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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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成套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和援助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实施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自行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
第五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并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对成套项目进行境外监管。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成套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进行属地监管。
第二章中方代建项目管理模式
第七条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
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对外援助项目采购办法》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成套项目一般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简称D&B方式)承包方式,即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第九条成套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一)拟建项目技术指标明确,对交付成果和项目实施结果可以进行准确的技术描述;
(二)可以依据公布的技术标准或规程组织验收;
(三)项目进度计划可控,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预测;
(四)投资限额明确,可依据经验数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估算;
(五)成本风险可控,实施企业可合理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期风险。
成套项目EPC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型项目、技术简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或无需复杂设计的设备安装项目。
第十条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对勘察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项目投资控制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的企业应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成后的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管理任务的企业应对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并对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控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中方代建项目采购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时应一并选定成套项目设计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时也可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再择优选定成套项目管理企业。
中标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二条采用D&B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深化设计文件组织采购;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组织采购。
招标方案至少包括:
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功能性、数量性指标以及配套的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性能指标和实现方法)、验收技术标准或规程、项目进度要求、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工程量估算、投资限额以及工程建设阶段可能会出现的特殊风险因素。
中标的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三条在选定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时,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采购方案并提供配套设计文件、对招标采购方案或配套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成套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示并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条件。
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具备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选定中标企业下达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
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成套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入境、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以及生活物资检验通关的依据。
第十六条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
中标企业不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
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中标企业应与派赴成套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不得进行劳务分包。
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国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分包事项及分包合同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中方代建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审批中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分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当事先配备专门团队,制定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九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根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负责编制和完善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的依据、规范标准及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方案设计文件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内审或审查确认后,应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专业考察,有义务在专业考察过程中及时研究汇总受援方意见、研提相关工作建议,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方案设计对外商谈,并自觉接受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在考察结束后编报专业考察报告。
对外需提交的专业考察阶段成果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确认成套项目方案设计,并与受援方签订成套项目对外实施合同或纪要。
由于受援方原因不能在专业考察阶段签订对外实施合同的,项目管理机构可先与受援方签订勘察设计纪要,约定设计方案及勘察设计过程的权利义务关系,后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合同或纪要。
第二十二条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并在启动成套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深化设计。
深化设计必须符合方案设计的规定,满足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或据以确定施工阶段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要求,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在项目管理机构与责任企业订立的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重点对深化设计的立项意图符合性、标准适用性、内容完整性、设计深度以及有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等方面进行内审或审查,并将最终审定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项目管理机构。
对外实施合同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成套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将经内审或审查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
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深化设计文件负责项目施工详图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编制,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后据以直接指导施工。
第二十六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管理。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组的人员组派由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成立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分别负责对项目的国内支持服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
国内后勤组、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人员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有关人员组成和资格条件由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成套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施工前技术交底会,澄清技术问题、对接管理程序并部署施工准备。
技术交底会由有关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员参加,项目管理机构派人监督。
技术交底会的会议纪要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会共识,在中标条件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后勤保障、采购供应和质量、进度、安全保证等专项计划,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批。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编制完善项目管理计划,连同最终批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施工所需机械、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并接受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的监督。
从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设备、材料的品质检验、口岸验放按照《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成套项目管理公司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做好施工前现场准备工作。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件联接,清除建设范围内的障碍物。
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
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应做好配合工作,并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第三十一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促请受援方履行政府协议和对外实施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协助受援方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受援方派遣工地代表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与受援方商定工地代表的职责,建立现场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申请,确认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入场,满足开工条件后书面下达开工令并书面通知受援方,同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开工令是正式起算成套项目合同工期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进行监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签认,并提供品质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
已经签认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因合理理由需退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报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所有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在使用前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的试验规程或标准进行检测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中,涉及主体或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必须在成套项目管理公司现场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人员进行监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进入或退出现场的人员名单报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审核。
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作业人员应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要求,并持证上岗;劳务人员应当有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和劳务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生活保障、人格尊严、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处理劳务纠纷。
第三十五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共同承担成套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责任。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各类专项保证计划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审批施工详图设计并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图施工。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工序管理、日常质量检查、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及分包管理。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出书面指令和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于成套项目管理公司作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予执行,由此可能产生的争议和损失责任由双方事后另行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的成套项目争议处理机制核实解决。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
