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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版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0版

目次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2004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在“1范围”中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2——在“3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机动车、乘用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电动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GB7258-2004的3.2.2.1)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版中的摩托车(GB7258-2004的3.5)及轻便摩托车(GB7258-2004的3.6)合称为摩托车(本版的3.5),将2004版中的摩托车(GB7258-2004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本版的3.5.1);

3——调整了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本版的4.1.2),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在国家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时允许制造厂家更改、变动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本版的4.1.3),提出了电动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明确了增加的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本版的4.1.4),

4——增加了乘用车和除低速汽车外的其他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增加一处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且应在至少6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本版的4.1.5和4.1.6),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本版的4.1.7),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允许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本版的4.1.8);

5——明确了机动车有可移动、伸缩部件时的外廓尺寸测量要求(本版的4.2);

6——适当放宽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本版的4.3),规定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允许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本版的4.5.1.5),进一步明确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本版的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载的特殊规定(本版的4.5.6);

7——调整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及特定类型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侧倾稳定角测试时的状态及限值要求,规定特型机动车的侧倾稳定角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本版的4.7),增加了部分货车和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标明乘坐人数、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和非专用校车标牌的相关要求(本版的4.8.5、4.8.6和4.8.7)及机动车外部喷涂的图形、文字标志或安装灯具的原则性规定(本版的4.8.9),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GB7258-2004的4.8.5);

8——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本版的4.15);

9——增加了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本版的4.16);

10——增加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4.17.2、4.17.3和4.17.4);

11——明确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要求(本版的6.1),适当加严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本版的6.4),调整了与转向力测试及转向助力装置相关的部分要求(本版的6.8、6.9),明确了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本版的6.11);

12——增加了部分机动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及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的要求(本版的7.2.1、7.2.11和7.5),明确了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制动装置匹配要求(本版的7.2.12)及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的要求(本版的7.2.13),加严了气压制动管路气密性的检查要求(本版的7.7),以注的形式对起步气压作了解释性的说明(本版的7.8),规定贮气筒在设计和制造上应考虑油水分离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本版的7.12.4),调整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本版的7.14.1.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本版的7.14.1.2)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本版的7.15.1.1和7.15.1.2),以注的形式对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及动态轴荷、前轴、后轴的概念进行了说明(本版的7.14.3和7.15.1.1),适当放宽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本版的7.16);

13——明确了加装灯具的禁止性要求并修改了有关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1),增加了货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本版的8.2.1),增加了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并细化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2.7、8.2.8),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要求(本版的8.2.9);

14——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目的要求(GB7258-2004的8.4.3),修改了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频率闪光频率和起动时间要求(本版的8.3.8)及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本版的8.4.5.3),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限值(本版的8.4.4);

15——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本版的8.5.1.1),细化了电器导线的防火要求(本版的8.5.2),调整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本版的8.5.3),进一步明确了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设置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要求(本版的8.5.4);

16——调整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并增加了记录、存储位置信息及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等方面的规定(本版的8.5.5),明确了汽车装备其他电气设备时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8.5.6),强化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本版的8.5.7);

17——强调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本版的9.1.8),明确了应装用子午线轮胎的车型范围(本版的9.1.9),增加了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行驶系的特殊要求及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本版的9.9、9.10);

18——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并明确了限速功能和限速装置的调定速度要求(本版的10.5);

19——明确了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型式要求(本版的11.1),强化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规定卧铺客车及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本版的11.3),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4);

20——进一步明确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细化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5);

21——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6.2),细化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1.6.3和11.6.4),明确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使用要求(本版的11.6.5)及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以外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版的11.6.6),调整了部分公共汽车和专用客车的乘客门设置要求(本版的11.6.7),规定了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允许设置车窗(本版的11.6.8);

22——增加了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7),细化了载客汽车和摩托车座椅布置的相关要求,明确了货运机动车的载货部位不允许设置乘客座椅及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不允许在厢体左侧设置车门(本版的11.8),增加了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要求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强度的相关规定(11.9)及专用校车踏步高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13),调整了卧铺客车卧铺宽度,增加了卧铺纵向间距要求及卧铺不允许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规定(本版的11.10),明确了客车的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应在不翻转或拆卸任何部件的情况下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本版的11.11),规定栏板式货车应在货箱上标有栏板高度等技术参数(本版的11.14);

23——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本版的11.17),提出了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要求(本版的11.18);

24——扩大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本版的12 .1.1),增加了乘用车驾驶员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本版的12 .1.4)、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本版的12.1.5)及专用小学生校车驾驶员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本版的12.2.1)等要求,允许采用相应的监视装置替代前下视镜(本版的12.2.2),增加了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本版的12.5);

