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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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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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买卖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篇一:

卢孔铃合同诈骗罪案辩护词

鲁xx合同诈骗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鲁xx家属的委托,指派黄华望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鲁xx涉

嫌构成合同诈骗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

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鲁xx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

意,不具备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因而,

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经济纠纷首先源于

第三方河北xx公司违约后拒不承担违约责任乂恶意嫁祸于人造成的,从而使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其次是中国xx集团总公司为刷清自己,拒不承担其下属温州分公司及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责任,

致使鲁xx丧失中国xx集团总公司授权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导致合同无效,索赔无门,资金链断缺;再者被害人要求巨

额赔偿超出鲁xx承受能力;加之司法机关受上述相关公司

炮制的假象迷惑而错误启动刑事程序,从而使原本能妥善解

决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复杂的刑事冤案,导致鲁xx蒙受牢狱

之灾,造成被告人和被害人数百万经济损失。

辩护人认为,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无论是社会效果,

还是法律效果,都是不妥当的。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本案仍

属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关系范畴。

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建议

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撤回公诉,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

决指控罪名不成立。

分述如下:

为了弄清鲁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首先要看一

下本案已经查明的下几个基本事实:

一、唐xx是中国xx集团总公司温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

其涉案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中国xx集团总公司承

担。

同理,被告人作为中国xx集团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其代理资格及其以中国xx集团总公司名义签署的合同理应

得到中国xx集团总公司追认,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中

国xx集团总公司承受。

中国xx集团总公司疏于管理,其分

公司及员工违规操作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中国xx集团总公

司承担,被告人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

xx集团总公司方面出具的证据材料不等于就否认该行业惯

例中实际存在的工程挂靠、内部承包等现象。

行政违规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鲁xx与被害人之间是内部合伙或合作关系,与xx

公司的施工合同并没有转让,合同主体仍是中国xx集团总

公司与xx公司;鲁xx有无经济实力不是施工合同生效或解

除的条件。

鲁xx与被害人合作,引进资金,可看作承包方

增强了工程施工实力,是积极履行合同的表现。

河北工地未

能如期开工责任在于xx公司,鲁xx是受害人。

xx公司出具

的材料是虚假伪造的,不能米信。

三、鲁xx与被害人李x之间相关问题。

1、涉案金额。

被害人交付的200万元,其中100万元

是工程前期协调费用,是被害人对鲁xx前期开支的补偿,

无须返还;按《合作协议》约定,李x应支付给鲁xx“合作订金”360万元,实际上其仅付了100万元。

现已还款50万元,涉案金额应为50万元。

2、鲁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对被

害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携款逃跑或将涉案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挥霍等。

未能及时还款的直

接原因是李x提出441万元巨额赔偿的过分要求,致使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3、造成被害人李x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河北xx公司违约

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不诚信的行为戏剧般结合,导致工地未能开工项目流产后索赔无门。

本案应怎么解决呢?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因甲方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流产造成损失,是正

常的商业风险,属于民事纠纷,李x与鲁xx应共同以中国

xx集团总公司的名义追究河北xx公司违约责任。

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定:

“未按期通知承包方进场,发包方要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人工工资及承包方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还应

按总工程预算价款(346518906元)的1%应付违约金。

”河北xx公司依法应赔偿中国xx集团总公司600多万元。

如果按此思路解决,双方的损失基本上都能得以补偿。

遗憾的是双方缺乏理性沟通和依法维权意识,警方以案前调查为由过早过多介入经济纠纷,造成中国xx集团总公司、唐xx、河

北xx公司、诸葛兄弟等相关涉案当事人对本案纠纷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出于对牢狱之灾的恐惧,个个均努力设法刷清自己、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故而演绎成今日这场本不应有的悲剧,被害人和被告人均成了该悲剧的牺牲品。

具体观点与理由详述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此,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该条规定的上述五种情形,在主观上还必须具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结合前述论证的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对照本条法律规定,我们明显的可以看到,被告人鲁xx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该条法律规定中的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其行为只是民事违约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且侦查程序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因而,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程序违法,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首先,本案被告人已严重超期羁押,公诉机关滥用补充

侦查已达三次以上。

鲁xx于20XX年11月5日刑拘至今已

一年,从上次庭审时,公诉机关建议补侦至今亦有3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

个月。

”目前本案已补侦三次以上。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证人不出庭,程序违法。

在庭审前,本辩护人已经依法提交请求通知控方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书面申请,但是,今天庭审,无一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对于可以不出庭的情形,该条第二款中规定为: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

