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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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docx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

1、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

(一)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6、《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适用罚则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调整系数导致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反应污染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的罚款

2.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

3.拒绝改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第(三)项

(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

(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3)①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和属于火电、水泥、冶炼、电石、铁合金、刚玉、焦炭、化工等行业以及其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建设项目;②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全部未投入使用或者长期部分未投入使用的;③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

(1)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第四项

(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

(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处罚决定按照原文执行。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或

者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

调整系数导致监测设备不能正

常反应污染状况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上一年应

缴纳排污费总额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1、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1倍的罚款

2、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后果较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2倍的罚款

3、拒绝限期改正,后果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3倍的罚款

×××环境保护厅(局)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被询问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电话:

被询问自然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所在单位:

住址:

与本案关系: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

、请确认(出示证件)。

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问题和提供材料。

如果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清楚了吗?

答:

(听清楚了。

我不申请回避。

问:

请介绍一下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

(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及职务)

问:

你与被调查单位(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答:

(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写明职务,是亲属关系写明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

问:

你单位(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合伙人、户主)姓名?

工商营业执照号?

答:

(写明全称,有营业执照的同营业执照)

问:

你单位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答:

(记录规范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问:

你单位现有哪些主要生产设备?

生产工艺?

主要原料?

主要产品?

生产规模?

答:

(如实记录)

问:

XXX项目是否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经哪一级部门审批?

审批文号?

答:

(写明XXX项目环评审批的相关内容)

问:

XXX项目建成时间?

投产时间?

验收时间?

验收文号?

答:

(记录XXX项目建成、投产时间,验收时间及文号)

问:

目前生产状况如何?

主要污染物产污环节?

产生污染物种类?

答:

(写明当时生产状况,主要产品日或年产量、主要原辅材料日或年使用量,生产用水、电、气等消耗量;污染物产污环节,产生污染物种类等)

问: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处理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

答:

(写明已建成设施名称和数量、主要处理工艺流程,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

问: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拆除、关闭或不正常使用,你们知道吗?

原因是什么?

答:

(是否知道,写明原因)

问:

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拆除、关闭或不正常使用是从何时开始的,采取何种措施?

答:

(写明从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开始至现场检查当日出现运行不正常情形,采取的措施)

问:

闲置、拆除或关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向环保部门提交报告?

环保部门是否批准?

答:

(写明实际情况)

问: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部门是否查处?

(如查处,追问:

是否按期完成整改?

答:

(写明实际情况)

问:

闲置、拆除、关闭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期间产生的污染物如何处理?

排放情况?

答:

(写明污染物处理措施,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内部监测数据)

问:

我们于XX〈位置〉采集外排污染物样品XX组XX个,你有无异议?

答:

无异议(如有异议,应记录其表述意见)。

问:

近三年你单位是否被环保部门处理过?

何时何违法行为由哪个环保部门作何种处理?

履行情况?

答:

(写明违法性质、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文号、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问:

有无其他要反映的情况?

有无其他资料要提供?

答:

(可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追问)

以下空白

以上笔录已阅属实。

被询问人签字:

年月日

拒绝签字的理由:

询问人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其身份:

年月日

 

第页共页

×××环境保护厅(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当事人:

地址:

检查(勘察)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检查(勘察)人姓名:

执法证号:

记录人:

执法证号:

检查(勘察)记录:

我们是XXX环境保护厅(局)(环境监察支队、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请过目确认。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

1、生产情况

主要生产设备运行状态(主要原辅材料及当天使用量记录、生产主要产品及当天产生量记录)。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现场看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治污设备安装数量、型号),在线监控设备安装情况、监控污染因子等。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检查当天处理量、用电量、加药量、污泥产生量记录等),设施闲置、拆除、关闭或不正常使用的部位等。

4、污染物排放情况

现场检查时,排放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包括污染物浓度、排放量(实

际违法行为期间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感观情况(状态、颜色、气味等),现场取样情况(于XX〈位置〉采集外排污染物XX组XX个),污染物排放途径、路线、去向等。

5、固体废体和危险废物存储和处置情况

固体废体存储场所现状(是否有“三防”措施),危险废物存储场所现状(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是否有转移联单等。

6、周围敏感点情况

被调查单位周边敏感点所处的位置、距离等。

7、记录现场检查时视听资料及数据资料的收集情况。

8、记录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配合情况。

以下空白

以上记录已阅属实。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签事由:

检查(勘察)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其身份:

年月日

 

书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当事人居民身份证;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3、环保部门下达的限期治理或环境综合整治文件及验收意见;

4、污染处理设施的操作规程要求,环保设施的设计使用要求、产品资料、设计图纸等

5、生产记录(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记录,水、电、气等主要能源消耗记录及缴费单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处理量、用电量、加药量、污泥产生量)、排污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记录;

6、环境监察记录;

7、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8、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9、投诉、举报、信访材料等;

10、鉴定结论。

说明:

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视听资料等证据

对主要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闲置、拆除、关闭或不正常使用部位,及排污口、自动监控设备显示数据、周围敏感点等现场勘察部位,现场取样等进行拍照、录像,对做调查询问笔录时的谈话进行录音,也可对现场检查时向周围群众、企业职工了解案件情况时的谈话等进行录音,并附录音文字记录。

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

 

(录像的片名或者照片的图片)

拍摄时间:

年月日时分天气情况:

拍摄地点:

拍摄内容:

拍摄设备型号:

拍摄人: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现场勘查示意图

根据现场勘查实际情况,合理布图、详略得当,突出涉嫌闲置、拆除、关闭或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违法部分,如被调查单位及周边敏感点位置、被调查单位厂区分布(主要生产车间、主要污染点源)、环境保护设施位置(注明闲置、拆除、关闭或不正常使用)、排污口位置(排污途径、路线和去向、采样位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位置等)。

 

勘查人:

绘图人:

绘图时间:

当事人签字:

拒签理由: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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