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交底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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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交底资料
总说明
一、编制原则及依据
(一)编制原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2002版)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及其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GJD-101-95);
2.《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4.《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
5.《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1版);
6.《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4版、84版)和有关补充定额;
7.各市提供的补充定额和有关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资料;
8.兄弟省市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9.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原则;
10.国家及本省有关行业和劳动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定;
11.《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2002)版组编工作大纲》及相应的“实施计划”和“编制方案”。
二、定额的作用及适用范围
(一)定额的作用
1.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
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2.是统一全省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
3.是本省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编审工程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
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定额的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由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报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发布;对一次性使用的临时定额,可由预(结)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当地造价管理站备案。
三、定额水平
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以及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四、工料机消耗量确定的原则
(一)人工消耗量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
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三类划分:
土石方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按Ⅰ类工资单价24元;厂库
房大门及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以及装饰工程六章按Ⅲ类工资单价30元;其余工程均按Ⅱ类工资单价26元计算。
(二)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和零星材料。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和半
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本定额项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2.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
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
垂直运输另按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3.定额中的冷拔钢丝、高强钢丝、钢丝束、钢绞线均按成品价格考虑。
4.本定额中采用的各类半成品配合比标准按本省常规设计取定,设计不同,除定额另有规
定的,应按设计要求换算。
配合比原材料用量应按配合比相应定额分析计算,其中并列有两种水泥强度标准的配合比定额,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均按较低强度标准的水泥配合比计算。
5.砼构件浇捣、制作定额不包括添加剂,发生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6.定额中的黄砂,用于垫层的为毛砂;用于砼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
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用于砼中的碎石,材料价格内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
7.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8.现浇钢筋砼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
施工用承重架,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的施工技术方案规定另行计算,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三)施工机械台班使用量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是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台
班价格按2001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浙江省(2002)台班单价表》计算,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增加了其他直接生产用机械幅度差。
2.定额中建筑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正常施工、合理配置,结合本省施工企业机械配备情
况综合考虑的,与定额中的台班消耗量相对应。
未列出的零星机械已包括在其他机械费内。
3.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
其费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实际机
械种类及规格,按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五、有关问题说明
1.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
装饰分别发包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2.在外围开窗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2.5%的地下室、库房及暗室等室内施工时,所发生的
洞库照明费按所涉及子目中定额人工费的40%计算。
3.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
运输章节定额执行。
4.本定额除注明高度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内编制,檐高在20m以上的工程,其降效
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应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
