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200-250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科技号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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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科技〔2008〕222号

关于印发《铁路200~250km/h既有线

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铁道部对《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铁科技〔2007〕61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铁科技〔2007〕61号)、《关于<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调度命令的补充通知》(铁运〔2007〕70号)同时废止。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修改、补充相应规章制度,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

请铁道出版社及时印刷、发行《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单行本。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TG/02-2008

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的技术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规定了列车运行速度200~250km/h既有客货共线铁路的技术设备、行车组织和车载信号显示,是《技规》的重要补充。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宜按《技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3条各种设备、设施应满足旅客列车200km/h(250km/h区段应满足旅客列车250km/h,以下同)、货物列车120km/h运行安全、平稳性要求,根据需要满足双层集装箱货物列车运行要求。

第4条区间直线段线间距应不小于4.4m,线间距的变更宜利用邻近曲线完成。

第5条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线间最小距离,有列检作业或上水作业的为6.5m,改建特别困难时可为5.5m。

第6条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对铁路技术作业的专用通道和处所应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

穿越正线的站内平过道两端应设置栏杆等防护设备,以关闭状态为定位;办理客运的车站应设置天桥或地道;暂未取消的平过道,由铁路局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第7条道路与铁路并行地段,凡机动车有可能冲入或坠入铁路的且等于或高于铁路的道路,应在靠近铁路一侧设置防护设施;下穿铁路桥梁、涵洞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且桥梁、涵洞净高小于5.0m时,应当设置限高防护架;上跨铁路线的立交桥应安装防护网,以防抛、坠物危及行车安全。

第8条旅客站台不应邻靠正线。

既有邻靠正线的旅客站台,列车通过速度160km/h以上至200km/h时,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2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1m处设栅栏防护。

第二节线路、桥梁及隧道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9条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35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2800m。

既有线保留地段半径2500m的曲线通过速度可为200km/h。

最大曲线半径不大于12000m。

曲线半径小于2500m、大于等于2200m的地段允许速度需要超过180km/h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0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

且不得小于如下规定:

编组站、区段站最小曲线半径2000m;中间站最小曲线半径35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2800m。

第11条缓和曲线采用三次抛物线线型。

缓和曲线长度应保证曲线超高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顺完。

第12条夹直线及圆曲线最小长度为0.7Vmax,困难条件下为0.5Vmax;既有线保留地段,困难条件下可为0.4Vmax。

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超高顺坡终点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宜小于70m,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30m。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地段,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超高顺坡终点之间的直线段长度应不小于150m,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

第13条最小坡段长度一般不小于6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400m,且连续使用时不得超过2个。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地段,最小坡段长度应不小于800m,特别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400m并须经铁道部批准,且不得连续使用。

第14条坡度代数差大于1‰时,须设置圆曲线型竖曲线,且竖曲线最小长度不宜小于25m。

竖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000m。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地段,竖曲线半径应不小于20000m,特别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15000m并须经铁道部批准。

路基

第15条路肩宽度:

路堤、路堑两侧均应不小于1.0m。

第16条路基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并保持排水畅通。

第17条评价既有路基基床时,基床范围取设计标准道床底面以下2.5m,其中基床表层范围0.6m,基床底层为1.9m。

既有路基基床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对既有路基基床的要求

层位

填料

压实指标

细粒土

粉砂外砂类土

砾石和碎石类

基床结构

表层

压实系数K

≥0.91

相对密度Dr

≥0.75

≥0.75

基本承载力

≥0.18MPa

底层

压实系数K

≥0.89

相对密度Dr

≥0.7

≥0.7

基本承载力

≥0.15MPa

第18条既有的基床以下路堤,压实标准应不小于压实系数0.89或相对密度0.7,其加固宜根据土质情况采用注浆或复合地基桩等处理方式。

经多年运营压缩变形稳定的路堤可不作加固。

第19条既有路基刚度不匀和薄弱处所应作加固处理,如路桥过渡段、新旧路基和涵洞顶至轨底高度小于1.2m的路涵过渡段。

路桥过渡段长度应不小于20m、路涵应不小于15m。

第20条路堤边坡和易风化的软质岩、强风化或构造破碎的硬质岩以及土质路堑(含碎石土、卵石土等地层)的边坡坡面(含边坡平台、侧沟平台)均应进行防护或加固。

桥隧建筑物

第21条桥梁的动力性能应满足提速200km/h技术要求。

经检算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或改造。

第22条桥涵孔径应能正常通过1/100频率的洪水及历史上最大洪水。

对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重要的特大、大桥还应能安全通过1/300的校核频率的洪水。

