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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新规定175问

煤矿安全生产新规定169问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方针新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针

1.安全生产方针是怎样提出和确立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

在共产党领导下,全国人民打垮了日本帝国主义,推翻了蒋介石反动统治,解放了全中国。

新中国成立伊始,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增产节约、支援前线”的大生产运动,各类事故频繁发生。

针对这种情况,毛主席指示:

“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主义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后来国家有关部门结合生产实际提出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口号,首次八安全放在重要位置。

1957年、1959年和1960年周恩来总理分别对民航、煤炭和航运交通工作作出批示,要保证“安全第一”。

煤炭工业部响应毛主席的号召,根据周总理的指示,结合煤炭这个特殊行业,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后来几经修改,到1995年确立了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

2.1995年确立的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内容是什么?

煤炭工业部根据煤炭工业的生产和发展世纪,几经修改,1995年确立了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内容是: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生产原则:

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

(3)安全生产手段:

综合治理;

(4)安全生产目标:

整体推进。

3.新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是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综合实力不断加强,国际地位日益提高。

但是各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煤矿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着矿工的生命安全。

这就是说,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与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要求相距甚远。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党和政府下决心进行综合治理,对煤矿而言就是治理瓦斯、关闭整顿小煤矿。

为了突出综合治理,把综合治理列入安全生产方针,并在党的“十一五”规划中予以公布。

所以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由原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8个字增加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个字。

4.新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新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意义有以下4个方面:

(1)实现安全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对煤矿而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实现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使安全生产方针更全面、更完善、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实现安全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大众造福。

改革和发展不能牺牲群众利益、煤矿发展不能牺牲矿工生命为代价。

对煤矿来讲,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生命为本,以不死人为目标,不要带血的煤炭,新安全生产方针增加综合治理的内容,通过治理,可以避免和减少瓦斯、煤尘等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

所以,新安全方针体现了党和政府心系矿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3)体现时代特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煤炭行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煤矿先进工艺技术不断更新应用。

煤炭生产已今非昔比,与以前大不相同,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时代发展了,安全市场方针也要与时俱进。

新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出台符合时代要求,切合实际,必将有力促进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4)积极主动应对:

煤炭企业井下生产,受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灾害的威胁,特别是瓦斯和煤尘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源,小煤矿乱采滥掘,潜在事故隐患。

新安全生产方针具有针对性、时效性、科学性,可以针对煤矿的隐患,对症下药,实施治理措施,变别动为主动,超前治理,防患于未然,这必将收到良好的效果,对安全生产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

5.“安全第一”的含义是什么?

“安全第一”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职工生命安全第一。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煤矿企业要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要牢固树立职工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

(2)职工身体健康第一。

煤矿生产不能以损害职工健康为代价,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第一。

(3)各项工作安全第一。

煤矿工作千头万绪,有许多工作需要做各级领导和每位职工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切实实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6.“预防为主”的含义是什么?

预防为主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预防为主”时“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搞好预防,以“预防为主”,向预防要安全。

(2)避免就事论事,出了事故抓安全。

“预防为主”可以使

工作由被动变主动,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出了事故抓安全,损失已经造成,为时已晚。

正确的方法是搞好预防性工作,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3)“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是辩证的统一,就像安全和生产是辩证的统一一样。

“预防为主”是“安全第一”的前提、保障和基础,“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的目标、要求和动力,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有力地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

7.“综合治理”的含义是什么?

“综合治理”的含义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1)从系统工程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

(2)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等管理方法,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

(3)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加强安全监测监控。

(4)坚持不断创新,组织技术攻关,开展对瓦斯、煤尘等灾害的治理。

(5)加强安全投入,改善作业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6)严禁滥采乱掘,防止盲目发展,整顿关闭不合格的煤矿。

(7)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瓦斯治理

8.瓦斯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

瓦斯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

“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

9、“先抽后采”的要点是什么?

(1)坚持“先抽后采”时瓦斯防治的基础,是从源头上治理瓦斯的治本之策和关键之举

(2)一般情况下,矿井瓦斯是采用通风方法稀释和排除的。

如果利用通风方法不能将涌出的瓦斯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浓度,必须考虑进行瓦斯抽放。

(3)我国是以瓦斯涌出量的大小作为瓦斯抽放条件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

 ①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不合理的。

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a)大于或等于40m3/min;

(b)年产量1~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c)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d)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e)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③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煤层。

(4)抽放瓦斯地面泵房和井下临时泵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抽放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浓度不得低于25%。

(6)煤层瓦斯抽放难易程度可行性,取决于两个因素:

即煤层瓦斯压力和煤层的透气性。

煤层瓦斯的抽放难易程度分为三类:

容易抽放、可以抽放和较难抽放。

10.“以风定产”的要点是什么?

