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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中常见错误医疗行为分析

医疗活动中常见错误医疗行为分析

纵观引起医疗纠纷争议的种种原因,多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工作失误、工作缺陷而引发,也有由于患方缺乏医疗常识和医疗期望值过高而引发。

本文针对医疗行为的概述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见的错误医疗行为进行介绍。

一、医疗行为概述

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与诊疗护理患者直接、间接有关的各种活动。

医疗行为不仅体现了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也直接体现了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因此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至关重要。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

医疗行为:

凡是以治疗矫正、预防身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目的,所为之诊治、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而以治疗目的所为之处分或用药等行为,称为医疗行为。

(二)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

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有三条:

第一,是否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为目的。

第二,是否有诊察诊断及治疗行为。

第三,是否有用药或处分行为。

若符合上述三项要件,原则上即可认为是医疗行为,而应受相关医疗法规的规范。

二、规范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相关概念

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并依法注册,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的判定。

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关键在于:

是否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解析:

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二)相关法律法规

医务人员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当中产生的医疗纠纷,绝大部分都源于医务人员错误的医疗行为或服务行为,因此医务人员应当从自身做起,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针对常见错误的医疗行为进行分析和改进,为创造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常见的错误医疗行为

(一)未取得执业注册的人员独立行医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学生的成长离不开临床实践,但必须对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进行严格管理,教学医院和带教老师负有重要职责。

要严格执行上级医生负责制,避免未取得执业注册的人员独立执业。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政法发〔2005〕357号: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何为非法行医,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异地会诊,不办理相关手续

《执业医师法》第14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医疗、保健、预防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如下:

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上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医疗过错 。

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施行)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未在执业注册地点行医(顾问、会诊)3.未按照执业类别行医。

刑法认定具备哪种情形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A.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B.未在执业注册地点行医(顾问、会诊)

C.未按照执业类别行医

D.上述三项情形之一

正确答案:

D

解析: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未在执业注册地点行医(顾问、会诊)3.未按照执业类别行医。

(三)熟人看病,简化诊疗程序,不严格遵守诊疗常规。

熟人好办事是目前整个社会的不可回避的现象,医疗行业也不例外,熟人看病造成的医疗事故不在少数,因为“熟”就简化诊疗程序,省略诊疗步骤,就放弃了原则,这对患者、对医生都是潜在的威胁。

(四)为亲戚朋友开假的请假条、假的诊断证明

《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强调:

实事求是,亲自诊查,专业相符!

1.诊断证明和假条的法律作用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均制定了《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

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下列情况,需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①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②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情况应接到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3.相关法律法规责任界定

刑事:

可能面临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法律责任——伪证罪。

行政:

行政处理、处罚,追究医师纪律责任。

民事:

在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的纠纷中,原被告双方的矛盾由于不真实的诊断证明而转移到医院,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医生不及时完善病历、涂改病历、不妥善保存病历

原始病历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但是很多医生在为病人治疗的过程中对病历很不在意,经常随意乱放,有的甚至将原始病历交给病人,这是严重隐患。

1.不认真书写病历

门诊急诊工作量大,学习二级医疗事故 。

医师不写或者少写病历,尤其是复查、开药或者挂错号的病人

复诊:

仍应写清楚复诊的原因,检查的情况和医嘱,包括注意事项、辅助检查,患者不愿意做辅助检查的应当注明。

开药:

写清楚患者的病情,开药的理由

挂错号:

写明患者的主诉,简单查体和专科的建议

问题:

如果没有病历,或者病历记录不详细,将面临举证不能

2.涂改病历

病历是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是医院的最直接证据,对于医疗纠纷解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法规对于病历管理有相当严格的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医生在出现医疗纠纷时,看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心存侥幸,私自修改原始病历,以为可以瞒天过海,逃避责任。

殊不知,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原始病历是唯一能够作为决定性证据的资料,如果发现有涂改、伪造的情形,将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如果医院无法提出有效证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医院是否有过错,都将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危害的还是医院医生的利益。

3.不及时完善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六)实物证据随意丢弃,不妥善保存

在很多医疗纠纷中,实物证据的重要性不亚于原始病历,然而,很多医生并没有认识到实物证据的重要性,在治疗结束后,随意丢弃实物证据,致使在发生纠纷后医院拿不出相关实物或者没有及时封存导致不能作为证据,这些都会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更大的责任。

(七)治病过程中不尽告知义务。

告知无处不在:

医生不光要给病人看病,还要告诉病人很多医疗之外的事情,比如自费要告知,一般检查与特殊检查告知,手材料告知等。

告知,既是履行义务,又是规避风险的措施。

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医疗风险转移的前提,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医疗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履行医疗告知就不可能发生医疗风险转移,只能由医方承当相应的责任。

(八)医生之间互相否定

患者对治疗不满经常因为在后续治疗中,其他的医生对前期治疗予以否定。

这凸显出一个问题,医生之间没有形成攻守同盟,反而互相倾轧,导致患者以此为纠纷的口实,令医院陷入被动的境地。

对于患者医生应当问清楚之前有无医生给其看过病,如果发现有不当情形,也应当委婉告知病人,耐心的解释,而不应当全盘否认。

(九)发生医疗纠纷后不主动交待病人的相关权利

患者及家属对治疗不满时,医务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病人其相关权利,比如,尸解,封存病历的权利等等。

(十)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态度生、硬、冷、卡。

很多患者在谈到在医院就诊时的感觉时都会觉得医生看病时就像在修一台机器,比如在给女病人打针时,还未等其穿好裤子,就叫下一个男病人进来打针,另人十分尴尬。

还有的医生在询问患者病情好像政治审查,从不与患者进行交流,虽然并不违反诊疗常规,但却给病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由此对医生的医德产生怀疑,进而怀疑其医术。

(十一)医务人员在治疗行为中充当某些私立机构或不良医院的“医托”。

很多业内人员在谈及转送病人上就谈到“送病人”和“卖病人”,把病人当商品卖掉,不顾病人病情情况,致患者多受痛苦,多走许多弯路,为了一已私利,为了多得几个昧心钱而丧失自己和作为一个医务人员的基本操守、良知、道德,变成了某些私立机构或不良医院的“医托”。

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是造成医患矛盾增加的重要原因,如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执业,改进这些错误行为,既提高了医院的医疗质量,也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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