对达不到要求的,应进行加固、扩孔、抬高或改建。

第23条涵洞顶至轨底的高度不宜小于1.2m,否则应采取弹性过渡或改造等措施。

涵洞接长时应对基础的强度进行检算,必要时进行加固。

第24条直线桥上,线路中心至维修通道栏杆内侧的距离为3.75m、至避车台栏杆内侧距离为4.25m;既有桥改造困难时,可维持现状,但维修通道或避车台未达到规定距离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25条既有简支混凝土梁上不得设接触网支柱。

第26条既有隧道原则上应在整治病害的基础上保留使用。

既有双线隧道可改造为单线居中运行,满足200km/h旅客列车通过的需要。

第27条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单线隧道应不小于52m2,双线隧道应不小于80m2。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单线隧道,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应不小于58m2;双线隧道应不小于90m2。

净空面积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限速措施。

第28条当隧道洞口50m范围内无建筑物且洞口外20m处的微压波峰值大于50Pa,或隧道洞口50m范围内有建筑物且建筑物处的微压波峰值大于20Pa时,应设置洞口缓冲结构。

对建筑物处的微压波峰值有特殊要求时,洞口缓冲结构应进行特殊设计。

轨道

第29条正线应采用60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钢轨应满足时速200公里60kg/m钢轨技术条件。

应采用Ⅲ型轨枕(宜按每公里1667根配置)、一级道砟;有挡肩轨枕用弹条Ⅱ型扣件,无挡肩轨枕用弹条Ⅲ型扣件。

第30条线路几何尺寸应满足提速200km/h平顺性要求,验收线路时,正线线路、道岔几何尺寸静态允许偏差值为:

轨距±2mm,水平、高低、轨向(直线)、扭曲3mm。

第31条正线道岔应采用可动心轨、混凝土岔枕,轨底坡1:

40、分动外锁闭的Ⅰ型道岔。

道岔与道岔间的线路应保持弹性连续。

第32条碎石道砟粒径级配应符合表2的规定。

道床肩宽应不小于45cm,砟肩堆高15cm,但不应超过钢轨顶面,边坡坡度1:

1.75。

非渗水土质路基的道床面砟厚度应不小于30cm,底砟厚度应不小于20cm,岩石、渗水土路基的道砟厚度应不小于35cm。

有砟桥面轨下枕底道砟厚度一般不小于35c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25cm。

隧道内轨下枕底道砟厚度应不小于35cm。

轨下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20mm,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应保持疏松,轨枕顶面无道砟。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地段,轨下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30mm。

表2道砟粒径级配

方孔筛孔边长(mm)

25

35.5

45

56

63

过筛质量百分率(%)

0~5

25~40

55~75

92~97

97~100

第33条正线插入短轨不得小于6m,但不得连续插入。

插入的短轨未焊接时线路允许速度不得大于160km/h。

第34条站内正线上两组连续对向铺设的道岔间插入短轨长度,当有旅客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应不小于50m,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33m;当无旅客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或道岔顺向设置时,宜采用25m,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12m。

第三节动车组

基本要求

第35条200km/h速度等级的旅客列车采用交流传动、动力分散式动车组。

动车组牵引系统应具备功率冗余。

第36条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

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应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标识。

第37条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报警和记录,并能提前向检修基地传输。

第38条动车组应装备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以下简称列控车载设备)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LKJ)。

第39条制动初速度为200km/h时,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2000m。

200~250km/hCRH型动车组,制动初速度为250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3200m。

第40条动车组采用计算机控制直通式电空制动系统。

制动系统具备动力制动和空气制动的功能,当动力制动能力不足或丧失时,使用空气制动补充,仍须保证规定的紧急制动距离。

装备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应具有在20‰坡道上停放制动时不溜逸的能力。

第41条动车组应装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

第42条动车组须按规定随车配备行车备品和过渡车钩、电气连接线、专用风管及止轮器,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第43条新造动车组以及检修后按检修规程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动车组,应安排上线运营前的试运行工作。

检修、整备

第44条动车组实行计划预防修,分为五级修程,其中一、二级为运用检修,三、四、五级为定期检修。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

第45条在路网客运中心和始发终到客流较大的地区应设置动车组检修基地,检修基地包括动车段和动车运用所,满足快速检修、安全可靠、高效运营的技术要求。

第46条动车段和动车运用所应设库线供动车组停放,并应配备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

第47条动车段、动车运用所应具备各型动车组一、二级检修,动车组临修,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动车段还应具备特定动车组的三、四、五级检修能力。

动车段、动车运用所应配备列控车载设备、L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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