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及时专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已经有效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保证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存在错误或按原定技术路径不能达成技术目标的,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进行技术洽商与变更。
对于超出成套项目管理合同授权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洽商事项,由成套项目管理公司在说明理由、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出具审核意见,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
第三十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有责任在成套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受援方指派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岗位培训,保证受援方在项目建成后基本具备操作、维护和管理的能力。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培训职责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成套项目管理企业负责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沟通对外实施合同的执行事宜,并在项目管理机构指导下协调处理。
如遇对外实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或争议等重大问题,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应对方案,报项目管理机构审定后对外开展交涉和磋商。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开展对外协调、交涉、磋商的一切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配合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与受援方对外开展协调、交涉和磋商,并服从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的内部协调。
第三十九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并附自检中期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套项目中期检查并出具中期检查报告。
合格的中期检查报告是确认成套项目阶段性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进入后续施工的依据。
在不影响中期检查的情况下,经成套项目管理公司批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提前适度进行后续施工。
第四十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自检总结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套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是确认成套项目全面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办理对外技术验收和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以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详图为基础,编制成套项目竣工图。
竣工图应当随施工过程及时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编,并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由项目管理组长签字确认。
竣工图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
第四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编制成套项目维护使用指导手册,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对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审核。
维护指导手册应当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
第四十三条成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成套项目管理企业依据对外实施合同的约定与受援方共同组织成套项目的对外技术验收,在双方确认完成对外实施合同约定的成套项目建设内容后签订对外技术验收纪要。
对外技术验收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通过外交渠道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成套项目竣工图和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作为政府间移交手续的附件。
第四十四条除受援方自行负责已建成成套项目的运营管理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已建成移交的成套项目提供长效技术支持。
对于受援方需要中方在成套项目建成后继续提供必要援助合作支持的,商务部可在立项阶段与受援方商定援助合作安排,在立项协议和对外实施合同中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一并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组织实施。
对于超出援助合作以外的长效技术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成套项目竣工移交前与受援方就合作内容、服务期限、实施方案和费用承担通过商业合同予以规定。
第五章中方代建项目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成套项目的质量责任,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勘察,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相关特殊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勘察,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在充分做好勘察、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技术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四)保证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全面、真实、准确,满足设计、施工和岩土治理的需要,并经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市场声誉、供货保证、境外服务能力等要素明确对外提供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的政策导向和推荐原则。
《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成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承担成套项目设计任务的责任企业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设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严格按照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设计原则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由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确认,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三)在政府间立项协议规定和商务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书范围内进行分阶段设计,确保分阶段设计文件符合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文件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四)保证设计文件完整、准确,不存在未设计内容或以规范、图册代替设计的内容;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或受援国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通过设计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或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详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特殊技术要求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报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研究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建立健全贯彻标准的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四)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采购供应工程所需设备、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机具并保证其质量,依法办理援外物资检验和通关验放手续;
(五)建立、健全施工过程的检测试验制度,根据设计确定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设备、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严格施工过程的工序管理。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及时予以返修。
第五十条除因受援方使用不当引致的质量问题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其承包责任范围内的建成成套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终身承担无缺陷质量保证责任。
成套项目的无缺陷质量保证期自项目管理机构完成竣工验收且办理完毕对外技术验收手续之日开始起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最低年限执行中国国家标准或受援国当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期限长者为准),中国国家标准或受援国当地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项目管理机构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提交成套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时一并向项目管理机构出具无缺陷质量保证书,明确成套项目各部分及设备材料的无缺陷质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和相关的保修责任,自行制订并相应实施质量保修计划,至少在成套项目竣工后2年内现场留驻质量保修团队,确保质量保证期限内返工、返修所需人力物资等配套资源提供和及时抵达现场,并自行承担质量保修所需全部费用。
第六章中方代建项目进度管理
第五十一条商务部负责在立项阶段确定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受援方对缩短项目建设期限有要求的,商务部应将设定特殊建设期限及由此产生的配套赶工措施和额外投资一并纳入立项范围与受援方商定。
商务部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成套项目全过程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目标管理;通过项目管理机构的采购程序对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和施工建设任务的期限进行合同进度管理。
第五十二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共同承担勘察设计进度控制责任。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当将涉及可能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的外部因素一并纳入勘察设计进度控制范围,在出现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风险因素等不利情况下,主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风险应对,保证严格按合同进度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勘察设计进度进行自检或监督控制,及时研究或帮助解决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的突出问题。
第五十三条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承担项目工期进度控制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将涉及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外部因素一并纳入工期进度控制范围,在出现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风险因素等不利情况下,主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风险应对,保证严格按合同进度完成施工任务。
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工期进度进行监督控制,协助工程总承包企业解决影响工期进度的突出问题。
第五十四条由于本办法规定的业主责任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且相关责任企业已采取必要措施应对仍导致项目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不能实现约定进度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与相关企业调整合同进度。
相关企业应提出合同进度调整方案,经成套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补充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调整程序。
合同进度调整超出成套项目对外实施合同规定期限的,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补充合同。
第五十五条成套项目施工期间,除以下情况外,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自行暂停成套项目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一)由于本办法规定的业主责任或不可抗力风险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
(二)为妥善应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需要暂停项目某一部分或全部施工的。
(三)发现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继续施工可能会导致更大损失或损害的。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成套项目管理公司提出停工或部分停工申请,说明理由以及恢复施工时间或条件,经批准后暂停施工。
在暂停期间,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失或损害。
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成套项目管理公司提出复工申请,经批准后恢复施工。
成套项目管理公司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也可以主动向工程总承包企业下达停工令,明确停工理由及恢复施工时间或条件。
项目管理公司应将全部停工及超过7天以上的部分停工事项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中方代建项目投资管理
第五十六条商务部负责根据立项批准的项目投资限额,对项目投资全过程实施限额目标管理和逐级投资控制。
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成套项目投资限额的,商务部应按原立项程序重新审批。
第五十七条成套项目立项准备阶段,商务部依据成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