25——明确了必须设置应急门的情形(本版的12.7.2),调整了应急门的尺寸要求(本版的12.73.1)和开启要求(本版的12.7.3.5),细化了应急窗的相关要求并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本版的12.7.4.1和12.7.4.2);

26——明确了不允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本版的12.8.1)及不允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本版的12.9.3),强化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规定(本版的12.9.1和12.9.14),增加了车用液化天然气钢瓶的原则性要求(本版的12.9.3);

27——细化了机动车发动机排气管口布置(本版的12.10和12.11)和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本版的12.12),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要求(本版的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GB7258-2004的12.10),规定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本版的12.12);

28——规定有驾驶室的三轮汽车也应装备三角警告牌(本版的12.13),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的要求(本版的12.15);

29——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本版的12.16);

30——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版的第14章);

31——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及气密性检验方法(GB7258-2004的附录A~附录E),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本版的附录B)和部分标准条款实施日期的相关说明(本版的附录D)。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32——4.7.1关于侧倾稳定角的要求对所有客车,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实施;

33——11.3关于部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规定的要求,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新定型车实施,自2013年2月1日起对已定型的新生产车实施;

34——8.5.5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对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及车长小于等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11.17关于号牌板(架)上应设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35——4.1.2关于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项目的要求对于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特型机动车;4.1.4关于电动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4.1.5关于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永久地标识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乘用车;4.16关于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6.1关于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特殊要求;8.5.4关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的要求;9.1.9关于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的要求;11.6.4关于应在驾驶员座位附近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公共汽车除外);12.1.1关于汽车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新增要求的座椅;12.12关于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其中4.16.7关于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

36——4.1.5关于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永久地标识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4.1.6关于乘用车至少应在6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7.2.1关于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7.2.11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9.1.9关于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卧铺客车除外)应装用子午线轮胎的要求;9.10关于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的要求;10.5关于部分汽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对于除卧铺客车和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以外的其他汽车;11.3关于卧铺客车的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的要求;11.14关于货箱应在易见且不易磨损位置设置标有栏板高度等技术参数的永久性标识的要求;12.1.4关于乘用车应装备驾驶员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的要求对于5座及5座以下乘用车;12.7.4.2关于击碎应急窗玻璃的工具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的要求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设置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37——8.2.1关于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面积的要求;8.2.7关于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定型车实施;

38——4.1.5关于乘用车应能被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要求;12.1.4关于乘用车应装备驾驶员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的要求对于5座以上乘用车;以上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39——4.1.3关于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见性的要求;7.2.11关于部分汽车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要求对于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7.5关于部分汽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的要求;11.3关于卧铺客车的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的要求对于已定型的卧铺客车;11.6.3关于紧急情况下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对于车长小于6m的客车;12.7.2关于部分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应急门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0——8.2.1关于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面积的要求;8.2.7关于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对于已定型的新生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实施;

41——7.5关于部分汽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的要求;12.7.4.2关于击碎应急窗玻璃的工具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的要求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设置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以上要求条件具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提前实施。

——8.2.7关于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车长大于8.0m的挂车及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按照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日期实施。

在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之前,货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后部车身反光标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258—87、GB7258—1997、GB7258—2004。

引言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GB7258—2004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我国机动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中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

适时修订GB7258—2004,使其更适应于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因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大势之所趋。

为此,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对GB7258—2004进行了修订。

需要说明的是:

⑴GB7258规定的是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最低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新生产车和新进口车,在新车生产和进口时,还应满足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制定的更严格的安全技术要求。

⑵标准前言中未规定实施过渡期的标准条款,如涉及机动车的结构或装置等方面的要求,原则上只对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生产的对应类型的机动车适用,但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或政府规章另有规定时除外。

⑶涉及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标准条款,如标准前言中未就其实施过渡期专门提出要求,原则上实施时间按规范性引用文件确定的日期执行。

⑷为便于标准的使用者正确地了解以往的GB7258版本中部分标准条款的实施时间,标准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对部分技术内容的实施时间做了说明,详见附录C。

⑸对汽车前照灯、制动软管、轮胎、安全玻璃、内饰材料、车身反光标识、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实施了强制性认证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应使用经国家相关认证机构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还规定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除有轨电车以外的所有其他机动车。

1注:

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其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2408—2008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

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594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8108车用电子警报器

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9656汽车安全玻璃

GB10395.1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

总则(GB10395.1—2009,ISO4254-1:

2008,MOD)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GB10396—2006,eqvISO11684:

1995)

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676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13057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13365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13594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1395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15084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1536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735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

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1810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

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18697—2002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

GB19151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1915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2007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20075摩托车乘员扶手

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1259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23254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

GB24406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T24525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GB/T×××××《道路车辆标牌和标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和有轨电车。

3.2 

汽车motor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载客汽车passengervehicle

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

乘用车passenger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客车bus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客车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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