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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投资基金是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集合公众投资者的资金,以证券投资为其主要业务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基金按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是最基本的分类是按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分公司型投资基金与信托型投资基金;按其是否发行可赎回证券分为开放型投资基金与封闭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公司法理组建和运作的股份公司;信托型投资基金是依信托法理组建和运行的商务信托。

由于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其主要业务,因而与一般的股份公司和商务信托有质的区别。

无论是公司型投资基金还是信托型投资基金,均有开放型与封闭型之分。

开放型投资基金是指发行可赎回证券的投资基金,也就是说,证券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要求投资基金买回。

该类投资基金的资产额不固定,可视需要随时追加发行新的证券,因而又有追加型投资基金之称。

封闭型投资基金的资产额是固定的,在第一次发行完毕后,一般不再追加发行新的证券。

该类投资基金证券持有人不能要求基金买回其持有的证券,如果要转让的,应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转让。

从投资基金发展史可以看出,开放型设计是一种历史的选择。

 

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投资公司第17节第5段规定,每家注册的管理公司均须将其证券和类似投资交由保管人士保管。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投资基金的指令中也明确规定,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资产应由与基金公司相独立的保管人士保管。

可见,在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中,必须有保管人。

这是由投资基金资产的性质决定的。

投资基金的资产由现金和证券组成,它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流通性,因而使得控制该资产的人士很容易盗用基金资产或为自身利益或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使用基金资产。

有鉴于此,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型的,在组织结构上增加独立保管人,使之负责基金公司的资产保管,由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或其聘任的经理负责公司资产的投资管理。

其次,由于投资基金的一项重要价值是专家管理,广大投资者投资于投资基金实际上是购买了专家管理服务,这也要求在公司机关权力分配上,公司型投资基金与一般股份公司应有所不同。

 

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在信托型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方面有两个共同点:

其一,当事人均有三方组成,即基金经理人(日本称委托公司)、受托人和投资者;其二,上述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受基金设立文件信托契约的调整。

其中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受托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受益人享有对基金资产管理所产生的收益的受益权。

但是,信托型投资基金中的信托关系有其独特性。

因为一般信托法理基于民事信托这一观念,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因此在信托法理中,委托人在信托的设立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信托型投资基金则源于商务信托这一概念,信托公司等以担当受托人为目的,主动邀请他人将财产信托给公司,因此在信托设立上,受托人更具有积极意义。

在信托型投资基金中,基金经理人和基金保管人以担任广大投资者的受托人为营业,他们主动设计不同类型、不同投资政策、不同经营方针的投资基金,并公开邀请投资者参加投资基金,这样,就使投资基金中的信托关系变得较为特殊:

受托人在信托的设立上具有积极意义,基金经理人、保管人一起分担了一般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的责任;基金经理人对投资者既负有受托人的忠诚义务,又为自己计算与投资者买卖基金证券。

 

199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投资基金作了专门的规范。

《暂行办法》没有对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作出规定,我国投资基金实践也并不统一,既有采公司型的,也有采信托型的。

 

投资基金在制度上的分类主要是公司型投资基金与信托型投资基金。

这也是由股份公司与商务信托具有的下列两个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证券持有人的有限责任。

第二、公司资本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该独立性既使基金资产与经理人、受托人自有资产相分离,又使基金资产独立于投资者。

 

我国目前已有的投资基金主要是信托型,还有极少数采用公司型,但这不是我国今后投资基金单采用信托型的充分理由;同时,我国目前已有公司法,没有信托法,也不是我国今后投资基金均应发展为公司型的充分理由。

采用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优点在于公司法提供了公司设立、运行的一整套法律规则,且公司法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与投资基金立法的目的一致;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结构运用于公司型投资基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基金专家管理功能的发挥。

采用信托型投资基金的优点在于其运作更具灵活性;其主要不足在于投资者对基金的运作缺乏一定程度的控制。

我们认为,我国在法律上可明确规定兼采公司型与信托型投资基金,并且基于保护投资者这一立法目的与专家管理这一原则,对两类投资基金作出相应的规范。

至于实践中以何种投资基金为佳,则尊重投资者选择。

 