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

他原因的。

”在本案中,所有证人均不具备该条款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出庭的情况,因而,其程序违法。

二、鲁x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1、签订《合作协议》时,鲁xx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

害人款项的目的。

20XX年10月,鲁xx受中国xx集团总公司委托与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当时鲁xx并不知道中国xx集团总公司温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唐xx出具给他的委托手

续和公章是伪造的,没有也无法预料到河北承德工地未能开工,更没想到河北xx公司为推卸自己违约责任嫁祸陷害他。

鲁xx认为中国xx集团总公司的手续是合法有效的,承德工

地是能够顺利进展的。

正是基于此因素,鲁xx才与李x合

作,引进资金与技术,增强实力,实现双方互利共赢;李x也是基于此才参与该工程合作。

在与河北xx公司签订施工

合同,还是与李x签订合作协议,鲁xx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鲁xx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供述一一问:

你不考察就与河北xx公司签订合同,这种不负责的行为直接导致李x受骗,你怎么想?

答:

我也没考虑过后来发生这件的事情。

说明鲁xx当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鲁xx已查看了河北xx公司营业执照、与政府的合作协议、

资金证明、发改委的项目批文以及施工图纸等,且xx公司

保证到20XX年3月15日开工及承担未如期开工造成损失的

责任,尚未及时考察开工许可证、土地征用证、炸药使用证及备案,是基于对市场经济社会交易安全的信赖和节约交易成本考虑,且上述证件是在开工后陆续办理的,并非签订施工合同的前置条件。

侦查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明显存在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主观倾向,有诱供嫌疑。

2、在履约过程中,鲁xx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首先,根据已经查实的事实证明,鲁xx为争取河北承

德工地施工项目及推进工程进展,投入了大虽的人力精力财力,前后共花费近百万。

如果鲁xx存心诈骗的,何必干此傻帽事花冤枉钱。

鲁xx与其他矿山井巷从业人员同样一直是在积极努力争取工程项目推进工程进展,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鲁xx在履约工程中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其次,造成被害人李x的损失是工地未能开工,其责任在于河北xx公司违约毁约乂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鲁xx也是受害人。

河北工地未能按约定如期开工后,鲁xx一直为此

事与河北xx公司交涉,并及时将情况向李x汇报并与其协商善后事宜。

从鲁xx三次主动到xx市公安局接受传唤,努力筹款还款来看,其也一直没有逃跑,可见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其实,本案未能圆满解决:

一是李x

要求过高,二是缺乏依法维权意思和能力,三是警方过早介

入原

本应属普通的经济纠纷演绎成刑事冤案,使相关当事人

产生错误认识实施一系列错误行为,从而导致无法通过民事

诉讼索赔经济损失。

并不是鲁xx造成的,也不是他不想还

款。

三、鲁xx事后主动协商并积极还款的行为,足以证明

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其“拒不退款”

不成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应按合同及纠纷

处理,不构成犯罪。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鲁xx鲁xx收到李x200万元后,

一部分用于涉案工程项目,一部分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想以

此实现财富增值,增强自身履约及承受风险损失能力。

这是正常合法的民事行为,不能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在本案中,鲁xx自始至终没有逃匿,积极与河北xx公司交

涉催促其开工,并主动地向被害人李x披露未能开工及河北

xx公司违约的情况。

20XX年8月,李x提出赔偿441万元

后,鲁xx表示愿意先退还部分本金,并多次来xx市积极协

商还款及善后事宜,倾其所有,积极主动的偿还50万。

告人鲁xx的以上种种行为,足以表明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违约的原因完全是由于河北xx

公司违约和其他相关涉案当事人的背信弃义及被告人、被害

人均欠缺依法维权意识,错过并丧失民事索赔机会。

但是在

事后,鲁xx仍能积极主动配合xx市警方传唤,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并积极努力的偿还债务。

其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1985年7月18日)》第四条第二项:

“关于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问题

1.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规定,鲁xx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经过了最大的努力,最终还是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造成了其最终没能完全履行合同,但是,也已经履行了部分的合同,偿还了50万债务,根据此条款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民事纠纷,足以认定被告人鲁xx在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对方的货款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鲁xx没有隐瞒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其隐瞒事实不能成立。

1、鲁xx受中国xx集团总公司委托与河北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基于其与中国xx集团总公司之间形成的挂靠关

系和中国xx集团总公司出具的委托手

篇二:

