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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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引导运输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2006年交通部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经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设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具体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及标准

第五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AAA级)、合格(AA级)、基本合格(A级)和不合格(B级)。

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输企业应具有三级以上经营资质或在运输行业某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不低于850分;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六)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为A级。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为合格(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700-850(不含)分之间;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四)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为B级以上。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为基本合格(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600-700(不含)分之间;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四)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为C级以上。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B级):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合计低于600分;

(二)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四)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五)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六)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为D级的或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

本细则所称的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货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七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

1、交通责任事故率: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2、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所属运输车辆引起的交通责任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3、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所属运输车辆引起的交通责任事故导致受伤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4、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执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做到有部署、有开展。

及时报送相关行业统计报表,资料齐全。

积极开展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按时进行车辆的年审及二级维护的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执行、有落实。

(二)经营行为指标

经营违章率:

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经营行为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运输车辆数的比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

社会投诉率:

经查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于其服务质量原因,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受到消费者或群众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累计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运输车辆数的比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

运输车辆投保相关保险情况:

货运车辆按规定投保相关保险,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

1、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

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等情况。

2、企业稳定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稳定工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得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3、企业形象:

企业建立ISO质量认证体系,所属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从业人员统一着装。

4、科技设备应用情况:

 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并有效应用。

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保证数据的有效性。

(六)奖惩项目

1、获得荣誉称号情况:

获得省部级政府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关于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获得地市级政府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关于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2、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完成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情况。

3、社会公益事业参与情况: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广投入节能减排车辆等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计分方法

第八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考核项目得分部分与加分项目得分累计,计算出最后得分。

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

在考核项目部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440分,其中交通责任事故率指标为90分,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指标为200分,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指标为100分,安全工作开展指标5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18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8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7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230分,其中质量信誉档案指标为100分,企业稳定指标为30分,企业形象指标为50分,科技设备应用指标为50分。

奖惩项目分值中,荣誉称号指标为20分,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指标为50分,社会公益事业指标30分。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时间及要求

第九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所属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档案

1、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名称明细表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办公及经营场所证明;

4、企业及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5、企业及分支机构运输车辆汇总表。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档案

1、交通责任事故台账及汇总表;

2、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3、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处理意见;

4、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违章经营情况档案

1、经营行为违章情况台帐及汇总表;

2、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3、企业对责任人、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四)服务质量情况档案

1、服务质量投诉情况登记及汇总表;

2、有关部门的查处意见;

3、企业整改意见、反馈材料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档案

1、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表;

2、县级以上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的证明。

(六)企业稳定情况档案

1、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情况表;

2、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3、企业的整改报告,对责任人、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七)企业管理情况档案

1、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含车辆安装和使用GPS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单,罐体检测合格证);

2、企业统一车辆标识、统一人员服装的图片资料;

3、获得荣誉称号文件、证明文件、牌匾照片等。

第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第十条的规定分别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质量信誉档案。

第五章 质量信誉考核具体方法

第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子公司)应在每年的3月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自评和总结,并持相关资料和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申请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包括运输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落实社会责任、企业管理、科技设备应用、获得荣誉称号、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况;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表一)自评及《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表二);

(三)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四)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分支机构核实的资料;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自身建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运输企业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不符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具体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应当主动收集所辖企业的相关资料。

相关部门抄告的企业车辆违法经营行为、重特大交通事故、群众的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问题等,一经核实后应及时归档,并作为年度对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之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已掌握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申报资料核实结束后,将各项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做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书面申诉或举报。

受理申诉或举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做出评定(表三)。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在开展质量信誉考核期间,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上报设区市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其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六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7月30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8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全省上一年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查询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七条被评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AAA级的货运企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适时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分别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建立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下设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分支机构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或撤销存在重大失实的考核结论。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AA级的,在符合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评优评先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

(二)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企业时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限制其一年范围内的运力发展需求。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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