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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产品采购合作合同.docx

电商产品采购合作合同

电商产品采购合作合同

甲方(采购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乙方(供应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确保双方之间长期合作及约定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在合约期内在乙方处采购商品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双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形成合作伙伴关系。

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甲方在乙方处采购甲方所需之商品,乙方按甲方之要求提供商品并依据甲方指令供货至甲方提供的收货地址。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若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决定继续合作的,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   年,双方无须重新签订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续适用本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若任何一方表示不再续签的,需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商品价格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商品,除必须执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外,均由双方协商定价。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具有完整的商品的生产商、品牌、商品名称、条形码、规格、单位、保质期、包装、含税供货单价、税率等一切商品相关信息的商品信息及价目清单。

2.商品价格一经双方确认,标品应尽量保持稳定。

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乙方需变动供货价格,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价格变动通知时应附《商品调价函》及相关的调价证明文件,如厂家的调价通知、乙方供其他同类渠道的价格证明文件等,并注明新的供货价及生效日期),待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在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前,乙方需按原供货价执行,不得擅自中断商品供应,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价格变动自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甲方书面确认之日后的新订单。

第四条 货款结算和开票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采取定期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甲方将于次月3日至15日之间与乙方核对上月的账单,核对无误后,由乙方或于次月15日至20日之间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货款支付给乙方。

若乙方未提供发票/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给甲方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货款,直至乙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给甲方。

如甲方需更改对账周期的,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指定本合同收取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3.若乙方需变更收款账户的,须向甲方出具正式的书面通知函件并有效送达甲方。

若甲方或甲方指令第三人依据乙方的指令向乙方之外的第三人进行付款的,则视为已完成向乙方付款;若乙方与乙方指令的收款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付款人无涉。

第五条商品交付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选择要求乙方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提供商品:

(1)甲方以“采购通知单”形式发起实时或提前采购,该清单包含商品名称、商品规格、商品数量、指定包装、交付时间和交付地址等信息,也可备注其他约定。

乙方在收到“采购通知单”后按照甲方要求自行或者指令乙方指定的供货方将商品统一交由专业的承运人进行物流配送。

“采购通知单”的相关交付要求可视为本合同补充约定,且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通过甲方及甲方合作电商平台的销售系统对接,在乙方收到甲方销售商品的电商平台发送的电子订单信息后   小时内自行或者指令乙方的供货方将商品统一交由专业的承运人进行物流配送。

(3)其他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供货方式,具体为            。

2.双方一致确认,在甲方或甲方指定客户下单完成且乙方收到订单信息后,乙方所供应的商品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甲方,即在下单完成后,商品归甲方所有,甲方能够自由地对商品进行处分。

3.乙方应对甲方之要货需求完全响应,特殊情况如不能按采购订单所载内容供货的,应在收到采购订单后1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若因此引发甲方及甲方指定客户投诉或要求退款、赔偿等问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如乙方预计某一时期可能缺货或供货不及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确保甲方能够有充足时间作出相应举措应对前述问题。

甲方同意以上变更的,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甲方明示放弃)。

5.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货方向甲方所供应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采购通知单”要求,甲方或甲方指定客户可以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商品,由此产生的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及乙方指定的供货方应严格按照《商品信息及价目清单》列明的商品名称、条形码、规格和价格等全部商品相关内容,向甲方交付商品。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货方如需变更《商品信息及价目清单》上所列内容的,应由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同意。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指定的供货方不得提供超出《商品信息及价目清单》范围的商品。

7.《商品信息及价目清单》中所列商品供货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税金(关税、增值税及其他税金)、卸送到甲方订单指定地点的费用等各种应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货方缴纳的费用,乙方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商品质量

1.乙方应对商品质量负责,提供的商品均应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和该类商品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的任何强制规定和标准,符合产品质量、设计、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

2.乙方特此承诺: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将乙方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资格证明文件,及《产品检验报告》《商品合格证》等证书和所有与产品报批、产品质量有关的必备资料、证件等提交甲方。

(2)若乙方所供应商品非乙方自有商品的,则应当提供实际供货方向乙方出具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授权文件等,证明乙方具备处分该非自有商品和签订本合同的权利。