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无罪辩护词

重庆向某某犯诈骗罪J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向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向某某、了解了案件的整体情况,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诈骗罪,且该行为应当作为无罪处理,主要无罪辩护内容有如下方面: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所必须的客观行为的辩护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需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只有行为人的客观上实施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才能满足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所需要,诈骗罪才能得以成立。

纵观被告人实施的全部行为来看,其至始至终都是在进行产品的销售,是以销售青刺果为核心内容的。

在此,需要提醒法官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产品销售中的“不当宣传”与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相提并论。

从被告人等人实施的行为来看,其讲课、宣传、礼品发放、旅游、发红包等都是围绕销售产品来进行的,是对保健产品的销售,而不是纯粹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这一点无论是被告

人的供述,还是从购买者参与听讲和购买相关广品的行为,都已经非常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

在产品的宣传与奖品的发放过程中,确实有不当夸大的成分,但是,此实乃市场营销中的惯常性手段行为,而不是诈骗罪的客观彳了为。

在市场宣传与广告彳了为中,基本上都存在类似的行为,因为只有把自己的产品说

的好或者功能强、把自己弄成实力强的大公司、返利多而群众觉得合算等,公司的产品才能有销路,才能通过此营销获利,否则商品就难以销售出去,市场营销也就毫无意义。

实际上,这一情形大家也都心知肚明,就一般情形来看,

我们看到众多的营销宣传,并没有就此信以为真。

尽管被告人等人有浮夸性的宣传,但是这是为了营销顺利进行而实施的,而且送的赠品也都是与保健产品相关的,社会群众通过前面的授课也已经知道被告人等人是在推销保健品。

这些群众到重庆旅游,也正是想通过购买保健品而获得更多额外的赠品。

这一事实就能反映出,群众都知道被告人就是卖保健品的(多名受害人的陈述中也直接肯定了这一点),他们的

费用也是用来支付这些保健品,只是因为后来他们觉得送的礼品不合算,才有“上当受骗”的感觉,但是这与诈骗罪的

“诈骗”并不是同等话语。

应当肯定,诈骗罪作为犯罪是最为严重的欺诈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只要有欺诈成分在内,行为人就构成

诈骗罪。

诈骗罪作为犯罪,对应的“欺诈”一定是有严重程度要求的,是能够让受害人基于纯粹的欺骗达到错误认识而自动处分自己财产的程度;与此相对比,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欺诈或者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不能纳入到诈骗罪之中予以对待。

比如,电视广告与电视销售中的过分夸张行为;购买房屋按揭过程中,因虚抬个人工资收入而顺利购房行为等。

尽管在此过程中,行为人都有不实或者欺诈的内容在内,但是,此种欺诈仍然达不到诈骗罪所要求的程度,我们并没有认为其构成诈骗罪,而是以民事责任来解决此类纠纷的。

与此相同,尽管被告人在销售青刺果的过程中夸大了一

些因素,但是

尚不足以让被害人达到自主去处分自己财物的客观程度,在本质上仍然属于钱货交易行为,与诈骗罪所要求的欺诈程度不可同日而语,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让对方处分财产权更不是一回事。

事实上,为什么还有部分受害人没有去报案,就是认为这些青刺果的效果还不错,他们并不认为自己被骗并遭受到了损失。

这也从反面证明了,被告人等人的行为就是商业销售,尽管其有商业欺诈成分在内,但不是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二、向某某本人主观上欠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直接目的

的辩护词

同时,在营销过程中,被告人等人也并没有刻意去虚构

相关事实,比如,在如下方面都是真实客观的:

(1)被告人等人设立的公司是真实存在的。

被告人等

人注册开设的重庆市健某清保健品有限公司,是合法有效的正规公司,其宣传和销售青刺果保健品,属于公司正当合法的经营范围。

(2)保健品标示的价格是真实的。

之所以被告人谭某

某宣传时说价格为5980元,是因为产品扫描的条形码显示

结果就是如此,这是生产该保健品的公司标注上去的,而不

是被告人等人添加的。

被告人等人据此进行宣传与陈述,并

不存在虚构事实的问题。

(3)销售的青刺果产品是真实的保健品。

该保健品也

是正规公司所生产的,并且确实能够达到降血压、降血脂的功效。

(4)发放的礼品是真实的。

这些产品包括颈椎按摩器、

怀表、水杯等,都是相关公司生产的正规产品,都有交换价

值与使用价值。

(5)返还的现金人民币是真实的。

该现金包括200元

人民币与1000

张连号1角人民币,包括3张1000元面额的越南币,

这些都是真实的。

(6)为“金马”开光的和尚是真实的。

为“金马”开

光的和尚是被告人等人从丰都请过来的,是真和尚。

至于“金

马”是否为纯金所造,实际上正常人包括这些群众都是知晓的,因为这么大一个“金马”不可能是纯金制品,结合生活常识都能判断得出,这些都是工艺品。

(7)这些老年人中的部分人员,在购买前直接到了公司进行了参观,对公司经营情况与保健品的销售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

反过来想,如果是诈骗,怎么可能把被害人带到自己的公司进行参观?