六、定额的界定与解释、管理
(一)定额的界定
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二)定额的解释与管理
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次新版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与94版定额一样,分全国统一计算规定和本省补充规定两部分,其中,全国统一规定部分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CZ-101-95)编录的,从原来的29条调整为现在的25条;本省补充规定部分是根据94定额的补充规定,从原来的14条调整为现在的8条。
一、全国统一计算规定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本条由原第一、第二条合并而成,对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增加了上面加黑点部分的内容;对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的计算规则进行了简化,实质内容同以前的条款。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本条同原第三条。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是新增加的。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本条同原第四条。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高度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由原第五、第六条合并而成。
但对于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的,将原按架空层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规定,改为与坡地建筑物一样,均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同原第七条。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同原第九条。
又增加了“室内楼梯间”。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对原第八条进行了充实和调整。
充实的是“立体仓库”;调整的是:
设有结构层的,先按结构层,没有结构层的,再按承重书架或货物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同原第十条。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同原第十一条。
将技术层明确为“设备管道层和贮藏室”。
11.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由原第十二、第十三条合并而成。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同原第十四条。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由原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前半条合并而成。
增加了“眺望间、观望电梯间和室外橱窗”。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变化最大,分别由原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前半条合并调整而成。
该条最大的变化就是:
对建筑物外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且宽度须在1.5m以上时,才能计算建筑面积。
与以前的条款有很大的区别。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对原第十九条作了调整。
即室外楼梯不管其是否作为主要通道,均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改变了原“室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般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本条是新增加的。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嵌块材、装饰面等。
本条同原第一条。
2.消防及用于检修等室外爬梯。
本条同原第二条。
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本条由原第三、第八条合并而成。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本条由原第五条及第六条的前半条合并而成。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本条同原第四条。
即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本条由原第七条及第六条的后半条合并而成。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
明确了宽度大于30cm的变形缝、沉降缝,不得计算建筑面积。
二、本省补充计算规定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高度超过2.2m的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在2.2m以内的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
本条是根据实际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情况,对原第一条进行了修改。
且规定以上两种情况以2.2m为界垂直划分。
2.利用平屋面楼梯顶层空间的亭子间,按外围水平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同原第二条。
3.厂房室外操作平台、上料平台,设有围护墙者,按其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同原第五条。
4.设在工业厂房与附属用房之间的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及管道井等,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时,以建筑物轴线为分界线,设在厂房一侧的按厂房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设在附属用房一侧的按附属用房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同原第六条。
5.上有阳台、大于1.5m的挑廊和檐廊的底层走廊、平台,按上部阳台、挑廊和檐廊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在原第十条的基础上,按照全国统一计算规定“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第十四条”修改。
对挑廊和檐廊增加了“大于1.5m”的限定。
6.相邻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本条是新增加的,是对全国统一计算规定“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第十四条”的补充。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外墙外侧的附墙烟囱、垃圾道。
2.室外金属消防梯。
(三)删除的条款
根据全国统一计算规定及我省实际工程情况,删除了原省补充规定中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条款,如:
1.原第三条,单元住宅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单坡楼梯安全出入口,按围护墙外围水平面积的四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2.原第四条,商店室外橱窗,按其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原第五条,敞开式的楼梯挑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4.原第八条,牲畜房(如警犬房、猪舍)、自行车棚的单层房屋,檐高低于2.2m的,按其外围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5.原第九条,多层住宅的底层为自行车停车室时,层高低于2.2m的,按其外围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6.原不可计算的第二条,底层走廊、平台标高相当于设计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0cm)的。
