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管理员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初级专业篇2008年9月版)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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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是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的具体环节和步骤,其起点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终点为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此处以某烟草专卖局制作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流程图为例,介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流程。
图1-5
(一)工作衔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不同的申请进行分类处理:
1.对于申请人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交付给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上传给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指派相应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进入实地核查阶段。
2.若申请人具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几种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若申请人具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若申请人提出的是补办、变更、停业、歇业、延续、恢复营业这6类申请,则应将申请分别纳入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的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图 4.请人提交的申请为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二)工作流程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材料目录提供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上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制作核查记录,交申请人签字确认→根据核查情况,综合书面审查意见,填写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当地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作出许可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制作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被许可人→专卖管理证件员将所有材料归档装订。
(三)公示的项目、内容、方式和场所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活动中,对实施许可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在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进行公示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要求要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名称、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进行公示,明确有权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主体;二是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应当公示,如公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资金、经营场所、合理布局规定等内容;三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具体包括申请的方式、途径,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都必须明确公开;四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必须公开;五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
公开的方式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可以在当地烟草专卖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若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解释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六、新办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审查
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这一环节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但对于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就必须通过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一)书面材料的审查
书面审查即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的适法性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
如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资格进行审查,可以排除以下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格:
(1)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3)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对于申请人如果具有上述
(2)、(3)、(4)三种情形的审查,应由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结合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应当作出依法不予许可决定。
2.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核查其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
核查其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是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二是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进行印证;三是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核查手段将已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四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就应针对前3项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金的审查,可以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资信证明着手审查;对是否具备经营场所的条件审查,可以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来进行。
书面审查有利有弊,应当结合其他审查方式进行,如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取第三人意见、听证等。
(二)实地核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因法定办证条件中有对零售点合理布局的专项规定,因此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对核查情况予以注明。
1.实地核查计划和项目
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前,应制定好核查线路和核查计划,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同一线路分布的新办申请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项目主要是对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2.用具准备
实地核查主要是对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况和零售业态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工作人员在实施实地核查前应携带好相关工具,主要有:
照相机、丈量长度的工具、核查记录空白文书及其他相关工具。
3.核查的基本方法
核查主要是对经营场所周围的零售户的布局情况进行实地丈量,对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复核,对经营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进行核实,对经营场所的零售业态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不安全因素或是否在中小学校周围而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情况进行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时主要运用丈量、拍照、画图等方式进行。
其中,核查图应采取平面图的形式,要注明距离、道路和具体座标,包括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的左右、前后侧的零售户的姓名及距离最近的零售点的距离,同时还应写出该经营场所的具体状况,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等。
4.核查的要求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2名以上专卖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2)核查时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向申请人表明身份;(3)核查工作必须是在申请人在场时进行,核查完毕后应当场制作核查记录,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制作现场图,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确认。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5.实地核查情况的汇总和反馈
实地核查完毕后,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制作完毕的核查记录交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核查意见,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三)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接关系到第三人重大利益时,利害关系人享有知情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是否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决定将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给予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并为自己辩解的机会,保障其知情权和陈述权。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应注意如下三点: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直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只要发现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陈述和申辩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记录,但记录对于行政许可决定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
听取意见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并据此作出许可决定。
(四)组织听证
听证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向其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等一系列程序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行政许可中采用听证程序,是与自然公正原则的发展相联系的。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举行听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许可申请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对外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申请举行听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申请时,利害关系人认为审批结果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可以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并组织听证。
3.听证规则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对主动举行的听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有关事项。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必须公开,让公众有机会了解听证的过程,加强对行政程序的监督,确保听证的公正进行。
听证的公开进行是指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参加旁听。
公开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但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为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听证制度一般实行职能分离原则、回避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审查该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利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