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XX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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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XX市农村(社区)集体

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发展,推动《XX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我镇结合当前农资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大额标准问题

(一)《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大额资产”是指原值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大额借款和大额担保”是指500万元以上的借款和担保。

(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较大面积农用地”是指50亩以上农用地。

“大额借出款项”,属于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或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镇下属单位之间的借款,标准是1000万元以上;属于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的借款,标准是3000元以上。

(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大额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是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以及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四)《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是指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和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五)《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是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合同及执行情况。

“大额或敏感开支”是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支出和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

(六)《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大额固定资产”是指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大额财产”是指原值50万元以上的财产。

(七)《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重大调整”包括:

(1)涉及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预算内调整和涉及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预算内调整;

(2)超出所属开支类别年初预算总额的3%以上且超出额达3万元以上的日常开支预算外调整;(3)生产性固定(无形)资产购建、生产性设施购建、对外生产性投资项目、土地转让支出等生产性重大开支超预算或新增开支达5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调整;(4)非生产性固定(无形)资产购建、非生产性设施购建、对外非生产性投资项目等非生产性重大开支超预算或新增开支达1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调整。

(八)《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是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以及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九)《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较大面积农用地”是指50亩以上农用地。

“坏账核销”均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其中500万元以上的坏账核销须由股东大会决定,低于此标准的,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大额应收款减免”是指1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减免,其中,1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减免须由股东大会决定,低于此标准的,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大额项目投资”是指出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及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

“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是指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日常开支。

“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

“大额借出款项”是100万元以上的借出款项。

(十)《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至七项,用款方案须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用款金额达到以下标准,还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1)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开发费用;

(2)2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3)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4)偿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5)治安、环卫和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达500万元以上的。

二、关于资产评估问题

(十一)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事项以《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为准。

集体资产包括土地资源,且土地资源不论面积大小都应当评估。

(十二)《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至三项“大额资产”是指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

(十三)资产价值评估的方式包括:

1、“三旧改造”、“土地招拍挂”等政策要求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事项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在会上同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或直接选定评估机构。

理事会按会议决定方式选择的评估机构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应在会上同时决定该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式或金额。

3、原值5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股东大会决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在会上同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或直接选定评估机构。

理事会按会议决定方式选择的评估机构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表决。

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应在会上同时决定该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式或金额。

(十四)资产价值评估结果的公示及异议处理:

1、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日。

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监事会名义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

股东或监事会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回复之日起1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

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结果。

一旦复评,重新启动相关程序。

2、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按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方式确定的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日。

评估结果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无须再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采取其他评估方式进行评估。

会议决定采取其他评估方式评估的,启动相应评估程序。

(十五)资产价值评估事项的呈审资料:

1、应当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事项,无论最终采取何种评估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均应在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在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兼并、分立、破产,以及大额和重要资产交易、建设用地出让、大额项目投资、大额资产抵押借款、大额资产对外担保等情况下,在上报上述重大事项审查资料的同时,须呈审此类事项因发生大额资产投资、产权变更、抵押或担保等情况而实施资产评估的相关资料。

2、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

集体经济组织呈审资料包括:

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民主表决资料、评估机构法定资质证明相关资料、评估结果及其公示资料、评估结果书面异议、监事会书面解释、评估机构解释回复、对评估机构回复仍存异议时委托其他评估机构的民主表决资料、其他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复评结果公示等系列相关资料。

3、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

集体经济组织呈审资料包括:

决定不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和决定采取其他评估方式或金额的民主表决资料、评估结果公示资料、评估结果书面异议、监事会书面解释、股东或监事会有异议时决定采取其他方式评估的民主表决资料、采取其他方式评估的后续相关资料。

三、关于合同管理问题

(十六)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者外,应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合同前应当核实对方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失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与无经营资质或公布失信单位、个人签订的有关历史债权债务处理的合同除外)。

所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涉及工程建筑、物业维修等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项目,还应符合各级有关规定。

(十七)合同起草应征求会计人员意见,有必要的还应征询法律及有关专业人士意见,并经理事会讨论。

合同签订前应按民主决策程序做好表决,有关集体重大事项的重要合同还应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其民主决策程序实施重大事项审查通过后,方能签订。

(十八)属资产交易合同(指在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后产生的合同,在土地交易市场交易土地的除外)的,还应按照市的《XX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和《XX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的要求,在集体经济组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交易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并在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后按相关规定签订。

资产交易合同中的重要合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交易申请资料中的合同即视为同时开展了重大事项审查。

非农用地、厂房或商铺等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十九)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在市农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录入合同、登记合同台账,并定期打印、装订台账。

合同签订、变更、中止或终止时,应及时更新台账。

合同台账属于会计档案,应妥善保存。

合同在“三资”监管平台上的录入、变更、中止和终止应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

合同期满应上未上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合同,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签订的合同,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查实后归类为“待完善合同”,“待完善合同”录入合同台账的“待完善合同”区域。

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快处理“待完善合同”,与合同各方协商,视情况撤销原合同或对原合同作出修改完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待完善合同”完善后,纳入正常合同管理。

(二十)变更合同的,不可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应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重签合同。

变更合同应履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重要合同变更还应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不可直接修改原合同,但可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并应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补充合同(协议)不可对原合同的标的物、年限、成交金额、用途、免租期等主要条款进行修改。

确需调整资产交易合同主要条款的,视为取消原合同,该交易事项应重新上交易平台交易,并重签交易合同。

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属资产交易合同的,还应符合有关续约审查和民主决策等程序。

合同中止或终止,理事会应及时做好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可能引发大额债权债务的,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

(二十一)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合同、不属重要合同但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产生的资产交易合同,及上述两类合同的后续补充合同须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四、关于《实施办法》的建设工程问题

(二十二)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镇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五、关于《实施办法》的支出单据审核问题

(二十三)《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核人”由委派会计担任。

审核人对集体所有开支单据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人审核后再报审批人审批,未经审核人签名的单据,出纳不得付款入账。

(二十四)严控集体现金使用,严格现金使用程序。

收款人要求现金支付的,由委派出纳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现金使用的规定审核是否可以现金支付。

不符合现金使用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以现金支付。

(二十五)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将集体开支单据是否具备审核人签名、集体使用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范围列为每年财务检查的重点。

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单据不具备“审核人”签名或违规使用现金的,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单位负责人、财经干部、会计、出纳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关于《实施办法》的其他有关问题

(二十六)本意见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含。

(二十七)《实施办法》的贯彻意见与《实施办法》的有效期一致。

XX镇农资办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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