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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稿.docx

行政强制法讲稿

行政强制法讲座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曾写下这样一段名言: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

如果政府是天使,就无需对政府实行内部和外部控制。

而在构建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就在于,你必须首先让政府有能力控制受它统治的人;其次是,强迫政府控制自身。

为此,凡是有行政权力适用的地方都需要有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本质所在。

一、行政强制法出台的背景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郑州49万元天价滞纳金引争议是活期利率507倍

    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稽查人员根据举报,查获一辆欠缴养路费的吊车。

后经调查,这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吊车严重拖欠交通规费。

  稽查人员根据征稽标准计算,这辆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被查扣之日,应缴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客货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

除去本金和罚款,这辆车的滞纳金达到了49万元。

2003年4月21日到6月21日10时,北京18个区县累计隔离医学观察人数为30173人,其中集中隔离12131人,分散隔离18042人。

累计解除隔离观察人数30048人,当日处于隔离观察人数125人。

“毒胶囊”事件正在中国扩大,目前已查封7700多万毒胶囊,逮捕9人,刑拘45人,包括一些地方的监管者。

媒体报道了为吉林通化一家药业企业提供空心胶囊原料的宏力胶囊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天台县。

经查,该批次空心胶囊的重金属铬超标。

香港没有“城管队”城市管理很文明

2009年5月15日人民网刊载《人民日报》记者武少民文章,介绍了香港城市管理的实效:

每天,熙来攘往的铜锣湾、旺角,小摊小贩当街摆卖,但极少看到摊贩阻街;车水马龙的中环、尖沙咀,鲜见有人抽烟吐痰、乱扔垃圾,但很少看到警察或“城管”;过马路、等公共汽车的人成群结队,但看不到人维持秩序。

香港的城市管理罚款不手软,但罚得有规矩、讲文明、令人信服。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最少罚款1500元,还可拘役6个月;在公交车上进食,最高罚款2000元;空调系统滴水,最高罚款1万元,等等。

但所有执法温和文明,极少有冲突发生。

2008年全年,小贩事务队共进行了约11.5万次清查行动,跨部门联合行动共约1360次,没有一起行动引发激烈冲突、造成人员伤亡。

食物环境卫生署新闻发言人陈敏思说:

“小贩对公共环境造成阻碍,只有警告无效时,才会采取行动。

在法庭定罪之前,执法人员无权没收店主的任何货物。

”“立法和修法的过程,就是凝聚民意取得市民支持配合的过程。

只有取得共识,法律才能很好落实。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如是评论香港立法听取民意程序。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形式:

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

(2)特点:

形式多样:

与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不同。

实施主体多样:

戒严实施机关、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

预防和保障性。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形式:

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

(2)特点:

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

对象有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合同、账簿等。

方式是就地封存。

(三)扣押财物;

(1)形式:

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

(2)特点:

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

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

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

(四)冻结存款、汇款;

(1)形式:

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

(2)特点:

——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需要金融机构协助。

——不转移资金。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

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

比如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作出。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防汛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

一般强制措施不足以解决这些特殊领域的问题。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主要涉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审慎监管原则出自作为国际金融惯例之一的巴塞尔协议,是指金融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谨慎的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方式,是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而采取的特殊措施。

行政强制法将金融监管这个问题排除在外,为金融监管措施的灵活性留下了空间,这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有特殊意义。

————进出口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主要涉及《海关法》等。

这个领域涉及国际贸易和国家安全,应当有特殊性。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灋,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说文》

孟子: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离娄章句上

行政强制法》出台重在解决行政强制的“散”、“乱”、“软”三大突出问题

所谓“散”,是指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非常分散,分布在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除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强制的救济作出了统一规定外,几十部单行法律、数百部行政法规和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所谓“乱”,是指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和实施比较混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皆设定行政强制,享有行政强制实施权的主体涉及几十个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乃至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执法主体繁多,职责交叉冲突,规范监督不力,导致行政强制权被滥用。

