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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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著作权管理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自办网站(含内部局域网)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防范因互联网著作权纠纷产生的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著作权管理、保护的内容如下:
(一)音乐作品;
(二)影视作品;
(三)文字作品;
(四)图片作品;
(五)计算机软件;
(六)网页。
(七)互联网上受法律保护的其它作品。
第四条公司业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负责自办网站著作权的审查、使用和管理,并协助法律部门处理自办网站著作权纠纷。
公司企业发展部及各单位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律部门”),负责自办网站著作权使用情况的法律审查工作,以及处理自办网站著作权纠纷。
第五条公司员工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自办网站可优先合法使用,对需要用合同明确权利归属的,可以与作者签订合同。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六条自办网站使用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如果不能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本单位所有,应保证本单位享有对该作品的修改、编辑权;
接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作者不得转让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委托作品;
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接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作者还应提供软件原始开发程序、文档以便网站在运行出现问题时能及时、有效地查找、修改等。
接受委托创作的作者应当保证其所创作的作品具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自办网站的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其创作的真实性,避免在使用该作品时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
第七条自办网站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经过权利人的许可,获得许可应当有合法、有效的文字记载,但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公有领域的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过版权人的许可。
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自办网站内容在著作权方面的使用、审查、管理,不得将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音乐、影视、软件、文字、图片以及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放置于自办网站中,如需登载他人作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出处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自办网站上使用的作品或素材中若含有人物形象,还应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后,方能在其许可的范围、用途、期限、形式进行使用。
第十条各单位自办网站一律不得擅自引进影视、音乐等SP,以免因信息掌握不全造成侵权情况的发生。
所有涉及影视、音乐类节目的业务,节目源由公司统一购买、集中管理,并组织放至相应平台供各单位共享使用。
第十一条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得选择或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十二条为提高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得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十三条各单位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应加强对所链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四条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设施或开展服务器托管业务,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地址;
(二)不得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不得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在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设施或开展服务
器托管业务时,应当要求对方保证利用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互联网管理规定。
如果接到著作权人的侵权投诉,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该服务对象。
在著作权人按照规定出具了相应的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上公告。
各单位还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通知,配合实施有关侵权及违法事件的处理或协助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自办网站应加强对用户信息传输的管理。
自办网站上应当明示,用户不得上载有违国家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版权、人身权、肖像权等权利的内容,并有专人负责检查BBS上的内容。
对于用户上载的明显的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或经版权人提出确实证据的警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有关内容以消除侵权影响。
第十六条自办网站不得擅自提供软件下载内容或软件下载链接,如有需求可链接到经过合法授权的网站。
第十七条员工在办公计算机上因工作需要下载软件
时,应当明确所下载的软件得到权利人的许可,非因工作需要下载、使用未得到合法授权的软件导致法律纠纷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自办网站的每季度定期巡查制度,对自办网站进行检查,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公司对口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上报上季度巡查情况,上报表详见附件。
公司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定期进行联合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互联网著作权日常管理和定期巡查工作,加强对各分门户网站和其它自办网站的内容的审核,对于没有合法有效授权的音乐、影视、计算机软件及文字作品等内容或不符合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内容,应当立即删除。
第十九条自办网站的管理部门在对自办网站的著作权进行使用、审核、管理时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法律部门咨询,法律部门可对著作权的使用、审核、管理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发布的规章制度中如有与本规定冲突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自办网站巡查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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