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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职称退休后待遇doc

  

  篇一:

《国务院关于工资和退休工资的新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资和退休工资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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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理温家宝6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

两个小时,万言文章,精彩话语纷呈。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

  谐”

  【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下退休一律执行此文件】

  一目前工人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工厂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

  高级。

达到条件的工人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工人之间(尤其中小企业)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

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办好工厂,要靠90%以上的工人。

以工人职称高低定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工人的积极性,大部分工人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

因为工人也是人,也存在心理失衡问题。

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导致工人流失严重,无法跳槽的工人,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越来越多,于是每次中、高级工人职称评聘,工人之间、工人与领导、工人与聘委矛盾重重,给腐败有机可趁。

许多原来要好的工人,因此反目成仇,甚至还动用了黑社会,增添纪委等部门麻烦和工作成

  本。

因为职称取酬的收入差距,有着太多的人为色彩,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感最为强烈,工人工资以职称取酬政策影响安定、破坏公平、损害干群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严重威胁。

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严重社会问题。

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逐渐淡化职称工资,或取消中、工人职称工资。

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势在必行。

  【不管是什么高级工,还是中级工工作都是一样的就没有区别,汽车驾驶员更没有区别了。

干的都是一样的工作。

  二、工人的收入

  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

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

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

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

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

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

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作用用。

  工人的退休金;

  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

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

参加工

  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

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

退休金一律平等。

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

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

  【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下退休一律执行此文件】

  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篇二:

《去年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1000元》

  去年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

  1000元

  2013年02月25日08:

37来源东方早报手机看新闻

  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在去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规定“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总计1000元。

  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加500元。

{副高级职称退休后待遇}.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3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高级技师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篇三:

《历年退休金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历年退休金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2014-01-0912:

50:

12

  每年都说上调10%的退休金,试问,有多少人拿到了10%的涨幅的退休金?

为什么特别提出对高级职称的人员倾斜?

法律依据何在?

道理何在?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确定每个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根据所定的原则来核算,这是非常严格的,没有任何灵活调整的余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这一条明确了退休金调整的依据!

即对大家共同面对的生活环境的几个要素分析进而加以调整。

遗憾的是,却在每年的退休金调整时偏偏要向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倾斜、扭曲调整退休金的要素呢?

  在每位劳动者退休前,都是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获取薪酬的,职称并不是取得薪酬的必要因素和报酬多少的依据,而退休后怎么还会凭借职称来获取补贴、成为不断增加退休金的利器呢?

  历年退休金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二)

  如果说过去的贡献,已经从其本人的工资和奖金、甚至在补充养老金上体现了;不仅如此,在退休后确定退休金金额时也进一步体现了。

而在退休后克扣其他和他们毫无关系的一般退休人员来优待他们,真是让人匪夷所思!

退一步讲,如果说对他们欠账了,那么就要确认是谁欠他们的帐?

哪个企业欠的就由哪个企业补偿,哪个地方欠的就由那个地方补偿!

和周围其他普通退休人员毫无关系!

  如果说一定要体现政府对具备职称的人格外关照、为了吸引人才,那就不妨从财政另拨资金单独补助给他们,不要在每年调整退休金时混为一谈。

我认为,不应当牺牲广大一般退休人员的利益,而接连不断地为高级职称人员大幅提高退休金、为毫不相干的人员抬轿子、不断拉大二者之间的差距了。

基本养老保险,理应把不同类型人员退休金保持相对均衡,尽量在退休后缩小其差距而不是扩大其差距。

不是这样的话,是不是有悖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宗旨呢?

  社保养老金的调整是社会性的民生、民心工程,要合法、要公正、要合理,更要考虑多数人的利益。

党的十八大多次强调分配要公正合理!

要给人社会生存的尊严!

但现行社保养老金调整政策,却把企业的退休人员分成不同人群。

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分配原则之一,就是按在职期间缴费多少,确定退休后领取退休养老金数额,但现行“向高工倾斜政策”,严重违背了上述这一重要原则,极大的侵占了广大缴费者的利益。

希望尽快扭转背离保险法的做法,还公道于民!

  篇四:

《职称对涨工资退休金以及企业晋升的要求》

  1·工程师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

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

工程师作用对于个人,用来涨工资,评定职称,做项目经理的必要条件。

单位作用用于提升企业资质,比如乙级建筑资质升级为甲级,或者二级升一级等等,必须要一定数量的中级和高级工程师才可以参加资质申请。

工程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也需要一批具有中级高级工程师人员才能取得相应的资格。

  2、代理评审的工程师职称是各省市人事厅(人事局)正规评审的职称,全国通用,公司用来提升资质,以及接受建委等相关部门的审核都没有问题,保证评审出职称真实有效。

评审职称人员的工程师证书信息,均可在人事局官方网站查询,有人事局红头公示文件,任职名单以及评审表档案中级工程师需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高级工程师年龄需三十五周岁以上,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蓝底照片(电子版),学历复印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表

  3·湖北俊才教育已开通绿色通道包过的职称评审,大家有需要了解的可以直接找QQ气就把散刘散思思吴

  篇五: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

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副高级职称退休后待遇}.

  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原工资额在8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5元的,增加260元,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退休技术工人:

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

  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1、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

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

  2、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退休比例为95%。

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的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

  1、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

  

(1)1997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第二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2)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1990]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

  (3)1995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4)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2006年7月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

  (5)199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1992]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

  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6)1993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及其该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

{副高级职称退休后待遇}.

  (7)我省原出台的离退休费补贴及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等相关政策,均不再执行。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为工龄,非上述情况,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均不计算工龄。

以往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时间计算为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要给予纠正。

{副高级职称退休后待遇}.

  3、增加离退休、退职费问题

  

(1)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原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副高级职称退休后待遇}.

  (3)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4)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也必须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几点说明

  

(1)增加离退休费名册按离休、退休、退职及无职务人员分别填报。

  

(2)85年工改前退休无职务干部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原执行的标准工资额。

  (3)93年工改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退休前原技术级别。

  (4)名册及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5)审批工资时需携带2003年退休人员调资名册。

  篇六:

《2015最新新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副高级职称退休后待遇}.

  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

这一规定从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

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50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6年起,“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

1955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公布)]。

“女工人”退休年龄还是50岁。

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60岁,女55/50岁,至今没有改变。

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125号)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1955年机关工作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8〕104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

  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

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

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

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

  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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