所谓“软”,是指在有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效率不高,执法不力,不能依法全面履行职责,难以有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2008年11月10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天门市城管打人致死案作出判决,判定4名被告人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6年、5年、5年、3年有期徒刑。

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50多名执法人员因填埋垃圾与农民发生冲突,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路过时用手机录像,遭群殴致死。

设定权不明确:

据浙江大学行政强制法课题组的统计:

至2009年在314件法律中,有33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在1584件行政法规中,有71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在8469件部门规章中,有145件规定了行政强制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查,以河南、四川、上海为例,河南制定和批准329件地方性法规,有65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四川155件地方性法规中,有32件规定了行政强制;上海市政府500多件规章中,有26件规定行政强制

从1950至1999年现行有效的10369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了3263种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

据不完全统计,30余部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就有近百种。

(三)行政强制法立法过程

1999年3月着手调研、起草行政强制法

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

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10届人大19次会议首次对草案进行审议。

2007年10月10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第二次对草案进行审议,仍未通过。

2009年8月,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

2011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

2011年6月30日闭幕的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生效。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45票赞成、1票反对、7票弃权。

一审稿:

1、确立体系:

七章(第3、4章各设三节)

2、确定调整范围

3、确定强制种类方式

4、确定设定权

5、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6、确定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多位委员皆提出,公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再强调给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力,恐怕会引起很多矛盾,建议立法缓一缓。

而行政机关则希望获取更多的行政强制权力,比如当时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增加“强制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交通部提出增加“强制进入运输工具”,安监总局提出“对场所、设备、设施等责令停止作业、使用”等。

一审后,该法即因各种分歧而进入漫长的立法过程。

根据立法法规定,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在2007年和2009年的两次审议,都属于避免该法律案成为“废案”的审议。

不过这两次审议中,各方分歧在逐步的减少,直至今年4月的第四次审议,立法部门内部基本上对立法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

二审稿:

1、增加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封顶”

3、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财物

4、增加法院受理申请强执的期限规定

5、增设不得在夜间、节假日强执和采取断水、电、热、气迫使履行的规定

三审稿:

1、增加设定程序中的公众参与、论证评估程序

2、确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不得委托

3、增设查询企业帐簿交易记录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并保守其商业秘密的规定

4、增设查扣不及于生活必需品和错执返还赔偿的规定

5、增加执行协议的内容(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

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等)

6、取消进入住宅、营业场所特别程序

7、减少对法规设定权的限制(“且”改“或者”)

四审稿:

1、恢复对法规设定权的限制(“或者”改“且”)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2、增加行政法规的授权设定权

3、赋予城管等相对集中处罚权机构相应强制权

4、限制了代履行的范围、方式

5、增设在五种情形下应解除查封扣押的规定

6、增设延长查扣冻应及时告知和说明理由的规定  

五审稿:

1、进一步增加公民对设定权的参与:

可向设定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机关应研究论证反馈

2、删去“申请法院强执,法院裁定强执的,由法院执行”的规定

3、增设“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法律责任

4、确立违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赔偿的专门条款

2011年五审申请法院强执的案件,到底由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实施?

尚处于改革探索中。

将“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法院执行”这一规定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

  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法律优位,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所有行政强制行为都要与法律规定相一致;二是法律保留,即有些行政强制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规定。

一是第4条规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这是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要求的集中体现。

二是该法第11条规定: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这一规定是法律优位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是该法第10条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这一规定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具体体现。

国务院法制办完成《艾滋病防治条例》立法后评估

2006年11月立项之后,由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部分统计学、社会学、人类学专家共同组成的评估领导小组,就评估方案设计,反复开了四五次会议,最终确定从《条例》明确的几十项制度中,抽取5项最主要、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按照科研设计的思路,进行定性、定量和网上搜索相结合的科学评估方式进行。

上海举行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立法听证

2009年9月21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正式召开。

来自餐饮、娱乐、教育、执法等各个领域的22位听证陈述人聚焦控制烟草各抒已见,重点探讨了禁烟范围、重点场所以及执行力度等问题。

为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封锁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滥设滥用

2010年3月17日上午,河北省高院借址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审判大厅,终审宣判黄松有贪污、受贿案。