但是,需要提出的是,尽管我国已有《暂行办法》,但是作为投资基金基本法理基础的信托法尚未制定颁布;我国虽有公司法,但是以我国现行公司法规范公司型投资基金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结构的规定不适合公司型投资基金。

前已述,投资基金运作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资产经营与保管相分离,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应的规定,而独立保管制度的设计已被公认为对保护投资者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投资基金价值之一是专家管理,但是公司法没有关于公司董事、经理专业技能方面的要求,而且在公司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权力分配上也没有适合于专家管理要求的明确规定。

 

第二、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下,开放型的公司型投资基金设计没有可行性。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由于我国原有的投资基金均是封闭型,因而公司法的该种规定对投资基金实践并未构成妨碍。

但是随着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开放型基金将逐渐占主导地位,因此公司法该种规定对开放型投资基金的不利影响应当引起我们注意。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对现行公司法上述规定作出补充,规定开放型公司型投资基金不适用上述规定。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宋永泉

 

论投资类企业如何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1

论投资类企业如何在快速发展的同时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以云南省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例

【摘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

必须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我们既要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明显成效,又要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本论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的提出、发展进行阐述,结合国有专业投资类企业——林投公司的发展现状和特点就如何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为今后相关企业在进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

反腐倡廉、投资类企业、制度、制度建设、经验、措施

一、绪论

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必须要有制度作保障,国家领导多次在会上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这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理论上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也是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方面”。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制度是保证。

没有制度,反腐倡廉无从谈起。

有了制度,教育、监督、惩处就有了依据,有了保证。

因此,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无论是治本,还是预防,都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现象的发生。

云南省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投公司)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省林业厅,联合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云南省林业科学院、云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成立的林业产业专业化投资公司,首期,注册资本为1.615亿元,现有员工23人。

林投公司成立后,以托管的云南云景林纸股份公司和控股的云南勐象竹业有限公司为产业发展基础,以林浆纸、木本油料、竹产业、园林绿化为发展板块。

以“建机制、打基础、

谋发展、求突破”为工作重点,并紧紧围绕加快云景公司、勐象公司资产注入,做实林浆纸业务板块,理顺管理机制等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工作,并在开展项目前期调研工作、积极研究木本油料、园林绿化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探索,经过一年的努力,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公司总体开局良好。

并先后荣获“省级林业龙头企业”、“2009年高新区招商引资优秀企业”等荣誉称号。

同时,被推荐为云南省林产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

在做好经营工作的同时,林投公司还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通过紧紧围绕制度建设加强教育、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保障作用,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为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完善和创新,为反腐倡廉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论文通过对我国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的提出、发展,结合林投公司的现状和特点进行分析和解读,进而阐述林投公司如何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今后相关企业在进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二、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大力推进廉政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认真回顾总结新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历程和主要经验,对于林投公司认真做好和落实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现实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下,1951年就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即“三反”运动。

此后,全党又相继开展了“五反”、“新三反”、“新五反”等运动。

通过这些运动,形成了对领导干部强有力的监督。

同时注重制度建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关于实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等惩治腐败的法规和预防制度,努力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正确处理反腐败斗争同其他工作的关系,强调反腐败斗争要与党的中心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有机结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面临新形势、呈现新特点。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准确把握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及时告诫全党“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并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把反腐倡廉问题郑重地摆在全党面前。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强调反腐败斗争既要持久作战、又要不断取得阶段成果。

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加快,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

记的党中央提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强调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经过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反腐倡廉建设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党的十七大后,我国的反腐倡廉在新阶段不断取得新的重要成果,正在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是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展开的,腐败的国际化以及国内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尚未根本消除,因此,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

基于这样的认识,林投公司自成立后,多措并举,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给相关的投资类企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做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供了借鉴。

下面将着重介绍林投公司开展反腐倡廉的建设推进过程。

三、林投公司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过程

林投公司自成立后,在“建机制、打基础、谋发展、求突破”的工作方针指引下,紧紧围绕制度建设加强教育、监督,充分发挥了纪检监察工作的保障作用,强化反腐倡廉工作,为国有企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通过认真贯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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