且乙方应当保证该实际供货方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其所提供的商品已经取得了《产品检验报告》《商品合格证》等证书和所有与产品报批、产品质量有关的必备资料。

(3)在前述情形下,甲方及甲方指定客户如发现乙方所供应商品没有合格证等资料或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拒收或退货。

如因质量问题而退货者,无论采用何种合作方式均不受时间限制,所有退货费用皆由乙方及乙方指定的供货方负担。

若因前述原因所导致的退换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特此承诺,其所售商品的说明包括配件和赠品的完整说明。

由于该配件和赠品的质量、性能或其原料等原因引致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为所售商品的完全且合法地拥有者或已经获得了商品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并且,商品的交付和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甲方因销售乙方供应的商品而受到第三方关于损失赔偿的索赔、投诉、控告、起诉、保全、执行和其他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即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时,乙方应当立即与第三方交涉并妥善处理与第三方的该等争议及诉讼事务等。

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商品在甲方存储、销售过程中应接受国家专门机构的质量检验,乙方须承担因此产生的质量检验费用、质量检验采样商品补损。

经检验如有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将予以全部清退,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检验、退货费用。

6.如果甲方在自行检查过程中或销售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或引起顾客投诉、行政机关查处、第三方主张权利等,甲方有权将涉及争议的商品做下架/柜、退货处理,并暂停支付货款。

第七条商品的包装

1.乙方及乙方指定的供货方向甲方供应商品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用方式。

若无通用方式,则应采取适当的包装方式保证商品安全、卫生的运抵甲方指定交付地点。

2.商品的包装之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有关标识的说明、产地、原材料、用途、警告语、保质期、保质条件及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皆由乙方承担。

3.乙方供应商品的包装内不得放置与商品无关的产品宣传手册、带二维码的售后卡等商品宣传资料以及其他任何与商品无关的东西。

4.商品包装费用由乙方及乙方指定的供货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商品验收

1.验收标准及依据: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预先按照《商品信息及价目清单》向甲方提供商品样品。

甲方及甲方指定客户可凭样品、或按照《商品信息及价目清单》载明的质量标准、商品保质期、商品条码、包装外观及附属商品等对乙方所提供的商品进行验收。

2.甲方及甲方指定客户在验收时如发现商品数量、表面质量、包装、规格、箱装数、允收期等方面不符合甲方定明的标准或采购订单要求的,甲方及甲方指定客户有权拒收。

乙方及乙方指定的供货方应按甲方及甲方指定客户要求在3日内采取调换、补足等补救措施,同时因逾期履行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商品退/换货

1.任何情形下,甲方及甲方指定客户随时有权对出现下列情况的产品予以无条件退/换货:

(1)任何违反中国产品质量、技术、卫生、环保及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2)任何侵害他人知识及工业产权或其它民事权利的商品,且退货风险及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3)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4)商品存在包装问题。

(5)由于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问题,同批商品导致消费者退货的。

(6)由于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问题导致甲方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或被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

(7)由于所属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商品质量标准进行改变,而导致该商品质量未达标或未通过检验。

(8)其他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继续销售的商品。

2.甲方及甲方指定客户退/换货应当向乙方发出退换/货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按甲方及甲方指定客户要求负责更换或者办妥退货手续;若超过7个工作日未完成退/换货的,则视为退货,并在待结算货款中扣除相应的货款。

3.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等,由乙方及乙方指定的供货方承担。

第十条商品保险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寻找依法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为根据乙方产品的产品特性购买相应的保险。

乙方所购买保险的期限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若乙方购买的保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应当在所购买的保险到期前进行续期。

若因乙方提供的产品给甲方客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由乙方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第十一条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若媒体、质检、防疫等部门对乙方所供应的产品或与乙方产品相同成分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进行报道,甲方有权暂时将问题商品撤货下架,一旦该等问题被确认,给甲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有权对乙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供应商检查、合格供应商到期再认证和采购产品验收等。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所供应商品的宣传性文案或图片材料,乙方无偿授权甲方进行市场推广使用。

2.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双方均反对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交易,乙方承诺不向甲方雇员提供娱乐宴请、商业贿赂和相互借贷等非正常商业交易行为。