(1)“已风定产”方针的提出和实施,主要处于安全生产严峻形势需要,是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要求。

(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在矿井总进风量比小于100%时,必须降低矿井产量或进行通风系统的改造与调整,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后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采区、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在安排采区、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时,必须按规定进行风量计算,并按实际供风量确定采区、采煤工作面的产量。

严禁在采区,采煤工作面风量不足的情况下安排生产。

(4)新水平新采区投产之前,必须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必须按规定进行风量计算,并按实际风量安排生产,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或风量不足的情况下,严禁开采。

(5)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积聚、不合理串联风时,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超通风能力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11.“监测监控”的要点是什么?

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和监控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矿井空气成分的监测:

主要是监测矿井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包括CH4、CO、CO2、NO、NO2、炮烟等;

(2)空气物理状态的监测:

主要有温度、湿度、风速、空气压力、顶板压力等;

(3)生产环节及各种机电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

如采掘进尺、煤仓料位、水泵排水量,提升机、压风机、带式传输机、采煤机、综掘机、局部通风机、风门等的运行状态和参数。

国内应用的监控系统主要分三大类,即KJ系列、TF-200和A-1型等。

12.瓦斯治理的七项措施是什么?

国务院第81次

常务会研究确定的煤矿瓦斯治理七项措施:

(1)一是对瓦斯灾害严重的45户重点煤矿即淮南、平顶山、阳泉等煤矿派驻安全督导组,进行跟踪监察。

(2)二是从全国抽调煤矿安全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帮助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3)三是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把产量降到通风能力许可的范围内。

(4)四是历史上有过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按突出矿井管理。

(5)五是推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高突矿井没有建立瓦斯抽放和监测系统的,一律限期整改。

(6)六是加快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科研攻关,尽快取得突破。

(7)七是成立国家煤层气工程中心,推进煤层综合开发利用,变害为利。

1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哪些矿井的瓦斯治理实施重点监察?

根据《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日常性安全监督的基础上,对下列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高瓦斯矿井;

(3)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

(4)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6)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

14.“四位一体”的内容是什么?

“四位一体”是我国总结的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综合措施,习惯称为“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内容是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由四个方面构成整体。

1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瓦斯治理重点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瓦斯治理重点监察下列内容:

(1)瓦斯治理责任制;

(2)安全投入;

(3)瓦斯治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4)防治瓦斯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瓦斯抽放系统;

(6)通风系统;

(7)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

(8)“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9)综合防治煤层自燃措施;

(10)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瓦斯综合治理要构建什么样的体系?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的通知》(安委办[2008]15号)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

“通风可靠”的基础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监控有效)”的基本要求是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是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三、煤矿整顿关闭

17.煤矿整顿关闭的目标是什么?

按照国办【2006】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是:

到2008年,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矿事故有效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10年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

18.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取缔非法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我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19.什么样类型的小煤矿应予关闭?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应予以关闭: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2)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3)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5)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依然组织生产的;

(6)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7)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8)1个月你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9)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

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10)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11)年生产能力在3×104t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12)资源接近枯竭的枯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13)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枯竭,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14)擅自进行“三下”(建筑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15)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1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20是什么“三非”?

“三非”是指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煤矿。

21.什么是非法煤矿?

非法煤矿是指: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煤矿。

22.什么是违法煤矿?

违法煤矿是指:

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建设的煤矿。

23.煤矿有哪些情形的应予关闭?

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文,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1)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

(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

(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督、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5)3个月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7)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4.发现煤矿有哪些情形的应责令其停产整顿?

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

(4)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5)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

(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7)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8)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25.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应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2)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3)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4)告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

(5)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

26.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地方人民政府应如何立即组织实施?

(1)吊销相关执照:

有关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吊销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媒体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有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第十九条第

(一)至(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吊销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存储证。

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3)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4)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27.打击非法煤矿的重点是什么?

(1)私开煤矿和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煤矿

(2)2002年3月底前未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验收合格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乡镇煤矿;

(3)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生产的煤矿;

(4)通过复产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乡镇煤矿;

(5)纳入关闭范围的国有煤矿矿办小井;

(6)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开办批准手续而进行基本建设的煤矿,已批准复产而又擅自建设其他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

28.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是什么?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炭、地矿、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2)将生产建设技术、地质资料收缴煤炭管理部门;

(3)火工用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不留作业人员,矿井财产要妥善处理;

(5)主管部门对被关闭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按隶属关系上报;

(6)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

四、煤炭资源整合

29.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是什么?

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是:

(1)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

(2)淘汰落后生产力。

2007年淘汰年产量能力3×104t以下的矿井;各省(区、市)规定淘汰生产能力在3×104t以上的,从其规定。

(3)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

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

(4)压减小煤矿数量,提高矿井单井规模。

经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山西、内蒙古、陕西30×104t/a,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104t/a,西南和中南地区9×104t/a。

(5)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是什么?

(1)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应遵循已批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2)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不许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

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

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4)坚持一个法人主体。

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

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

(5)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矿井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6)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有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31.资源整合的任务是什么?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的意见》资源整合的任务是: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1)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

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

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2)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

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3)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

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4)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

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5)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理,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时间得到预防与控制。

32.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是:

(1)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已关闭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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