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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行政监督专题研究论文

 

论文题目:

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所在学院:

政务学院

所在班级:

10级公共事业管理班

姓名:

炳钦

学号:

指导老师:

席丹丹

分数:

评语:

 

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摘要: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行政监督制度在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程序方面日趋完善,监督主体更加独立,监督容更加丰富,监督程序更加公开和方便。

国外监督制度的新趋势可以为完善我国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

我国应当加强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吸收借鉴议会行政监督专员制度、人权监督专员制度和监审合一制度,增加对不良行政和行政公开的监督,完善行政监督程序。

关键词:

行政监督;;执法

一、行政监督的含义

论述行政监督,就要回答为什么要对政府进行监督?

既然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监督就是对公共权力运用的监督。

权力本身并不会腐败,而且权力离开了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也不能运行,而人的价值观念、思想态度、道德品质都会对权力的使用产生影响。

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要想对它进行监督,必须有一定的制度和体制作保障。

行政监督的含义是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国家公务官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观察。

评价督促,检查,及纠正活动。

二、行政监督的原因分析

(一)、从制度化的视角进行探讨。

关于制度,有两个著名论断,一个是“教育很重要,但法制更靠得住”。

另一个是“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做不成好事,制度好可以使坏人做不成坏事”。

这两个论断深刻揭示了制度在防腐反腐中的有效性。

通过制度防止和消除权力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明智选择。

在制度层面上探讨如何防止和抑制公共权力腐败的问题,其实质可转化表述为:

如何通过制度化安排,对公共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人类政治社会恒久的努力,现行各种行政监督制度正是人类长期历史实践的沉淀所凝聚的制度力量。

近年来的各种组织、机构进行的调查都显示腐败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最严重的、最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人性的某些缺陷和权力的腐蚀性是腐败的可能诱因,制度和体制的不健全使腐败由可能变为现实,而监督的缺失和乏力则使腐败呈愈演愈烈之势。

就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形势而言,最要紧的是加强监督。

行政许可监督是规政府行为的需要在早期资本主义,依法行政的思想基础主要是社会契约论和自由放任主义学说。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人类缔造社会契约的产物。

这份契约规定了国家设立、存在的宗旨是保护社会个体的天赋权利与自由。

在这样思想学说的指导下,“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就成为政府执政的理念。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20世纪后,从德国《玛宪法》的制定开始,人们逐渐否认个人主义的极端化,强调国家对个人生存权的保障,国家对民生存照顾则日益受到重视,国家逐渐向“福利型”国家发展,人们对行政权的主动作为产生了强烈的期待。

此时,“能提供最好服务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已成为政府行政的理念。

在这样理念指导下的政府,不再是无为而治的“守夜人”,而是较多地规定了国家对个人的照顾义务。

(二)、执法依据缺位或发生矛盾和冲突。

这在一些新兴领域和行政管理交叉领域的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行政执法难以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

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

表现为随意委托、聘用不合格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某些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和未得到授权的组织仍变相实施检查、处罚等执法行为。

执法不严、不作为和乱作为。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者对相对人的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

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随意性大。

这类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制领域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的情况下显得特别突出。

野蛮执法、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跨地区执法困难等等。

三、行政监督的形式

行政监督制度是通过监督行政权最终达到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制度,设立人权监督专员以保障人权,在已经签署或加入有关人权公约的背景下,从明智的观点来看,也只是一项迟早的选择。

另外,一国行政监督制度作用的大小是与该国的宪政与基础息息相关的,我国已经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写入宪法,正在朝、法治、宪政国家迈进,相信随着与法治的进步,行政监督主体会得到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作用会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事前监督。

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开展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

最典型的事前监督是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是由立法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和某些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召集社会各阶层、当事人或有关受益、受害者进行交流、沟通的会议。

(二)、事中监督。

指在行政管理机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

为了防止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的失误和执行出现偏差,必须开始事中监督,即在决策过程中对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事后监督。