如果是诈骗,诈骗之后公司能够逃避责任吗?

这些行为人能够逃脱干系吗?

我们不能以产品的进货价格分析得出,因为所有的产品加起来不到2800元,就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商业销售层面来说,这样的计算方式显然是不对的。

购买商品的群众一方面买的保健商品,另一方面买的是服务。

在整个推销过程中,群众既购买到了保健商品、收到了较多的礼品,同时乂通过听课、旅游等方式接受到了优质的服务。

从整体层面来说,其花费的2800元也是价有所值。

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商品都是真实存在的,这些群众之所以自动交出2800元,也不是由于被告人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群

众也从来都不认为这些保健品与赠品毫无用处,或者说都是鹰品。

实际上,被告人等人在酉阳的这次销售活动中,实际获

得的利益只有5万多元,四人每人分得了1.4万元而已。

果按照欺诈群众支付出的20多万元来看,其成本支付就有

10多万元。

从成本与获利的反差中,我们

也能非常清晰的看出,被告人不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反过来说,如果是基于非法(:

买卖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占有的目的,这些产品根本没有必要通过进货、宣传、租场

地、讲课、旅游、销售、送赠品等繁琐环节。

如此的义师动

众,却获利甚微,只能说明商业竞争激烈,被告人等人通过

商业会展的营销方式,实现薄利多销,而不是在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支配下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尽管其宣讲内容中包括了虚假的内容,具有商业欺诈的

特性,但是这一行为充其虽也只是促动他人购买保健品的动

机,而不属于诈骗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此,辩护人

恳请法官认真审查案件的客观事实,并通过客观行为审慎评

判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三、不能把商业销售中的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中的诈骗

罪混同的辩护词

通常用语所称的“诈骗”不一定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诈

骗罪”。

尽管关注民生,及时打击涉及面广、危害大的涉众

犯罪成为当下各地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抓手

之一,但是司法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过程中,应警惕普通用

语先入为主的误导以致定性偏差,而是必须回归到事实与法

律层面上来,严格根据法律和事实,务求准确定罪,罪当其

综合主、客观的整体情形,即使被告人等人在销售中有一些不当浮夸,其充其虽也只是民事欺诈行为,属于商业营销中的一般性违法,而尚未达到犯罪,更没有必要以刑罚予以处罚。

针对这些民事欺诈,承担的只是民事责任,可以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让被告人进行承担,而没有必要提升到犯罪程度予以论处。

篇三: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摘要: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诈骗罪轻罪辩护词、诈骗罪

辩护词、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诈骗罪轻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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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林阿虎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被告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过程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林阿虎涉嫌构成盗窃罪有异议,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林阿

虎与同案犯李瑞芬等人合谋采用欺骗方法让受害人相信其丈夫近期有血光之灾,受害人王志芳是在自愿情况下将钱财交给林阿虎,让林阿虎帮忙作法消灾,符合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林阿虎与同案犯李瑶芬等人合谋利用封建迷信欺骗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这个错误认识就是她丈夫近期有血光之灾,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受害人让林阿虎帮忙作法消灾,并把财物占有控制权自愿交给林阿虎手上,林阿虎是在已经控制受害人财物情况下,财物已经在犯罪嫌疑人手上用调包的方法把财物拿走,并不是财物还在受害人手上用调包的方法把财物拿走,如果财物还在受害人手上,用调包的方法把财物拿走,那构成盗窃罪,如果财物已经在犯罪嫌疑人占有控制下,用调包的方法把财物拿走,那构成诈骗罪;纵观本

案全部事实,最后当受害人把被调包塑料袋拿回去,李瑶芬事前有教林阿虎告诉受害人抱着塑料袋一直走回家,头不能回,嘴里要念叨老公平安,脑子想着老公平安,不要出车祸,等到家后才能找开;从这可以看出诈骗行为贯穿于整个犯罪过程中;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方法就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让受害人自愿交付给犯罪嫌疑人,目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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