庭审时间较短,8时30分开庭,不到9时宣判结束后车队即离开。

采访本案的某记者8时20分进入廊坊经济开发区,准备到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

由于开发区内没有道路标示,记者下了高速路,在附近向一名交警打听法院怎么走。

对方说:

“别去了,封路了。

”在法院所在道路的路口,记者发现几名交警站在那里,挥着手要求试图进入的汽车改道。

在法院门前,聚集着交警、公安民警和法警,停看多辆警车。

记者刚要进入法院大楼,一名法警就上前阻拦,随后将记者带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10条,为重大活动封锁现场,属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当然,实践中,各有名目、种类繁多的所谓“行政强制措施”,要找出法律、法规的依据,大多是非常困难的。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法定原则

1、实施机关法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该法第七十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2、实施人员法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3、实施程序法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守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执法城管“请”违规小伙执勤三小时

2009年9月14日的《生活新报》在《昆滇新闻》栏日报道,“骑车进南屏街被限制‘人身自由’?

”。

13日9时50分左右,在南屏街上,因为违反规定带单车进入,大学生小李被请去执勤。

14时左右,小李和同学写完保证书后,两人连同单车才被“解放”。

城管再三强调:

“这是请违规的市民参与我们的执勤活动。

”小李却称:

“强迫我们执勤,就是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城管有限制我们人身自由的权力吗?

行政强制执行法定原则

1、执行机关法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执行程序法定。

(1)事先催告。

(2)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4)中止、终结执行。

(5)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不得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6)不得胁迫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7)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8)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本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为短,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仅为三个月。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第5条规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1、设定行政强制应适当。

第14条规定,有关起草单位拟设定行政强制,必须采取听证会等正式形式听取意见,并说明设定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不要逼小贩太甚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应适当

《京华时报》2009年1月16日报道,2009年1月15日下午3点15分,22岁的小邱在水立方北侧一个停车场兜售奥运纪念品时,突然遭遇一辆金杯车的追逐。

小邱称,那是一辆城管的车,驾车者身穿城管制服。

小邱穿过一片小花园跑到安翔北路上,那辆车沿着马路追过来,两名保安再次下车,将小邱堵在辅路与主路之间的桥上。

小邱和多名目击者均称,当时保安让他“要么跳桥,要么被抓”。

小邱从七八米高的辅路上跨过栏杆,跳到主路上,金杯车很快离开。

经医院检查,小邱右腿骨折。

第16条规定: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6条明确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这种“催告”程序,就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理念的典型体现。

该原则的适用包括两个要点:

一是“教育”的对象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和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但主要指前者;二是“教育”与“强制”的关系应当是教育先行,强制次之。

一是宣传教育,使相对人了解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和要求。

二是发挥教育的作用。

在行政管理中把行政强制作为一项威慑武器、备用手段。

三是教育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不是说教,应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理式执法。

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

实行行政指导。

四是强制中有教育,教育中有强制。

从贵州瓮安事件,到重庆出租车罢运,再到甘肃陇南上访群众聚集冲击市委机关的“11·17”事件,以及广东汕头市出租车司机集体停运的“11·20”事件……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

这些事件的发生都有具体原因,但处理策略是否理性,政府行动是否快捷,直接影响着事态结果:

有的和平结束,有的则演化成打砸抢烧暴力事件,以防暴警察的出场和“少数不法分子”的被抓收场。

这些群体事件的起因绝大多数是群众维护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声音。

如果当地政府部门在24小时内快速反应,与诉求者及时对话,了解内情,公布准确、真实的讯息,提出解决问题的时间表,群体事件通常就会暂时平息,不会激发出打砸抢、放火、伤人等暴力行为,“被少数坏人利用”的可能性也会减少。

(四)行政强制禁止谋利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49条规定: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此类规定正是禁止谋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中山市质监局采用竞标方式销毁处理罚没物资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2010年11月1日报道,中山市质监局对罚没的一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集中销毁。

本次活动共销毁燃气灶具,锁具,灯具,吸油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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