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概记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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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法律规范:
2类--技术和社会规范。
3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法的本质:
体现3个方面--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社会性。
·法的效力:
指对什么人、地方、时间。
(我国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法的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我国属于成文法)
*按照法地位和效力的层级划分:
(5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按内容和效力分。
*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按效力分。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党领导、民作主、法治国三者统一。
*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合理、合法、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含义:
1)泛指立、执、守法;2)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民主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
3个即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先例职权、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
是指人机环的和谐运作,使...安全..健康..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安全生产立法目的:
1)监管薄;2)基础弱事故高;3)从业人员安全缺乏法律保障;4)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
·准确领会和实现安法立法目的应把握:
5点--三个代表、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单位安全置首位、从业人员提素质防事故、安监部门加强执法。
@安法适用范围:
·空间的适用:
海陆空从事生产和经营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排除适用:
单行法有的单行法优先;单行法无或无法确定的适用安法;以后立法遵循安法;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体现为6先:
责投意规防监。
(情投意合房间)
@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职责:
能承担生、营、安的决策人,本单位安工第一责任者,具六项基本职责(规投消督报案)。
(龟头消毒报
案)
*处罚:
投资、安管、重大事故处理不力、逃责的协议无效。
处以停业、刑责、降/撤职、2-20万罚款,逃匿者拘
15天,5年内不担主责人。
*投入不足责任:
改--停--刑--(不够刑责)撤职+罚2-20万。
*人员配置:
1)高危配安构或专职;2)按从业人员配(>300设专构/专职;<300配专/兼职或托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5权)安保工民赔、知危因预防应急、批检控、拒违指冒险、紧急停撤。
(安保、知情、批检控、拒违冒险、避险)
*义务:
?
·安监部门职责:
*行政许可职责:
(4个方面)依法审查核发、取缔处理违法、不符撤销批准、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监督检查职权:
(4项职权)现场检查、当场处理、紧急处理、查封扣押。
@@安故应急救援与处理
·地方应急救援职责:
制定预案建立体系(包括事故发生地、影响情况及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措施、组织指挥、抢救、后勤保障、后期处理等)
·单位应急救援:
1)高危单位原则上要设组织并配备相应器械保持standby;小规模专人负责。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安监部门立即上报,不隐谎延报,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提供条件。
@@安全生产法律追究
·法责形式:
(3种)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报请县以上政府决定;拘留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按治管条例决定。
2)安违行政处罚共有11种:
责改、限改、停整、停建、停用、停违、罚款、没违、吊证、行政拘留、关闭。
*民事责任:
(是我国安法及行政法中唯一设定的)--连带责任。
*刑事责任:
违法犯罪由司法机关依刑事法律给予刑罚,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有关安法中违行为的罪名主要是: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品肇事罪、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
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政府:
经县以上安监部门报请予关闭权
*公安机关:
拘留(依治安条例)
*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
·犯罪构成:
(4要件)--客体、主体、客观要件(时间地点)、主观要件(故意/过失)
·刑事责任:
1)主观上讲,达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故意或过失犯罪应负刑责;2)客观上讲,其行为危害社会
侵害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应负刑责;3)但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实际并不危害社会的,不负刑责,如无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社会的行为等。
·安全生产犯罪:
安法中关于追究刑责的有11条,主要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检察、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司法判决。
@@劳动法(1995.1.1实施)
@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劳动者的权利:
(7项)就业(平等/选择)、报酬、安卫保障、技能培训、社保福利、劳动争议、其他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4项)劳动任务、职业技能、执行安卫规程、纪律道德。
·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卫制度,严格执行安卫规程标准,安卫教育,防止事故和危害。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工保护:
(4禁)1)禁四级体力和矿山井下;2)经期高低冷水作业三级体力劳动;3)怀孕间三级体力和禁忌
活动、怀孕7月以上禁OT;4)哺乳未满1周岁禁三级体力和禁忌劳动NOOT和夜班。
·未成年工(16-18周岁):
(2点)1)禁矿山井下、有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2)定期健检。
@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规定
·劳动监察:
县级以上劳监监察企业
·有关部门的监督:
县级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
·工会监督:
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进行守法、违法监督、检举和控告。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劳部所负责的安产监督职能改由国经贸委行使。
2003年国务院以撤销国经贸委安监管职能,改由国安监管局行使。
2005年2月23日,国安监管局改为国安监管总局,由其负责全国安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国安监管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负责安产综监工作,改由各级政府安监部门负责。
@劳动安卫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
依照《安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行使《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和职权。
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和本级政府的规定,行使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其他劳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
@@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
@矿法适用范围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单行法。
在中国领地或管辖的区域从事采矿活动的任何人或行动
·空间的适用:
中国领域及管辖区+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规定
·1)“三同时”;
·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矿建工程安设设计由安监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规和行业技规,由国务院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矿法对如下矿山设计项目做出的规定:
风电水瓦尘、提升边坡和台阶、其他
·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每井2个以上安全出口,其直线水平距离符矿规和行规;要有与外界相通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讯设施。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规定
·1)矿采基本要求:
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规和行业技术规范。
·2)对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火(地面井下)、爆(瓦、尘、爆破)、塌(片、冒、边坡、塌陷)、水尘毒射、冲击地压瓦斯突出和井喷。
·3)对危害采取预防措施:
机、电、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矿山闭坑可能引起的危害。
@@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施行
@消防规划:
@安全位置:
产存装卸易燃爆品的厂、库、站、码头必须设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燃爆气体和液体充装、供应、调压应设在合理位置且符防火爆要求。
不符规定限期解决。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竣工消防验收-->使用。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必须选用检验合格的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合格后方可开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合格后方可举办。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6项)消防规程制度、防火责任制、消防宣教、隐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标志、通道出口疏通。
@消防重点单位安管:
·县级以上政府消防公安机关应当划分和备案;
·职责(共10项):
一般单位职责+(立档及重点部位管理、每日防火巡查、职工消安教育、灭火和疏散预案有演练。
)
@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村/居委会应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检;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单位守消法的情况监督检查,及对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火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筑、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设计未审或不合格、竣工未验收或不合格、公聚场所未验或不合格擅用者:
责改->停工或停业+可并处罚款+警告/罚款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擅办大型活动具火患的:
公消责当场整改->责停办+罚款+警告/罚款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建筑构件/材料不符消标的:
消安责限期改->责停工+罚款+警告/罚款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营业场所消安违法:
火患未消/不按规配消设/通口不畅->消安责限期改->停产停业+可并处罚款+罚款主管和直接
责任人。
·重点单位:
违消法->消安责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主管和直接责任人。
·火灾事故单位:
火灾扑灭后隐掩原因推卸责任/破坏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警告或罚款+警告、
罚款或拘留15日主管和责接责任人。
·公消机构工作人员:
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如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刑责。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
·公安消防机构:
行政处罚。
其中责停产停业,对经和社影响较大的,由公消机关报请当地政府裁决。
·公安机关: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治安处罚条例规定裁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施行
@事故处理规定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2月1日施行
@监察体制:
99.12设立国煤监局,20个产煤省设局,69个大中型煤矿设煤安监办事处。
三级煤安监机构实行国-省双重领导,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国煤安监局垂直领导。
2005年1月国务院增设5个省煤安监局,将煤安监办事处改为煤安监份局。
@煤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