7.原不计可算的第三条后半条,钢筋砼悬臂一字型平板式踏步挑楼梯。
8.原不可计算的第四条,穿过沿街建筑物,过街楼下,属市政建设的公共通道。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一、概况
(一)章节划分
本章定额划分成人工土方、机械土方、石方及排水四个小节共112个子目。
各小节子目划分情况见下表:
定额节
子目数
定额节
子目数
一
人工土方
(27个子目)
综合土方
6
三
石方
(33个子目)
一般石方
4
单项土方
12
槽、坑石方
4
淤泥、流沙
2
人工找平
3
平整场地与回填
5
人工凿石
8
人力车运土
2
机械凿石
4
二
机械土方
(43个子目)
场地平整碾压
4
人力车运石
2
挖掘机挖土
15
机械出碴
4
挖掘机挖、汽车运土
12
旧基础拆除
4
推土机推土
4
四
基础排水
(9个子目)
基础排水
9
铲运机铲运土
4
装运土方
4
(二)本章编制原则及依据
1.编制原则:
体现现阶段施工工艺的改变,项目设置既适用一般小型工程土方,也应提倡先进的施工方法;既适应工料单价法计价,也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
定额水平按《编制方案》确定的幅度提高。
2.本章编制依据:
(1)《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4版、84版);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GJD-101-95);
(3)《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94及85版);
(4)《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1999);
(5)《浙江省房屋修缮定额》(89版);
(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7)《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编制方案》;
(8)兄弟省市现行预算定额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二、本章特点
(一)基本特点
1.考虑工料单价与清单计价方法的并存,保留94定额中综合人工土方定额,但规定了使用的范围。
2.为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取消了土方综合机械和推土机和铲运机按不同规格分别列项的子目,各子目均按单一机械规格考虑。
3.参考全统及其他有关省市的做法,将石方的地槽、坑合并列项。
4.考虑定额子目与实际施工因素的差异,将人工装土汽车运土的组合予以分解,操作时可结合具体工程施工中实际装运组合情况的不同灵活使用定额。
5.将人工土方中的排水单独划出,增加一个小节。
根据基础定额和有关参考定额补充了不同方案的井点排水。
6.提高了施工方案在定额子目使用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方面的作用,以增强事前算帐的意识。
(二)与“94定额”的区别
94定额土石方工程共有3节18大项119个子目,新版定额编有4节20大项112个子目。
1.人工土方,比94定额29个子目减少2个。
具体为:
房屋基础土方综合定额按不同的挖土深度设置子目,增加了挖土深度在3.0m以内的3个子目,弃土运距从200m调整为150m;人力运土及运石碴均按人力车考虑,取消了2项纯人工挑运的子目,实际发生人力运输时,仍套用人力车运输定额子目;将排水子目另列一节。
2.机械土方,比94定额51个子目减少8个。
具体为:
取消了正铲挖掘机挖基础土方子目,增补挖掘机挖一般土方定额,一般开挖发生运输时,套用单独运土定额;细分了机械挖土定额步距,增加了挖深4m以内的子目;取消了60KW以上推土机推土和8m3内铲运机运土子目;考虑实际工程的装、运土情况,增加了人工装土和装载机装土子目,自卸汽车运土单独列项;场地机械填土碾压按内燃压路机和振动压路机分别列项。
3.石方,比94定额39个子目减少6个,其中:
减少槽、坑石方12个,减少人力运石2个,增加旧基础拆除4个,增加了机械凿石4个。
槽、坑石方开挖(机械凿眼爆破)按石方类别分为4个子目,槽、坑石方不分别列项,也不按开挖尺寸划分步距;机械凿挖石方按石方类别,增补了单头岩石破碎机凿石方4个定额子目;基础拆除包括:
砖基础、石砌体(人工)拆除和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基础(手持式凿岩机)拆除4个子目。
4.基础排水,比94定额增加6个子目。
轻型井点排水的井管安装定额,从原来按每套(60根)打拔一次,改为按每10根安拆;为满足工程实际的需要又增加了喷射井点安拆和使用、真空深井安拆和使用,以及每增减1m子目。
三、人、材、机消耗量计算原则
(一)人工消耗量计算
人工幅度差由94定额的12%调整到8%,基本用工比较94定额人工水平再提高10%。
根据全统定额或有关参考定额补充的子目,按同类子目比较确定人工消耗水平。
1.综合土方人工包括平整场地、挖槽坑、150m内人力车运土、回填及基底原土夯实用工。
2.场地机械平整及碾压按全统基础定额机械配备人工消耗量取定。
3.机械挖土中已包括机械挖不到的土方(包括地下室底板下翻梁及承台的土方)及修理底边所需的人工消耗量;机械作业和人工作业比例:
挖土深度在2m以内按90%:
10%计算,挖土深度在2m以上按93%:
7%计算,其中人工作业按人工单项土方基本用工量的2倍计算。
4.人工装土按全统定额结合本省人工水平取定,装载机装土、汽车运土按劳动定额机械配备人工工日取定。
5.其余按全统基础定额、市政定额及有关参考定额人工消耗量,比较本定额水平后综合取定。
(二)材料消耗量计算
本章材料消耗量较少,基本上参照94定额及全统基础定额、市政定额等取定。
(三)机械台班消耗量计算
本定额编制尽量避免综合机械,采用单机形式出现,原94定额取定幅度差为33%的机械按照全统基础定额编制规则调整到25%、取定幅度差为25%的调整到20%,新补的机械考虑幅度差为25%。
主机以外的辅助机械(如90KW履带式推土机)按主机的10%考虑。
(四)编制实例
1.(1—35)挖掘机挖一、二类土,深度2m以内定额
人工消耗量计算按本章定额(1—10#)人工单项挖一、二类土,深度1.5m内子目取值,人工消耗量为22.1工日/100m3(含人工土方的人工幅度差)。
挖掘机挖一、二类土,深度2m以内(1000m3)人工消耗量:
基本用工=22.1÷1.08×2×(1000/100)×10%=40.93工日/1000m3
人工幅度差=(22.1/1.08)×8%×(1000/100)×10%=1.64工日/1000m3
机械辅助用工=6×90%=5.4工日/1000m3
合计:
47.96工日,取整数48工日/1000m3
2.轻形井点管按7m/根计算,消耗量按全统基础定额取定:
每10根井管安、拆消耗量=7m×0.03根=0.21m
井点管使用每套.天消耗量=7m×0.118根=0.83m
其他材料费按各消耗材料以全统基础定额取定比例计算。
3.机械台班消耗量计算
场地平整、原土碾压机械台班消耗量计算表
预算定额编号
1-28
1-29
项目名称
机械场地平整
原土机械碾压
定额取定机械种类
90KW内推土机
8m3内铲运机
12t内燃压路机
85
劳动
定额
(二)
劳动定额编号
15-6-220
15-6-222
15-6-228
平均厚度(cm)
20
30
20
30
机械取内燃压路机(10~15t、速度1.5km/小时)
厚度综合权数
60%
40%
60%
40%
台班产量定额
(台班/1000㎡)
3.08
2.00
4.27
2.77
6.8
机械
台班
计算
台班消耗量
0.395
0.285
0.15
增幅度差(25%)
0.099
0.071
0.04
合计台班
0.494
0.356
0.18
机械取定权数
85%
15%
100%
预算定额取定台班
0.42
0.05
0.18
四、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章节说明修改情况
1.取消单位工程机械挖土石方工程量少于2000m3时的调整系数。
2.取消土石方外运(弃土或回填运输)的费用(包括处置费)按各市地有关规定计算。
3.挖桩承台土方工程量计算应扣除大口径桩体所占体积及机械挖桩承台土方定额调整系数。
4.增加人工挖房屋综合土方定额只适用于4.5m深以内的挖土,超过时应按机械挖土方相应定额执行的规定,但局部加深除外。
5.补充了房屋基槽、坑土方开挖,因工作面、放坡,重叠造成槽、坑计算体积大于实际开挖体积时定额套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