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新的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申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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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新的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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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申办须知

一、项目名称:

药品临床试验批准

二、许可内容:

(国产)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批准,其分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注册分类,即:

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注册分类2、DNA疫苗。

注册分类3、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偶合疫苗变更新的载体。

注册分类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

注册分类5、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

注册分类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注册分类7、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注册分类8、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注册分类9、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采用新工艺制备并且实验室研究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的疫苗。

注册分类10、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

注册分类11、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注册分类12、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注册分类13、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

注册分类14、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

1999年《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分类、收费对比表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分类(1999版)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分类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类

收费标准

计价格(1995)340号

分五类

预防用生物制品

预防用生物制品

分15类

分15类

第一类

国内外尚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第一类:

1、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

(省局)初审2500元

(国家局)复审3500元

2、生产审批费:

(省局)初审:

4300元

(国家局)复审:

25000元

3、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审批费:

(国家局)10000元

第二类

国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药典或规程,我国也未进口的生物制品

2.DNA疫苗

2.DNA疫苗

第二类:

1、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

(省局)初审2500元

(国家局)复审3500元

2、生产审批费:

(省局)初审:

4300元

(国家局)复审:

25000元

3、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审批费:

(国家局)10000元

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7.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7.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第三类

1.疗效以生物制品为主的新复方制剂

第三类:

1、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

(省局)初审2500元

(国家局)复审3500元

2、生产审批费:

(省局)初审:

3500元

(国家局)复审:

20000元

2.工艺重大改革后的生物制品

3.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佐剂

3.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佐剂,偶合疫苗变更新的载体。

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分疫苗

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分疫苗

5.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

5.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

8.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8.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9.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

9.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采用新工艺制备并且实验室研究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的疫苗。

10.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的疫苗

10.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

第四类

1.国外药典或规程已收载的生物制品

国内未上市的同7类

国内已上市的同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品及相应的具体技术类别

国内未上市的同7类

国内已上市的同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品及相应的具体技术类别

第四类

1、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

(省局)初审2000元

(国家局)复审不收费

2、生产审批费:

(省局)初审:

3500元

(国家局)复审:

20000元

2.已在我国批准进口注册的生物制品

同15.

同15.

3.改变剂型或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11.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1.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2.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2.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3.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

13.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

14.扩大使用人群的疫苗

14.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

第五类

增加适应症的生物制品

按新药申报

第五类

1、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

(省局)初审2000元

(国家局)复审不收费

2、生产审批费:

(省局)初审:

3500元

(国家局)复审:

10000元

仿制药品

同15.

同15.

审批费

(省局)初审1500元

(国家局)复审1500元

注:

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五、数量限制: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目录

资料编号1、综述资料。

(1)新制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选题目的和依据;

(4)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5)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资料编号2、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资料。

资料编号3、生产用菌(毒)种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4、生产用细胞基质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5、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6、质量研究资料:

生产工艺确定以后,根据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结果,用统计学方法分析确定。

资料编号7、制造及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和相关文献。

资料编号8、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检定记录。

资料编号9、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

资料编号10、生产、研究和检定用实验动物合格证明。

资料编号11、临床试验计划、研究方案及知情同意书草案。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及说明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资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三规定的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

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试验资料完成机构名称、主要完成人、参加人、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并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4、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

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5、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其中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可为复印件),各袋均应包含1份申请表。

6、《药品注册申请表》: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文件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一并提交。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药品注册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注册分类

①新药注册分类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三。

②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要求执行。

③新药改剂型的注册申请,同品种已有受理的,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申请应与已受理的同品种首家的注册分类一致。

(2)申报阶段

除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生产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包括自行要求免临床试验的),仍应选择“临床试验”阶段。

(3)附加申请

申请减免临床试验:

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

(4)药品名称

①生物制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以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命名原则;

②提出新药注册申请的生物制品,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拟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

③品种的申报资格:

必须根据规范的药品名称仔细查询有关数据库,全面了解有无申报限制,如新药临床公告、同品种已有生产或进口、药品专利、专项限制(暂停受理品种、含禁用药材品种、特别提示品种)等。

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并如实填报情况。

(5)规格

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

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

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

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6)申请人

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符合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

①申请新药注册的,除简单改剂型、增加新适应症的以外,必须填写申请人机构2(新药证书申请人不得空缺)。

与机构1一致的,也应再次填写;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作为机构1填写。

②《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中的住所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该剂型生产地址一致。

(7)申请机构签章

认真审核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

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8)其他

《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骑缝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①药品生产企业:

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变更记录页、《药品GMP认证证书》,均为复印件。

注意核对名称、地址、效期、生产范围。

对新开办企业或新车间,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机构1,否则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②新药证书申请人:

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可为复印件。

(2)专利及其权属状态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

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与本申请相关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

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该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

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

(4)委托试验

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5)商标查询单或商标注册证

申请商品名时应当提供。

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6)证明性文件变更

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注:

技术审评中的120日/100日,120日是指新药临床试验审评时限,100日是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辖区内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和电子文件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注册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发给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省局审查及申请资料移送: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1至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与技术审评并列进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以及对申报药品标准的复核,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按照前两款时限的要求执行。

(四)技术审评:

注册分类1-14预防用生物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12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10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对于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40日(快速审批的,25日)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五)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六)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十、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或药品注册处

十一、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十二、许可年审或年检:

十三、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咨询(时间待定)

投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

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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