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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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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筑设备

1 给水和排水

1.1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

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3.0.1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表8.0.1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检验频率 日   检 周   检 年   检 备 注   

检验项目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

余氯

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

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全部项目 必要时另增加检验项目 

8.0.3 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

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

3 改变水处理工艺;

4 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11.2.1 管道直饮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6.2.6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

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127-2000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

 

1.洗车的用水量应根据洗车的用水定额及每日洗车数量计算确定。

洗车用水的定额应根据清洗设备、道路路面等级和污染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

小轿车:

250~400L/辆

大轿车:

400~600L/辆

 

洗车用水的水质                        表6.1.6

 

项目 色 混浊度 嗅味 pH值 悬浮物(SS) 生化需氧量BOD5   

标准 <40度 <10度 无不快 6.5~9 <10mg/L <10mg/L   

项目 化学需氧量CODCR 总大肠菌群 溶解氧(DO) 游离CL- 石油类    

标准 <25mg/L <10000个/L >3mg/L >0.2mg/L <0.5mg/L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

 

3.1.2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水质管理标准。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

1.地下水水源保护

1)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单井保护半径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50m;

2)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雨季时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

4)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其防护措施应遵照本条第2款执行。

2.地表水水源保护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及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不得从事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供水水源或作预沉池(调蓄池)的天然池塘、输水明渠,应遵照本条第2款第1项执行。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与验收

《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33/1017-2004

上海市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6(无相关文档)《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根据咨委【2004】14号文)

10.1.8 杂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2.1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5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48h) ≤200CFU/mL   

5 总大肠菌群(36±1℃,24h) 每100mL不得检出   

6 游离性余氯 0.2~1.0mg/L   

7 化合性余氯 ≤0.4mg/L   

8 臭氧(采用臭氧消毒时) ≤0.2mg/m³以下(水面上空气中)   

9 水温 23~30℃ 

℃,饮水水温为100℃℃的条件下计算确定。

最小不得小于1.5cm。

1.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航运状况、疏浚的安全余量,并与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2.必须在埋设聚乙烯给水管道位置的河流上、下游两岸分别按规定设立标志。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

 

1.易锈蚀明装管道应涂刷二层防锈漆,二层面漆。

2.埋设在地下的管道应作防锈处理。

1.埋设在地下的管道,在回填土厚度不得小于0.5m时,方可做压力试验。

2.管道的试验段长度不宜大于10m。

3.管道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25~1.30倍。

4.试验时,先将压力缓慢升至试验压力,保压观察10min,当压力下降不大于0.05MPa,管道、阀门和法兰等处未出现漏裂,可将压力降至工作压力,无泄漏即为合格。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8.1.1各级汽车客运站应设室内外给排水系统。

8.1.3严寒及寒冷地区的一级站旅客盥洗间应有热水供应。

8.1.4站场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

8.1.5汽车客运站及停车场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上海市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6(无相关文档)《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根据咨委【2004】14号文)

10.2.4  严禁污水直接排放。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

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60-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4.2.1设有市政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4.1.8塑料排水管道不得采用刚性管基基础,严禁采用刚性桩直接支撑管道。

4.5.2塑料排水管道在外压荷载作用下,其最大环截面(拉)压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抗(拉)压强度设计值。

管道环截面强度计算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表达式:

式中:

——管道最大环向(拉)压应力设计值(MPa),可根据不同管材种类分别

        ——管道重要性系数,污水管(含合流管)可取1.0;雨水管道可取0.9;

 

4.5.4塑料排水管道截面压屈稳定性应依据各项作用的不利组合进行计算,各项作用均应采用标准值,且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不得低于2.0。

4.5.5在外部压力作用下,塑料排水管道管壁截面的环向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管顶在各项作用下的竖向压力标准值(kN/m2),应按本规程公式

            ——管道的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

4.5.9塑料排水管道的抗浮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式中:

 ——抗浮永久作用标准值(kN);

      ——地下水位以上各层土自重标准值之和(kN);

      ——地下水位以下至管顶处各竖向作用标准值之和(kN);

          ——管道自重标准值(kN);

        ——浮托力标准值,等于管道实际排水体积与地下水密度之积(kN);

          ——管道的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取1.10。

4.6.3在外压荷载作用下,塑料排水管道竖向直径变形率不应大于管道允许变形率=0.05,即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式中:

——管道竖向直径变形率;

       ——管道允许竖向直径变形率;

          计算;

      ——管道计算直径(mm)。

5.3.6塑料排水管道地基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当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1管底基础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轻型压实设备夯实,不得采用机械推土回填。

  2回填、夯实应分层对称进行,每层回填土高度不应大于200mm,不得单侧回填、夯实。

  3管顶0.5m以上采用机械回填压实时,应从管轴线两侧同时均匀进行,并夯实、碾压。

6.2.1当塑料排水管道沟槽回填至设计高程后,应在12h~24h内测量管道竖向直径变形量,并应计算管道变形率。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4.3.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27-2009

4.2.5当建筑排水金属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底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6.1.1埋地及所有隐蔽的生活排水金属管道,在隐蔽前,根据工程进度必须做灌水试验或分层灌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水高度不应低于该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2试验时应连续向试验管段灌水,直至达到稳定水面(即水面不再下降);

  3达到稳定水面后,应继续观察15m,水面应不再下降,同时管道及接口应无渗漏,则为合格,同时应做好灌水试验记录。

1.3 设备与水处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5.2.3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 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0.5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3.1.6 综合医院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中水仅可用于独立的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系统。

3.1.7 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6.1.3 屏障环境设施的净化区和隔离环境设施的用水应达到无菌要求。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4.10.2 池底回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水口数量应满足循环水流量的要求,每座游泳池的回水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回水口的位置应使各给水口水流均匀一致;

3回水口应采用坑槽形式,坑槽顶面应设格栅盖板并与游泳池底表面相平;格栅盖板、盖座与坑槽之间应固定牢靠,紧固件应设有防止伤害游泳者的措施;

4回水口格栅盖板开口孔隙的宽度不应大于8mm,且孔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CJJ117-98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

4.1.1地表水取水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国家规定的防护地带内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段(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定期进行巡视。

2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取水口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

冬季结冰的取水口,应有防结冰措施及解冻时防冰凌冲撞措施。

4.1.3移动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为防冲击,应加设防护桩并应装设信号灯或其他形式的明显标志。

3在杂草旺盛季节,应设专人清理取水口,及时清扫。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8.1.2一级站宜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二、三级站应设汽车冲洗台。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西藏自治区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备

《民用建筑采暖设计标准》DB××/×××-2007

6.1.2  安装于建筑上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满足建筑的结构、防水和日照等要求;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冻、防过热、防结露、防雷、抗雹、抗风、抗震、表面防污染等措施。

6.3.6  安装在建筑物上的贮热水箱应使其在满载情况下满足建筑物上所处部位的承载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2.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8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60-2011

1应具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2应具有延时设定功能;

3应使用12V电压;

4防护等级应为IP68。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0.5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4.2.6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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