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网站列明商品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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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网站列明商品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网购网站列明商品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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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个人理解,属于要约邀请,如果网站确认了订单,那么就属于承诺。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交易方,标的和数量是认定合同成立的三个前提。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所以我认为,网站向买家陈列商品属于要约邀请,买家向网站发送的购买信息是要约,因为作为合同成立必备条件的数量这时才第一次明确由买家提出,因此网站确认订单的行为构成承诺。

  以上是我个人理解,欢迎讨论。

  1、很难说电商的展示一律都是要约或者都是要约邀请,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2、实践中有相反的判例。

  北京朝阳区法院在亚马逊卓越删单一案中,判决亚马逊败诉;

  而同一时间段,同在北京市,由东城区法院一审、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二审的当当网删单一案,却支持了当当网关于“发出发货通知,合同才成立”的答辩理由。

  3、朝阳区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合同成立的思路是:

  买卖行为的交易习惯是“下单并付款”即合同成立;

  亚马逊改变了这一交易习惯;

  亚马逊对上述改变未显著提示,用户在完全不看提示的情况下,即可完成从注册到购买的全部交易。

  所以不应适用该格式条款,而应根据交易习惯,认定用户下单合同即成立。

  我没查到关于该案的二审报道,所以应该是这个案子亚马逊并未上诉。

  4、东城区法院的判决没查到判决书,新闻报道中并没有提及“显著提示”的问题,可能具体案情不同,也可能是原告代理人没有就此提出主张。

但该案的主审法官曾对媒体就为什么认定“合同没有成立”进行说明。

  一审的主审法官王子龙曾向记者解释,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消费者是否收到当当网发出的发货通知作为判断网购合同成立与否的标准,这也是对6起案件进行判决的主要依据。

  王子龙:

…另外一种情况是消费者提交这个订单了,但是当当网确实是没货,没有确认发货,这是很正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按照交易规则合同就没成立,合同既然没有成立很难说按照一个没有成立的合同要求对方支付履行合同,这是不合理的。

  5、我觉得朝阳区法院的判决思路才是正确的、符合社会经济生活一般理解的。

  即使我是法律从业人员,而且有10多年的网购经验,我也从没注意到哪家电商曾经告诉我“下了单付了钱”还不算完,得等到他们另外发个“发货通知”才算数。

我在各大电商那儿点击的都是“购买”按钮,而非“申请购买/购买申请”按钮,参加的是“限时抢购”活动,而不是“限时提交购物申请”的活动。

电商们都在页面上会显示出还有多少存货,显示为缺货的东西我也买不了。

不去刻意查看那个不知道躲在哪儿的协议条款,谁都不会觉得自己是在“表示希望与电商订立一份买卖合同”,而不是“买到一个商品”。

而且按我的揣测,除了搞法律专业的,普通消费者估计也看不懂那个协议条款,分不清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什么是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

  而且,一个明显的事实是:

如果电商要求消费者在下单时必须支付全款,则表明其至少已经接受了消费者的订购,双方必然成立了合同。

如果在电商要求消费者支付全款的情况下,仍然视为与“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一样的要约邀请,我认为是反社会常识的和不合理的。

这意味着:

交易双方还没有签订合同,其中一方就需要向对方支付全部款项,而对方则可以在要求付款后,任意选择订立合同或者不订立合同。

  在我的印象里,至少在不支持“货到付款”的地区,用户在提交订单后必须完成在线支付,否则要么根本不能提交订单,要么提交后也属于无效下单,电商并不会接受,订单也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自动取消。

  那么我们举个例子对比看看:

大家都看到过超市印发的促销广告传单,比如“XX大米特价每公斤XX元”之类的,那东西看起来和电商的促销页面基本一样。

但如果我们跑到超市去,发现东西卖完了,并不会特别生气,也不会要求超市必须卖给你。

为什么?

  第一,超市的广告单上,没有写收款帐号,也不会要你先打钱过去。

  第二,你到超市去了,如果货卖完了,收银员根本不会收你的钱。

  第三,大家都知道促销的东西数量是有限的,谁先买到归谁。

  如果超市要你先打钱过去,然后等你到了再告诉你没货,还给你上法律课,说你看你看,你办会员卡的时候不是要你签了个格式合同嘛,上面写着虽然我要你付钱也收了你的钱,但东西卖不卖给你,俺们还没答应呢。

而且过几天我可能还会进这货,但到时也不会按促销价给你了。

  ——你会不会有想打人的冲动?

  如果同意前述分析,那么,既然前述情况下用户的有效下单得以成立合同,则基于完全一样的用户协议、完全一样的页面展示的其他订单,当然也没有理由被认定为另一种性质。

  6、电商区别于传统卖场的一大特点,就是并非“进货-库存-销货”,而可以是“消费者订货-电商进货-完成销售”。

即使是库存商品的销售,也很难要求电商对库存情况做到100%准确。

这是创新交易模式的需要,无可厚非。

如果对电商施加过重的责任,必然增加交易成本,对双方都不利。

但是,如果因此认为消费者下单仅仅是要约,电商可以随意拒绝发货而无需任何理由,不仅与大众的认知不符,也很容易助长不正当竞争和虚假促销。

  7、所以,我认为较合理的做法,应当是:

  下单属于承诺,合同成立。

  电商可以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发货是附条件的;

  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比如:

  A、对电商来说,核实没有存货且未能按预计价格采购到货物可以单方解除;

  B、对消费者来说,在电商发货前可以单方解除。

  C、对不支持货到付款的地区,以“支付全款”为额外的发货条件。

  这样整个事情就都顺了。

  最后,实在要认为用户下单仍然只是要约,那至少电商应当在展示页面上清楚地予以表达:

  将“购买”按钮更换为“申请购买”按钮;

  清楚明白地告诉用户:

即使你提交订单并付款,仍然可能被拒绝发货;

  明示是否接受要约的期限。

  而不是象现在这样:

  除了不知道躲在哪儿的协议条款之外,所有的地方都做的和一个标准的销售成交行为一样,让人误以为下单付款是在买东西;

  好不容易找到的协议条款里,大量使用普通消费者难以解理的法律用语,比如要约邀请、要约、合同成立。

例如下面这两段,不知道有多少电商消费者能看明白自己的风险到底是什么:

  当当站上的商品图片展示、说明和价格并不构成要约。

如果您通过我们网站订购产品,您的订单就成为一种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

我们将发送给您一封确认收到订单的电子邮件,其中载明订单的细节。

但是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接受才成立。

要约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产品并且我们只给您发出了关于其中一部分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那么直到我们发出关于其他产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关于那部分产品的合同才成立。

当您所购买的商品离开了当当的库房时,该物品的所有权和灭失风险即转移到您这一方。

要约

  1)苏宁易购网站中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下单时须写明您希望购买的商品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收货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合同履行方式等内容;

  

(2)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和操作自动生成的数据,作为您向商家发出的合同要约;只有在苏宁易购网站系统收到该订单信息后,商家向您发出货物已发送及收货校验码的短信时,方视为您与商家之间就您所提交的订单商品成立了合同关系;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商品并且商家只向您发出了部分商品已发送及收货效验码短信时,您与商家之间仅就该部分商品成立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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