担。
3.女工合法生育的生育假期间公司按法定比例负担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女工非法生育的生育假期间的保险费由个人全额负担。
4.员工患病休养期间的保险费负担办法按本条第2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车间、各部门要对各自所属的员工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参保、停保的申报工作,如出现漏报、瞒报、错报的现象,所产生的后果由各车间、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七条员工可以随时检查各自参保的情况,发现错漏的应及时向所在车间、部门反映纠正,知而不报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各人自行负责。
第六章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员工工伤管理事项,维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遭受工伤或工亡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