(2)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货方为农业生产者,应提供与所供商品相符的由税务机关发放的免税货物备案登记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开具的发票税率与报价单税率不一致,或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应货款。

(3)若乙方指令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向甲方供货的,乙方指定的供货方所作出的发货、退/换货等一切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直接向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若乙方与乙方指令的供货方之间发生争议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或甲方指定客户无涉。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除了甲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增加、变更或修改本合同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增加、变化或修改。

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一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双方达成一致,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之日起解除。

3.乙方如出现以下情形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整个合同项目或主要项目分包给其他第三方的。

(2)乙方未能在约定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的;

(3)若乙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等不符合甲方及甲方指定客户要求的;

(4)乙方所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拒绝退换货的;

(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等一切合作过程中提供的相关文件为伪造的、虚假的、超过有效期的或乙方就相关商品及本次合作所作陈述为虚假的;

(6)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的。

4.甲方如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逾期向乙方支付货款达   日且逾期支付的货款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其他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6.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

7.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有权保留乙方交易记录等数据,但甲方没有为乙方保留这些数据的义务,亦不承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向乙方或第三方转发任何未阅读或未发送的信息的义务,也不就合同解除和终止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保证金

1.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为保证乙方提供商品的质量以及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缴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2.保证金的扣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使用乙方的保证金赔付消费者,但须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平台内通知等)通知乙方,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赔付原因及赔付的金额:

(1)乙方所供应的产品违反中国产品质量、技术、卫生、环保及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行业标准,导致消费者受损时;

(2)乙方未按经乙方确认的甲方平台相关规则规定向消费者履行相关义务的;

(3)乙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但乙方拒绝赔偿或乙方存在解散、破产、被依法吊销等情形的;

(4)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乙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赔偿,乙方拒绝或者无力赔偿时;

(5)其他应当由乙方向消费者赔付的情形。

3.如乙方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赔付消费者的损失,乙方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如甲方就前述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向消费者支付了超出保证金数额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4.乙方在甲方使用保证金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后,应当在收到甲方补交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5.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且甲、乙双方不继续合作的,在所有订单终止、所有争议及索赔已处理完毕、已完成交易的商品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扣除依据合同应扣除的各项费用后,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若甲、乙双方继续合作的,则本合同保证金自动结转至下一合作周期。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一的逾期利息。

2.若甲方和乙方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达7日及以上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若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接到甲方订单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货方须按照甲方的订单的商品品种及数量,按照指定地点、时间进行发货。

每月全部订单因订单商品的质量、数量、商品种类、商品型号、发货时间等非甲方及甲方指定客户原因造成退货的不得高于当月订单总量的5%,若高于5%的,乙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非甲方及甲方客户原因造成的退货比例(%)

乙方支付违约金比率

5%<退货比例≤10%

1%

10%<退货比例≤15%

2%

退货比例>15%

5%

注: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乙方支付违约金额=每个月甲方订单总金额*乙方支付违约金比率

4.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货方出现利用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进行广告宣传、未经甲方允许私自联系客户进行后续销售或开展其他任何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活动;或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前述信息,允许他人使用前述信息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若因前述行为侵犯客户个人信息、侵犯客户隐私权等导致客户追究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货方相关法律责任的,由乙方及乙方指定的供货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5.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对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违反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本合同各方保证,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本合同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另一方及合同项下之所有内容、信息、事务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外),泄露秘密一方应向其他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

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商品质量与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商品质量与流通安全,乙方向甲方郑重承诺:

一、乙方对所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商品均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和该类商品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的任何强制规定和标准,符合产品质量、设计、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

三、乙方承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四、具备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规定乙方企业所需具备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资质和商品合格等的证明文件资料。

五、若乙方提供的商品为食品的,则乙方还应当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符合以下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食品原料和流通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证不存在向甲方供应以下情况的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所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3.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4.乙方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六、对乙方产品引发的安全事件,乙方会第一时间通知和配合甲方,做出相应措施,迅速妥善处理,并承担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全部责任。

七、以上承诺将作为合同的附件,长期有效,如存在产品安全质量问题,甲方享有追诉的权利。

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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