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新旧对比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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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新旧对比版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解读

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6号令管理的范围,主要是针对IPTV、专网手机电视和互联网电视,把这三类业务一并纳入6号令,并且在规定中并未按不同业务进行分别细化的描述,表明针对这三类业务的管理基本上是等同的。

当然,随着移动宽带的发展,专网手机电视其实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通过移动互联网、以流媒体的方式在手机上上提供视频APP服务,已经足以替代专网手机电视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交互式网络电视(一般的家里装的机顶盒的电视):

一种利用宽带网,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技术。

用户在家中可以有三种方式享受IPTV服务:

⑴计算机;⑵网络机顶盒+普通电视机;⑶移动终端(如手机,IPad等)完成接收视频点播节目、视频广播及网上冲浪等功能。

由广电或者通信运营商建立IP专网(有别于传统的同轴电缆有线电视网络)用于承载IP化的数字视频内容,用户终端安装IP机顶盒进行流媒体接收和解码的数字电视业务模式。

IPTV由运营商建立专网覆盖,通过QoS控制,可基本保证流畅的观看体验。

专网手机电视(广电制作、集成分发内容,运营商收费分成,通过手机端播放视频):

手机电视是利用具有操作系统和视频功能的智能手机作为电视节目接收终端的新型电视传播媒介。

专网模式是广电企业与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联合开展的手机业务模式,由广电企业负责内容的制作、集成与分发,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负责用户认证与管理、计费与收费,双方按照协商比例进行收益分成。

从2007年开始,我国手机电视的发展进入了规范化的快车道。

2010年,全国共有9家获得广电总局手机电视牌照的运营单位,三个移动营运商,约700万手机电视专网用户,总共的年收入将近6亿元。

互联网电视(网络电视OTT,相当于把电脑做成电视,通过公共网络承载电脑的所有功能):

以Internet承载视频传输业务,通过机顶盒等设备接收的视频业务模式。

互联网电视以Internet公网为承载,难以进行QoS控制。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专网:

专用网络,如铁路系统专网、公安系统专网、军用专网等,是没有系统内部的网络,只为该系统服务,但存在向公网的借口,可以呼叫公网的用户。

公网:

普通电路交换网,即现在的网通,电信,铁通等架设的骨干及分支网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五条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事项分类核发。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删)

第六条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六条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

(二)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八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对于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既要求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同时对“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禁入。

第七条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第七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根据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包括内容提供服务、集成播控服务,以及IPTV传输和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

其中,内容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地市级以上广电播出机构或中央新闻单位;集成播控服务的主体,是省级以上广电播出机构;IPTV传输、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主体,是具有合法的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

由此来看,在IPTV业务方面,央视旗下的爱上电视及各省电视台提供集成播控及内容提供服务,电信运营商则是IPTV传输的主体。

第八条申请从事专网及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并将初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核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删)第九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IPTV的集成播控平台,各省级电视台都有可能获得二级播控资质;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平台,估计目前七张牌照之外不易再放开;而IPTV传输服务,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此前已获得,按照新规或许需要换发,中国移动也只是时间问题;专网手机电视业务我们认为意义不大,在此不谈;内容服务牌照方面,无论是IPTV还是互联网电视,地市级电视台都有机会申请。

第九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相关材料,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路、覆盖范围等业务项目以及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事先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后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方面,可以采取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合资与合作的方式参与。

第十一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0日内提供服务。

未按期提供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如因特殊原因,延期或者中止提供服务的,应当经原发证机关同意。

申请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

未经申报,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并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

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二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十三条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三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十四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试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将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

(删)第二十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关于服务器托管等要求,是为清理未取得视听节目许可证,但在从事视听服务的企业做的铺垫。

就如目前火热的直播平台,如果没有证,那么被清理就是有规可循了。

第十六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规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情感,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情感,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宣传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节目,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相关管理规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新闻节目。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着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第十八条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着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营内容提供平台,组织、编辑和审核节目内容。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应当经过集成播控服务单位设立的集成播控平台统一集成后提供给用户。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集成播控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接入服务。

内容牌照实际上类同播出机构,只不过其播出的节目信号,要通过集成播控平台向用户提供。

播出机构的身份,意味着内容牌照有一定的升值。

第十九条内容服务提供单位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和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播前审查。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

所播出的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60日,并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查询。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单位部门报告,落实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条集成播控服务单位,负责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负责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应当立即切断节目源,并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安全管控措施,配备专业安全播控管理人员,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集成播控节目。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在提供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并为其提供优质的信号接入服务,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

第二十二条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在播出界面显着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志、名称。

第二十三条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有关安全传输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传输管理制度,保障网络传输安全。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传输分发服务前,应当验查集成播控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

按照6号令新规,IPTV业务的计费管理应该由爱上及电视台主导,规定中的“用户端”是否涵盖用户管理尚不清楚,但如果不能管理用户,基本也无法实现计费的管理;同时,电信运营商并未允许提供播控平台之外的其他内容与应用服务。

由此来看,电信运营商不可能获得专网的集成播控及内容牌照,只能拿到IPTV传输服务许可,这样的话像电信的悦me平台想自己提供爱上与省二级播控平台之外的内容与应用都是不合规的!

因为这种做法,悦me的平台实际上成为了真正的集成播控总平台!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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