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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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第三十一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2011年新增)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调整经济的法”包括经济法。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1.民商法

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民事主体制度;

(2)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3)合同法律制度;(4)民事责任制度

2.经济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主要包括:

(1)调整和规制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

(2)调整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3)调整和规制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

3.其他法律部门

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宪法、刑法等

  二、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掌握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属于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有限干预原则

  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述

  

(一)掌握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特征为2011年新增)

  物权的特征

 

物权

债权

1.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绝对权也称为“对世权”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其利益

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法定主义

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如“买卖不破租赁”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

  熟悉预告登记的概念。

  (三)物权的种类(2011年新增)

 

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作的分类

自物权

他物权

从设立目的的角度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从物权

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

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

以物权的存续有无限期为标准

有期限物权

无期限物权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1.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分为:

(1)请求返还原物;

(2)请求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

  2.债权的保护方法

  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损失为主。

  3.熟悉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掌握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

  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包括:

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

  掌握善意取得:

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

相对消灭;绝对消灭

  (三)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熟悉两者的区别。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熟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限制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二)熟悉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熟悉概念

  2.熟悉法律特征:

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二)熟悉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

财产不转移占有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分清哪些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哪些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掌握)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对于上述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

  质权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权、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熟悉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债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第三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掌握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熟悉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熟悉合同的分类

 

按照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从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一)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合法

  

(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掌握)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

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掌握有效要约的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属于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熟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4.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

  5.熟悉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2)违约责任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掌握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则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的,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消灭)

  1.合同履行;2.抵销;3.提存;4.免除债务;5.混同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

  1.熟悉合同担保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3.合同担保的形式

  合同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1)保证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熟悉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区别

  

(二)合同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类型

概念

行使的条件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④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①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

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

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④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侵害债权,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

 

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义务的转让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

  (三)合同的解除

  1.协议解除

  2.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2.主观过错

  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等。

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四)违约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1)只有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才可免责

  

(2)只有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

  3.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一)熟悉公司法的概念

  

(二)熟悉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股权转让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资格和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出资形式: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全体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熟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权利和义务(2011年新增)

  注意:

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掌握特别决议:

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2.董事会

  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熟悉其职权。

  3.经理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熟悉其职权。

  4.监事会

  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熟悉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类型

规定

具体处理

股东之间

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注意: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二)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一般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的成员为5人至19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与股份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掌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义务: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五章 其他法律制度

  

  一、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一)工业产权概述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工业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

(2)地域性;(3)时间性

  

(二)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

 

类型

规定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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