指行政决策或者行为作出之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

现代社会管理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为行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和压力,因此,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就使得人们不能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事前监督,这样,就有必要进行事后监督。

四、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一)、行政主体的特殊地位及权力的特性。

目前国外的行政监督的容不仅包括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发展到包括其合理性,即对“不良行政”以及政府政策的合理性的监督;不仅监督政府行为的实体容,而且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序,尤其是政府行为的公开化问题。

而我国行政监督工作的容目前主要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乱纪的行为,监督的围相对狭窄,不能全面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也难以全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此,我国行政监督的围需要进一步拓宽。

(二)、政治建设和现代国家管理的需要。

一方面,需要增加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政策合理性的监督,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监督,尤其是对信息公开的监督。

“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行政公开,既可以方便相对人,促进行政化、法治化,又可以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更好地实现行政监督的目标。

政府信息公开是目前我国政府和学界都在积极推动的一项工程,行政监督对行政公开化的监督,可以促进政府的行政公开,同时,政府的行政公开又有利于行政监督容的拓展。

[1]在当今社会,行政部门热衷于通过制度增添权力的含金量,对社会乱施罚款,或者自行设置收费种类和标准,增加人民、社会、企业、公民的额外负担,败坏了公共权力与人民的关系、政治和社会风气,使政治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发生病变,难以完整地承受政治化的文明使命。

(三)人性的弱点。

国外的议会行政监督专员往往并没有直接处罚或处分的权力,但是他们的“杀手锏”就是公开调查结果,从而取得理想的效果。

我国的行政监督在公开化方面还有很多不足,许多问题往往部“消化”,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大公开化的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促进清廉、合法与合理的行政。

[2]弗里德里希在《政治病理学》一书中认为:

“不论何时,作为负责某项工作或负有某种责任的职员或官员的掌权者,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它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腐败就可以说存在了。

”[3]尼尔也认为,腐败包括贿赂、族阀主义和滥用职权。

五、完善监督机制、改善行政执法的建议

(一)、树立现代行政法制观念。

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方法技术层面进行创新,努力在全社会树立现代行政法制观念。

我国长期存在“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这极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家。

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积极改善法制环境的过程中,努力深化普法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实践,包括相对人对行政法律制度实施过程的主体性参与,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风尚,即形成新的法观念和法行为模式。

(二)、权责分明。

认真清理和明确某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职能、权限和责任。

一些职能权责不明、相互扯皮不断的行政管理领域,应通过增加、取消、转移、合并等职能调整手段,尽快明确专职管理者及其权责,凡是不具有相应执法条件和权力的组织应一律退出该公共管理领域。

(三)、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

由于行政法律规的面广量大,普通公民难以熟悉,这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往往形成许多弊端。

因此必要按照化、规化的原则,认真实行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行为前,必须将执法依据、理由和程序明确地告知相对人,行政执法机关也应以各种形式公开执法依据和程序规定,并为相对人免费提供有关的查询和咨询服务。

(四)、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有效地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程序规不完备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目前行政法制的一个重大缺陷。

(五)、进一步完善公民申诉制度。

现行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失误和不尽人意之处也在所难免,而任何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都有其局限性。

因此,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化,更好地体现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们要在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公开、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关负责人接待日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拓展救济渠道和形式,努力实现各项公民申诉制度的系统化、规化、简便化和高效化,以更好地弥补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足,切实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合情。

(六)、大力提高公务员法律素质。

采取多种措施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使自身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大大提高。

(七)、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

这是一种强有力的责任机制。

特别是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贪赃枉法者,不但应予以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且已触犯刑律者必须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以维护法纪的尊严和权威。

参考文献

[1]J·G·波柯克,马基雅维利.哈林顿与18世纪英国政治意识形态[J].威廉玛丽刊,1965.

[2]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M].:

人民,1990.18-19

[3]鸿瑜.政治发展理论[M].台北:

桂冠图书公司,1995.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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